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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视野中的法哲学研究/贡太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23:22  浏览:8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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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视野中的法哲学研究

贡太雷

摘要:以宏观的人文视野来解读法哲学,揭示了神话、宗教、希腊悲剧与法哲学的关系;并由此对中西法哲学观进行了比较研究。

关键词: 人文视野 法哲学

法哲学从根本意义上是人类对要求过秩序生活的精神理念的反思,是作为个体或共同体的人对自身生存的负责——面对世界的无限性、将来的未知性,作为有限的人要求安定的努力。即理解过去,预测将来,实现当下。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哲学的思考也就是人对如何过好秩序生活的思考。
一、神话与法哲学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都有各自的神话,但它们有着共同的东西;不管是东方的女娲,还是西方的诸神都体现了人类“不自觉的虚构”,是人类面对一个客观现象而没有能力理解同时又非理解不可,于是流传些故事来说明。如果不借助相关的虚构故事来满足自己的知性需要,就只能生活在未知的恐惧之中。【1】
在世界的初期,由于人的能力有限,便极想借某种东西与大自然沟通以求内心的安宁。因为自然若是无法沟通的、非人性的,那么脆弱的人类将无所适从,这就是神话的功用,也是为什么东西方哲学的前端都是自然哲学的原因。当时人的行为的尺度就是合乎自然,顺守自然;因此当时的法哲学思想也只能从自然中寻求,人的正确生活就是自然地生活。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说过:“自然是一切存在之目的,之终极,之首善所在……城邦是自然成长的产物,人因其本性而成为趋于城邦的造物”。【2】 当然这一点也引发了后来的“社会契约”的思想。在东方,《周易》的基本原则就是观察自然规律,安排人的言行。《尚书》中提到的“洪范•九畴”,从自然材质谈到人类属性,从天象规律谈到政务规划,然后推出至高理想——皇极,以此作为国家的指导原则;亦即人群组成国家是为了体现绝对正义。
由此,神话是各民族用来说明自身起源的方式之一,它建构了某种象征意义上的原型,深化了我们对世界的理解,一定意义上解释了人的欲望;这都是从神话中学到关于人的东西。可以说法哲学作为一种关注人自身生存发展的理性建构,从神话中取了最初的动力。
诚然,有了神话的说明,人们对于世界上各种怪诞的事情就可以理解,可以在现实中安定。神话展现了人类对永恒的向往,从中发展出生命的普遍的永恒的层次、寻求世界的真实和正义。这就提出了现实中的人如何生活的问题,也就涉及到了宗教。
二、宗教与法哲学
如果说法哲学解决了现实的人生存问题,是理性的或是科学的;那么宗教则关注人类的永恒,是完全信仰的。近代以来科学发达,人们推崇理性至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都对宗教有一些批判;但必须说明的是,某些宗教题材超越了理性所能判断的范围。歌德就说过:“知解力高攀不上自然,人只有把自己提到最高理性高度,才可以接触到一切物理和伦理的本原现象所自出的神。”【3】而且宗教本身也有一种独特的威力,堕落的受苦受难的人往往借此来提高精神价值。从这一角度看,宗教已经和哲学达到了同一层次;宗教与法哲学在对待“人之为人”问题上两者是相容的。
“倾向神的理性只管在变化发展中的活的事物,而知解力只管它所利用的、已成的、凝固的事物”。【4】宗教属于神的理性范畴;法哲学则关注现世的,强调人的理性生活。宗教的诉求比法律更高,要求的是更完美的人格表现;宗教考虑的是全人类,而法律侧重于个体的独立、完善与安定。宗教有种超越性,指出了人之不完美,这必然对法律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意义和提升作用,让后者更加完美化,因为后者往往迁就于社会本身结构和其内在困境。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法哲学具有了宗教情操,尤其西方宪政思想大都有着神圣的超越性背景。考文说过:“美国宪法合法性、至上性以及对它尊崇的要求,同样奠基一个共同的、已经确立的基础上,即人们深信有一种高于人间统治者的意志。”【5】在法哲学发展史上,斯多葛派提出了不同于亚氏的“自然正义观”的“自然法”——人类通过上帝赐予的理性能力和诸神一道,直接参与这种秩序建构。
法哲学的这种宗教情操,是对人及其制度的超越性的、神的正义的一种反映。柏克曾说过:“有一种东西并且只有这种东西恒久不变,它先于这个世界而存在,并且也将存在于这个世界自身的组织结构之中,它就是正义。这种正义起源于上帝驻留在每个人的胸中”。【6】纵观西方政治发展,一以贯之的正是这种超验的宗教维度的法哲学思想:在中世纪,当一个统治者下令行上帝禁止之事,一个基督徒有义务采取消极的不服从;在改革时期,这一宗教情操又增加了理性标准,而上帝是最高理性;在近代不管是洛克的思想还是康德的理论,都承认对自主领域的公开确认与保护,这是上帝的法律即理性和自然法都说明了它的正确性。
三、悲剧与法哲学
法哲学让我们在政治共同体内有自主、自由、安定,生活的价值;文学则给予生命以安慰与同情,指导我们融洽生活。在能让人生活得有尊严、生活得高尚方向上,法哲学与文学便有了共通之处,尤其希腊悲剧对法哲学更有意义。
在西方法哲学的源头上可以看到希腊悲剧。莎士比亚说:“戏剧的目的在于:
为自然鉴镜,为道德照见自身的相貌,为当时代映出其状态迹印”。【7】 从希腊悲剧中可以看出希腊人对于宗教、社会、国家、个人、政治、战争究竟抱有何种态度。在古希腊人宗教里对于人与神的界限是不分明的,而希腊悲剧又恰恰在于展示:神谕昭示出人的命运,人越挣扎,就越陷入罗网,是一个无可避免的悲局,这就让我们感到命运是人的主宰;但是另一面它也展示了万能的命运不仅控制人也管理着神,连神也不能违背,就连普罗米修斯这位先知之神也得承认。【8】但如何解脱呢,索福克勒斯认为,这个世界是被一些神圣的法则所规范的,这些法则的存在将是永久的;尊敬它们,是最上的智慧,是避免厄运的最好保障。而且它把宗教与道德连接起来,凡是人类不善的行为,都是神所不能容忍的,都要受到神的处罚。【9】
