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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05:20  浏览:8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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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办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从未被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用人单位,也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聘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一、登记范围及对象 1.登记范围。毕业半年后且在派遣期内户籍、档案已在本市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升学、留学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列入登记范围。未就业毕业生户籍和档案不在一地的,应当先将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再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 2.登记对象。(1)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2)参加志愿服务西部、“三支一扶”或“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服务期满后未就业的本市生源毕业生。二、登记承办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负责当地未就业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三、登记时间和程序 1.登记时间。登记范围内的毕业生,可随时办理未就业登记。 2.登记程序。提交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2张,填写《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承办机构审核后,领取《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证》。四、登记证件管理 1.《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证》,由烟台市人事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在派遣期内有效。 2.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登记证,不得转借和私自涂改。 3.持证人员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时,应向原登记部门上缴《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五、政策措施 1.对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当地人事部门免费提供人事档案代理;登记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享受失业登记的相关待遇;长期就业有困难的,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置。 2.县市区应设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优先为登记的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部门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3.对特别困难家庭毕业生,开展“一对一”就业指导;参加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考试的,减免报名、考试和体检费用;一年内仍未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救助或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创造条件帮助其实现就业。 4.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三支一扶”、“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和农村特教等项目计划。 5.积极开展就业培训活动,提高登记毕业生就业技能。 6.加强创业指导,鼓励支持未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7.组织未就业毕业生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种招聘活动和劳务输出活动,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在外地就业。六、其他 1.县级毕业生就业登记机构应定期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提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加强就业工作指导,合理调控登记毕业生在全市范围内无障碍就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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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精神,并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将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无论使用何种结算方式均应提供本系统内统一格式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核销专用联。
二、贸易项下结汇时,一笔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并在上面注明所扣费用。
三、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为出口单位补办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核销专用联。经批准补办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核销专用联须注明“补办”字样。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在7月30日以前将本系统统一的核销专用联样本及应加盖的印章印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995年7月17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切实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进程,缩短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过渡时间,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含统一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按期竣工和交付使用等工作的考核与督查。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区内各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单位(包括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责任单位)拆迁安置房建设与交付完成情况的评分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市政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责任单位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和按期竣工交付等情况进行督查,调查项目建设中的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拆迁项目在办理拆迁许可证前必须落实拆迁安置房源,除原地回迁安置外,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或已经施工的,方可核发拆迁许可证。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完成拆迁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五条 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方案中,需要明确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位置、建设工期、竣工交付时间、建设主体、责任人等内容,在相关部门审查后10日内,报送市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进行网上公示。
  第六条 对拆迁安置房项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建设、配套、验收等环节全面实行“绿色通道”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依法、高效办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含建筑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工期,多层不得超过13个月,18层(含)以下高层不得超过19个月,19层及以上高层不得超过25个月。
  拆迁安置过渡期限不得超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期。除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外,拆迁安置过渡期限超出建设工期后的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确定的拆迁责任部门(即拆迁人)承担。
  第八条 建设责任单位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房购买协议后,必须将协议约定的竣工与交付时间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分项目对各建设责任单位公示的计划开工、竣工和交付的拆迁安置房进行实地检查、考核评分。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拆迁安置房开工、竣工以及交付使用等实际完成情况。
评分方法主要是以建设责任单位公示的拆迁安置房计划开工、竣工和交付使用的期限和面积为依据,分别计算实际开工、竣工以及交付使用的期限和面积完成情况所占比例,计算考核总分。
  第十条 市监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拆迁安置房建设进行督查。督查工作重点围绕重点项目和工程进度、分配、交付等重点环节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实地察看、组织抽查、要求建设责任单位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建设责任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市监察等部门的督查。
  第十一条 各建设责任单位对本辖区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芜湖市党政机关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市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认真落实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制,导致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及建设计划,或未向社会公示的;
  (三)擅自调整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以及交付使用的期限和面积的;
  (四)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实际开工、竣工以及交付使用的期限、面积和套数与向社会公示的情况不符的;
  (五)在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过程中,擅自调整安置顺序、地点或面积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的;
  (七)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市市区廉租住房(含在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中统一配建的部分)建设工程进度、按期竣工和交付使用等方面的考核与督查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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