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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职业化改革背景下执行员的合理定位/尤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58:46  浏览:9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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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职业化和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已经成为国内司法改革的主流趋向。在执行制度改革的推进实践中,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作为执行机构的执行(局)庭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各级法院都在对执行体制改革进行积极地探索,以期望能解决这些问题。


国内法学理论界对执行员的定位提出了不少探索性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执行员定位于执行法官。按现有的执行(局)庭的运作机制,执行员定位于执行法官。在执行法官群体内部推行和完善执行查证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三权分离的制度,推行执行中重大事项合议庭决定的制度。从制度上克服过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由执行员一人决定,缺乏监督和制约的弊端。


(二)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行政人员。有的提出执行机构可由三部分人组成,即执行法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执行法官行使执行中的裁判权,执行员行使执行中的实施权,而司法警察则是他们的协助人员。


(三)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有些学者主张将执行实施权从执行权中分离出来,交由法院以外的部门(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因为执行和审判是两种区别较大的行为,可以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执行权,这可以摆脱法院执行难的困境,确保法院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树立法院司法权威。


上述观点基于各自独特视角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基于如下理由,从推动司法执行工作规范化和权威化的角度,笔者认为,执行员应定位于司法警察。


一、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符合执行强制理论


执行权既具有司法权的属性,又具有司法行政权的属性,其基本属性是司法行政权。因此,应将执行权分解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现行执行权运行机制不完善,执行员既行使执行裁判权,又行使执行实施权,造成了执行权高度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的弊端。执行裁判权的行使属于司法行为,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和终局性,应由审判员行使。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书记员、行政人员没有法官资格,不具有审判权,在执行工作中不得行使执行裁判权。


执行实施权则与执行裁判权不同,它具有主动性、单向性和非终局性。行使执行实施权的行为是以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已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已确定的债权人的权利的行为。如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搜查、划拨、委托评估等措施以及办理有关财产权证转移手续;依法决定对妨碍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其他执行实施行为。执行实施权属司法行政权,其本质是快速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应由司法警察行使。因此,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符合执行强制理论。


二、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符合现有立法精神


1997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在界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时规定,“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1998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等”。以上这些规定,就是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将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三、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有充分实践基础


笔者2001年9月任职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广东省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暂行规定》,并直接将14宗执行案件交由法警队直接执行。这是司法警察直接从事执行工作的有效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较快执结了案件,受到当事人的肯定。2008年,笔者曾先后走访了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青田县人民法院,就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经验进行调研考察。其中青田县法院从2001年起,经过7年的研究探索,在总结以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基础上,将执行局与法警大队合署办公,统一履行执行、警务职能。此举不仅促进了警务工作的良好展开,还有效缓解了执行难,实现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江西省赣州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共有147名干警(含聘用制法警),占全市两级法院干警总人数的10.3%,其中长期参与执行工作的司法警察人数为69人,约占全市司法警察人数的46.9%。近五年来,该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派警协助执行22367人次,主办或协助执行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财产刑和行政非诉等案件20750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31%,执结15936件,执结率达76.8%,标的额近5亿元。此后,笔者在盐田法院推行“调查令”制度,并出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调查令实施管理办法》,规定主审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或在案件出现需要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事由时,可以签发调查令,授权法警队外出调取部分证据材料。该制度进一步优化了资源配置,推进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化建设。


以上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依赖的队伍,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单独完成执行任务。广大司法警察直接执行的实践,为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提供了可靠的事实依据,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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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2003年33号令)


