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限制与废除死刑需要一个渐进的进程/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48:05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限制与废除死刑需要一个渐进的进程

     杨涛


《新京报》3月15日报道,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3月1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大会新闻发言人的邀请,与采访大会的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的提问。德国商报记者问:上周人大开会时曾就死刑问题进行过讨论,请问中国政府是不是有计划取消死刑?如果是的话,打算在什么时候取消?温家宝回答说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复核权到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死刑是刑罚制度中最古老且最严厉的刑罚手段,自古以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就是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然而,在人类走向文明社会的今天,死刑却以其残酷性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质疑。当今世界,已经有85个完全废除了死刑,有39个国家已经有10年或更久的时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近年来,在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大力推动下,减少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逐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正逐步在立法、司法和学术界形成共识。
但是,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政治、经济状况和文化传统,限制和废除死刑之路也并不是一帆风顺,许多国家走过一个缓慢的历程。在英国,从1861年起就废除了除谋杀罪和针对国家的犯罪以外所有犯罪的死刑,但直到1998年才全面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这一过程经历了一个多世纪。在俄罗斯,早在1917年的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就作出了“关于废除死刑的决议”,但此后又恢复了死刑。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确立了“死刑作为极刑只能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适用”的原则,1999年,在加入欧盟的压力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冻结”了死刑适用,但是立法层面上并没有完全废除死刑。目前,俄罗斯有80%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因此,俄罗斯在立法层面上能否最终废除死刑还得静观其效。
因此,死刑的存废就可能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政治和经济、文化问题。在我国谈及死刑的废除,就不能不考虑我们的主流民意和我们国情,不能走在他国背后亦步亦趋。在我国,当前大多数民众都不能接受废除死刑,并且当前社会治安总体形势不容乐观,经济发展水平也跟发达国家有相当差距的情况下,因而,在我国废除死刑并不具备现实条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死刑的问题上无所作为。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引导民意,逐步改变民众对于死刑的看法,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可以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这包括在实体上、程序上以及司法适用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在实体层面上,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今后在立法上,可以考虑将“罪行极其严重”界定为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的:“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死刑只适用于暴力性侵害生命的犯罪以及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并且在犯罪主体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将年满七十岁的老人和哺乳期的母亲排除在死刑的适用之外。
在程序层面上,可以考虑:一是改革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1983和1997年最高法院两次将部份死刑的复核权下放到省一级法院,形成了现行的“二元制度复核体制”,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和极易造成死刑复核程序的虚置,因此有必要改变现行死刑复核体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这一点我们也正在实行;其二是要完善有关死刑的证据制度,使得死刑案件要经过严格的诉讼证明过程和适用严格的证据标准。
此外,在司法层面上,实现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也是大有作为。首先司法者树立“慎用死刑”的观念;其次,司法者在对具体的案件中,必须对事实与证据严格把关,综合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客观事实,全面考虑。
谚语云:“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呼吁立即废除死刑,勇气可嘉,但却是缘木求鱼,并不具可行性。因此,我们不妨先从“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做起,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逐步跟上国际社会的潮流。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这次集中教育整顿中,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的违纪行为,自己主动检查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或者不予处分;对自己不主动检查纠正,甚至隐瞒、掩盖的;对高检院明令禁止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对限期纠正而拒不改正的,要依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从严处理。
附件:《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


(199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办案中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刑讯逼供的,一律先停止办案人员执行职务,再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理。
五、因办案人员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致人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失职、渎职的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六、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经上级检察院或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
七、检察人员因枪支滋事造成他人伤残、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渎职、失职的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八、违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侵占、挪用(使用)、私分、调换、外借扣押物品或将扣押款私存吃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记大过以上处分。
九、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记大过以上处分。

附件:《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非法提讯被告人或传讯他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刑讯逼供,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因玩忽职守致使案犯脱逃或自杀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

铁道部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

1979年12月31日,铁道部

在铁路行车中,发生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1979〕178号文件规定,铁路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路外伤亡事故的通报
1、在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应立即停车,对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和记录,将死伤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或随车带往有医院的前方站抢救治疗,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就近车站。
巡道工或其他人员发现时,亦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
2、车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并通知有关段和公安派出所,共同组织人员急赴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尸体应派人看守。
3、车站和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分别报告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并通知伤亡者家属和所属单位。
4、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站、段亦按以上方法紧急处理,并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项目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司机、车长及有关人员姓名。
(4)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辆数和装载情况。
(5)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性别、年龄。
(6)事故概况及原因。
(7)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8)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和起重机。
(9)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5、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报告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安全监察室、公安分处、有关单位和铁路局值班调度员。
如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应即发布出动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并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
6、铁路局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应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科长、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及有关单位。
7、对于一次死伤多人(死亡和重伤五人及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铁路局、分局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外,还应报告铁路局长、分局长和铁道部值班调度员。
8、铁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虽路外伤亡人数未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但如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亦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火车与牲畜碰撞,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列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达到险性及一般事故条件者,列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9、铁道部值班调度员接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填写事故概况表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处长,由值班处长通知安全监察委员会。
10、铁路局(或分局)安全监察室和公安处(或分处)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
11、铁道部安全监察员会和公安局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国家劳动总局和公安部。
(二)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由有关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
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长(付分局长)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死伤较多或损失严重的,铁路局长(或付局长)应率领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和有关处人员参加调查处理。
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应通知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参加。
跨局(分局)运行的列车、机车,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由发生(发现)地点所在铁路局(分局)处理、统计。
2、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事故情况,收集资料,作成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
3、凡属铁路主要责任的路外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按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分局审批,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局审批。
4、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向铁路局和铁道部拍发电报,拍发办法及内容如下: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部长、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公安局、铁路局长、局安全监察室、公安处。
(3)电报等级:按特急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X”。
(4)电报内容、代号如下:电文先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见附表)。代替报告项目,再填记具体内容(不用项目可省略)。
5、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填写“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书面上报有关单位。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1、分局安全监察室每日应将前一日的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应随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上报。
2、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分析表铁路分局于每月、季、半年、年度后七日内报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局于十五日内报送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
3、铁路局、分局每季、年度终了应将路外伤亡事故分析、总结情况报送上级。
在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时,应把路外伤亡事故作为内容之一。
4、铁路局、分局应定期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路外伤亡事故情况。
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应定期向国家劳动总局汇报。
附表
---------------------
│代号│ 代 表 事 项 │
│--│----------------│
│1 │发生月、日、时、分 │
│--│----------------│
│2 │发生地点(线名、区间、公里、米)│
│--│----------------│
│3 │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
│--│----------------│
│4 │机车型号、牵引辆数 │
│--│----------------│
│5 │事故概况及原因 │
│--│----------------│
│6 │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及破损情况│
│--│----------------│
│7 │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 │
│--│----------------│
│8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破损情况 │
│--│----------------│
│9 │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
│--│----------------│
│10│线中开通时间 │
---------------------
(附件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