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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王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21:39:32  浏览:9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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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

王栋 (西南大学育才学院 401524)


[内容提要]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而且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重。当巨灾发生时,政府习惯地成为责任的第一承担者,而保险公司却在此时缺位,赔偿额金仅占损失总额的2%—3%,国民经济的成果被大量消耗。面对诸如汶川大地震之类的巨灾,如何构建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体系,是本文思索的重点。
[关键词]巨灾保险 保险公司 再保险 汶川大地震
一、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现状
(一)构建巨灾保险体系的背景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在我国四川省汶川地区发生8.0级特大地震,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因灾死亡近7万人,受伤超过36万人,尚有近2万人失踪,截止5月30日为止,共发生余震6000多次,其中尤以5月25日16时21分发生在青川的6.4级余震为最,此次余震又造成四川广元、甘肃陇南、陕西汉中等地数人死亡,数百人受伤,千余间房屋倒塌。国际巨灾风险建模公司ATR环球公司目前对此次地震的损失进行了估计,认为本次地震造成的所有投保和未投保保险的财产损失可能超过1400亿人民币,而其中投保财产损失可能为20至70亿人民币。[1]
今年春节前后的雪灾又使南方诸省面临困境,此次雪灾波及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损失之巨为百年所未见。截止到5月29日,5月末的一场特大暴雨已经造成55人死亡。
我国是一个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重。由于没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巨灾补偿都是临时从政府财政进行调整,今年中央预备拨付700亿元用于地震灾后重建,相应减少国家机关预算5%。
从今年的这三场重大灾害事故来看,保险赔偿是相当低的,仅为灾害损失的2%—3%左右,[2]比重相当小。这说明在我国没有建立一个巨灾保障机制。虽然政府有充分的预案准备,并且准确及时地采取了救灾措施,使灾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到很低的程度,但政府在事实上成为风险的第一承担者,这样会使过去几年取得的国民经济发展成果都变为救灾支出,使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处于不平衡的状态[3]。
目前我国所处的整个国际经济环境不容乐观:2007年秋天积蓄多年的美国房地产泡沫开始破裂,不仅导致多只风险基金清盘,更导致许多著名的国际投行纷纷破产倒闭,美国第五大银行贝尔斯登被花旗收购;国际油价更是一路飙升至130美元,某位OPEC官员预测国际油价将突破200美元;国际粮食价格一直在高位运行,甚至许多国家因为粮食紧缺而爆发大规模的骚乱;美联储一再将息,导致美元的疲软,加重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在5月26日人民币兑美元的中间价突破6.94,创汇改以来的第38次新高。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比较明显,今年4月份的CPI高达8.5%,中央今年要将全年的CPI控制在4.8%以内难度很大。可以说在巨灾面前,在内忧外“患”面前,国民经济的成果正在逐步被消耗。
(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对保险公司业绩的影响
5月12日发生在四川汶川地区的8级特大地震,受灾最严重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四川省的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虽然由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保险公司面临巨额赔付的可能,但从四川省的保险业务状况及各公司在四川省的市场份额来看,四川地区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比较低,各公司在灾区的保费收入占其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比较小,特别是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免责条款而受的损失更小。[4](表1、表2的数据来源于2007年保险年鉴)
表1:灾区的保险密度及保险深度
保险密度(元) 保险深度(%)
成都市 894.73 3.59
德阳市 320.09 2.28
绵阳市 262.94 2.5
广元市 154.14 2.84
阿坝州 80.7 0.8
四川总计 275.39 2.74
全国总计 431.2 2.8
表2:各公司在灾区的保费收入占公司保费总收入的比重(单位:百万元)
在灾区的保费收入 总保费收入 占比(%)
财险 人保 1472.28 71299.36 2.1
太保 382.51 18122.68 2.1
平安 695.34 16862.47 4.1
寿险 国寿 4177.6 183839.44 2.3
太保 633.35 37837.6 1.7
平安 1607.47 68988.85 2.2
以2007年保险年鉴的统计数据看,四川省2006年保险密度为275.39元,保险深度为2.74%,低于全国431.2元和2.8%的平均水平,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覆盖面较小。特别是在震中汶川县所在阿坝州,财险公司仅有中国人保一家在此开展业务,而寿险公司没有在这里开展业务。[5]而从财险险种看,车辆险占比较大,各地区的车险占比都在75%以上,企业财产险占比较低,在5%左右,阿坝州企业财产险占比仅为3.2%,[6]但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几乎都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各保险公司可能基于通融原则作适当地赔付,但赔付比例不会很高。从寿险的险种看,主要涉及意外死亡和医疗的意外伤害险、健康险、学平险(中小学生平安险)等,因为寿险公司对地震造成的损失不存在免责条款,应该能够全额赔付。
(三)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现状
1、学平险保障额度低
此次汶川特大地震使众多鲜活的小生命逝去,伴随教学楼坍塌的是学生被埋,甚至死亡,聚源中学、新建小学、向峨乡中学、北川中学……到底有多少学生遇难,恐怕是惊人的让人难以想象。
据中国国寿统计,四川震中地区有11万人次投保国寿险种,其中5.8万是以学生和未成年人为承保对象的学平险。[7]根据现有规定,除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未成年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障额度可以达到10万元外,其他地区最高不能超过5万元。
由于学平险的保费完全由学生家长负担,贫困地区(此次震中地区大部分为贫困地区)的家长往往选择最低的保费,甚至不参加保险,故而导致实际保额非常低。从现有灾区的理赔情况看,5月13日,中国人保财险陕西分公司向该省乾县高庙小学死亡的3名学生每人预付3000元,向受重伤住院的2名学生每人预付赔款3000元,[8]有些地区的理赔金额更低。
2、财产险免责
在计划体制下基于财政保障的保险制度,使我国一度成为世界上地震等巨灾保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全国企业总资产的70%,家庭总户数的40%的财产都能获得地震等巨灾的保险保障。[9]保险公司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发现这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于是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将地震等巨灾排除出基本责任之内。
虽然自2003年后,国家逐渐推出各种关于地震险的政策,但基本思路仍将地震险作为商业保险品种由各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保险公司在无力承担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要么将保费提高到令人无法接受的地步,要么以种种理由回避消费者的需求,地震险一直都是镜花水月。此次汶川特大地震中,灾区所倒塌的上万平方的房屋中,基本上没有任何保险,即使存在财险,也是排除了地震等巨灾责任的一般保险。因此,房屋倒塌的风险只能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
3、房贷问题棘手
因地震影响涉及到商品房的还贷问题,央行以及各商业银行虽然出台了不催贷、不计算滞息等政策,但也彰示贷款不会免责,即使是在房屋倒塌的情形下。此次汶川地震会造成两种结果:一种是贷款人遇难,房屋倒塌;另一种是房屋倒塌了,但贷款人仍然幸存。对于前者,各商业银行只能将其纳入不良资产;对于后者,由于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股份制运作,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可能免除贷款人的贷款责任,但若强行催逼贷款人还款,又会带来道德上的风险。如何妥善地解决好这一问题,既是国家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各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
保险的缺失,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不仅让贷款人背上沉重的债务,更使其在重建家园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限制,甚至困境。
如何在巨灾后,鼓舞灾民迅速投入到重建家园的战斗中,以及挽回其在巨灾中的财产损失,应该是我们国家急需解决的棘手问题。构建巨灾的保险体系,当是我们的首选,政府不应是风险的第一承担者,而应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在建立巨灾风险体系方面,国外的许多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国外构建巨灾保险体系的经验
(一)新西兰
位于地震多发地带的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道路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10]
新西兰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分别由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社会机构的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三部分组成。地震委员会设立专门基金,资金来源一部分是投资收益,另外一部分是居民购买财险时强制收取的震灾险。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元,房内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万新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过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为了分散保险公司与地震基金的风险,保险公司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11]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的支付能力时,由政府作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来兜底,但地震委员会每年须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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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28日)

