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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22:46  浏览:8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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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农渔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提升我国渔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科技对现代渔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我部制定了《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
(2006-2020年)

目 录

一、面临的形势 1
(一)渔业科技发展成就 1
(二)存在问题 4
(三)发展需求 5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7
(一)指导思想 7
(二)基本原则 7
(三)总体目标 8
(四)“十一五”目标 8
三、重点任务 10
(一)中长期重点任务 10
(二)“十一五”期间重点任务 11
1. 主攻六大创新方向 12
2. 整合四大科研攻关项目 12
3.实施三大科技示范推广工程 15
4.开展四项公益性基础工作 16
四、保障措施 17
(一)加强对渔业科技工作的领导 17
(二)加大渔业科技投入 18
(三)加快构建新型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推广体系 19
(四)创新渔业科技持续发展机制 20
(五)扩大渔业科技国际合作 21



当前,我国渔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现代渔业对渔业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我国中长期特别是“十一五”渔业科技的发展思路、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提升我国渔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科技对现代渔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带动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特制定《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一)渔业科技发展成就
渔业作为农业的重要产业之一,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保障食物安全、优化国民膳食结构和提高农产品出口竞争力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参与公海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党的农村政策指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下,我国渔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2006年渔业总产量5290万吨,占世界水产品总量的38%,比“九五”末增加1011万吨,增长25%;其中,养殖产量达3593万吨,占世界养殖总量的70%,比“九五”末增加1015万吨,增长40%;渔业总产值达到4433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10.5%,比“九五”末增加1720亿元,增长38.9%;水产品出口额93.6亿美元,占全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30%,比“九五”末增加55.7 亿美元,增长144%;渔民人均收入达6176元,比“九五”末增加1451元,增长31%。
我国渔业取得巨大成就的主要原因,一是改革开放政策为产业发展注入了动力和活力;二是“以养为主”方针为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三是科技进步为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十五”期间,我国渔业科技成绩显著,渔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已超过50%。以品种培育、健康养殖技术为重点的科技攻关成效明显,以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为重点的渔业科技入户工程深入开展,渔业科研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科研条件进一步改善,科技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养殖、加工、捕捞和资源养护等重要领域,一大批科技成果得到应用,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水产养殖方面 。一是水产育种取得新突破。培育了“浦江1号”团头鲂、“黄海1号”中国对虾以及新吉富罗非鱼、“蓬莱红”扇贝等一批优良品种,对发展优质高效渔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二是人工繁殖技术不断发展。大黄鱼、大菱鲆、南美白对虾、牙鲆、海参等一大批水产名优种类的育苗和养殖技术相继取得成功,丰富和优化了养殖品种结构,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三是养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工厂化养殖和抗风浪网箱等装备技术快速发展,促进了捕捞渔民的转产转业,拓展了海水养殖业的发展空间。四是以健康、生态为主要目标的标准化养殖技术得到发展。初步建立了疫病监测与防控技术体系,推广了多种健康养殖模式,环保型、功能性饲料得到应用,无公害、绿色产品逐渐增多。
在水产品加工方面 。一是水产品冷藏链保鲜技术快速发展,贝类、虾蟹类保鲜加工技术有所突破,淡水鱼保鲜、加工方法不断改进。二是我国水产品加工呈现出综合性、高值化、多品种的态势,形成以小包装、便利化、冷冻冷藏为主,调味休闲食品、鱼糜制品、生物材料、功能保健食品、海洋药物等十多个种类为辅的水产品加工生产体系。三是随着生物化学和酶化学及应用技术的发展,低值水产品和加工废弃物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出海洋酶、壳聚糖、海藻化工制品等系列产品。
在捕捞与资源养护 一是海洋渔业资源专项调查和信息系统集成取得一批的研究成果,为渔业生产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二是远洋渔业资源的开发,使鱿鱼、竹荚鱼、金枪鱼类成为我国远洋渔业的主要捕捞对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是同时,中国对虾、大黄鱼、“四大家鱼”、鲷科鱼类、贝类及海珍品等经济种类的大规模增殖放流和底播增殖取得了明显效果,中华鲟等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取得了明显进展,对养护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生态、拯救濒危物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前期战略研究结果表明,我国渔业科技综合实力在国际上总体处于中上水平,其中,水产养殖业的应用技术处于世界先进水平,池塘养殖等部分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在基础研究领域落后于发达国家;捕捞业在技术和装备水平上均落后于世界渔业发达国家水平,特别是选择性捕捞技术明显滞后;水产品加工技术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总体上与世界先进水平保持同步,但原创性技术明显不足。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渔业科技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但与渔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渔业科技总体投入不足,科技创新能力较弱。一方面渔业科研与推广投入相对不足,难以满足现代渔业建设对科技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渔业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尤其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薄弱,缺乏引领行业发展的原创性成果,加之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够,致使一些制约渔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如水产良种、渔药(疫苗)、渔用饲料和渔业节能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是成果转化率低,科技与产业发展结合不够紧密。渔业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弱、技术成果产业化程度低,依然是制约我国渔业发展的一大障碍。由于一些研究内容与产业的需求关联度不高,产学研结合不紧密,以及推广经费短缺等原因,尽管每年都有几百项渔业科技成果问世,但真正在渔业生产和管理中得到应用的比例还不高,渔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入户率相对较低,存在着科技与生产“两张皮”的现象。
