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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22:11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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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建工〔2004〕335号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在甘企业)要按《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试摸底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填报,并关于9月20日前报送各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准备申报材料,做好申报工作。



三、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做好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以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组织工作。



四、为加强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领导,省建设厅成立“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省建设厅工程管理处为组长单位,省安监总站、各市、州建委(建设处)和安监站(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省安监总站。



五、根据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需要,省建设厅编制了《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学习资料》,该学习资料汇编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复习题,要求各施工企业及三类人员人手一套,做到学有资料,做有标准。



附件: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都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道、水利、交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甘肃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并组建“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在甘肃境内注册的由铁道、水利、交通部门管辖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办法按国务院铁道、水利、交通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铁道、水利、交通部门对其管辖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自行组织考核的,可以委托省建设厅组织考核。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职业道德良好;



⑵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应分别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对企业经理的要求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1995〕第1号)对项目经理的要求;



⑷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和二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其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⑸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⑹经甘肃省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⑴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⑵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⑷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⑸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要点见建设部建质〔2004〕59号文之附件。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实行统一考试的办法。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及评卷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组织工作,并接受省建设厅的监督检查。



本省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流动施工的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参加工程所在地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试题由省建设厅统一命题。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允许补考一次。



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参考人员,取消参考资格。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递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申请人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有关材料后,应严格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经审查无误后,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核查无误后,填写《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登记表》(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和《登记表》各一式二份上报至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考核申请材料后进行汇总,并将申报材料及时上报至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领导小组对《登记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2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加盖甘肃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考核专用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考核,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对其证书依法注销,三个月后方可重新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甘肃省建设厅对已经颁发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撤销:



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⑵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⑶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⑷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⑸依法可以撤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甘肃省建设厅对已经颁发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吊销:



⑴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⑵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第⑵种情况,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9人重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⑴三类人员姓名变更的;



⑵三类人员所在法人单位名称变更的;



⑶三类人员调换施工企业,调换后仍从事原工作岗位的。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补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 遗失声明材料(一式一份);



㈡ 所在单位开具的遗失证明(一式一份)。



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齐全之日起7日内办结补证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类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或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三类人员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报告省建设厅。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甘肃省建设厅每年12月在甘肃建设工程信息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性培训。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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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群工〔2011〕109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团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

  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和引导中央企业广大青年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创新能力,投身创新实践,在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就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当前,全球已经进入空前的创新密集和产业变革时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赢得发展先机和主动权,最根本的是要靠科技的力量,最关键的是要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使命。要实现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必须在新一轮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浪潮中抓住机遇,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创新体制机制,努力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培育一批创新人才队伍,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发挥骨干和排头兵作用。

  青年是中央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力量,是推动企业创新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自开展以来,企业高度重视,共青团精心组织,青年积极参与,已经成为推动企业创新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对于激发青年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潜能,提升创新能力,培育高素质的青年职工队伍,推进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青年为主体,以学习为基础,以创新实践为平台,以项目化运作为主要手段,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培养“四个一流”(一流职业素养、一流业务技能、一流工作作风、一流岗位业绩)高素质青年人才,努力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作出积极贡献。其基本原则是:

  (一)市场导向、效益优先原则。要把适应市场需求作为活动的出发点,把创造效益作为活动的落脚点。要着眼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学习市场知识,研究市场需求,把握市场规律。要结合企业经营、产品和服务的特点,从市场中寻找创新课题,在市场中结出创效硕果。

  (二)实践锻炼、培养人才原则。要积极搭建青年创新平台,组织青年学习创新理念,提升创新思维能力,激发青年创新热情和创造潜能。要引导青年立足岗位,注重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科技文化水平,改善知识结构,提升技能等级,增强对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加快培养一批复合型青年创新人才。

