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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43:52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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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


关于印发《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02]519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港监局):
为提高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内河水域污染,现颁布《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有效实施《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对于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的分布情况和海事机构的管理水平,本着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提出授权分支机构的意见,经我局批准后公布;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不得再次授权。
二、进行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由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根据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分布,保证质量的原则予以认可,并报我局备案。
三、 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特殊培训统一使用由我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具体征订事宜请与广东海事局联系,联系电话020—34298892转286。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在相应货种的所有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工作。
五、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如在本办法发布前己对适用于本办法的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进行过类似培训,可将己进行的培训内容与本办法的大纲要求和培训教材内容对照后,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充培训或直接发放合格证。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内河船舶船员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均使用统一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见附录二),各考试发证机关应完善参加特殊培训船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七、关于《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样式见附录三)由我局统一印制,为胶贴形式,由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统一向我局申报所需数量(传真:010—65292852);《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发证机关打印后张贴于《船员服务簿》签注栏(一)页,在合格证及签注栏空白处骑盖发证机关公章;参加特殊培训的船员如未持有《船员服务簿》,发证机关应一律为其配发《船员服务簿》。
(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编号由一个大写字母另加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大写字母表示特殊培训的种类,其中O—油船,B—散化船,C—客船,R—滚装船,H—高速船,T—拖轮;9位数字中前2位数字为发证机关所在省的代号,与“船员服务簿”代号相同,第3、4位数字为经授权的其下一级海事机构的代号,由各单位自行编排,第5至9位数字为流水号。
(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中应详细注明所适用的项目,如油船即为“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对于散化船可另标明所适用或受限制的货种。
(四)《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截止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船员重新制发与原《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编号相同的合格证,贴于原证之上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内河船舶船员在特殊培训(包括高速船、滚装船)合格后,使用统一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对于原己通过内河高速船、滚装船特殊培训的船员,换发统一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其截止日期与原签证有效期一致;内河拖轮和客船的特殊培训为法将另行颁布。
八、各海事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加强对船公司和船员的宣传工作,抓紧实施。从2003年7月1日起,未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不得在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工作。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内河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
(二)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
(三)开展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
(四)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
第三条 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其他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无包装的原油及一切液态石油炼制品或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油船(驳)、散装化学品船(驳船),以及拖带油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第六条 凡在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 培 训

第七条 凡申请参加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5厘米光面证件相片1张);
(二)船员服务簿;
(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第八条 开展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所附相应培训纲要的要求。
第九条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任理论及实操教学的教师应为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相应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资历、中专及以上水上专业学历并持有海船操作级以上或内河三等船长、轮机长及以上适任证书的人员;培训教师的资格由发证机关认可;
(二)教学设施、设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规定配置;
(三)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20人,且每组应配备不少于1名实际操作教师;
(四)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二条 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的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 再有效审验

第十三条 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每3年进行一次再有效审验;再有效审验在合格证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审验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散装液体货船任职服务资历;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三)完成1至2天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未通过再有效审验者,如需在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应重新参加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被吊销适用于内河散装液体货船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如需重新在内河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可于合格证被吊销之日起12个月后重新参加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十七条 凡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略)
附录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略)
附录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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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引导和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产业, 用于支持产业化起步阶段且市场前景好的服务业项目建设,促进服务业的集群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引导为主。引导社会资金对服务业项目的投资,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引导资金比例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二)择优扶持。支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服务业项目建设。

(三)对县(区)纳入扶持范围的项目,县(区)财政必须按所扶持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五条 引导资金投资方式为投资补助或贴息。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的投资资

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对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六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确定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引导资金项目。

第七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二)建设项目已经市级以上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一般是企业,公益性强的项目还可以由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四)项目法人应按照申请资金额的1:10以上比例投入建设项目。

(五)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已基本落实,项目一般在1-2年内建成。

第八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业经市级以上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经县(区)发改委审查后报送市发改委;市直单位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可直接报送市发改

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及政策依据;

(四)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五)其它需要申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市级以上发改委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资金筹措方案及其有效凭证或证明;

(三)建设用地落实的有效证件;

(四)工程规划许可的有效证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适用于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声明;

(七)其它应该提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每年9月份申报下一年度引导资金。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后,由市发改委下达投资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投资批复文件拨付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当年如有结余,转结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并定期向市发改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问题,对项目建设进行评估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已经批复的投资项目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或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取消专项资金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行为,一经发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除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外,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能源部关于抓紧完成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抓紧完成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能源部

1990/07/03

能源安保(1990)609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自1987年开始,我部进行了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工作,劳动部颁发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规”)和《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的工作,根据劳动部要求,结合电力工业特点,现制订出我部《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暂行办法》,请贯彻执行。

  压力容器登记工作要求于1990年完成85%。各网、省局要以指令性计划安排到各有关单位及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并将目前已完成的情况及下一步的安排于7月底以前寄部安全环保司。