  为维护流动儿童的合法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根据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分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有计划地利用生物制品进行人群预防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户籍不在暂住地且在暂住地连续居住1个月以上的人口。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暂住地且在暂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中7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每名适龄流动儿童都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并实行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户、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儿童必须按照国家要求有计划地实施预防接种。
  第五条 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实行属地管辖。坚持属地建证、属地接种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保障实施。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八条 各级儿童计划免疫协调小组要协调公安、工商、城建、教育、妇联、计划生育、街道居委会及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按照《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协调解决免疫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理顺关系,消除阻力,共同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
各级儿童计划免疫协调小组下设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九条 流动儿童应持有原预防接种服务单位的预防接种证,到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到属地的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建档立册。无接种证明的,应限期补办后方可发放《暂住证》。
  第十条 监护人在为流动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时,可以与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签订计划免疫保偿合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户(含临时户口)、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责成其监护人限期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服务单位为其补种。
  第十二条 工商管理部门在为外来育龄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应负责查验登记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并要求其到预防接种单位建档立册,否则暂不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人口迁移时,应到原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居住地的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应将预防接种卡或接种证明交给儿童监护人。
  第十四条 迁入地的预防接种服务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对新迁入儿童,原免疫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证、卡。对无接种凭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以迁入地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
  第十五条 各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和整理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接种点另行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各预防接种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并与学校、托幼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机构协商搞好计划免疫管理。
  第十七条 各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接种时间、地点及对象。接种服务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规定的接种报告制度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要及时到预防接种服务单位补证。免疫接种卡,城市由接种单位,农村由乡(镇)卫生院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 新生儿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到指定的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由专人负责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承租人应及时报告其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由其传播有关计划免疫信息,通知承租人免疫服务地点与时间。
  第二十二条 流动儿童纳入本地计划免疫常规管理。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应根据流动人口分布与免疫接种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入户接种,在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定期设立固定或流动接种点,适当延长每次免疫服务时间,提高免疫接种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医院(地段)等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应定期到当地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公安、工商等部门及行政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资料;城镇、城区每3个月,农村每6个月组织一次流动儿童摸底登记、查漏补种活动,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并将活动情况报告上级卫生防疫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应加强对计划生育指导站、妇幼保健机构和医院产科医生的培训,在新生儿出生时及时向其父母提供儿童免疫接种的有关知识,提高他们对计划免疫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十五条 实施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计划免疫规定,未完成计划免疫任务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计划免疫工作的;
(三)违反计划免疫技术规程,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疫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五)违反计划免疫经费管理制度,侵占、挪用计划免疫经费的;
(六)擅自提高预防接种收费标准的;
(七)违反《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儿童监护人以及其他计划免疫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接种,必要时可以强制接种,并处以3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及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及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0〕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推动工业企业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之路,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决定在工业领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以下简称“两型”企业)创建工作。
  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0〕165号)要求,组织推荐了一批“两型”企业创建试点备选企业。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认真评审的基础上,我们确定了第一批试点企业。现将“两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及试点企业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试点企业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并于2011年2月25日前将“两型”企业试点方案,试点工作负责人、负责部门及联络人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1.“两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
     2.“两型”企业创建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3.“两型”企业试点方案编制要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科技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两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推动工业企业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之路,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决定在工业领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以下简称“两型”企业)创建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两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开展“两型”企业创建工作,对于推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型,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工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创建“两型”企业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实际行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工业是耗费能源资源、产生环境污染的主要产业,创建“两型”企业是加快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是工业领域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创建“两型”企业是我国加快工业转变发展方式转变的紧迫要求。面对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压力,加快转变工业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由大变强,是实现工业持续发展的紧迫要求。培育一批“两型”企业,树立行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对于引导工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创建“两型”企业是落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战略决策的重要抓手。工业企业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最主要载体。创建“两型”企业,探索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内涵式工业发展实践经验,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是落实新型工业化战略的重要抓手。
  创建“两型”企业是提升节能减排水平的关键举措。“两型”企业创建立足于树立一批达到最先进的能效环保标准甚至实现废水、废渣“零”排放和“零”填埋堆存的标杆企业,同时积极引导和帮助广大企业实现对标达标,对企业节能环保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对提升节能减排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两型”企业创建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和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在重点行业开展“两型”企业试点,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大力推进“两型”企业建设工作,引导工业行业和大多数企业形成节约发展、清洁发展的新思路,加快转变工业发展方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典型试点示范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两型”企业创建工作拟先通过3年试点,摸索和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全面推进。
  2.坚持企业探索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两型”企业创建工作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积极性和创造力,积极探索“两型”企业创建的途径和手段;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引导,逐步研究完善“两型”企业创建的激励机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3.坚持重点突出与区域平衡相结合。开展“两型”企业创建试点,要突出重点,选择资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排放重的行业作为优先领域先行开展试点。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时,充分考虑地域平衡问题,引导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4.坚持推进生产方式转变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以建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为目标,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引导工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为目标,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引导工业转型升级。
  (三)主要目标
  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企业,经过3年试点,建立一批示范企业,形成试点行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和基本思路;研究确定不同行业“两型”企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积累经验、树立典型,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试点企业通过3年的努力,形成“两型”示范企业,在产品结构、产出效率、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企业资源产出效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单位产品能源、水、原材料消耗显著降低,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废物循环利用水平大幅度提高,固体废物基本上实现综合利用,废水力争实现循环利用和“零”排放,废气、余热余压等充分合理利用;污染排放量大幅度降低,“三废”排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两型”企业创建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及院士专家对试点工作的支撑作用。各试点企业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试点工作具体负责部门,研究确定各项任务分工,落实责任。
  (二)编制试点方案。试点企业应组织编制试点方案,通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部门联合上报或中央企业上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联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试点方案进行论证。试点方案要明确“两型”企业建设的标志性目标,明确产品结构调整、企业发展以及能源、水、原材料节约,清洁生产、“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等各方面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三)抓好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审查通过后,试点企业要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积极部署落实,加快推进“两型”企业创建有关工作,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力争通过3年的工作,达到“两型”示范企业基本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对试点企业创建工作的具体指导。
  (四)加强政策支持。试点企业对试点方案中有关重大项目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等给予优先支持;对试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扶持政策。
  (五)加强管理。试点企业要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建立资源消耗、环境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资源环境统计和核算制度,健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管理体系,强化管理岗位和人员队伍建设。
  (六)监督检查。各省(区、市)经信委(工信委、厅)会同财政、科技部门、中央企业要建立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对试点工作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七)验收推广。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任务的企业,经各地区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审定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对试点先进经验及时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和组织推广。
  (八)表彰奖励。对试点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完成试点任务、达到“两型”示范典型要求的企业,授予“两型”示范企业称号。
  (九)制定标准和政策。加快推进“两型”企业评价标准研究,确定不同行业“两型”企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加强“两型”企业优惠扶持政策研究。
  (十)加强动态监管。对“两型”示范企业定期进行复核,复核合格者,享受“两型”企业称号和相关政策优惠。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两型”企业称号和政策优惠。

