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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45:51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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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决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九条中的“《统计检查员证》”改为“《统计执法检查证》”。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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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署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互联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二)社会公众关注的;
(三)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第八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审法发〔1996〕362号)同时废止。


2001年8月1日

四川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分配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分配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发 (1985)45号文批转执行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制订四川出口商品的外汇留成分配办法:
一、一般商品出口留成比例,按收汇全额计算,国家确定我省为中央部管商品分百分之二十,地方商品分百分之二十五。
省里分得的部分作为百分之一百计算,其分配办法是:
1、以百分之五十分配给委托出口或生产供货企业,其中农产品部分分配到县,县要将大部分分给供货企业。
2、以百分之五十由省和地区两级统筹使用。其具体分配比例是:省统筹安排使用百分之三十;市、地、州百分之十五;出口商品供货的省级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其余百分之二由省掌握用于奖励出口计划完成得好的地区、部门和外贸出口公司。三个自治州的外汇留成,省不统筹,全部
由州按规定分配使用。
省统筹安排部分,三分之二由省计经委掌握,主要用于到期外债的偿还和国内短缺原材料的进口;三分之一由省经贸厅掌握,主要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生产。
二、新光公司组织出口军工部门生产的民品,外汇留成分配比例同本办法第一条。
三、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零配件 (包括以进养出的净创汇部分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的部分),国家按当年实现的出口收汇给省留成百分之五十 (其中百分之三十用于解决该项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料、材料、辅料的进口,谁得这项外汇,谁应承担原料、材料、辅料的供应),
按本办法第一条确定的比例分配。
四、各类外贸公司经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口的商品,按净创汇金额 (即扣除进口原料、材料、辅料、设备等用汇)留成百分之三十,其中分给加工企业百分之七十,外贸公司百分之三十。
五、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地方外贸公司,可按出口商品收汇总额提取经营费用外汇留成百分之一。该项留成按规定由经贸厅按月统一计留分拨。
六、地方、部门、企业所得的留成外汇,主要用于进口一部分工农业生产建设以及市场城市的物资及调和。鉴于各地外汇留成有较大增大,今后各地技术引进项目所需外汇都由各地自行解决。
分给企业的留成外汇,本企业不用时,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省可统一安排给需要单位使用。
调拨出口的商品的留成外汇,原则上归调出的省使用,各外贸出口公司必须把我省应分部分收回缴省。
七、我省应分的外汇留成,属于留给省统筹使用的,按月由外汇管理分局分别划拨给省计经委和省经贸厅;属于留给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用作奖励的,由外汇管理分局划拨给经贸厅进行分拨和奖励;留成给企业的,由外汇管理分局划拨给经营出口的外贸公司进行分拨;留成给中央
有关部的,由外汇管理分局直接划拨给经贸部。省对地区、部门、企业的留成外汇结算,为了简化手续,可以按季计算分拨。
八、出口商品外汇留成,从今年志按本办法执行。过去省里的有关规定与此有抵触的,经本办法为准。



198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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