  附:能源部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暂行办法

  一、电力工业生产用压力容器的安全与系统连接方式及运行方式有密切关系,有的压力容器的异常工况不仅影响设备本身的安全,还对系统内其他设备构成严重威协,有的设备是因本身原因构成事故,有的却是因系统原因构成事故,因此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工作除设备本身外,还必须包括与其相连的系统。除了执行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还应执行87年原水利电力部与原劳动人事部联合发的〔87〕水电办字第5号《关于发电厂高压除氧器安全问题的通报》,原电力工业部1981年发的《防止高压除氧器爆破事故的若干规定》、原水电部生产司1984年发送的《关于开展除氧器等压力容器设备隐患情况复查的通知》,水电部生产司与基建司1986年印发的《关于发电厂压力容器及其系统安全情况的通报》等一系列规定与要求。

  二、电力生产中有些压力容器如大气式除氧器、部分疏水扩容器、热交换器、定期排污扩容器等不属于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范围,但历年的事故教训说明,这些容器的安全不容忽视,因此安全监察、定期检验、使用登记应包括这些容器。

  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实行发电厂自检及网、省局监察检验室监督检验的办法,检验应由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的检验员或经能源部、网、省局考试合格的锅炉监察工程师担任。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进行安全评级(评级方法见附件1),并有检验员所在单位及检验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四、能源部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一律填写《能源部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以下简称“登录簿”)一式二份及劳动部“管规”附件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三份。

  《能源部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由西北电管局统一印制。

  五、新压力容器投用前,使用单位携带“登录簿”、“登记表”及下列规定的文件向主管网、省局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规定文件: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如系现场组装,应有制造及安装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网、省局锅炉监察部门审核盖章的监督检验报告。

  六、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登录簿”、“登记表”及检验报告向主管网、省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七、主管网、省局应逐台认真核查有关资料、确认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登录簿”、“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正确无误后,给予注册编号(注册编号办法见附件2),填入“登录簿”及“登记表”。

  经核定安全等级(新容器为1、2级,在用容器为1、2、3级)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使用,不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八、属于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还应将“登记表”送劳动部门给予注册编号,并将其中一份“登记表”报劳动部门。如网、省局与劳动部门已订有规定,则按各地规定的办法办理。

  有的单位已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劳动部门的登录簿,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应持“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到主管网、省局办理使用登记:主管局进行注册编号,核对安全等级后,在使用证上加盖主管局的印章。若没有填写过“登录簿”,则补填《能源部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

  九、在用压力容器在定期检验或重大修理改造、发生恶性事故修复后检验时,重新核定安全等级,并在检验报告上写明。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登记表”、“登录簿”、检验报告到主管网、省局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并及时报告劳动部门。

  十、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登录簿”、“登记表”、检验报告到主管局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劳动部门。

  十一、经检验确定安全状况为5级、使用单位核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持“登录簿”、“登记表”及时向主管局办理报废注销手续,主管局应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并及时通知劳动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1: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代号和含义如下: 1 表示1级;
2 表示2级;
3 表示3级;
4 表示4级;
5 表示5级。


  1级: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法规规定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设备及系统布置合理;规定的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齐全并可靠投用;现场规程、管理制度齐全。

  2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作用。

  (3)新压力容器和在用压力容器均应满足: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齐全并可靠投用,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投用时,应有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设备及系统布置基本合理;现场规程及管理制度基本齐全。

  3级:出厂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于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经检验确定不需要修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基本齐全,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自动装置因故未投或投用不够正常;设备及系统布置存在一些问题,但能安全使用;现场规程及管理制度不够齐全,但已订规程基本满足设备安全运行需要。

  4级:出厂技术资料不全;主体材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质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强度经校核尚满足使用要求;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必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改善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不齐全,或没有按规定投用,设备及系统布置不够合理,只能在限定条件使用;现场规程及管理制度不齐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

  注: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补充后,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4.不论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几级,安全伐排汽量都应核算合格。

  附件2: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注册编号办法

  一、属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规程》规定范围压力容器的注册编号有两列:

  第一列按能源部注册编号,由四组代号组成(“登记表”上一律填在表格右面的空白处)。

×× ×× ×× ××
—— —— —— ——
| | | |
| | | |
| | | | 容器编号
| | | --------
| | |
| | | 容器代号
| | -----------
| | 单位代码
| --------------

| 网、省局代码
------------------


  第二列按劳动部“管规”规定,由五组代号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地、市级行政区
| | | 压力容器用途代号 | |划的流水号
| | ----------- | ----------
| | 压力容器用途代号 |
| ------------- | 注册年号末尾二位数
| -------------
| 压力容器类别代号
---------------




  二、不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的注册编号,只用上述第一条规定中的第一列代号

  三、能源部注册编号代码规定如下:

  1.网、省局代码、单位代码按《电力工业事故卡片填报手册》规定。

  2.容器编号为使用单位容器顺序号。

  3.容器代号表示容器名称,用拼音字母表示: 压力式除氧器(YC) 大气式除氧器(DC)  

高压加热器(GJ) 低压加热器(DJ)
氢气贮罐(QG) 压缩空气贮罐(KG)
连续排污扩容器(LK) 定期排污扩容器(DK)
疏水扩容器(SK) 灰仓泵(HB)
压力油罐(YY) 其他换热容器(HR)
其他容器(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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