希腊人的人生观念、政治生活在悲剧中得以完美体现:在悲剧中,希腊人首先解释什么是一个快乐的和完全的人,并认为这样的人必须有健全的身体和健康的灵魂;认为秩序与和谐是善的品行,而骄傲为极度的自满、野心为非分的希望,都是希腊人所痛恨的,是为神所不容的。善和美是人类的两大理想,这样悲剧就有了社会教化作用。亚氏认为,“悲剧是模仿一个严肃而本身完整的行动……以剧情引起怜悯与恐惧之感,借此达到此等情绪之净化”。【10】黑格尔对亚氏的格言作了新解释:“在单纯的畏惧和悲剧的同情之上还有和解的感情,这种感情是悲剧通过永恒正义的景象而提供的,永恒正义有绝对的权力来处理各种片面的目的和情欲的相对合理性。”【11】这样,悲剧的内部矛盾的最大化最后由永恒的正义或超越主人公的片面正义之上而达到和解。
在悲剧中,我们看到了两点:一是人即使是面对着无穷的宇宙或各种人生的无奈时,还是要坚定地活下去,这是因为人的内在有一种尊严。二是悲剧是冲突的矛盾集中化,而各种矛盾又是各个人物自己的正义观体现,其冲突解决只能由永恒正义来和解。所以,悲剧中展现了人的尊严也揭示了某种永恒的正义,这当然也必然对法哲学在方法上和内涵上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四、中西法哲学观的比较
法哲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政治哲学,两者的目的都在于追求现实共同体的善,都在于解决现世的人与人的问题。下面的论说将建立在法哲学等同于政治哲学的基础之上。
不管我们说西方“法治”,还是中国“人治”或“仁政”(梁启超语),我们都必须首先了解中西政治哲学、法哲学的发展路径。西方与中国的文化起源,都是以自然哲学为开端,而后转为关注人自身的哲学;都以神话解决了人的起源问题。可不同的是西方后来由宗教来解决人的未来,通过来世来安定现世的人;而中国却发展了某种伦理道德来解决之。西方承认人的人性和神性,以神性来指导人性;而中国尤其儒学发展的伦理首先抛弃了神,“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以礼乐安定人间秩序,以礼乐协调人际情感,以祭祀祖先作精神依托;对于人的将来,孔子认为人性向善,通过不断学习而达到人生的目的。即“人之性”,“人之道”,“人之成”。
从宗教上看,若以某种宗教派别来看,中国是不存在宗教的,中国人自古都不敬畏鬼神,鬼神只是我们用来完成我们目的、价值的手段罢了。但若谈及宗教情操,东西方是有共同之处的:西方宗教表现了人们对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是一种对于超越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12】在中国儒学则强调伦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适当距离的实现。儒家首先讲自我,即一个个体的生存与发展;然后到人我互动,强调礼法与情义——法是基本规范,礼则是较高尚的安排;而且礼又必须扎根于人的情感,即“仁”——自觉为道德实践的主体,可以抉择但必须对自己的抉择负责;承认自我与他人之间有密切而对等的关系,由此展开情与义,人才达于至善,“尽人之性”,“尽物之性”,“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达到圣人。
此外,东方哲学观是乐观的,相信可以靠人自身努力、人与人的关系协调逐渐达到人间太平。而西方从人神两分观开始直到现在都认为,人只有通过理性也唯有通过理性才能逐渐让人世间幸福,而现世终不会是完美的,结果西方的哲学观总体是悲观的。这样,西方的法哲学崇尚神性,崇尚理性,崇尚自然,通过人、“神”两分来建构现实生活;而中国始终(虽然后来受佛学冲击,儒、佛二者经过相互扬弃、消化,但还是未能改变文化的基本思维模式方向)是由现实的人出发,由人与人的关系协调来建构整个社会。因此西方的法哲学是由神的理性和正义而界定人和社会的正义和理性,由来世界定今生;中国的法哲学则是由人出发来解决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建构,不须超验性的证实,相信今生而少谈来世。另外或许重要的是,中国的法哲学不是封闭的,它具有包容性;但缺少理性建构,不反思和记忆自己的传承。
从现实上看,由于中西法哲学思想的差异导致现实中政治与社会发生变革时的情况也迥异:西方的政治、法律已融入个体的日常社会生活,社会在转型时由于其变革受人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的惯性影响会显得平和。中国的社会生活已完全政治、法律化,政治、法律的风吹草动必然带来整个社会的动荡。这或许是中西方法哲学思维方式上最大的差别:一个政治法律社会化,一个社会政治法律化。
法哲学本质上就是政治哲学,是对人、对人与人关系共同体的思考。或许出发点不同,但基于人的共通性,法哲学也应是共通的,毕竟在浩瀚广漠的宇宙中人终有不安、终要寻根、终要对将来有所希望、对现世要求秩序,这正是一切法哲学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哲学与人生》(台)傅佩荣:东方出版社 2005.98.
【2】《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苗力田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28.
【3】【4】《歌德谈话录》(法)爱可曼: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0.183.184.
【5】《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美)爱德华•S•考文:强世功译 三联书店 1997.5.
【6】《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美)弗里德里希:周勇等译 三联书店1997.17.
【7】【8】【9】《西方文学研究》(美)柳无忌:中国友谊出版社 1985.49.58.64.
【10】【11】《西方美学史论丛》汝信等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2.151.162.
【12】《法律与宗教》(美)伯尔曼:梁治平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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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27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发许可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查处的责任。

