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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30:57  浏览:9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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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部


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促进消防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研制消防器材新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新产品是指比老产品在基本原理或技术参数、经济指标、结构性能上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的产品及国内或地区尚属空白的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试制计划的制定与管理:
一、新产品计划项目确立的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产品发展规划和指令性新产品试制任务。
(二)企业经过市场调查,技术预测,在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提出的带有企业方向性的产品规划。
(三)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而与之签订的新产品试制技术协议(或合同)。
二、新产品试制计划的分级管理。
(一)部级新产品包括:消防车、消防车用泵、手抬机动消防泵等产品;国内尚属空白或有重大技术改进,对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影响较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公安部消防器材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消防产品。部级新产品计划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管理办)统一编制下达。
(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产品,系指本地区尚属空白或老产品有重大技术改进的消防产品。地方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由地方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归口部门编制、下达,并抄报部管理办。
(三)企业级新产品,包括老产品改进,预选研究项目以及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认为有必要开发的项目。企业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由各企业自行编制、实施。
三、计划任务书的编制与审批。
(一)列入各级消防器材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由承担试制任务的单位编写计划任务书;根据用户的具体要求安排的项目,可用双方签订的新产品试制技术协议书(合同书)代替计划任务书;新产品计划任务书应按附件一的格式和内容认真填写。
(二)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试制项目,由上级确定的有关部门与承担试制任务的企业协商后,共同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列入公安部消防器材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公安部部属企业编写新产品计划任务书一式两份,于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报部管理办;地方企业应编写新产品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经地方行业归口部门统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报部管理办。计划任务书经部管理办审查同意后,该项目新产品即可列入下一年公安部消防器材新产品试制计划。
(四)地方级新产品计划任务书按地方有关规定格式编写,地方消防器材行业归口部门审查同意后,列入地方消防器材新产品试制计划。
(五)企业级新产品试制计划任务书由各企业自行编制,也可直接编制新产品计划。公安部直属企业新产品计划报部管理办备案。地方企业的新产品计划应报地方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新产品设计任务书的编制与审批
一、新产品试制计划下达后,承担试制任务的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报送产品设计任务书一式两份,设计任务书中各栏目应在产品设计部门负责人主持下,按产品应达到的性能参数及各项指标认真填写。设计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凡列入公安消防器材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项目设计任务书必须报部管理办审批,列入地方级的消防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列入各企业的新产品计划的项目,由企业主管新产品的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审批。
第六条 新产品试制计划下达后,新产品设计需按严格的程序进行,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设计,即:总体(初步)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简单的或有可靠的参考样机或有充分资料的新产品,可将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合并成一次进行。
(一)总体(初步)方案设计的内容:产品的系统功能分析、总体布置方案、外形整体结构设计、美学设计、关键技术问题及解决办法、新技术的采用,以及需要试验研究的内容、“三化”采用及原则、技术经济分析等。并尽可能提出多种设计方案,供决策时比较、参考。
(二)技术设计内容:结构参数设计及计算,关键零部件功能设计及技术条件,绘制总图、系统图、原理示意图和装配图等。
(三)施工设计内容:完成全部设计图纸,编制必要技术条件,提出外协、外购件明细表等。
二、每一设计阶段完成后,均应由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审查。列入部计划的重大项目(如消防车),承担项目的企业在总体(初步)设计完成后,还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会审。
三、各级新产品试制项目,在项目设计任务书被批准后,各承担试制任务的单位应按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分阶段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按年编报计划执行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要及时报告下达计划的部门。除跨年度的项目外,当年项目无正当理由,又未报告调整计划的,则作为自动放弃项目处理。
第七条 新产品的试验与鉴定
一、新产品在试制工作完成后,应按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要求和方法对新产品进行严格的测试与检查,并进行标准要求的各项试验,考核产品各项性能和质量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各项试验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写出试验研究报告,并经过审定评价。
二、新产品必须在试验或使用考验合格的基础上组织鉴定。对技术比较复杂或难度比较大的新产品(如消防车),在正式鉴定之前,还需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同行业专家和使用部门对样机进行审定。根据审定意见,进一步改进后方能进行正式鉴定。
三、列入各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在样机各项试验完成、各项性能参数达到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后,试制单位应及时向计划下达部门提出鉴定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全套技术、设计资料。其鉴定方式根据产品情况而定,可采用开鉴定会集中审查、评定,也可以请国家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下达任务单位认可的方式。省级以下(含省级)的各项产品鉴定证书应于每年年底由地方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部管理办备案。
四、鉴定前应具备的技术文件包括:计划任务书、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说明书、设计图纸及必要的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性能测试报告、质量检验报告、试制工作总结、鉴定大纲。如第一次转产消防产品的企业,还应由有关部门做出的生产条件的审查报告。
五、鉴定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试制工作报告,审查设计资料及各种技术文件。对产品性能、质量和生产条件进行考核,不能在鉴定时进行检测考核的,试制单位要提供国家检测单位认可的起旁证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或录像资料,或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检测小组在鉴定会前完成检测考核工作。
六、鉴定应对新产品做出正确、公正的评价,做出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能否投产的结论。
七、属于地方级或各企业级的新产品项目,确有较高科技水平或有较大推广价值和社会效益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较高级别的鉴定。
第八条 新产品税收的减免:列入部级新产品研制计划的项目,由公安部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85)383号文件)的要求,报财政部财税总局,由财税总局确定能否减免及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的时间和幅度。地方级新产品计划项目按地方有关新产品税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九条 新产品试制经费,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21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84〕财工字第138号文)的规定列支。
第十条 开发新产品的奖励,列入公安部计划的项目,按照公安部有关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执行;列入地方级计划的项目按地方规定执行;列入企业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按企业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执行;申报国家级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经部管理办审查。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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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35号
━━━━━━━━━━━━━━━━━━━
  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交通厅。交通厅是主管公路和
水路交通行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全省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交由交通部统一管理。  
