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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53:08  浏览:8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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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1989年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9〕7号文发布
根据2007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区域范围:

  (一)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

  (二)非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以下简称工矿区)。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经济欠发达区域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非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按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设区的市、县(市)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土地面积纳税。

  第五条 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

  (一)济南市、青岛市1.5元至30元;

  (二)济南市、青岛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1.2元至24元;

  (三)非设区的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将所辖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级别,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的经济欠发达区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税额幅度征收。

  经济欠发达区域执行的最低税额标准需要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以及经批准的福利企业自用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有权限的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可以按月、季或者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区)税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等资料。

  第十二条 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前款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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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和《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审批规定,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投产项目、施工项目和备选项目。投产项目是年内全部或者单项投产的项目;施工项目是已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备选项目是具备半年内开工建设条件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三)已经组建项目法人并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四)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基本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审批,具备半年内开工建设的条件。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要求:

(一)工业及高新技术类项目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机械制造、电子信息项目;

2.年产卷烟35万箱以上的项目及其配套技术改造工程;

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有色、化工、建材项目;

4.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轻工、纺织、医药、食品加工、新材料项目;

5.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

(二)能源类项目

1.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

2.燃煤发电单机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3.22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电网改造工程;

4.供气在2万户以上(包括工业用气折算户数)的城市燃气工程及配套的长输管道工程;

5.其他新能源建设项目。

(三)交通类项目

1.高速公路和二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

2.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桥梁或独立隧道建设项目;

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改建铁路干线或者铁路枢纽技术改造工程;

4.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项目、年货物运输50万吨以上的物流项目。

(四)农业、水利类项目

1.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效农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五)信息化基础设施类项目

1.跨地区的光缆、微波通信干线和重要的通信、邮政枢纽工程;

2.新增、扩容交换机容量20万门以上的通信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六)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

1.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项目、日处理垃圾2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项目;

2.3公里以上的城市交通主、次干道;

3.城市规划区内跨越主要河流、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桥梁;

4.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互通立交桥。

5.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七)社会发展类项目

1.2000座以上体育馆、1000座以上游泳馆、1000座以上影剧院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中心;

3.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博物馆、文化艺术馆等建设项目;

4.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医院新建、扩建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学校新建、扩建工程;

6.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

7.其他重要的社会发展项目。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主体子项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可打捆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一)对全市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带动或者推动作用的机械和装备制造业等工业项目;

(二)在本行业中技术领先、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

(三)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或者市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交通、能源、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五)防洪保安、民生、农业开发、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七)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11月1日前。

(二)申报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

中省驻郴单位投资项目,民营、外资项目,跨行业、跨地区投资项目,可由业主或项目法人直接向市重点办申报。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简介见附件2 ;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招标备案材料。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

(一)初步审查:由市重点办会同市发改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审查,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

(二)审查批准: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发文公布: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市重点办承办。

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确定后,可根据执行情况,在年中由市重点办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召开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调整。

第八条 在我市境内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表

2.项目简介格式



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实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的,应当实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全部行政许可应在3个月内办结。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招标投标以及水利、林业、消防等各项行政许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当场决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尽快办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项目法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缴纳行政许可费用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先行缴纳的外,市重点建设项目可在行政许可办结以后,依照该项目的优惠政策计算缴纳,数额较大的可分次缴纳。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材料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免费提供格式文本。

第六条 施工条件有特殊限制(如枯水季)或建设工期有明确要求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原因,3个月内未能办结全部行政许可,但初步设计已经批复,征地手续已依法办结,拆迁安置补偿已符合法定要求,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已经完成并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的,允许开工建设。

第七条 要求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开工建设的市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的理由、时间、未办结的行政许可情况书面报告市重点办,并继续要求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书面材料包括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征地拆迁及其安置补偿、招标及质量监督手续等。

第八条 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开工建设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抓紧办结行政许可手续,不得以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阻挠项目实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市监察局、市重点办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