深建字〔2005〕18号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01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临时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登记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二)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已取得临时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基坑土石方、基坑支护、软基处理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已取得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监理合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任命书和资格证书、地下管线查询结果、计划批文、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可不重复提交。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许可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2)二次装饰工程当装饰装修不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和不改变已建成建筑物使用性质时,可提交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并经注册建筑师签章认可的证明文件及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否则应提供装饰装修工程许可文件;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3份);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还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原件1份);
  5.监理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工程监理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1份);
  6.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技术资料:
  (1)相关专业施工图纸全套(电子文件2套,无需提供纸质文件);
  (2)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无需提供纸质文件;其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文件可提供纸质文件,也可扫描进电子文件);
  (3)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1份)和加盖交易服务中心公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1份);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1份)、在深办公地址及电话;
  (5)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外地人员验原件);
  (6)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外地人员验原件);
  (7)施工内容包含土石方工程,且基坑深度或边坡高度超过5米的应提供下列文件原件一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完整的深基坑(高边坡)支护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总平面蓝图,支护结构强度、基坑土体稳定和变形计算书,地下管线、邻近道路、建筑物地下设施分布图,施工、检测、监测要求等;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3人以上岩土工程专家会审意见书;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主要设计责任人的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提供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复印件1份)。
  7.保证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资料:
  (1)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文明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包括已制订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拟制订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计划。提供电子文件1套,其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文件应扫描进电子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已包括上述内容,可不另行提供);
  (2)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的配置数量、名单;工程分包情况(原件1套,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已包括上述内容,可不另行提供);
  (3)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费用标准和各阶段划拨比例可参照《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收讫证明(原件1份)和加盖交易服务中心公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1份)。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且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至8项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应提供确定工程性质的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至8项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四)办理基坑土石方、基坑支护、软基处理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至8项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五)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在建工程产权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原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原件各1份);
  3.如重新进行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的,提供已缴费清单(原件);
  4.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工程监理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原施工许可证在2003年1月1日后核发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七)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被撤换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如重新进行施工招投标,提供已缴费清单(原件);
  3.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原件1份);
  5.原施工许可证在2003年1月1日后核发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原施工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八)在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被撤换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如重新进行监理招投标,提供已缴费清单(原件);
  3.工程监理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原件1份);
  5.变更后的总监任命书和有关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6.原监理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应提供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增建部分的施工合同(原件1份);
  4.增建部分的已缴费清单(原件);
  5.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施工合同内容如有变更,建设单位须提供补充协议;如未变更,建设单位须书面承诺(原件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临时施工许可证》原件;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延期理由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四)停工登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五)复工申请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2000年12月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须提供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证明和已备案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六)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或我局办理资料(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和缴费通知单;
  (三)申请人缴交相关费用;
  (四)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五)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和已缴费清单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的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应在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换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临时施工许可证》自换领之日起无效。因故不能按期换领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临时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
(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地址

