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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鼓励专利技术实施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49:37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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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鼓励专利技术实施试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鼓励专利技术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投资主体、研究开发的主体和科技成果应用的主体意识,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积极运用和实施专利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11号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范围、额度和资金用途

  第二条 补助范围
  (一)对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含有专利技术新产品的企业;
  (二)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开发的专利技术在杭州转化实施,并获得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补助的专利权利人。
  第三条 补助额度
  (一)对企业补助额度分三挡:一般项目5万至10万,重点项目10至20万,重大项目20至30万元。
  (二)对在杭转化专利技术的专利权利人给予不超过实施该专利技术企业补助额度10%的奖励。
  第四条 资金用途
  1、企业继续进行相关技术创新研发;
  2、企业专利实施项目前期论证、试生产;
  3、企业引进专利技术、二次开发、设备改造或更新;
  4、企业专利实施中的技术指导、试生产设备调试;
  5、企业新产品研发过程中专利信息检索、分析研究和组织技术攻关;
  6、有关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7、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专利技术实施补助的产品,除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和杭州市产业导向、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验收、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申请专利技术实施补助一般在专利授权之日起的三年内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要具备下列特征条件之一:
  (一)发明专利
  1、通过自主研发、收购、兼并等方式拥有的自主专利技术或足以超越引进专利技术的二次开发自主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
  2、通过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并在上海、江苏、浙江范围内为独家生产的产品;
  3、使用方法或新材料专利制造、具有明显的节能或降低消耗的产品。
  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如同时拥有多国专利,须首先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授权。
  (二)实用新型专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查新检索,同时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条件,并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出口该地的专利产品或者可以完全替代进口产品的专利产品。
  (三)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奖的产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专利技术实施补助的申报工作每年6月30日前受理,9月审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填写《杭州市专利技术实施补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本),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概况;
  (二)产品的主要性能、应用范围及技术经济指标;
  (三)产品的专利状况和专利在该产品中所起的作用;
  (四)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及是否存在侵权或被侵权的风险;
  (五)专利新产品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分析;
  (六)专利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与本企业其他产品的相应比较及企业总研发投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
  (七)本年度专利新产品的销售和纳税情况以及三年内预计的产量和经济效益;
  除申报表外,申报企业还应附上其它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新产品验收、专利证书、专利查新、获奖和及上年度纳税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企业按属地原则通过区、县(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向杭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五章 审定和拨款

  第九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第十条 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的初评意见,结合产业导向,按补助与专利技术实施程度和企业上交税额挂钩的原则,确定专利技术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专利技术实施补助经费不得挪作它用。同一专利技术产品不得重复享受补助,在已补助的专利技术基础上形成的改进型专利原则上不再补助。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制造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其补助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06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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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外地公司在沈阳地区募集法人股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关于外地公司在沈阳地区募集法人股管理暂行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沈阳证券市场的秩序,维护社会安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外地公司在沈阳地区募集法人股,必须持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和当地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发行法人股的批件等有关材料,向沈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沈阳地区募集法人股。
第三条 国内外地公司在沈阳地区刊登或播发募集法人股的广告、信息,必须出示沈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其在沈阳地区募集法人股的批件,新闻单位方可受理。
第四条 本市各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用银行贷款认购法人股。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沈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募集股款、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减1994年年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减1994年年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80号

1994-11-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一些地方反映,原油资源税在税制改革前是按生产数量征收的,今年新税制出台后改按销售数量征收,如果对销售今年年初的库存原油征税不予抵减去年已纳的资源税税款,会发生重复征税,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经研究决定,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数额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从其1994年1月1日以后所销售或自用的原油应纳的资源税中予以抵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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