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05:37  浏览:9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1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用人单位间相关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各为一个统筹单位。黄冈市城区的市直和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市本级统筹;区属和中央、省属单位在黄州区的独立分支机构参加黄州区统筹;私营企业和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单位,由参保单位自主选择参加市本级或黄州区统筹。在各县、市和龙感湖管理区的单位,参加当地统筹。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县(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生育保险费延迟缴纳的滞纳金;
  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核定),缴费率为0.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第八条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本实施办法实施日、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管理办法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1、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2、财政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部分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3、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4、企业在税前列支。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纪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4、护理假津贴;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或流(引)产享受下列规定生育保险津贴和护理假津贴。职工生育津贴和配偶护理假津贴按日计算,日支付标准按生育本人生产或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计算。
  1、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生育女职工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
  1、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生育和流(引)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引(流)产手术的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其增加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医疗保险的部分。
  第二十条 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1、不符合国家、省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4、应当在其他保险或者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如兼有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致害方)支付的;
  5、自行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的;
  6、诊治不孕症和胚胎移植的;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
  8、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9、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10、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服务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一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予变更。
第二十五条 在职工被诊断怀孕,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生育证》等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填《黄冈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住院治疗的,应当持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出院时,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职工个人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本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经审批转到外地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本人垫付,再报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在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以外使用的药物、诊疗和超标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或按其与就医职工的约定由职工个人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承担这部分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生育和流(引)产后30日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领取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发给了工资且高于或等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则经办机构支付的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并作单位收入;如果用人单位发给的工资低于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标准,则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齐,生育津贴由单位领取并作单位收入;如果用人单位未发给工资,则用人单位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全额支付给生育女职工。男职工的护理假津贴可由男职工单位办理领取手续,也可由女职工用人单位一并代为领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职工应享受生育保险的全部费用。若男方单位未参保,仅女方单位参保,则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由男方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女职工单位未参保,仅男方单位参保,则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全部由本单位支付,男职工的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如因用人单位瞒报、少报缴费基数造成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低于按职工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应得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发减少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生育医疗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终止服务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并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对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持有异议,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生育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印发日起30日后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1年度年检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1年度年检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18日 证监期货字[2002]5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2001年度全国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已基本结束,共有167家公司通过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各派出机构尽快收取辖区内公司《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统一到中国证监会加盖年检标识。

  二、各派出机构要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令公司限期解决,并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三、对未通过年检的期货公司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通过2001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

附件:通过2001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

  河北省:1家

   河北恒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省:3家

   山西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和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1家

   五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市:4家

   鑫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津滨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4家

   沈阳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中鞍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鞍山五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省:5家

   吉林联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金昌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捷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长春金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长春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6家

   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哈尔滨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延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三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市:4家

   渤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连万恒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连北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辽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市:23家

   上海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金源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大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南都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上海中粮贸)

   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普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久恒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实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华超物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永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久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黄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万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正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金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高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省:11家

   建证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苏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纪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宜兴华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文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无锡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无锡金万达)

   江苏期望期货经纪公司

   通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13家

   浙江良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南华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天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金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天马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大越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金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咸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市:1家

   宁波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省(不含青岛市):7家

   鲁能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三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烟台中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万杰鼎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泉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蓬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齐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省:3家

   安徽安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华物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安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省:5家

   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豫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正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中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市:2家

   弘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金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3家

   湖北楚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省:5家

   湖南正湘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湘正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金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大有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天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西省:1家

   江西瑞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13家

   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南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集成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广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宝利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南海市海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寰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泰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南海市南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莞宏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神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1家

   银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厦门市:1家

   厦门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10家

   深圳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实达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金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鹏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新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省:6家

   海口万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星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金海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光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中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深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省:6家

   成都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天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成都大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成都南洋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倍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嘉陵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3家

   云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滨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云商日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陕西省:2家

   陕西省长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西安智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陕西省怡高)

  甘肃省:1家

   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省:3家

   新疆璐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汇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新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市:14家

   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龙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天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百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寰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5家

   西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星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先融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港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2010年度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2010-文物博函〔2010〕1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规范和促进文物拍卖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将组织举办2010年度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2010年11月13日、14日
  二、考试地点: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14号)
  三、考试内容:
  必考科目:文物保护及拍卖相关的法律法规
  选考科目:(一)陶瓷器基础知识
  (二)玉石器基础知识
  (三)金属器基础知识
  四、考试方式:上述考试分4场进行,其中法律法规采用笔试方式,专业基础知识采用笔试与实物鉴定相结合的方式。
  五、报考人员:
  (一)须经所在的文物拍卖企业推荐,每家企业推荐报考人员不超过5人。
  (二)按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分类报考。
  六、报名方式
  (一)自考试公告发布之日起,报考人员可在我局网站www.sach.gov.cn上进行报名,同时需下载填写《全国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考试报名表》,加盖所在企业公章后邮寄至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1010室)。报名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报名情况以最终邮寄材料为准。
  (二)我局将于11月5日前,在上述网站上公布经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名单。合格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两张一寸免冠近照,于11月12日到山水宾馆(北京市西城区西单皮库胡同45号)报到并领取准考证。
  七、考试费用:报考人员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考试费用由我局承担。
  八、考务安排:我局委托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负责考试组织工作。
  九、考试合格证明:我局将对考试合格者颁发《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请将该考试事宜通知各文物拍卖企业,并做好考试报名组织工作。
  联系单位: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联系人:刘子璇 彭蕾 王堃如
  联系电话:010-84636599转679、675、655

  附件:
  1.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0928101.doc
  2、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范围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0928102.rar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