三是科技力量集成整合不够,缺乏行业统筹规划。目前,我国共有地市级以上渔业科研机构127个,涉及水产学科的院校10多个。由于这些机构分属不同条块,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指导,难以形成合力攻克渔业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难题,加之渔业科技立项选题与产业发展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使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难以根据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进行统筹规划。
四是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薄弱,渔民科技文化素质不高。由于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推广方式单一、服务手段落后、经费渠道不畅、人员素质不高等制约推广体系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因而整个基层水产推广体系仍较薄弱。同时,渔民科技文化素质还相对较低,对新技术、新成果的吸纳能力较弱,渔民科技培训工作亟待加强。
(三)发展需求
建设现代渔业,促进渔业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渔业科技进步支持。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我国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要进入国际前列”的精神,要求渔业科技大幅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形成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国渔业的国际竞争力。
食品安全对渔业科技的需求。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作为人民生活重要优质蛋白来源的水产品需求将进一步增长。但是,过度捕捞造成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受水域功能变化的影响,养殖面积也难以大幅增加。同时,渔业水域环境污染、养殖病害增多、渔药使用不规范等也严重威胁着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为此,只有依靠渔业科技进步,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渔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水产品质量,才能从数量和质量上实现水产品有效供给,保障食品安全。
生态安全对渔业科技的需求。我国水域生态环境污染状况不断加重,水生生物的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占,生物灾害、疫病频繁发生,水域生态遭到破坏,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水域生产力不断下降,渔业经济损失日益增大。生态安全问题已严重影响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污染危害,开发环境友好型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生态安全的渔业生产和管理模式,提高渔业的生态安全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现代渔业发展对渔业科技的需求。现代渔业已成为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密集应用的行业,渔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使其对科技的依赖程度在不断提高。因此,必须加快渔业科技进步,充分吸纳、融合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材料技术的新成果,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设施渔业和水产品精深加工业,降低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产成本,不断提高渔业的资源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进一步引领和支撑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渔业发展。
渔业增长方式转变对渔业科技的需求。在当前我国水生生物资源衰退、水域环境恶化以及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要实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渔业增效与渔民增收,必须改变现有生产模式和增长方式,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应按照循环经济模式,加强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着力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优质高效型渔业,推动渔业经济增长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渔民素质的轨道上来。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渔业的战略目标,按照“自主创新、加速转化、突破瓶颈、提升产业、率先跨越”的指导方针,以提升渔业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快关键技术突破、技术系统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渔业增长方式转变,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保障安全,为实现“确保水产品安全供给,确保渔民持续增收;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发展”的“十一五”渔业发展目标和扎实推进现代渔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系统研究,突出应用。坚持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并重,突出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应用技术研究和技术集成,注重对国外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再创新,注重其他行业先进技术向渔业领域的延伸、交叉和融合。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渔业生产、资源养护和环境保护相统一,推进渔业科学研究全面协调发展,落实“以养为主”的方针,对养殖、捕捞、加工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创新机制,凝聚力量。建立“稳定支持、适度竞争”的投入机制和“顶层设计与生产需求相结合”的立项机制,推进跨单位、跨区域、跨学科的渔科教、产学研的大协作,形成联合攻关团队与战略联盟,促进突破性成果的产生和创新效率的提高。
项目拉动,平台支撑。以国家“973”、“863”、科技支撑、国家基础条件平台、国家农业科技专项、良种体系建设工程和“948”引进计划等项目为切入点,带动渔业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实验室和野外台站等技术平台建设,为渔业科技创新工作提供必要支撑条件。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结构完整、运行高效的渔业科技创新体系,渔业科技的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渔业科技投入得到较快增长,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均达到63%以上,实现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的转变。