用地红线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含计容积率和不计容积率面积):  平方米;

(其中:超高层:  平方米;高层:  平方米;多层:  平方米)

建筑总层数
超高层:   层 / 栋;高层:  层 / 栋;多层:  层 / 栋;

建筑总高度
最高高度   米 / 栋。

结构类型
基础

基坑开挖深度


上部

基坑开挖面积
平方米

本次发包部分

工程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其他影响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规模或结构等方面的技术指标


本次发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合同造价
万元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项目是否第一次申办施工许可证
□是 □否

申请事项 : □ 1 .施工许可; □ 2 .临时施工许可;

本次申请工程专业范围 :(请在□内打√,并填写工程量)

基坑支护工程

通风空调工程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类别:  桩径:

桩长:     数量:
室外环境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 □ 网架 □ 索膜结构
电梯工程
□电梯:     部

□自动电梯:   部

装饰装修工程
□装饰

□幕墙:   平方米
消防工程


屋面及防水工程

燃气工程
□户数:    户

□庭院管:   米

建筑给排水工程

市政管道工程
□       米

建筑电气工程

金属门窗工程


智能化工程

其他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本工程将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自觉配合质监和安监机构的监督工作。申请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 1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2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3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4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1 .本表一式一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2 .任何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开工证明书,不得擅自动土开工,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
(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其他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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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工作的通知
办教科函[2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本部:各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艺术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艺术科学研究水平,发现和推出艺术科研精品,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部决定开展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工作。这是我部在艺术科学研究管理方面的重要举措,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予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列入本部门2004年度工作计划,在人员和经费上予以支持,积极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文化部设立的社会科学部级奖项。自"九五"以来,五年一届;本届评奖,设一、二、三等奖,由文化部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二、设立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由文化部有关人员和全国文化艺术科学界知名学者组成。


评奖委员会按学科分设若干评审组及由评奖委员会秘书长和各学科评审组组长组成的综合评审组,负责参评成果的评审工作。


评奖委员会成员及各学科评审组成员由文化部聘任。


三、评奖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由文化部教科司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艺术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划内科研成果的申报遴选工作;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负责评奖申报受理及分类整理工作。


四、"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统一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应符合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翔实,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对文化建设具有推进作用。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艺术科研管理部门及我部有关直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严格把关,所有参评成果须经地方初评;初评由各地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经初评遴选后,按以下分配名额择优推荐上报参评:


省、自治区各6个;直辖市各3个;中国艺术研究院30个,国家图书馆3个,其他文化部直属单位各2个。


六、申请评奖成果的研究范围包括:艺术基础理论研究、戏剧(含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研究、音乐研究、美术研究、舞蹈研究、电影电视广播艺术研究和文化艺术管理研究(含图书馆学研究)。


七、本次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须是由文化部系统科研人员承担并于1998年1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完成的最终成果,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工具书、资料汇编、译著等;


(二)未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但确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并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此类成果必须由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不在以上时间范围内,且未参加"第一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研究成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为特别优秀的,也可以申请评奖。


八、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由个人申请, 《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申请书》同时在文化部网站(网址:http://www.mcprc.gov.cn)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npopss-cn.gov.cn,点击"单列学科"栏目)发布,申请人可直接从网上查询、下载或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艺术科研管理部门索取并填写,附上有关材料,连同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一式5份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经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核。


文化部各司局及直属单位人员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经单位同意并盖章后直接报送。


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并在规定参评时间内完成的课题,可不占用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名额,由省级文化厅(局)直接报送参评。


九、 申报中的其他事项:


(一)成果作者为2人以上的,1人申请参评应经其他作者同意并附证明文件;


(二)成果作者已经去世的,可由所在单位代为申请。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不符合评奖范围的;


(二)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著作权存在争议的。


十一、严格评奖纪律,反对学术腐败。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请人的礼金、礼品。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评奖的时间安排:从即日起至2004年5月20日为申报受理期;6月30日至8月30日为初评期;8月31日至9月30日为复评期并由评奖办公室在《中国文化报》及有关网站公布拟获奖成果名单;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异议期;11月中旬评奖委员会审定评奖结果并召开颁奖大会。


各地受理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2004年5月20日。申报人必须于截止日期前按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核批准后于6 月15日前(以邮戳为准)将所有申报材料寄送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地址:北京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联系人及电话:闫东东84035841 邱邑洪84019554,),逾期不予受理。


工作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随时联系沟通。


文化部教科司联系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65551687 65551709;


联系人:李蔚、王磊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二ΟΟ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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