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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38:34  浏览:9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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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府办〔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保险业健康发展,在不改变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身份及其与保险公司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中非本市户籍的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保险营销员)。

  本市保险机构中,已在本市以外的其它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参加了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保险营销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保险营销员,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为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指导市保险行业协会代理保险营销员参保业务。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在开展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中,应加强对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及保险营销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保险营销员可依照本暂行规定,自愿同时参加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第五条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营销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二)与本市保险机构签订了《个人保险代理合同》;

  (三)经过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并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四)在本市保险机构中从事保险营销工作6个月以上;

  (五)身体健康,未患癌症、肾衰竭等重大疾病,也没有进行过器官移植。

  第六条 参保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参保保险营销员应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选定本人月缴费基数,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于每月5日之前存入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定账户,由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办理缴费事项。

  参保保险营销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缴费基数。

  第七条 参保保险营销员中断参加社会保险,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交。

  第八条 保险营销员的参保手续统一由本市保险行业协会代理。

  保险营销员在办理社会保险时应向本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

  (四)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五)市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保险营销员,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将上述材料提交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

  第九条 参保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保险行业专门窗口,受理保险营销员的参保事项。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规定参保条件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无效。对社会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不得向参保保险营销员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设立专门账户,负责代收代缴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费。

  市保险行业协会不得挤占、挪用、侵吞参保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保险营销员的参保工作。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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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行为性质之再认识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九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很明显,中国人民银行将票据贴现作为贷款的一个种类,各金融机构业务状况表中,票据贴现作为贷款的一个子科目,其余额并入各项贷款余额。但笔者认为,将票据贴现作为贷款的一个种类是不符合票据贴现行为性质的,有必要对票据贴现的行为性质再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很明显,借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来说,借款合同是一个规范性用语)中,借款人的最主要的核心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在票据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金融机构扣除利息的票据款项后,与金融机构之间只存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而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非常重要的区别就是,票据到期贴现的金融机构只能向承兑银行申请付款,而不能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在遭到拒绝付款后,金融机构向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是基于票据行为本身和票据法的规定发生的,而并非依据票据贴现合同发生的),贴现申请人在票据贴现行为完成之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因此不符合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票据贴现与借款并不同质,将票据贴现作为贷款的一种实属不当!
此外,将票据贴现作为贷款,也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第(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 (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如果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 ,该法在第(二)项规定贷款后,第 (四)项又规定票据贴现,就属于重复了。该法的规定,很明显的将贷款与票据贴现行为区分开来。因此,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将票据贴现作为贷款,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
票据贴现中,金融机构在将扣除利息的票面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后,就取得票据载明的付款请求权,票据到期可以凭票请求承兑银行付款。因此,票据贴现在本质上是一种票据的买卖(或者称为“转让”),金融机构因贴现行为成为票据的被背书人和持票人,还可以通过转贴现和再贴现成为背书人。
因此,将票据贴现从贷款中剔除出来,独立作为金融机构的一个资产种类,符合法律规定和金融机构工作实际,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票据贴现的金融纠纷案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3〕114号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试点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00年起,开展了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目前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省10个县(市、区)。

为使各试点地区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统一工作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地区按照试点工作标准的要求,加快推进试点工作步伐。对试点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我厅将按照试点标准适时对各地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检查。

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要求,为指导试点地区更好地开展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标准: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

 (一)制定促进城乡就业的规划。要根据本地城市化发展的要求,把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计划,把城乡统筹就业,控制社会失业率,实现城乡劳动者比较充分的就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就业结构趋于合理,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政府各部门协调配合,在拓展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以及户籍、土地、教育等相关配套政策方面建立并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有完善的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目标明确,责任落实。

(二)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基本完善。打破城乡就业二元化格局,城乡就业协调发展。完全取消地域、身份、户籍、行业等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性政策。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现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者公平竞争就业。

 (三)初步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框架。农村就业结构应适应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以及农村经济改革和农业规模化、土地集约化经营的要求,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离土离乡、离土不离乡和从事家庭来料加工等多种形式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被征用土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政策。根据目前我省农村就业结构的现状,第一产业从业人员的比例,发达县(市)应低于20%,中等发达县(市)应低于30%。

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统计登记制度

 (一)制定城乡劳动力就业、失业的界定标准。城镇失业人员按照劳动保障部制定的统

一口径执行。对于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由各地制定具体办法,根据其从业时间、收入水平、收入来源以及生产资料的拥有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界定:

1.从业时间。调查时劳动者每周从事40小时以上有报酬劳动的视作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在1小时以上、40小时以下,本人有从事更多时间有报酬劳动愿望的,视作不充分就业。

 2.收入水平。劳动者月平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的视作充分就业。达到或高于100%、低于180%,本人有从事更多时间有报酬劳动愿望的,视作不充分就业。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作失业。

 3.收入来源。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来自某一产业的就业,则视为该产业的就业者。

 4.生产资料的拥有情况。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承包权证,被确定为征地安置对象仍未就业的视作失业。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失业界定的工作重点,是根据抽样调查的结果,确定农村劳动力总体的就业及失业状况,并结合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和失业统计确定社会失业率。

 (二)实行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统计和失业登记。按照就业和失业的界定标准,将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或在城镇就业以及外出经商务工的本地户籍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被征地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对于虽有土地承包权证,但同时又有其他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在纳入就业统计范围的同时,均可实行求职登记。

城镇登记失业率为目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的统计指标。社会失业率不公开发布,仅作为提供当地政府作为宏观调控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就业政策的依据。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 (一)制定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基本形成辐射所辖乡镇、街道、社区的劳动力市场框架体系,用人单位招用工和劳动者求职能够得到就地就近的服务。城乡劳动者在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按照统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接受统一的就业服务。

 (二)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基本完善。在统一使用《浙江就业2000》等管理软件的基础上,县(市、区)和主要乡镇(街道)社区在2004年底前实现联网。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实现计算机管理,形成面向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信息网络,有效地引导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 四、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 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在城乡各类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实行用工备案登记。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达到95%以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城乡各类企业基本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建立有效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受理劳动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利益的事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来劳动力管理应规范有序,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民工的居住地管理、子女教育等方面有相应的政策措施。

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养老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

五、大力开展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

 (一)制定本地区职业培训规划。把大力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城乡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办学力量形成社会化的职业培训网络,培训网点和专业(工种)设置符合市场需求,培训经费的筹措、使用有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 (二)按照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原则组织培训。根据本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增就业领域的特点,广泛开展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的农业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以及外出务工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成效明显,培训就业率达到50%

以上。

六、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机构

 (一)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健全。街道、社区和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机构,适应劳动保障工作转换职能,服务延伸和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需要,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服务网络。

 (二)机构设置职能明确,功能完善。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职责明确、人员编制保证、工作经费落实、场地设施配套、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服务规范,并搞好与区县劳动保障工作、街道和社区其他便民利民业务的衔接。有具备方便群众的服务场所,有透明、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熟悉、掌握本地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能够较好地承担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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