  2.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地方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二)转变的职能  
  1.除国家、省的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原由交通厅直接
管理项目的评估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2.除国家、省的重大科技项目外,原由交通厅直接管理的科技项目成果鉴
定、评审、评奖、推广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3.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交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的政策、法规,拟订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
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
监督实施。
  (三)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省际和省内跨市旅客运输管
理以及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负责政府拨款的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组织
实施国家、省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
的筹集,负责厅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监督和造价管理;负责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收费站(点)的管理;负责公
路、水路交通无线电管理。  
  (四)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对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实施监
督、管理和调控,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业优
化结构、协调发展;负责公路、水路有关交通战备工作。  
  (五)组织公路及其设施建设、维护,在“费改税”实施前负责公路规费稽
征;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运政管理;负责公路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
汽车维修、检测、汽车租赁、公路运输服务、搬运装卸业、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
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六)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
输服务、内河救助打捞、船舶代理、外轮理货、引航、航道、港口及港航设施建
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七)制订交通行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监督交
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  
  (八)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
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交通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工作;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值班、文秘、督办、
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指
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组织。  
  (二)政策法规处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法制工作;负责组织拟订交通行业地方
性法规、规章的有关工作和重大政策的起草、立法规划计划和综合协调工作;负
责交通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厅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综合规划处  
  拟订交通行业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
和有关计划;负责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省投资以及利用外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和收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布局规划
及审批审查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负责公路、水路交
通战备、救灾等综合管理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制订交通行业财务、审计规章制度和交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办法并指导、
监督实施;管理交通经费、专项资金、预决算、外汇、信贷以及利用外资有关的
财务工作;负责厅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
审计工作。  
  (五)基建处  
  负责交通基本建设综合工作;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交通基建行业规
章、标准、规范、定额;组织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交通大中型项目概算、预算、
初步设计审查和上报审批工作;组织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管
理;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维护交通行业基
本建设市场平等竞争秩序。  
  (六)公路运输管理处  
  拟订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运
输;负责组织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并提出使用意见;负责交通公路稽查站的管理;
负责公路运政管理;负责跨省和省内跨市运输车辆的运力投放及线路的管理;负
责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负责公路客货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
辆维修、检测、汽车租赁、公路运输服务、搬运装卸业、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
员培训的行业管理,维护公路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七)水路运输管理处
  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水路运输;负责组织征收水路运输管理费并提
出使用意见;负责水路运政管理;负责跨省、跨市、涉外水运企业和船舶运力投
放及航线的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港口、水路运输服务、船舶代理、外轮理货、
引航的行业管理,维护水路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八)科技教育处  
  拟订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推进科研、教
育体制改革;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并促进成果推广;管理交通行业技术标
准、计量和规范工作;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无线电管理;指导交通行业中等教育
和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九)外经处  
  办理交通行业引进外资、合资、合作经营和直属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等有
关业务;参与有关单位引进项目的立项研究;协助办理厅驻外机构有关业务工作;
开展对外交通合作与交流。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管理直
属单位领导干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交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交通工种技
能鉴定、等级考核工作;管理国外智力、人才引进工作;为出国出境人员办理有
关报批业务。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承办上
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事项;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统战、共青
团、工会、妇女、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直属单位政工干部职称评审工作;指导交
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交通厅机关行政编制71名,事业编制3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
(不含纪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
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全省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交由交通部统一管理以后,原由省交通
厅及省港监局承担的船舶检验管理职能是否随交,须根据船检管理体制改革的要
求,由交通部与省政府另行商定。  
  (二)根据交通部与省政府签订的协议,引航管理职能与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职能分离后移交给地方港务管理机构,由省交通厅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范本(2002年版)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94号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范本(2002年版)

  根据《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范本》(2002年版)予以公布(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网址:www.setc.gov.cn)。各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在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备招标采购中参照本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单机采购招标范本-2002版(http://www.law-lib.com/law/doc/42377-1.doc)

成套采购招标范本-2002版(http://www.law-lib.com/law/doc/42377-2.doc)

大型采购招标范本-2002版(http://www.law-lib.com/law/doc/42377-3.doc)

压缩文件下载:http://www.law-lib.com/law/zip/42377.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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