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56:19  浏览:9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关于印发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相关专家所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根据部《关于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发电(2007)0802号)的部署,部制定了《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单位要主动与被检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尽快开展互查工作。相关专家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条件,支持专家开展检查工作。
  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请各地务必落实岗位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在已开展的省内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超限超载车辆治理。特别是在假日期间要全面部署,严防死守,切实做好值班和监管工作,确保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生产和运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
文档附件: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doc

--------------------------------------------------------------------------------
文档附件:1.在建项目检查评价标准.doc

--------------------------------------------------------------------------------
文档附件:2.1.公路桥梁养护总体情况检查评价标准表(省级).doc

--------------------------------------------------------------------------------
文档附件:2.2.在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情况检查评价标准表(具体桥梁及其管养单位).doc

--------------------------------------------------------------------------------
文档附件:3.略.doc

--------------------------------------------------------------------------------
文档附件: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互检方案.xls

--------------------------------------------------------------------------------
文档附件:5.××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汇总表.doc

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

按照部对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各地自查工作已于9月10日前完成。为检查自查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总结和交流各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决定组织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开展省际互查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依据和内容
(一)检查依据
根据部8月17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关于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发电〔2007〕0802号)、《关于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交公路发电〔2007〕0801号)和《2007年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交质监发〔2007〕145号)的有关要求,以及《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行政和技术管理规定,开展省际互查和专家抽查工作。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在建项目重点对长大隧道、跨江跨海大桥、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以及地质条件复杂的桥梁、隧道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实体工程质量、工程原材料和施工工艺等情况。《在建项目检查评价标准》见附件1。每个省份应检查不少于2个包含上述内容的重点建设项目。
2.在用桥梁重点对桥梁日常养护情况,特别是《2006年公路养护统计年报》中的特大型危桥(见附件3)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桥梁养护管理职责划分、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执行情况、技术状况评定、桥梁养护工程管理、技术档案管理、危桥监控和应急管理等。《在用桥梁养护管理检查评价标准》见附件2。每个省份应检查不少于10座普通公路上的桥梁(以三四五类桥梁、大桥以上为主)、5座高速公路上的桥梁大桥(大桥以上为主)的养护管理工作和2个治超站点。
二、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一)互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互检方案》(见附件4)的安排和时间要求,由检查省份组成检查组对受检省份组织开展省际互查工作。检查组组长由检查省份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厅级主管领导担任,检查组成员由本辖区熟悉公路建设、桥梁养护等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省内桥梁专家和养护工程师。西藏不安排受检,只派负责桥梁养护工作的领导1-2人参加青海省交通厅检查组。检查组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8人以内。
(二)专家抽查结合省际互查同步开展。部专家委员会专家将派桥梁方面的专家参与相关省份组成的检查组,一并对有在用特大危桥省份进行检查,并重点对特大危桥的改造方案和桥梁安全开展技术咨询。专家参与检查的省份情况见附件3。
(三)省际互查各检查组的具体检查时间由检查省份与受检省份具体商定。检查时间确定后,请提前三天电告部公路司,以便部专家委员会确定委派的专家。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一)资料准备。
1.汇报材料。各受检省份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本辖区贯彻落实8月17日电视电话会议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措施;
——在建项目的自查和整改情况;
——在用桥梁的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说明本辖区不同年代、不同技术状况桥梁分布情况,危桥成因和发展趋势等情况,以及对四、五类桥梁采取的主要安全保障措施;
——治理超限超载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存在的问题;
——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行政和技术管理措施;
——对加强以桥梁为重点的安全保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在用特大危桥的有关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基本情况和主要病害(附照片);
——危桥的评定过程以及病害成因分析;
——应急预案建立情况及防范的主要措施;
——近期开工改造工作开展情况,并简要说明改造方案。对于确定要废弃的桥梁,应具体说明替代方案,废桥如何处置。
——附相应的检测资料。
3.按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说明性资料或文件。
4.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按照行程方便的原则,推荐接受检查的在建重点桥梁、隧道建设项目、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在用桥梁。
(二)听取受检省份工作汇报。
检查组抵达受检省份后,召开座谈会听取受检省份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并结合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对相关检查内容进行评价。
(三)确定受检具体项目。
检查组根据受检省份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受检省份商定受检的在建重点项目和在用桥梁。为便于受检省份安排行程,此项工作可在检查前由受检单位与检查单位提前协商确定。
对于附件3中有特大危桥的省份,应当将该特大桥作为受检对象,并按照方便行程的原则确定受检的在建项目和其他桥梁。
(四)实地检查。
专家组根据检查行程,分别赶赴现场,听取相关桥梁的管养单位、在建项目的项目法人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情况汇报。汇报内容参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汇报要求。
检查组上路分别对普通公路上的桥梁(或存在较严重病害的桥梁)、在建项目、高速公路上的桥梁和治超站点进行实地检查,并结合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对检查内容进行评价。
有特大危桥的省份,应实地检查该桥梁养护管理情况和安全保障措施,查看桥梁病害等有关情况,并对隐患及排查和整治工作进行技术咨询。
(五)检查组总结。