附件2:

“两型”企业创建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钢铁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兴澄特钢有限公司、酒泉钢铁(集团)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有色金属
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信发集团有限公司、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百通高纯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化工石化
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公司、内蒙古亿利资源集团、宁夏英力特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翁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化工集团公司、浙江皇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华勤橡胶工业集团、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环科集团三明市高科橡胶有限公司、青岛天盾橡胶有限公司、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

建材
北京新北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材料集团水泥有限公司、铜陵海螺水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蒙娜丽莎有限公司、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环页岩制品有限公司

轻工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第五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金士百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华泰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泰格林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湖苇业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湘桂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人木业有限公司、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粮生化能源(榆树)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纺织
江苏恒力化纤有限公司、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乡白鹭化纤集团公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信息通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深南电路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
一汽解放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公司

机械装备
山西太重集团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长城须崎铸造有限公司


附件3:

“两型”企业试点方案编制要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1.企业名称、性质、所在地、人员构成等;
  2.主要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产量、销售情况等;
  3.近三年资产财务状况:生产设备及其他负债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4.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二)企业的技术水平及研发能力
  1.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2.企业研发能力及成果;
  3.主营业务采用的核心工艺技术及水平;
  4.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三)近三年能源资源消耗情况
  1.主要原材料、燃料、水等能源资源消耗;
  2.单位产品能源资源消耗;
  3.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四)近三年废弃物排放及综合利用情况
  1.“三废”产生、处置和排放情况、排放达标情况;
  2.在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综合利用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
  3.在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综合利用等方面的项目及投入情况;
  4.废弃物排放及综合利用水平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五)企业管理能力
  1.在节能环保方面的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2.制定和出台的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综合利用等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3.产品成本、投融资、现金流量等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二、总体思路和创建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本单位创建“两型”企业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二)创建目标
  1.提出“两型”企业创建的标志性发展目标;
  2.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包括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能耗、水耗、主要原材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排放等方面的目标和具体指标。
  三、主要任务及重点工作
  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创建目标相衔接,提出企业发展、技术研发以及能源、水、原材料节约,清洁生产、“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等各方面的重点任务。
  对目标应进行分解落实,提出需解决哪些关键性问题及与目标对应的主要任务;突出重点和标志性工程。
  四、重点项目规划和投资
  提出对完成创建目标具有重要支撑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重大项目计划。
  对规划中的核心项目要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并说明项目对创建“两型”企业所起的作用,项目主要技术路线以及经济性分析。
  对规划项目要做出投资估算,说明投资来源和资金安排计划。根据项目规划,提出1-2项需国家给予支持的重点项目、重大产业化技术或需要引进的关键技术,提出相关政策支持建议等;
  五、保障措施
  提出创建“两型”企业有关管理制度、组织保障体系以及人员队伍建设等。建立试点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如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负责部门)、确定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明确责任分工和技术支持单位;提出相关制度建设、配套政策等。
  六、创建效果分析
  提出通过创建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对行业示范作用进行评估;提出对行业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发展的核心技术和典型发展模式建议。
  七、政策建议
  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涉及行业节约、清洁发展的核心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
  八、实施期限
  试点实施期限暂为三年,各试点企业按此提出计划,可延伸到2015年发展目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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