(四)“十一五”目标
到2010年,构建出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基本框架,渔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0%以上,渔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在现有50%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促进渔业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建立较为先进的水产养殖动植物良种培育及苗种繁育技术体系,培育10个左右水产养殖优良品种或品系,水产苗种遗传改良率由目前的16.4%提高到21%以上。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生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水平明显提高,选择性捕捞技术、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技术、水域污染防治和环境修复技术等研究成果得到有效应用。
——水产品加工与高值化利用技术明显提升,水产品加工的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45%以上。
——突破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和重大疫病防控技术,开发6种以上水产动物配合饲料,研制4种水产疫苗,开发药残快速检测技术和新型替代药物,使重大疫病发生率由目前的22%下降到17%。
——渔业装备技术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渔业综合生产效率提高15%-20%,渔业综合能耗降低10%。
——实施5万个核心示范户主体培训,培训渔民100万人次;重点区域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中长期重点任务
从现代渔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角度考虑,重点在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渔业环境、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装备与工程以及渔业信息化等六大领域开展核心技术研究,促进我国渔业持续协调发展。
水产养殖发展领域。加强育种理论技术创新与应用,培育主导养殖种类优良品种,提高良种覆盖率;加快高效饲料、安全渔药和免疫制剂研发,加强养殖容量研究,建立环保、优质的养殖模式和技术体系,促进水产养殖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水产养殖综合效益;加强集约化养殖设施开发和相关技术研究,提高设施渔业装备的现代化程度和科技含量,加快养殖业产业化进程。
水产品综合利用领域。开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和高值化技术研究,建立大宗、优势养殖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体系,全面提高我国水产品加工率,延长产业链;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原理与手段,建立水产生物产物资源研究和技术开发体系,为推动我国水产生物产业发展提供系统的科技支撑。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领域。加强渔业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研究,积极研发和推广渔业资源增殖的新技术和新模式;加快建立科学的渔具渔法技术体系,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监测评估技术研究,建立水生生物资源栖息地生境修复技术;开展水域生态灾害防灾减灾、濒危水生生物保护技术的研究,合理养护、修复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加强公海生物资源利用技术研究,开发新的渔业资源,丰富渔业发展内涵。
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针对产地环境、生产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研究建立系统的水产品安全性评价和风险分析技术与方法,研究捕捞、养殖、加工和流通等主要环节危害控制技术,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技术体系;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检测方法研究和标准制定,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和监控技术体系,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渔业装备与工程技术领域。加强集约化养殖设施、水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现代远洋捕捞装备和综合配套技术以及渔业工程技术研究,进行新技术、新材料系统集成研究和技术运用,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系统配套性强、有利于产业化的渔业装备及设施,提高我国渔业装备和工程技术的总体水平,推动产业化进程。
渔业信息化领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渔业信息化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建立渔业信息共享体系、渔业资源环境监测预警系统、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和渔业生产智能系统,提高渔业信息化程度,为全面提高渔业宏观管理决策水平和渔业信息化综合服务管理效率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撑。
(二)“十一五”期间重点任务
努力争取国家重大基础性研究、国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计划对渔业科技的支持,重点部署、实施国家科技支撑、行业科研专项、“948”引进计划、跨越计划及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等渔业项目。紧扣渔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确定科技创新方向;瞄准渔业生产技术瓶颈,组织关键技术攻关;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难题,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围绕渔业公益性服务功能,开展公益性基础工作;不断增强我国渔业科技创新与应用能力。
1. 主攻六大创新方向
为提高渔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现代渔业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围绕行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重点在“水产主导品种培育、重大疫病防控、健康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水生生物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节能减排技术”等六大方向上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解决渔业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2. 整合四大科研攻关项目
