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22:26  浏览:8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

1986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们2月19日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对于请示的第一个问题,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船票,或者用涂改、挖补等方法变造车、船票,构成犯罪的,同意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定为伪造车、船票罪,并应依照刑法规定的档次,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处刑。至于伪造、变造车、船票的“次数”、“时间”、“数量”等问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审理过程中,可作为犯罪情节予以考虑。二、对于请示的第二个问题,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船票,以及倒卖坐签、卧签号和已过期的车、船票,情节严重的,同意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定为投机倒把罪。至于倒卖车、船票,投机倒把非法获利数额多少元可作为起刑点,因这是特殊问题,可由你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三、请示的第三、四、五个问题,即:霸占售票窗口,强行发放自制的编队序号,迫使旅客购买序号,寻衅滋事,殴打旅客,破坏公共秩序,使营业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均可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定为流氓罪。四、同意请示的第六个问题所提的意见。对于多次倒卖车、船票,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有一般倒卖车、船票等违法行为的人,由公安部门收容劳动教养或予以治安处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1993年9月18日,国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调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李铁映 (国务委员)
副组长:侯 捷 (建设部部长)
李世忠 (国务院副秘书长)
刘志峰 (国家体改委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项怀诚 (财政部副部长)
王岐山 (人民银行副行长)
刘明璞 (总后勤部副部长)
顾 问:储传亨 (建设部总规划师)
成 员:陈清泰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何 勇 (监察部副部长)
程连昌 (人事部副部长)
令狐安 (劳动部副部长)
刘国光 (社科院副院长)
魏礼群 (国家计委秘书长)
邹玉川 (国家土地局副局长)
董述伟 (国管局副局长)
王占祥 (工商银行副行长)
周汉荣 (建设银行副行长)
李 元 (国家体改委分配司司长)
戴国庆 (发展研究中心市场部副部长)
朱志刚 (国有资产局行政事业司司长)
孙向东 (中直管理局副局长)
冯其贵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
陈学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


粮油公路运输安全行车奖励规定

商业部


粮油公路运输安全行车奖励规定

1990年5月14日,商业部

第一条 为了保证粮油公路运输安全,鼓励、表彰汽车驾驶员和粮油运输管理单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圆满完成粮油公路运输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驾驶员,由商业部审定并授予《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标兵》称号。
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是指:粮油运输企业的正式职工,包括司机、兼职司机、车管干部,并持有现行有效的驾驶执照者。
第三条 安全行车的条件,必须在开车运行期间,从未发生过一般事故以上的责任事故(包括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即从未发生过一次,造成重伤一人或轻伤三人,或没有达到构成等级事故的经济损失额,司机或管理人员同时必须是从未受过开除留用处分或刑事处分者。
驾驶员安全行车公里的计算,应有确切的原始统计资料。没有确切的安全里程统计资料,仅有二十五年以上行车安全年限的,经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审定后,也可申报商业部授予《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标兵》,其他奖励则相应酌减。
第四条 凡有确切统计资料,安全行驶里程累计达到下列规定的驾驶员,除商业部给予荣誉奖外,所在企业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一、安全行车一百八十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一千元。
二、安全行车一百五十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八百元。
三、安全行车一百三十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五百元。
四、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三百元。如又达到新的奖励档次者,可奖给档次间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五条 凡安全行驶里程不足一百万公里者,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粮食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六条 完成粮油计划运输任务好,连续安全行车三年以上(十五台营运车以下的要连续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经当地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定同意后,报商业部批准授予《安全行车无事故先进单位》荣誉奖励后,由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给予三百至一千元的奖励。
对已获得《安全行车无事故先进单位》荣誉奖励的单位,必须从批准授予荣誉奖励之日起计算下一次安全行车年限成绩。
第七条 申报安全行车百万里标兵和安全行车无事故先进单位奖励的,由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区粮食主管部门填写奖励申报表和登记表后(表式见附件一、二、三—略),按要求逐级审查核实签署意见,由省级粮食局(商业厅)报商业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奖励荣誉证,一般由省级粮食局(商业厅)代部颁发。
安全行车奖金从所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九条 受奖者,经综合考核并根据贡献大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可浮动或晋升一级工资,授予劳动模范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条 奖励从一九九○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需报商业部审定的,要在该年四月一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送商业部粮食储运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