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组和专家按照检查内容和相关要求对受检省份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填写相关评价表格,收集相关资料。
(六)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
检查组组长代表检查组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肯定工作成绩,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检查结束。
四、检查组向部提交的资料
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的两周内,向部公路司提交相关材料和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报告字数原则上控制在3000字以内。
(一)相关资料的主要内容
——在用桥梁养护管理情况检查评价表;
——在建项目检查评价表;
——受检省份的汇报材料(含桥梁管养单位和建设项目);
——受检省份桥梁养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受检省份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评价表(附件5);
——现有特大危桥检查情况、病害情况和改造建议。
(二)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的具体数据);
——受检省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评价;
——受检省份桥梁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进一步加强桥梁安全工作的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受检省份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并按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材料,并根据检查行程,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安排检查相关事项。
(二)检查组要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规定,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及时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部。
(三)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廉政方面的相关规定,受检单位不得向专家组赠送礼品,安排公款娱乐项目。
附件1
在建项目检查评价标准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等级 评分方法 备注
基本建设程序 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批复情况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情况(如为企业投资) 好 手续齐全
一般 手续大部分齐全
差 手续大部分未办理
招投标情况(包括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定标) 好 行为规范
一般 行为基本规范
差 行为不规范
勘察设计 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好 满足标准、规范,深度要求 3
一般 基本满足
差 不满足
水文、气象、地质等基础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好 完整、真实 2
一般 真实,基本完整
差 不真实,不完整
项目法人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是否健全,且具有针对性 好 制度健全,针对性强
一般 制度健全,针对性不强
差 制度不健全
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制 好 均落实
一般 大部分落实
差 大部分未落实
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 好 无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
差 有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
监理单位履约情况(包括主要监理人员、试验检测设备等) 好 无人员变动,试验检测设备全
一般 人员变动少,试验检测设备较全
差 人员变动大,试验检测设备不全
施工单位履约情况(包括主要技术人员、机械设备等) 好 无人员变动,机械设备全
一般 人员变动较少,机械设备较全
差 人员变动大,机械设备不全
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完整情况 好 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完整
一般 试验检测数据真实、较完整
差 试验检测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工程项目和合同段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 好 有应急预案且经过演练
一般 有应急预案,但未经过演练
差 无应急预案
有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好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差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合理工期情况 好 工期合理
差 工期不合理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持培训合格证情况 好 均持证
一般 部分持证
差 未持证
“两项达标”(施工人员管理达标、施工现场防护达标)落实情况 好 均达标
一般 部分达标
差 不达标
“四项严禁”(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落实情况 好 均落实
一般 部分落实
差 未落实
“五项制度”(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施工安全监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落实情况 好 均落实
一般 部分落实
差 未落实
施工前是否向作业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好 技术交底签字齐全
一般 技术交底签字部分齐全
差 未进行技术交底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好 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
一般 有针对性,但操作性不强
差 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施工工艺和工序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 好 符合
一般 基本符合
差 不符合
原材料 工程原材料的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好 符合要求
一般 基本符合要求
差 不符合要求
现场质量检查 现场施工环境 好 现场整洁有序
一般 现场基本整洁有序
差 现场不整洁,混乱
工程外观质量 好 工程外观质量好
一般 工程外观质量一般
差 工程外观质量差
实体检测 好 检测项目合格率≥90%
一般 90%>检测项目合格率≥75%
差 75%>检测项目合格率
现场安全检查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好 安全警示标志齐全规范
一般 安全警示标志基本齐全规范
差 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不规范
现场安全隐患 好 无安全隐患
一般 基本无安全隐患
差 有安全隐患
注:本表由检查组成员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检查组应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以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附件2
公路桥梁养护总体情况检查评价标准表
(省级)
受检单位: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分项 具体内容 等级 评定标准
1.明确桥梁管理责任 1.1养护责任划分 是否正式落实所有公路桥梁的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 好 已落实,职责明确
一般 基本落实,职责基本明确
差 未落实
1.2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好 制度明确,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
一般 有制度,但不能明确
差 没有相关制度
2.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2.1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执行情况 好 已对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明确要求,职责明确,执行情况好
一般 已提出明确要求,但覆盖面不够,或存在职责不够明确等问题,基本满足桥梁养护需要
差 制度和执行情况难以满足桥梁养护的需要
2.2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和考核情况 好 已建立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较好,桥梁养护工程师能够经常接受培训和考核。
一般 已建立相关制度,但执行力不够,培训和考核不能持续进行
差 没有制定相关制度,或基本不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
3.桥梁基本技术资料 3.1对本辖区不同技术状况桥梁数据的掌握情况(以截止2006年底数据为准,下同) 好 能够掌握所有行政等级公路上不同技术状况桥梁分布情况
一般 能够掌握干线公路上不同技术状况桥梁分布情况
差 只掌握部分公路数据,且不完整
3.2对本辖区不同年代建设的桥梁数据掌握情况 好 能够掌握所有行政等级公路上不同年代建设的桥梁数据
一般 能够掌握干线公路上不同年代建设的桥梁数据
差 只掌握部分公路数据,且不完整
3.3对本辖区不同跨径建设的桥梁数据掌握情况 好 能够掌握所有行政等级公路上不同跨径的桥梁数据