第二章 道路挖掘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
  (二)施工设计方案;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城管委每周定期牵头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研究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凡申请单位手续完备、资金落实的,联合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道路占用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因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部门申报计划:
  (一)挖掘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须于预定工期6个月前申报计划;
  (二)挖掘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须于预定工期3个月前申报计划;
  (三)挖掘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须于开工前15日申报计划。


  第十条 煤气、供水、供电、电信等专业管线单位因紧急抢险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及时告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并在24小时(节假日顺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组织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道路挖掘施工的管理与监察





  第十二条 道路挖掘施工中的废土和废料应当定点堆放并控制堆放面积,及时回填或者清运,保持环境清洁,不得阻碍行人或车辆通行。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两端应当设置醒目施工标志,沿管线围栏、围场施工应当留出人行通道,夜间悬挂红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 水泥路、沥青路的破掘开挖必须划线切割。埋设管线设施,挖掘开槽工程及横穿道路挖掘,必须在保证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进行。严禁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拌合混凝土和砂浆。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应当指派专人现场负责施工管理。施工现场应有挖掘许可证件(复印件)备查。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经批准后,市城管委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执行特殊公务时,可指令暂停道路挖掘施工,工期顺延。施工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施工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回填夯实管道沟槽、废土清运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尽快恢复路面,500平方米以上的15日内恢复,500平方米以下的10日内恢复。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停止挖掘,承担恢复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挖掘,每挖掘一个点(处)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挖掘施工现场两端竖立施工标志或者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挖掘施工中的废土和废料未按规定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
  (三)紧急抢修各种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手续的;
  (四)挖掘水泥路、沥青路不划线切割的;
  (五)挖掘单位不指派专人到现场负责施工管理的;
  (六)因特殊情况需暂停施工,挖掘单位不按有关部门通知执行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完成施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阻碍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时间完成路面恢复的,由市城管委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二十六条 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1953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法院:
你院法秘字第6535号来文已悉:关于北碚市法院请示邹万选渎职案经判徒刑、缓刑二年其政治权或经济权是否应受限制的问题,我们意见如下:一、邹万选渎职罪,判处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姑无论宣告剥夺政治权利与否?均须在缓刑期中剥夺其政治权利,撤销其行政职务,这是因为既违反了国家的利益,就不应享受国家政治权利,如撤职后仍留机关戴罪工作者,应不叙职位薪俸,但给以学习机会保障其必要的生活供给,设在戴罪工作期间,已改悔而立功自赎者,即可取消罪名,恢复职位。二、宣告缓刑,不等于无罪判决,故缓刑期间,一般的应予被告以必要的管束教育,剥夺其政治权利,以便检查其悔悟认罪程度而决定主刑的执行与否?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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