  (三)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原则。要围绕国家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求,以及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重点项目,结合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的青年特点,选择基础条件好、需求迫切、带动作用强、青年力所能及的领域和项目,组织青年大胆创新、力求实效。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培育企业核心技术和产品服务。科技创新活动要以青年技术、技能人员为骨干,大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努力提高青年职工的科技创新素养;鼓励青年积极参与重大科研攻关、应用基础研究;围绕新技术的引入、新产品的开发、新设备的应用、工艺流程的改进等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攻关;推动青年技术人员转化科研成果,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推动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为青年技术人员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条件;吸引海内外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科技创新。

  (二)开展管理创新活动,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服务。管理创新活动要以青年业务经理、班组长为基础,以青年管理者为骨干,加强管理培训,丰富管理知识,创新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围绕战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管理、风险管理和商业模式等方面,找准问题和不足,不断优化管理流程,推动建立与企业科学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积极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和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管理的信息化和精益化水平;积极开展青年自主管理活动,充分发挥青年潜能,鼓励青年立足岗位,自主发现问题,自主改进提高。

  (三)开展营销创新活动,为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和培育知名品牌服务。营销创新活动要以青年营销人员为骨干,加强营销技能培训,增强营销创新意识,提高营销能力;要服务企业发展战略和品牌战略,引导青年营销人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做好市场分析,跟踪市场变化,研究营销策略,创新营销模式,提高营销质量,扩大营销效果,不断拓宽企业产品的市场空间,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四)开展服务创新活动,为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服务。服务创新活动要以在服务岗位上工作的青年为骨干,强化服务意识,转变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技能;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环境,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的融合,建立服务创新技术支撑体系,实现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引导青年树立“大服务”理念,强化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二线为一线服务、一线为市场服务的意识,立足岗位干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整体服务水平。

  四、推进措施

  (一)营造氛围,强化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手段,大力宣传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帮助青年认识参与创新实践对于个人成长、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引导青年踊跃投身创新创效实践。积极培育青年创新文化,努力营造“时时可以创新、事事可以创新、人人可以创新”的良好氛围,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调动广大青年参与创新创效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掀起青年职工创新创效热潮。

  (二)学习培训,提升能力。加大青年学习培训力度,采用青年大讲堂、科技论坛、职工夜校等方式,组织青年学习技术、管理、营销、服务等方面知识,不断优化青年知识结构、提高青年科技文化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导师带徒等活动,促进青年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运用新方法,不断提升青年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立足实际,选题立项。要结合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企业中心任务,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重大专项和企业重点工作进行选题立项,项目内容可以包括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流程优化等。要引导广大青年结合实际提出或积极领办创新项目。要明确项目目标、责任人、参与人、时间进度和实施方案,增强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可操作性。

  (四)丰富载体,拓展平台。要深化青年“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活动、持续改进改善活动、青年技能竞赛、青年QC小组、青年创新基金、青年创新论坛等载体建设。要在依托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突击队等品牌活动的同时,不断探索新平台,充分发挥青年群体在创新创效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五)科学评估,转化成果。积极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和本企业的专业人员,从科技含量、创新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推广价值等方面,对创新成果进行科学评估和认定。要结合市场、行业和企业的需求,通过青年创新成果推介会等形式,促进成果的共享、推广和应用。对有价值的创新成果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六)总结经验,推广交流。要及时总结推广创新创效活动中的经验和做法,持续提高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水平。要坚持“以评促创”,广泛开展青年创新奖评选等活动,挖掘、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促进青年创新创效活动不断深入,进一步创出氛围,创出成果,创出效益,创出人才。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国资委牵头成立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指导委员会。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牵头,团组织具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青年管理者协会等机构,形成创新创效活动的组织管理网络。

  (二)强化活动管理。要把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纳入企业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实施。要加强活动过程控制,完善项目管理,抓好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评价、推广和后评估等环节。要注重活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活动管理水平。

  (三)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效果评估、成果转化、奖励激励、人才培养和资金保障等机制,确保活动长效开展。要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订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奖励政策,将表彰奖励纳入企业职工奖励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团委可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加强省属及以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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