围绕“十一五”时期渔业中心任务和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科技立项渠道和相关要求,在上述六大创新方向的基础上,整合提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品加工、水生生物资源评价与养护以及渔业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四大渔业科研攻关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支持,加快提升我国渔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科技对现代渔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针对日益凸显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以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为目标,以优势区域布局为重点,以大宗淡水鱼、罗非鱼、对虾、贝类、鲆鲽鱼、大黄鱼、鳗鱼等主导水产品为主攻对象,以提升养殖全程质量安全水平为主线,加快品种改良和新品种推广,创新健康养殖模式,实行标准化养殖,突破水域生态调控、重大疫病防控、环保型配合饲料开发、水产药物(疫苗)开发、药物代谢与残留控制和水产品质量追溯等重大关键技术,加强技术集成与示范,建立水产品优质化、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模式,全面提升我国水产养殖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水产品加工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示范项目。针对水产品加工增值的关键技术难题,以渔业增效、渔民增收为目标,以提高水产加工品质量和增加水产品附加值为主线,以淡水鱼、海洋贝类、对虾等大宗和优势出口水产品为主要研究对象,大力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重点研究水产品加工酶工程技术、微生物技术、冷杀菌技术、液熏技术和膜分离技术等高新技术,开发水产品深加工系列化产品和加工装备,配套完善加工生产线,提高水产品加工产业化水平,为增强我国水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
——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评估与养护技术研究项目。为维护我国海洋渔业权益,保护我国专属经济区利益,重点研究我国与周边国家相邻海域和长江水生生物资源评价与养护关键技术,针对有重大经济价值和重要生态功能的水生生物种类,开展产卵场、育肥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场所的地理分布、种群结构、区系构成及其动态变化规律研究,探明经济物种的资源总量和可捕量,查明资源量变动状况,研究大型水利工程等人类活动和环境变化对水生生物资源关键要素的影响,开展珍稀濒危物种驯养繁育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濒危水生物种保护关键技术,建立相关信息集成和共享系统平台,为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渔业资源权益提供重要支撑。
——渔业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究与重大装备开发项目。围绕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针对渔业高耗能产业节能降耗的重大技术需求,开展海洋捕捞渔船和集约化养殖节能降耗技术研究,设计适合我国海洋渔场特点和捕捞方式的系列化节能船型,研究木质渔船玻璃钢被覆改造技术,研制渔船主机节油、余热利用、循环水养殖节能型温度控制技术与装置,开发低阻力渔具和符合水产养殖特点的大流量低扬程水泵等新型节能设备。研究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养殖减排技术。通过技术集成应用,使新建渔船单位捕捞产量能耗降低20%,现有渔船改造后能耗降低10%-15%,主要养殖装备能耗水平下降20%,新型循环水养殖模式降低能耗50%,努力实现养殖污染“零排放”,为实现渔业节能的国家目标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实施三大科技示范推广工程
充分发挥现有渔业科技创新体系的优势和作用,推动产学研相结合,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标,按产业链条进行集成创新和示范推广,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同时,按照“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的工作要求,以推广渔业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实施主体培训为关键措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渔民对科技的吸纳能力,促进渔业科技、信息、服务进村入户。
——现代产业技术体系研发示范工程。根据现代渔业的产业迫切需求和不同水域特点,以主导养殖品种为重点,以研发、熟化产业链条中重大关键技术为核心,进行良种良法配套,将优良品种、病害防治、饲料开发和利用、水质调控以及水产品加工和质量安全控制等技术进行组装集成和示范,使单位面积水域产出效率大幅提高,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和竞争优势得到明显提升。
——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以优势水产品和优势产区为重点,以加强科技示范户能力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推动、市场引导、项目带动、专家负责、专人包户的形式,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池)、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快速转化长效机制和人、财、物直接进村入户的科技推广新模式。
——新型渔民科技培训工程。通过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和渔民转产转业培训等,切实提高广大农(渔)民科学种养水平和转移就业能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渔民技术能人和科技示范户,全面提高农(渔)民科技文化素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4.开展四项公益性基础工作
进一步强化渔业科技公益性职能,系统部署渔业科技公益性、基础性工作,构建我国渔业公益性基础工作的有效工作体系、完善技术体系和稳定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渔业公益性基础性工作的科技支撑能力。
——渔业资源监测。围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强渔业资源监测理论研究和技术体系构建,提高我国渔业资源监测水平。开展我国海洋、内陆水域及主要远洋渔业作业海区水生生物资源的长期常规性监测与评估,提出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增殖的有效措施。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加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建立和健全渔业环境监测技术工作体系,开展我国近海、主要江河流域和大型湖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性监测,提出环境污染对渔业水域生态的影响及应对技术措施。
——渔业标准研究。围绕水产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水生动物防疫等重要水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标准研究、宣贯和实施,强化渔业标准化人才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促进我国渔业标准与国际接轨,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规则的渔业标准化体系。
——渔业管理研究。以提高渔业管理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率为目标,加强渔业经济管理和发展战略研究,为渔业发展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拓展现代信息技术在渔业领域的应用,建立我国渔业信息基础平台和渔业信息服务体系,提高渔业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渔业科技工作的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渔业科技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聚力量,按照新时期渔业科技的指导方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抓好落实,力争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与推广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全面推进渔业科技进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创新意识,加强对科研、教学和推广单位的工作指导,继续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和总结产学研相结合的渔业科技创新模式,加强各类渔业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监督实施工作。
