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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20:36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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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明政办〔2008〕9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三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城市困难居民解决就医难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0〕195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8〕5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健全救助体系,规范救助管理,提高救助实效,建立起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按户籍实行属地管理;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现阶段救助对象暂定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四)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有权部门评定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语言残疾以及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
(五)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省上对医疗救助对象有新规定的,按省上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救助范围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经审批后由各级政府全额资助。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对其个人当年实际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救助。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四)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五)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费用;
(六)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七)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九)已由其它社会保险、第三方责任人等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 医疗救助标准
第七条 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需特殊门诊大病医疗人员(特殊门诊大病种类: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未成年人增加:血友病、精神分裂症、门诊危重病抢救)、80周岁以上老人,每年发给300元的医疗救助金。
对低保对象中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需院外强制疗养的精神病人,每年发给1000元的医疗救助金。
日常医疗救助金核定后存入其居民医保卡,救助对象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或购药。以上救助对象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一年一核定,节余的金额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大病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予以医疗救助。对属于医疗救助范围内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在7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超过7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6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
第八条 对已享受医疗救助后,需要继续治疗或已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可从当年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结余部分安排一定比例开展二次医疗救助。也可与当地慈善组织协商,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开展慈善医疗援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九条 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城市医疗救助管理系统。鉴于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特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实行每月更新。新增救助对象,在信息更新后享受医疗救助。
第十条 日常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大病医疗救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县级民政部门的授权和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范围、标准,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属于救助额度内的医疗费用。
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本人居住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转诊手续。
第十二条 特殊门诊大病医疗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金,须提供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对其所患病种方面的专家(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出具的疾病诊断书、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六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费用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第七章 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社会捐助以及其它资金渠道筹集。县(市、区)财政暂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筹集医疗救助基金,所需基金在省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各县(市)承担,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和大病救助明细台账。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基金的利息收入应及时转增医疗救助基金。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有结余的,应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抵扣下年度本级财政应列支的资金。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要配合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同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制度衔接,为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管理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确保救助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抓好定点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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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农发[2006]9号

河北、山西、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小麦条锈病是影响我国小麦生产的第一大病害,具有发生区域广、暴发性强、流行频率高、危害损失重等特点,严重威胁着我国小麦生产安全。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统筹规划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工作,加大源头治理和综合防控力度,稳定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农 业 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

  小麦条锈病是一种突发性、大区流行性病害,主要发生在甘肃、四川、陕西、湖北、重庆、河南、河北、山西、山东、安徽、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小麦主产区,常年发生面积6000-8000万亩,一般发生区可损失产量10-20%,严重流行区可达30%以上,严重威胁着我国小麦生产安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早在1964年,周恩来总理提出要像对付人类疾病一样来抓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1965年,国务院发文批转《农业部关于小麦条锈病防治方案》,农业部和有关省份相继成立了小麦条锈病防治指挥部。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小麦条锈病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摸清了其发生与流行规律,初步建立了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防控机制,研发推广了一系列综合防控技术,较好地控制了小麦条锈病暴发危害局面。但是,由于菌源地面积大、主栽品种抗源背景单一、高致病性生理小种(条中31号、条中32号)相继产生以及气候和环境条件变化等,小麦条锈病暴发流行和严重危害的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性解除。

  为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统筹规划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工作,加大源头治理和综合防控力度,稳定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小麦是我国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和产量均占夏季粮食作物的80%以上。小麦生产是全年粮食生产的头季,也是夏粮主产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其产量直接影响粮食市场价格和农民种粮收入。同时,小麦是我国北方地区人民生活的主要口粮,也是我国短缺的粮食品种,目前国内生产仍满足不了消费需求,每年需要从国外进口,弥补国内生产不足。发展小麦生产、提高小麦自给水平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小麦条锈病是影响我国小麦产量和品质的重要因素之一,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措施,搞好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工作,实现可持续控制,直接关系到小麦增产、农民增收,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此外,通过越夏菌源区中长期治理,调整种植结构,推广抗病品种,实施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等综合措施,可以发展特色农业,优化种植结构,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减轻环境污染,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型农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

  二、思路和目标

  (一)基本思路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工作方针,建立小麦条锈病持续治理机制,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分区治理、综合防治”策略,以越夏区治理为基础,以冬繁区控制为关键,以流行区预防为重点,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二)技术路线