暂 行 办 法

为建立健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管理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由市政府在每年初下达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凡市政府下达了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均按本办法统一组织考核。

(二)严格目标责任制考核。成立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 ,负责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的组织工作。考核小组由市重点办牵头,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二、考核对象

郴州境内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考核小组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对象包括项目业主、项目联系领导、项目联系部门(县市区)负责人、项目所在地政府。

三、考核内容

(一)项目业主完成《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内容,包括年度投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执行情况。

(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联系领导、项目联系部门(县市区)负责人完成《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

四、考核方式与标准

(一)项目业主考核实行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评分办法见附件1 。

(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联系领导、项目联系部门县市区 负责人考核采用等级评定方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由项目业主和市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定标准见附件2、附件3 。

(三)各项目业主在年底或项目竣工后,对目标责任制任务完成情况及各项工作主要实绩进行自我总结评分,于年终考核前将材料报送市重点办,作为考核的基础材料。

(四)对项目业主考核的实际得分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联系领导、项目联系部门(县市区)负责人的考评等级,由市考核小组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

五、奖罚措施

(一)完成项目目标责任制任务、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项目业主和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的项目联系领导、项目联系部门(县市区)负责人、项目所在地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二)完成项目目标责任制任务,得分在100分以上的项目单位,按年度完成建安工程量的1.5‰,从赶工效益或节余投资中提取奖金。以100分为基数,每超过1分,奖金增加1%。项目单位提取的奖金数额及具体发放范围、比例,由项目业主提出专题报告,经市重点办审查、市考核小组审核、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放。项目业主年度完成建安产值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为准,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

年度目标责任奖个人所得部分,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设立奖金专户,制定合理的奖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三)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级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给予项目建设有功单位和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项目建设有功单位和人员包括项目单位、项目联系领导、项目联系部门县市区 、有关人员。具体奖励金额为: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2万元,投资1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奖励4万元,投资3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奖励5万元,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6万元。项目单位、项目联系领导、项目联系部门县市区 、有关人员奖金分配比例为3133。

(四)对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凡项目业主在建设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重点建设项目业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2.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级评定标准

3.重点建设项目联系领导、联系部门(县市区)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定标准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肉类卫生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国肉类卫生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初,江泽民总书记在检查北京市场时指出,必须加强肉类卫生检疫,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国务院领导同志也非常关心肉品卫生质量,多次指示必须加强管理。为此,今年5月农业部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现场会,9月农业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并召开
全国肉类卫生管理紧急电话会议,部署各地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定点屠宰及肉类卫生管理工作。为深入贯彻《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把中央领导同志讲话及会议、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全面推进定点屠宰及肉类卫生管理工作,提高肉品卫生质量,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农业部与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决定,1995年1月份,全国农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一行动,开展肉类卫生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1月5日-20日。
二、检查方式:大区内各省间交叉检查,具体检查分组见附件1。
三、检查范围:每个省随机抽查2个地级市、6个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的集贸市场、屠宰厂、肉联厂、定点屠宰场(点)、冷库及有关畜禽及其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
四、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今年5月天津会议、9月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及紧急电话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各地开展定点屠宰及肉类卫生管理工作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及评分表见附件2。
五、检查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这次全国肉类卫生大检查,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按检查内容实事求是地向检查组汇报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所反映的数字必须准确。
2、检查组组成原则:省级农牧厅(局)主管兽医工作的处级以上领导同志一名,并担任带队组长,兽医卫生监督机构1-2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1-2人。成员要执法水平高,业务素质强。各地检查组必须在1月4日赴相应省开展工作。
3、各地检查组必须按规定的检查内容及评分表要求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不得漏项;要实事求是填写评分。
4、被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主管部门要提前与当地新闻单位取得联系,在大检查中加强宣传报导工作。
六、检查结果:各地检查组在检查活动结束后,要对被检查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规定的内容要求分门别类出具完整统一的检查报告及评分表,于1995年2月15日前报送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各地检查组、中央检查组检查情况,

予以评定、公布。



199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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