加强对渔业科技成果的宣传、教育和推广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公众媒体宣传渔业科技、政策、法规知识,推介最新科技成果,充分发挥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和学术团体等组织在科普宣传中的作用,提高渔民对科技成果的主动利用能力。
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的培养,加快造就一批科技领军人才、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尽快形成一支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渔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加快培养一批通晓业务、擅长管理、具有战略眼光和全球视野的管理人才,尽快形成一支适应全球化竞争的管理人才队伍;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技术推广人员和科技示范户,尽快形成一支适应现代渔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水产技术推广队伍和渔区实用人才队伍。
(二)加大渔业科技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财政对渔业科技的稳定支持,争取渔业科技投入占农业科技总投入比例较“十五”期间明显提高。整合现有各项建设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向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倾斜。
积极组织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的实施,积极争取扩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科技基础平台计划等项目在渔业方面的份额。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荐和有效组织优势科技力量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积极参与各项农业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参与“948”引进计划、农业科技跨越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公益性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实施,积极争取扩大渔业科技项目所占比重。
各级渔业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渔业科技投入,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引领、企业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渔业科技投入新格局。
(三)加快构建新型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推广体系
构建新型渔业科技创新体系。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统一布局和有关程序,充分认识渔业科技工作的公益性、区域性和稳定性特征,通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投入和科技创新项目的带动,以任务带团队,以团队促网络,以网络建体系,积极整合和优化配置现有各级渔业科技优势力量和资源,分别纳入国家基地、区域中心、试验站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加快构建符合现代渔业发展需求的新型渔业科技创新体系,显著提高创新能力和效率。
完善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根据新阶段渔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起以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以渔区经济合作组织为基础,渔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
健全渔民科技培训体系。积极推进将渔民科技培训工作纳入全国农民科技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渔业技能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科研院所、水产院校和社会各方的力量,开展渔业科技教育培训,建立由政府组织、渔业部门主导、农(渔)科教结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渔民教育培训网络系统,不断提高渔民的科技素质和水平。
(四)创新渔业科技持续发展机制
完善渔业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估机制。紧紧把握国家加大对包括渔业在内的农业科技投入的大好形势,积极探索和完善投入产出绩效评价制度,规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优化科研基地、人才队伍和科研条件等方面的资源配置,发挥财政投入的最大效益。逐步建立科技经费投入的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目标考核,科学评价项目执行效果,提高科技创新效率。
优化渔业科技项目的立项机制。完善和优化渔业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加强对重大渔业科技问题的统筹协调和重大科技项目的科学论证。重视前瞻性、公益性和基础性科技项目的长期稳定支持,明显提高对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突发问题的应急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强化应用性科技项目的顶层设计与生产需求紧密结合,逐步实现科技选题“从生产中来,到生产中去”。
完善分工协作和联合攻关的机制。围绕国家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按照“资源共享共用、权益合理分享”的思路,整合各类资源,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系统内外相关渔业科研、教学以及企业单位的积极性,以任务分工为基础、以权益合理分配和资源信息共享为核心、以合作项目为纽带,形成跨单位、跨区域、跨系统的渔业科技创新团队和协作网络,构建全国性渔业科技创新共享平台,促进农科教、产学研紧密结合,争取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突破性大成果。
(五)扩大渔业科技国际合作
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科学研究计划,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继续保持我国渔业科技创新的优势领域,增强科技竞争实力和科技持续发展能力;继续实施渔业技术与人才引进计划,主动加强与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在资源、技术、智力、项目和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充分吸纳国外资金对渔业科技的开发。加大实施渔业“走出去”战略,建立稳定、通畅的国际合作渠道,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到国外开展项目合作,增强科技竞争的实力和科技发展能力;鼓励科研院所、教学单位和龙头企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开拓渔业技术和产品的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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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梧州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三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的部门、有效联系方式及举报流程,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件举报。