  以生态区为单元,配套组装关键防控技术。坚持科研和推广相结合,进一步明确小麦条锈病流行规律和区域分布,加速培育和合理布局抗病品种;坚持试验和示范相结合,试验先行,示范为重点,建立不同生态区小麦条锈病综合治理配套技术体系;坚持培训和宣传相结合,通过举办培训班,编印宣传材料和组织现场会等多种形式,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坚持专业防治与群众防治相结合,扶持发展多元化、社会化专业防治组织,提高科学防治水平。此外,还要建立与技术路线相适应的物资保障体系,为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0年, 基本实现80%常发县(市)开展病情电视预报,长、中、短期预报准确率分别达到85%、90%和95%以上;显著降低条锈病流行频率和强度,年均流行面积控制在5000万亩以下,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率提高20个百分点,达到3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6%以下。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小麦条锈病常发县(市)开展病情电视预报,长、中、短期预报准确率分别达到88%、93%和98%以上;进一步降低条锈病流行频率和强度,年均流行面积控制在4000万亩以下,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率再提高20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4%以下。各区域具体目标如下。

  越夏区:改造小麦条锈病新小种产生的策源地(陇南海拔1400-2000米麦区,川西北1800-2800米麦区),减少核心越夏区小麦种植面积20%左右。抗病品种种植比例70%以上,药剂拌种(包衣)率80%以上,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10%以下。

  冬繁区:小麦抗病品种种植比例60%以上,药剂拌种(包衣)率90%以上,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

  流行区:小麦抗病品种种植比例50%以上,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3%以下。

  三、技术措施

  小麦条锈病重点治理区域为甘肃、四川、陕西、湖北、重庆、河南、河北、山西、山东、安徽、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区、市)。根据病害发生规律,划分为三大区域,即西部高寒越夏区,中西部低山盆地冬繁区和黄淮海平原流行区。针对不同区域的发生特点,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

  (一)越夏区

  我国小麦条锈病越夏区主要包括西北越夏区(甘肃、青海、宁夏)、川西北越夏区(甘孜、阿坝、凉山等)、云南越夏区(中部、西部及西北部等)、新疆越夏区(伊犁、阿克苏、喀什等)和其它越夏区(山西北部高原、陕西南部及关中西部、湖北西北部和贵州西部等)。该区域常年种植小麦2000万亩左右,其中西北和川西北是小麦条锈病菌核心越夏区,是源头治理的重点。

  1、改造越夏基地。利用生物多样性技术减少菌源地面积。在病菌新小种产生的策源地(陇南海拔1400-2000米麦区,川西北1800-2800米麦区)实施退麦改种,因地制宜发展油菜、豆类、薯类、中药材、蔬菜、青稞等作物,逐年减少高海拔区域小麦种植面积。

  2、优化品种布局。种植与冬繁区和流行区抗病遗传背景差异大的小麦品种,采取多抗源品种布局,延缓病菌变异。推广适期晚播,避开病菌侵染高峰期。

  3、铲除自生麦苗。在常规冬麦种植地带要引导农民做好下茬作物规划,减少因撂荒致使散落田间麦粒形成自生麦苗。在休闲地自生麦苗产生菌源的关键时期(9月中旬至10月下旬),进行有组织、有计划地深翻或铲除(7月下旬及以前收割的麦田应耕翻或铲除两次),有效减少菌源。

  4、科学用药防治。推广小麦药剂拌种,降低秋苗感染率和减少早期菌源。根据病情监测,在秋季和春季小麦条锈病发生期实施带药侦察、早期预防,控制发生面积和程度,有效减少外传菌源量。

  5、加强监测预警。开展病菌生理小种变异和主栽小麦品种抗病性监测,搞好小麦条锈病发生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提高测报准确率,为综合防控和应急防治提供决策依据。

  (二)冬繁区

  我国小麦条锈病冬繁区主要包括四川盆地、陕西南部、河南南部、重庆、湖北西北部、贵州、云南等地的低山、河谷、山坝或平原。在这一区域,小麦条锈病菌不但能顺利越冬,而且还可以在冬小麦上生长繁殖,是病菌越冬的关键地区,也是当地和流行区小麦条锈病春季流行的重要菌源地。该区域小麦种植面积约3000万亩,是降低大面积流行强度的关键治理区域。

  1、选用抗病品种。淘汰近年来生产上严重感病的品种,种植与越夏区和流行区不同抗源的抗病品种。根据生态区域特点,每个生态区域推广种植不同抗性品种5个以上。

  2、合理作物布局。提倡多抗源品种布局,增加品种抗病遗传多样性,防止品种单一化。结合旱地改制,推广小麦与大麦、蚕豆、蔬菜、玉米、马铃薯等其他作物的间作和套作。

  3、加强系统监测。加强田间病情调查,掌握发生流行动态,系统监测病菌致病性、抗药性和主栽品种抗病性,及时发布病情预报,为大面积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4、科学用药防治。开展小麦药剂拌种和秋季发病防治,减少春前菌源。春季以控制发病中心和中心病团为重点,选择高效低毒的三唑类杀菌剂,带药侦察,打点保面,控制本地发生面积和程度,减少外传菌源量。

  (三)流行区

  我国小麦条锈病流行区主要分布于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大部冬小麦种植区,是我国优质小麦主产区和最重要的小麦商品粮基地。该区域常年种植小麦2亿亩左右,是防控的重点。