一般 能够掌握部分行政等级公路上不同跨径的桥梁数据
差 只掌握部分公路数据,且不完整
4.桥梁检查与评定 4.1桥梁检查与评定情况 好 能够按制度进行检查和评定,执行情况较好
一般 不能严格按制度进行检查和评定,执行情况一般
4.2危桥复核情况 省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是否对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进行复核,抽查复核资料 好 均按程序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般 大部分桥梁进行了复核
差 基本未复核
5.危桥改造管理 5.1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情况 是否有完善的工作制度确保危桥改造计划执行到位,主要包括计划下达后的具体开工、验收两个主要环节是否可控 好 有明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较好
一般 有制度,执行情况一般
差 计划下达后省对改造工程进展等情况基本不掌握
5.2危桥改造配套资金情况 好 省厅能够落实专项资金,确保改造计划顺利执行
一般 省厅落实专项资金力度不够,存在难以执行现象
差 资金缺口较大
6.应急处置 6.1桥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 是否制定桥梁坍塌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 好 已建立,职责明确,程序合理
一般 已建立,职责基本明确,程序基本合理
差 未建立
6.2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处置 重要和特大型桥梁是否建立单独的应急预案,能否满足需求,抽查预案 好 预案较完善,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一般 基本建立,预案欠完善
差 大部分未建立