(三)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

(四)其他有效途径。

第六条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应办理接报受理记录。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形成专门案宗,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在24小时内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第七条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能速查速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快速查办,对危害大、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的案件要即报即查。

第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九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宰行为的,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向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三)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生产加工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五)为改变禽畜、水产品肉类及其他食品性状、色泽和达到保鲜目的,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六)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或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七)向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提供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回收活动的,未经许可进行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粗炼加工、存储转运、批发销售的,将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炼制的“地沟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的,销售、使用不明来源、“三无”(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和检验不合格等劣质食用油的。

(八)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市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九)生产、加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或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退市措施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将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处理办法: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受理时自设6位密码,在违法行为线索查处结束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及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按一案奖励所有举报人。

(四)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奖励所有举报人。

(五)对同一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新闻媒体工作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至300元奖励。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1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足5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违法案件,按照货值金额的5%计算,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15万元。

第十四条 对规模较大、行为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的举报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举报,经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奖励额度可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奖励审批

第十六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自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予以认定,填写《梧州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结案审批表》并提出奖励意见,向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 个工作日内审定并回复。经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代领奖金。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从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代领奖金后,应在7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自设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领取奖金的,应说明情况,申请延期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由地方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安排和拨付,由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5日起实施。






吉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吉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一
                            2005年12月28日  

              吉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审计机关对与前款所列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招标、施工、勘察、监理、采购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调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房产、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审计机关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独立实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报审计机关。 
  第八条 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方式包括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及审计调查。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及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内容与批准投资计划是否一致;
 (二)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到位率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各种成本支出以及项目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建设项目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应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招投标程序、工程合同以及项目承包、发包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造价及价款结算是否真实;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有无违法截留、转移、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况;
 (四)各种税费缴纳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完整情况;
 (六)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国家项目建设招投标、工程设计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并及时将延长理由等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结束后,应当向被审计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下达审计决定书。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建设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审计决定书或经审核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被审计建设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纳入计划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核减额度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不包括抽查复审的项目),应先经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决定,方可办理工程造价最终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重点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建设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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