  1、推广抗病品种。推广种植与冬繁区、越夏区不同抗源的抗病品种。根据生态区域特点,每个生态区域推广种植不同抗性品种3个以上。

  2、加强监测预警。准确掌握冬繁区病情发生发展动态,强化田间监测调查,结合本地气候变化情况,及时发布中、短期预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3、开展科学防治。大力推广药剂拌种和种子包衣,苗期采取“带药侦察,发现一点,防治一片”等措施,控制发病中心和中心病团,防止小麦条锈病大面积迅速扩散蔓延。中后期加强应急防治,控制小麦条锈病大面积流行危害。

  四、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小麦条锈病是大区流行病害,其有效监测和防控是一家一户难以做到的,也是跨地区、惠及广大农民的公共服务。小麦条锈病是突发性农业生物灾害,已纳入社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范围。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纳入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成立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农业、财政、发改、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小麦条锈病防控应急预案,落实防控资金、物资和技术力量,确保中长期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展攻关研究。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植保)机构,整合和加强技术力量,利用现代技术和设备,及时监测和掌握小麦条锈病发生动态,科学勘测越夏区、越冬区的界线和范围,大力开展小麦条锈病灾变规律、病菌致病性和品种抗病性变异规律及其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技术等攻关研究,并根据气候、环境、耕作、栽培等因素的变化,不断进行综合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示范推广,提升中长期治理工作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搞好服务指导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小麦品种审定过程中,要加强品种抗病性鉴定和风险评估,并把抗病性作为品种审定的重要指标之一,促进小麦抗病育种。各级农业部门在指导小麦生产过程中,要搞好品种合理布局和更换规划,避免长期连年大面积种植单一品种或遗传背景相同的品种。要组织植保机构建立小麦条锈病综合防治试验示范区,大力开展防与不防、单一技术与综合技术的对比试验示范,通过现场会、农民田间学校、明白纸和广播电视等及时发布病情信息和防治技术,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防治组织,为农民提供技术、物资和劳务相结合的防治服务。同时,在小麦病虫害防治用药的关键季节,组织开展有关农药监督抽查活动,依法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

  (四)增强监控能力

  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继续实施植物保护工程,完善小麦条锈病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和相关基础设施,建立小麦条锈病系统调查田和定点观测圃,组织开展病情电视预报,提高病情测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有关精神,保证各级公共植保机构履行小麦条锈病监测、预报、防治及其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并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同时,争取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小麦条锈病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实现中长期治理的目标。


关于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的期中复审裁定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73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8月6日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

2007年9月5日,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 Ltd.)就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2007年11月5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1]。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铜版纸。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商务部对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 Ltd.)在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0.4%。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1月5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0.4%。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8年11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铜版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8年11月5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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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的进口铜版纸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2007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所适用的铜版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作出复审裁决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 年8月6日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6%。

(二)复审申请

2007年9月5日,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公司主张在申请提交前12个月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三)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

2007年11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四)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调查机关按照《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原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评论意见。

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和本案原申请人。

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听证会。

(五)问卷调查

2007年11月5日、2008年3月14日、4月15日,调查机关向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期限内回收了答卷和补充问卷答卷。

(六)实地核查

为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小组,于2008年6月4日至11日对申请人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及其日本、香港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确认。

(七)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论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提交了书面评论。


二、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铜版纸。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销售产品在物理化学特征、最终用途、可替代性和竞争性等方面没有实质不同。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经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倾销及倾销幅度作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

公司主张复审调查期内日本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与同期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完全相同。与原始调查相比,型号也未发生变化。经审查与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情况。复审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重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复审调查期内公司国内销售中存在关联及非关联销售。调查机关对公司国内销售中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该部分关联交易价格与非关联交易价格相比差异较小,能够反映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的实际交易情况。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答卷中的成本及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并对公司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复审调查期内,公司国内销售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复审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二)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公司复审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销售进行了审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一种是公司直接销售给非关联用户,另一种是公司通过关联公司转售给非关联用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公司直接对非关联用户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关联公司向非关联用户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关联公司向非关联用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三)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对公司主张的国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输费用、出厂装卸费用、售后仓储费用等调整项目。关于信用费用,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实地核查中提取的材料予以调整;关于物理特性调整项目和“其他调整项目”,由于公司在答卷及实地核查中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决定不予接受。

2、关于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对公司主张的对中国出口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提出的日本内陆运输费用、售前仓储费用、出厂装卸费用、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用、港口装卸费用等调整主张。关于信用费用、银行托收款手续及佣金费用、关联贸易公司转售费用等项目,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实地核查中提取的材料予以调整;关于物理特性调整项目,由于公司在答卷及实地核查中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决定不予接受。


(四)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公司提交的答卷等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对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


(五)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复审调查期的倾销幅度为10.4%。

  [1] 2008年8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9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8月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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