在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情况检查评价标准表
(具体桥梁及其管养单位)
受检单位: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分项 等级 评价标准
1.桥梁管养基本情况 1.1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好 已根据行政区划或公路行政等级逐桥落实责任主体
一般 部分公路上的桥梁明确了责任主体
差 未明确
1.2桥梁养护工程师 好 本单位和下辖各单位梁养护工程师配备符合上级规定,职责清晰
一般 部分单位尚未设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人员资格条件不符合上级规定
差 基本未执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2.检查与评定2.检查与评定 2.1经常检查(检查抽检路线上相关桥梁的检查纪录,下同) 好 能够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进行检查,检查频率、内容符合要求,纪录表格齐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置得当
一般 检查频率、内容基本符合规定,纪录表格基本齐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置得当
差 经常检查不能正常开展,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纪录不齐全完整。
2.2定期检查 好 能够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进行检查,检查频率、内容符合要求,纪录表格齐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置得当
一般 检查频率、内容基本符合规定,纪录表格基本齐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置得当
差 定期检查不能正常开展,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纪录不齐全完整。
2.3特殊检查 好 每年能够根据四、五类桥梁情况安排特殊检查经费,委托具备相应的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特殊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一般 只对部分四、五类桥梁安排特殊检查
差 基本没有开展过特殊检查,或特殊检查不符合规范规定
2.4危桥复核 好 能够按照工作程序对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进行复核,文件齐全。
差 不能按照工作程序对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进行复核。
2.5技术状况评定 好 能够根据检查结果开展技术状况评定工作,评定周期、评定单位、评定程序符合有关制度和规范要求
一般 部分桥梁能够根据检查结果开展技术状况评定工作,评定周期、评定单位、评定程序基本符合有关制度和规范要求,评定结果基本准确
差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评定周期、程序存在问题较多
3.危桥管理 3.1组组织实施 好 危桥改造程序清晰、合理,并得以贯彻落实,信息发布及时,交通保畅方案完善。
一般 基本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改造工作,但部分非关键环节存在问题
差 不能贯彻落实相关工作程序,或主要环节存在明显问题
3.2工程验收 好 按照规定在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和桥梁技术状况达到设计要求
差 未按规定在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或工程质量和桥梁技术状况达不到设计要求
3.3危桥监控及交通管制情况 好 专人专职管理,责任主体清晰,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或封闭交通,设置合理绕行线路。
一般 责任主体清晰,但难以确保超重车辆限制过桥
差 未采取相应措施监控,或未设置限载标志
4.技术档案管理 4.1基础资料 好 桥梁档案资料完整,内容翔实、准确,能够比较全面的掌握桥梁档案
一般 主要档案资料基本完整、准确,非关键内容存在问题
差 关键内容缺失、不准确
4.2检查资料 好 能够准确、完整纪录每次检查情况,资料完整,内容翔实、准确,主要病害有针对性检查和跟踪纪录
一般 检查纪录基本完整,内容基本准确
差 检查纪录不完整,或存在明显不准确现象
4.3养护维修资料 好 能够掌握桥梁的维修历史,相关资料完整,内容翔实、准确
一般 维修历史资料基本完整,内容基本准确
差 维修档案管理混乱,或维修历史不完整
4.4桥梁信息化管理 好 建立了完整的信息系统管理桥梁养护管理相关信息,数据更新与桥梁检查、维修同步
一般 数据更新基本与桥梁检查、维修同步,关键信息基本完整、准确
差 数据基本不更新,或关键信息缺失、没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等
5.应急处置 5.1重要和特大型桥梁,四、五类桥梁,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 好 均制定了单独应急预案,预案科学合理,交通绕行措施得当
一般 部分桥梁单独制定了应急预案,预案基本可行,交通绕行措施得当
差 未制定单独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有明显缺陷,可操作性差

说明:
1.评价上述相关检查项目时,应结合实地抽查桥梁的有关情况确定。
2.检查具体桥梁时,桥梁管养单位应对照检查内容准备抽查桥梁的基础资料。检查组应重点核对基础技术资料、检查纪录中的病害描述、技术状况评定等主要技术档案是否准确,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
3.抽检桥梁的管养单位应按上述检查内容,向检查组说明相关检查项目的具体做法,并提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资料。
附件4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互检方案
检查单位 受检单位 部专家委员会委派专家 建议检查日期
北京 黑龙江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15日前
天津 上海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25日前
河北 新疆 10月15日前
山西 宁夏 10月25日前
内蒙古 吉林 10月25日前
辽宁 内蒙 10月15日前
吉林 天津 10月15日前
黑龙江 辽宁 10月25日前
上海 重庆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15日前
江苏 山东 10月15日前
浙江 湖南 10月25日前
安徽 陕西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25日前
福建 贵州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25日前
江西 江苏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25日前
山东 广东 10月25日前
河南 青海 10月15日前
湖北 河南 10月25日前
湖南 浙江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15日前
广东 云南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25日前
广西 福建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15日前
海南 广西 10月25日前
重庆 北京 10月25日前
四川 安徽 10月15日前
贵州 海南 10月15日前
云南 江西 10月15日前
陕西 湖北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15日前
甘肃 四川 10月25日前
青海、西藏 河北 10月25日前
宁夏 甘肃 10月15日前
新疆 山西 10月25日前
附件5
××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汇总表

