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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09:08  浏览:8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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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5]8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科研立项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现将《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十堰市教育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课题管理 办法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9月19日印发

共印50份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十教字[2005]4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我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组建,负责全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制定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市级课题立项,组织课题结题的评审鉴定,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建立十堰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各类课题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规划办公室设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一次滚动课题的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市级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第十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从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申请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4.市级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

5.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为一名,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名。

第十二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截止日期一般为每年的四月三十日前。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可向市规划办公室索取或从十堰教育信息网下载)。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市直学校(单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到市规划办公室。县市区学校(单位)的申请书送交到县市区教科所或相应主管机构,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到市规划办公室。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请书。

第十四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在受理申报的同时,收取课题评审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评审组成员,进行会议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规划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规划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初评,再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学科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4.规划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立项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八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阅读申请书,分析“论证”的科学性、准确性。

2.能提出合理的见解。

3.认真履行评审程序,遵守评审规则。

第六章 课 题 管 理

第十九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规划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分别委托县、市、区教科所(或其他管理机构)和市属相关学校科研处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市规划办公室对我市规划立项课题和对在我市备案的外来委托课题的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十九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教科所(或相关主管机构)和市属学校科研处,在课题年度报告基础上,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规划办公室提交所管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

市规划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县、市、区教科所或主管机构和市属相关单位科研处审核,报市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新课题。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重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等活动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县、市、区教科所或市属各相关单位科研处审核,报市规划办公室审批。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和举行评奖活动。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市规划办递交结题申请,并填写《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书》(“鉴定书”可向市规划办公室索取或从十堰教育信息网下载),接受由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凡通过其他途径立项并在我市规划办备案的课题,若遇特殊情况,要求转入市规划办结题,可由课题负责人申请,办理立项手续后,接受市规划办公室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需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市规划办公室同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鉴定专家由市规划办公室确定。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第二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两套、研究工作报告等一并报送市规划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由规划办公室发给《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原则上只对课题研究组承担有主要研究任务的成员颁发。其余参与人员(如子课题组参与人员)由基层单位发给人手一份结题鉴定书复印件。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市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三十条 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两年举行一次评优评先活动。办法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十堰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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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为了加强检验中心建设,为不断改进和提高临床检验工作质量,更好地为医、教、研服务,现对检验中心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体制和编制: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是直属卫生部的负责全国临床检验管理、业务指导和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床检验中心是直属卫生厅(局)的负责本省、自治区、市的临床检验管理、业务指导和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既为省会城市又为计划单列市的城市,原设有检验中心的(省检验中心或市检验中心)原则上不再新建检验中心。
各级检验中心均实行主任负责制。
检验中心业务人员的技术职称按科研人员和临床检验人员系列晋升。
各级临床检验中心设独立的事业编制,编制人数,应根据工作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报有关部门审定。
2.任务:
(1)负责组织临床检验的质量评价和管理活动;
(2)开展临床检验理论和方法学研究,开发、使用与推广新技术;
(3)培训临床检验人员;
(4)开展特殊检验项目,促进临床检验工作逐步社会化;
(5)负责临床检验试剂及仪器的咨询工作,并协调生产管理;
(6)组织学术活动及信息交流;
(7)为卫生主管部门提供临床检验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
3.经费:
临床检验中心的经费纳入卫生事业费预算,由主管上级单位单独拨款。在完成任务前提下,可开展面向社会的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



1988年6月22日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促进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标准计量局主管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各县(区)标准计量部门负责本县(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协调各检验机构的工作;
(三)规划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
(四)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五)参与优质产品审查、推荐,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
(六)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第三条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是法定的综合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受市标准计量局的领导,负责全市范围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市计量测试所、纺织纤维检验所以及药品、食品卫生、锅炉(压力容器)等检验部门是法定的专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产
品进行检验工作。

第四条 市、县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从现有的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中审定、设立监督检验站,发给证书、印章,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部分监督检验任务。

第五条 市、县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特邀产品质量监督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特邀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当从熟悉产品技术标准、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中考核选任。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任务:
(一)承担产品和市场商品的监督检验;
(二)承担质量争议仲裁检验;
(三)对申报优质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进行考核检验;
(四)承担新产品投产前质量鉴定检验和产品质量的认证检验;
(五)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统一检验、试验方法,培训检验技术人员;
(六)承担部分技术标准的起草和验证工作。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权限:
(一)有权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企业的产品、流通渠道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二)有权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包括对各项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进行检查;
(三)有权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品进行检验;
(四)在监督检验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有权停止企业填发合格证,必要时可以对企业产品实行全检和批检,或直接签发出厂合格证;
(五)对不按标准生产、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有权对其实行经济制裁,或提请有关部门令其进行停产整顿;
(六)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现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时,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和优质产品标志;
(七)对被判为不合格或降低等级的产品,有权将检验结果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劳动等部门,建议将该批产品降价处理和按规定扣发企业的质量奖金。

第八条 全市所有产品和市场商品都应接受检验。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有关安全的产品,必须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不合格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和销售;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严禁出厂和销售。
经销单位从外地采购调入我市的商品,属于统检发证产品,必须持有当地标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它产品若持有产地县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我市原则上可以免检,但对用户有意见的,要进行抽检,经检验不合格但尚有使用价值的,要降价出售,对人身安全
、健康有危害的商品,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

第九条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质量低劣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可向生产、经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机关反映或揭发。有关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必要时可以在有关报刊上公布。

第十条 市、县(区)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支持企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对阻碍检验人员行使职权和对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建议企业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在按上级规定执行监督检验任务时,可以从生产企业、商品流通渠道和用户抽取样品。抽取样品要开具抽样通知单。流通渠道和用户被抽的样品,属于本市生产的,由产品生产企业按抽样通知单所列如数补给;属外地产品,由经销单位负担。检验后的样品按有
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产品技术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的,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的,对经销不合格商品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批评、警告、通报,并限期改进;
(二)罚款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三)停产整顿,或吊销其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四)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以上各项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执行。
当事人若对监督机构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如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条件,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产品生产企业停止使用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标志,并限期达到原有质量水平;对逾期未达到的,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优质荣誉称号,收回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证书、
标志,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监督检验人员和企业检验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如有违反,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和市场商品质量进行检验时,被检单位应按规定向检验机构缴纳检验费。仲裁检验一切费同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标准计量局。



198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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