项目 经验和好的做法 主要问题 改进建议
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
检查与评定
养护工程管理
技术档案管理
应急处置管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澳洲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及SOP法案
——兼论附条件支付条款Pay if Paid和Pay when Paid的危害
黎广军

摘要: 文章阐述了押记(Charge)和附条件支付条款的概念,以及澳洲、新西兰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和付款保障(SOP)法案的历史及其发展。文章认为我国法律欠缺一种即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也不占有财产而是对抗现有及未来财产之利益的担保物权,并认为设立施工留置权和押记权可为施工人员提供双保险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 物权法; 不动产; 工程拖欠款; 施工留置权; 押记权; pay if paid; pay when paid; SOP法案


工程拖欠款是古今中外都遇到的问题。历史上,留置权和押记权广泛用于保护体力劳动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日益庞大,工程承包层次越来越复杂,而附条件支付条款使施工合同链上层的欠款和垫资转移到了合同链底层,造成了许多问题。为此,21世纪以来,澳洲等国颁布了《建筑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案》或《施工合同法案》,统称 SOP Act (Security Of Payment Act 付款保障法案)。本文对此进行了探究。
我国并无与英国法Charge相同的法律定义,一般译为抵押或担保,而香港译为押记,本文采用后者译法。

1 押记 (Charge) 的简述

1.1 财产担保的四大类型

(1) 享有财产所有权但不占有财产,例如抵押、让与担保、设备信托 (设备融资贷款)、不动产留置等;
(2) 享有财产所有权并占有财产,例如动产留置;
(3) 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但占有财产,例如质押;
(4) 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也不占有财产,例如押记。

1.2 押记 (Charge) 的概念

押记权对抗现有及未来财产 (包括无形财产) 的利益,其它担保物权对抗现有财产的所有权或客体。财产担保贷款的押记契据须依法登记,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有权接管财产或依法拍卖,强取财产的收益以清偿欠债。法院颁布的押记令(Charging Order)俗称钉契令,债务人还清欠债前,不能从钉契财产中获得利益。

历史上抵押与押记混为一谈,例如楼花按揭。楼宇按揭贷款时,即使借款人还欠1元,贷款人仍有楼宇全部所有权而借款人只有居住权和出租权,极不合理。1984年香港颁布的《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219章)第44条(1)款规定:“在本条生效日期后,任何法定产业权的按揭,包括该法定产业权的第二次或其后按揭,在法律上只可藉明订为法定押记的契据作出。”(3)款规定:“本条一经生效,凡在本条生效日期前以转让法定产业权方式作出按揭,就本条而言,按揭财产须当作再予转让,而该按揭须当作已解除及由一项法定押记代替。”(见港府香港法例网www.legislation.gov.hk)。从此,须转让所有权的按揭 (Mortgage大陆译“抵押”) 改革为法定押记 (Legal Charge),并容许同一物业设立多个法定押记。但“按揭”早已成为香港日常生活用语并已形成商业惯例,以至出现法律概念的混乱。

我国上世纪从香港引入楼宇按揭后,对按揭的法律性质出现了“不动产抵押说”、“权利抵押说”、“权利质押说”、“让与担保说”四种观点的争论。[1]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债券的担保方法。香港公司有押记登记册,公司财产的押记还必须在公司注册处登记。发行公司债券可用押记担保。依法登记的押记契据犹如一种记名债券,而债券持有人即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也不占有财产。所谓“按揭证券化”实质上是贷款机构将楼宇押记契据“分拆”为许多份债券转售。

1.3 浮动押记与固定押记以及“公司担保”

押记分为浮动押记 (Floating Charge) 与固定押记 (Fixed Charge),前者适用不时变化的财产(存货、应收帐款、无形资产等),后者适用不变化的财产(不动产、设备、特许权等),两者均适用现有及未来财产。借款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有权自由处置浮动押记财产,但处置固定押记财产须经贷款人同意。例如,流动资产(材料、在产品、成品等存货)不时处于买入、卖出和变化之中,可用浮动押记担保贷款,这就发掘了企业融资能力。清算时,浮动押记具体化为固定押记,此时债务人无权再处置押记财产;浮动押记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劣于所有优先债权,而固定押记优先于所有优先债权。

在帐面债项上设立固定押记的依据是Siebe Gorman & Co. Ltd v. Barclays Bank Ltd ([1979] 2 Lloyd’s Rep142),但2005年6月30日英国上议院一致推翻了该判例。根据该终审,区分浮动押记与固定押记的关键不在于押记财产的性质,而在于债务人能否自由处置押记财产。[2]

例如,以公司现有及未来全部财产的利益为担保 (“公司担保”)时,如是发行公司债券,可采用浮动押记,使公司可自由处置押记财产;如是投资项目贷款,例如BOT公路,应按投资项目各类财产的性质分别设立浮动押记和固定押记,使借款人无权自由处置项目公司的不动产、特许权等。故此,有些司法区禁止在不动产上设立浮动押记,例如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注册条例)第2A条及第585章(土地业权条例)第42条。

1.4 美国法的Floating Lien (浮动留置)

美国法 Floating Lien 类似英国法 Floating Charge,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204条 (后得财产;未来贷款) 的官方注释称,该条采用了Floating Lien 原理。例如流动资产担保贷款,借款人违约或破产时,贷款人依法取得借款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存货 (后得财产),如同行使留置权。英国法的借款人也无权再处置浮动押记具体化为固定押记的财产,犹如已被贷款人留置。

美国和加拿大有些州的施工留置权人除了留置不动产,还可同时留置不动产的担保贷款(未来贷款)和租金收入以及施工合同的保留金和承包商付款担保的保额等,亦即同时留置业主和承包商在不动产上的利益。①

2 澳洲的施工留置权和押记权

施工留置权类似已到期的抵押权,采用登记制。它有许多优点,但工人申请拍卖在建工程如同申请失业。而押记权只是对抗财产的利益,强制执行押记权的方式包括强取债务人在财产上的收益。与金融业不同,生产业的押记权无须事前登记,一般采用通知制度。

2.1 南澳洲和北领地的《工人留置权法案》

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革委会 市水利局


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
市革委会 市水利局



永定河是我市防汛重点河道。十几年来根据“防重于抢”的精神,对堤防进行了加固维修,并在上游修建了官厅、斋堂等水库工程,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官厅以下山峡地区的洪水尚未得到根本控制,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未发生较大洪水,思想麻痹,管理工作薄弱。有些单位在河床内
随意盖房建厂、围滩造田、拦河挡坝、植树造林等,严重影响该河的行洪能力,直接威胁首都的安全渡汛。为了切实加强永定河的管理,以确保首都安全,特对永定河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永定河由市成立永定河管理处统一管理,直接受市水利气象局领导;沿河有关区、县建立相应专管机构分段负责。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专管机构,建立健全群众管理组织,实行专管机构与群众管理组织相结合。
二、在行洪河床内不准建房建厂、植树造林、堆渣弃土排灰等。如确属国家建设需要,在滩地上进行建筑必须经市水利气象局同意。开采砂石、围滩造田、植树造林都要根据市统一规划和要求,由有关县、区专管机构划定范围,严禁乱种、乱采、乱造田。
三、严禁在堤身、堤脚挖坑、取土、埋葬、扒口、开渠、砍树等。如确属国家建设需要破堤的,需经市水利气象局同意。在大堤内外的护堤地属国家所有(按历史习惯一般为堤内外各三十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四、沿河厂矿单位要做好“三废”处理工作,不准向河内排泄有毒有害的污水废渣。
五、要提高警惕,严防破坏活动。
六、要经常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确保首都安全渡汛、爱护河道堤防的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地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河道管理部门有权制止,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北京市水利气象局



1973年9月1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