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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1:45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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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 杨传堂
                             2004年7月20日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147项)




┏━━┯━━┯━━━━━━━━━━━━━━━━━┯━━━━━━━━━━━━━━━━━┯━━━━━━━━┓┃部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门 │  │                 │                 │        ┃┠──┼──┼─────────────────┼─────────────────┼────────┨┃省发│1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法律、│《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国发[2004]16号┃┃展和│  │法规规定的除外)         │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 │        ┃┃改革│  │                 │                 │        ┃┃委员│  │                 │                 │        ┃┃会(│  │                 │                 │        ┃┃省粮│  │                 │                 │        ┃┃食局│  │                 │                 │        ┃┃) │  │                 │                 │        ┃┠──┼──┼─────────────────┼─────────────────┼────────┨┃  │2  │粮食加工设施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国发[2004]16号┃┃  │  │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        ┃┃  │  │                 │知》(国办发[1999]96号)     │        ┃┠──┼──┼─────────────────┼─────────────────┼────────┨┃  │3  │粮食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        ┃┃  │  │                 │实施方案》(青政[1998]55号)   │        ┃┠──┼──┼─────────────────┼─────────────────┼────────┨┃省经│4  │省内建设大、中型黄金开采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省内金│        ┃┃济委│  │                 │矿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计划管理的通 │        ┃┃员会│  │                 │知》(青政[1991]94号)      │        ┃┃(省│  │                 │                 │        ┃┃安全│  │                 │                 │        ┃┃生产│  │                 │                 │        ┃┃监督│  │                 │                 │        ┃┃管理│  │                 │                 │        ┃┃局)│  │                 │                 │        ┃┠──┼──┼─────────────────┼─────────────────┼────────┨┃  │5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        ┃┃  │  │                 │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5条(国经贸  │        ┃┃  │  │                 │[1993]第261号)          │        ┃┠──┼──┼─────────────────┼─────────────────┼────────┨┃  │6  │重要工业品进出口配额       │《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        ┃┃  │  │                 │通知》(计经贸[1998]第2568号)  │        ┃┠──┼──┼─────────────────┼─────────────────┼────────┨┃  │7  │食盐运输计划           │《盐业管理条例》第24条(国务院令第│        ┃┃  │  │                 │51号1990.2.9)          │        ┃┠──┼──┼─────────────────┼─────────────────┼────────┨┃  │8  │民族贸易用品生产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无依据              │        ┃┠──┼──┼─────────────────┼─────────────────┼────────┨┃  │9  │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        │《青海省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管理办 │        ┃┃  │  │                 │法》《第一批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        ┃┃  │  │                 │设备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国经贸电│        ┃┃  │  │                 │力[1998]第844号)         │        ┃┠──┼──┼─────────────────┼─────────────────┼────────┨┃  │10 │社会投资非限制类的技术改造项目  │《青海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  │                 │管理试行办法》(青政办[2002]第124 │        ┃┃  │  │                 │号)               │        ┃┠──┼──┼─────────────────┼─────────────────┼────────┨┃  │11 │节能检测机构资格         │无依据              │        ┃┠──┼──┼─────────────────┼─────────────────┼────────┨┃  │12 │自营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      │《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        ┃┃  │  │                 │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        ┃┃  │  │                 │[1998]2号)            │        ┃┠──┼──┼─────────────────┼─────────────────┼────────┨┃  │13 │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      │无依据              │        ┃┠──┼──┼─────────────────┼─────────────────┼────────┨┃  │14 │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                 │令第344号)            │ 改为告知性备案 ┃┠──┼──┼─────────────────┼─────────────────┼────────┨┃  │15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煤炭工业│国发[2002]24号┃┃  │  │                 │部令第3号)            │        ┃┠──┼──┼─────────────────┼─────────────────┼────────┨┃  │16 │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青海省全民│        ┃┃  │  │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  │  │                 │的报告》(青政[1993]1号)     │        ┃┠──┼──┼─────────────────┼─────────────────┼────────┨┃  │17 │白酒销售登记和报检        │《关于加强我省白酒市场规范管理的意│        ┃┃  │  │                 │见》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        ┃┃  │  │                 │(青经贸易[2003]534号)      │        ┃┠──┼──┼─────────────────┼─────────────────┼────────┨┃省教│18 │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        ┃┃育厅│  │件捐赠项目审核          │助学和合作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 │        ┃┃  │  │                 │条(国家教委教外港[1995]第325号) │        ┃┠──┼──┼─────────────────┼─────────────────┼────────┨┃  │19 │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    │无依据              │        ┃┠──┼──┼─────────────────┼─────────────────┼────────┨┃  │20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国发[2004]16号┃┃  │  │审批               │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学│        ┃┃  │  │                 │[1995]19号)          │        ┃┠──┼──┼─────────────────┼─────────────────┼────────┨┃  │21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国发[2004]16号┃┃  │  │等活动审批            │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        ┃┃  │  │                 │知》(教外综[1999]31号)    │        ┃┠──┼──┼─────────────────┼─────────────────┼────────┨┃  │22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国发[2004]16号┃┃  │  │单位资格审核           │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        ┃┃  │  │                 │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 │        ┃┃  │  │                 │170号)              │        ┃┠──┼──┼─────────────────┼─────────────────┼────────┨┃  │23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发[2004]16号┃┃  │  │批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   │        ┃┃  │  │                 │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        ┃┃  │  │                 │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        ┃┠──┼──┼─────────────────┼─────────────────┼────────┨┃省公│24 │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安装使用前的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 │国发[2002]24号┃┃安厅│  │量复检              │号)               │        ┃┠──┼──┼─────────────────┼─────────────────┼────────┨┃  │25 │消防产品审核发证         │《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逐步实施认证│国发[2002]24号┃┃  │  │                 │的通知》(公消[1993]29号)   │        ┃┠──┼──┼─────────────────┼─────────────────┼────────┨┃  │26 │焰火晚会烟花燃放员资格      │公安部《焰火晚会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  │  │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CA183-1988)  │        ┃┠──┼──┼─────────────────┼─────────────────┼────────┨┃  │27 │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行许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2]24号┃┃  │  │                 │安部令第16号)          │        ┃┠──┼──┼─────────────────┼─────────────────┼────────┨┃  │28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及个体│《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3]5号 ┃┃  │  │工商户核准            │安部令第16号)          │        ┃┠──┼──┼─────────────────┼─────────────────┼────────┨┃  │29 │房屋租赁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国发[2003]5号 ┃┃  │  │                 │第24号)             │        ┃┠──┼──┼─────────────────┼─────────────────┼────────┨┃  │30 │公共汽车站、电车和长途车路线及站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第12条│        ┃┃  │  │设立               │(国发[1988]19号)       │        ┃┠──┼──┼─────────────────┼─────────────────┼────────┨┃  │31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1998)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2 │道路施工占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国发[2004]16号┃┃  │  │                 │32条(主席令第8号 2003. 10. 28) │转建设部门管理 ┃┠──┼──┼─────────────────┼─────────────────┼────────┨┃  │33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国家、公安部(行业标准CA/T75-94)│        ┃┃  │  │质                │《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      │        ┃┠──┼──┼─────────────────┼─────────────────┼────────┨┃  │34 │挖掘道路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国发[2004]16号┃┃  │  │                 │19号)              │转建设部门负责审┃┃  │  │                 │                 │批       ┃┠──┼──┼─────────────────┼─────────────────┼────────┨┃  │35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6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5号)              │转环保、卫生部门┃┃  │  │                 │                 │审批      ┃┠──┼──┼─────────────────┼─────────────────┼────────┨┃  │37 │守库押运人员审查培训资格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印发〈邮电局 │国发[2002]24号┃┃  │  │                 │(所)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邮部│        ┃┃  │  │                 │联〔1997〕794号)         │        ┃┠──┼──┼─────────────────┼─────────────────┼────────┨┃  │38 │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和保卫机│《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国发[2002]24号┃┃  │  │构负责人任免审批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公通字〔1997〕55号)      │        ┃┠──┼──┼─────────────────┼─────────────────┼────────┨┃  │39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行许│《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8条(国 │国发[2002]24号┃┃  │  │可                │务院令第307号2001.6.16)     │        ┃┠──┼──┼─────────────────┼─────────────────┼────────┨┃  │40 │停车库建设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国发[2004]16号┃┃  │  │                 │号)               │        ┃┠──┼──┼─────────────────┼─────────────────┼────────┨┃  │41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国发[2004]16号┃┃  │  │                 │341号)              │        ┃┠──┼──┼─────────────────┼─────────────────┼────────┨┃  │42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3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转省经委、安全生┃┃  │  │                 │                 │产监督管理部门 ┃┠──┼──┼─────────────────┼─────────────────┼────────┨┃  │45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        ┃┃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        ┃┃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        ┃┃  │  │                 │[1999]102号)           │        ┃┠──┼──┼─────────────────┼─────────────────┼────────┨┃  │46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转安全生产监督部┃┃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门实行安全生产许┃┃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可证管理    ┃┃  │  │                 │[1999]102号)           │        ┃┠──┼──┼─────────────────┼─────────────────┼────────┨┃省民│47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审批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国发[2004]16号┃┃政厅│  │                 │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        ┃┃  │  │                 │[1998]第12号)         │        ┃┠──┼──┼─────────────────┼─────────────────┼────────┨┃  │48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发[2004]16号┃┃  │  │                 │令第1号)             │        ┃┠──┼──┼─────────────────┼─────────────────┼────────┨┃  │49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号)  │        ┃┠──┼──┼─────────────────┼─────────────────┼────────┨┃省司│5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9 │国发[2004]16号┃┃法厅│  │                 │条、第46条、第50条(司法部令第60号│        ┃┃  │  │                 │ 2000.3.31)           │        ┃┠──┼──┼─────────────────┼─────────────────┼────────┨┃  │51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9条 │国发[2004]16号┃┃  │  │                 │(司法部令第59号 2000.3.31)   │        ┃┠──┼──┼─────────────────┼─────────────────┼────────┨┃  │52 │公证员资格认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国发[2004]16号┃┃  │  │                 │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 │        ┃┃  │  │                 │号)               │        ┃┠──┼──┼─────────────────┼─────────────────┼────────┨┃  │53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可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第20条、第│国发[2004]16号┃┃  │  │                 │23条(司法部令第63号2000.8.14)  │        ┃┠──┼──┼─────────────────┼─────────────────┼────────┨┃  │54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国发[2004]16号┃┃  │  │                 │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        ┃┃  │  │                 │(国办发[1985]82号)       │        ┃┠──┼──┼─────────────────┼─────────────────┼────────┨┃  │55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56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省财│57 │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       │无依据              │        ┃┃政厅│  │                 │                 │        ┃┠──┼──┼─────────────────┼─────────────────┼────────┨┃省人│58 │用人单位刊播人才招聘信息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 │        ┃┃事厅│  │                 │[1996]11号)           │        ┃┠──┼──┼─────────────────┼─────────────────┼────────┨┃  │59 │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资格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裁员管│        ┃┃  │  │                 │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        ┃┠──┼──┼─────────────────┼─────────────────┼────────┨┃省劳│60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6条(劳部发 │        ┃┃动和│  │                 │[1994]98号)          │        ┃┃社会│  │                 │                 │        ┃┃保障│  │                 │                 │        ┃┃厅 │  │                 │                 │        ┃┠──┼──┼─────────────────┼─────────────────┼────────┨┃  │61 │城镇劳动就业农民工使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就│        ┃┃  │  │                 │业工作的通知》(青政[1990]76号)│        ┃┠──┼──┼─────────────────┼─────────────────┼────────┨┃省国│62 │土地勘测审批           │《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 │国发[2004]16号┃┃土资│  │                 │[籍]字[1990]第182号)       │        ┃┃源厅│  │                 │                 │        ┃┠──┼──┼─────────────────┼─────────────────┼────────┨┃省建│6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设厅│  │                 │法》第19条(建设[2000]41号)   │        ┃┠──┼──┼─────────────────┼─────────────────┼────────┨┃  │64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无依据              │        ┃┠──┼──┼─────────────────┼─────────────────┼────────┨┃  │65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  │国发[2004]16号┃┃  │  │系统连接审批           │号)               │        ┃┠──┼──┼─────────────────┼─────────────────┼────────┨┃  │66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116号)          │        ┃┠──┼──┼─────────────────┼─────────────────┼────────┨┃  │67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合验收              │务院令第248号)          │        ┃┠──┼──┼─────────────────┼─────────────────┼────────┨┃省交│68 │试验检测资质和临时工地试验室资质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        ┃┃通厅│  │                 │办法》              │        ┃┠──┼──┼─────────────────┼─────────────────┼────────┨┃  │69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公路养护市场准入规定》     │        ┃┠──┼──┼─────────────────┼─────────────────┼────────┨┃  │70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        │无依据              │        ┃┠──┼──┼─────────────────┼─────────────────┼────────┨┃省农│71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审核       │《兽药管理条例》第8条 (国务院令第│        ┃┃牧厅│  │                 │325号2001.11),《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  │  │                 │管理办法》第8条(农业部令第22号) │        ┃┠──┼──┼─────────────────┼─────────────────┼────────┨┃  │72 │研制兽药制剂及新制剂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第18、23、24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25号 2001修正)     │        ┃┠──┼──┼─────────────────┼─────────────────┼────────┨┃  │73 │地方种畜禽场建立审批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令│国发[2004]16号┃┃  │  │                 │第153号 1994)          │        ┃┠──┼──┼─────────────────┼─────────────────┼────────┨┃  │74 │开展可可西里地区探险考察、旅游、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可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  │山、狩猎等活动的审批       │西里地区管理>的通知(青政[1990]39│法审批     ┃┃  │  │                 │号)               │        ┃┠──┼──┼─────────────────┼─────────────────┼────────┨┃  │75 │乡镇企业登记           │                 │        ┃┠──┼──┼─────────────────┼─────────────────┼────────┨┃  │76 │卤虫销售证            │《青海省卤虫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15│        ┃┃  │  │                 │条(省政府令第28号2003.6.16)   │        ┃┠──┼──┼─────────────────┼─────────────────┼────────┨┃省水│77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审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国发[2004]16号┃┃利厅│  │                 │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1997]339 │        ┃┃  │  │                 │号)               │        ┃┠──┼──┼─────────────────┼─────────────────┼────────┨┃  │78 │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乙级)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国发[2004]16号┃┃  │  │批                │部令第74号)           │        ┃┠──┼──┼─────────────────┼─────────────────┼────────┨┃省商│79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务厅│  │                 │业务意见的通知》(外经字[1999]第│        ┃┃  │  │                 │17号)              │        ┃┠──┼──┼─────────────────┼─────────────────┼────────┨┃  │80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9 │国发[2004]16号┃┃  │  │                 │条(外贸部令第5号 1995.6.29) │        ┃┠──┼──┼─────────────────┼─────────────────┼────────┨┃  │8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报审及年检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4 │        ┃┃  │  │                 │条(外经贸部令第5号1995.6.29)  │        ┃┠──┼──┼─────────────────┼─────────────────┼────────┨┃  │82 │进出口经营资格(代码)      │《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核准程│        ┃┃  │  │                 │序的通知》第4条(商贸发[2001]254 │        ┃┃  │  │                 │号)               │        ┃┠──┼──┼─────────────────┼─────────────────┼────────┨┃  │83 │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办法》第4条、第 │        ┃┃  │  │                 │12条(外经贸发第314号1999.5.27) │        ┃┠──┼──┼─────────────────┼─────────────────┼────────┨┃  │84 │内地赴港澳招商办展活动审批    │《关于对赴港澳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国发[2004]16号┃┃  │  │                 │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41 │        ┃┃  │  │                 │号)               │        ┃┠──┼──┼─────────────────┼─────────────────┼────────┨┃  │85 │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关于管理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        ┃┃  │  │                 │代表机构的有关规定》第5条(外经贸 │        ┃┃  │  │                 │政发第230号1997.5.4)       │        ┃┠──┼──┼─────────────────┼─────────────────┼────────┨┃  │86 │外国企业在青设立代表机构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        ┃┃  │  │                 │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第3号 │        ┃┃  │  │                 │1995.2.13)            │        ┃┠──┼──┼─────────────────┼─────────────────┼────────┨┃  │87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车辆、设备、物│《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车辆管│        ┃┃  │  │料                │理办法》第6条(外经贸资发[2000]第 │        ┃┃  │  │                 │376号)              │        ┃┠──┼──┼─────────────────┼─────────────────┼────────┨┃  │88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审批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 │国发[2004]16号┃┃  │  │                 │部、海关总署、质监检验检疫总局第10│        ┃┃  │  │                 │号令2001)            │        ┃┠──┼──┼─────────────────┼─────────────────┼────────┨┃  │89 │出料加工业务审批         │《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署监一│        ┃┃  │  │                 │字[1989]第811号)        │        ┃┠──┼──┼─────────────────┼─────────────────┼────────┨┃  │90 │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国办发[2001]第49号), │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边销茶销售管理│        ┃┃  │  │                 │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第46│        ┃┃  │  │                 │号)               │        ┃┠──┼──┼─────────────────┼─────────────────┼────────┨┃省文│91 │个体演员申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化厅│  │                 │229号)              │        ┃┠──┼──┼─────────────────┼─────────────────┼────────┨┃  │92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29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 ┃┠──┼──┼─────────────────┼─────────────────┼────────┨┃  │93 │省级文物经营单位资格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3条(国务│        ┃┃  │  │                 │院批准、文物局2号令1992.5)    │        ┃┠──┼──┼─────────────────┼─────────────────┼────────┨┃  │94 │文化经营许可证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10条 │        ┃┃  │  │                 │(政府令第14号 1994.11.15)   │        ┃┠──┼──┼─────────────────┼─────────────────┼────────┨┃  │95 │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发[2004]16号┃┃  │  │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审批  │(国务院令第363号)        │        ┃┠──┼──┼─────────────────┼─────────────────┼────────┨┃省卫│96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市场│《消毒管理办法》第26条(卫生部令第│        ┃┃生厅│  │备案               │27号 2002.7.1)         │        ┃┠──┼──┼─────────────────┼─────────────────┼────────┨┃  │97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8 │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9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第7条(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  │                 │1989.10.24)           │        ┃┠──┼──┼─────────────────┼─────────────────┼────────┨┃  │100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核发│《大型医药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卫生部令第43号)      │        ┃┠──┼──┼─────────────────┼─────────────────┼────────┨┃省人│101 │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注册登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        ┃┃口与│  │                 │(试行)》(国家计生科[1995]40号)│        ┃┃计划│  │                 │                 │        ┃┃生育│  │                 │                 │        ┃┃委员│  │                 │                 │        ┃┃会 │  │                 │                 │        ┃┠──┼──┼─────────────────┼─────────────────┼────────┨┃  │102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审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3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3 │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2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4 │米非司酮药物终止早期妊娠应用   │无依据              │        ┃┠──┼──┼─────────────────┼─────────────────┼────────┨┃  │105 │避孕药具零售经营         │无依据              │        ┃┠──┼──┼─────────────────┼─────────────────┼────────┨┃省国│106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家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7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  │  │                 │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  │  │                 │知》(人发〔1999〕4号)      │        ┃┠──┼──┼─────────────────┼─────────────────┼────────┨┃省地│108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方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9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国发[2004]16号┃┃  │  │                 │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  │        ┃┃  │  │                 │号)               │        ┃┠──┼──┼─────────────────┼─────────────────┼────────┨┃省环│110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审查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国发[2004]16号┃┃境保│  │                 │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       │        ┃┃护局│  │                 │                 │        ┃┠──┼──┼─────────────────┼─────────────────┼────────┨┃  │111 │污染物达标排放合格证       │无依据              │        ┃┃  │  │                 │                 │        ┃┠──┼──┼─────────────────┼─────────────────┼────────┨┃  │112 │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暂贮存、转移、│无依据              │        ┃┃  │  │处理               │                 │        ┃┠──┼──┼─────────────────┼─────────────────┼────────┨┃  │113 │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   │无依据              │        ┃┃  │  │                 │                 │        ┃┠──┼──┼─────────────────┼─────────────────┼────────┨┃省广│114 │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        ┃┃播电│  │活动               │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第│        ┃┃视局│  │                 │1项(广发外字[1999]518号)   │        ┃┠──┼──┼─────────────────┼─────────────────┼────────┨┃  │115 │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认定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国发[2004]16号┃┃  │  │                 │2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        ┃┃  │  │                 │ 2001)              │        ┃┠──┼──┼─────────────────┼─────────────────┼────────┨┃  │116 │设立有线电视台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6条(原广电 │        ┃┃  │  │                 │部令[1994]12号)         │        ┃┠──┼──┼─────────────────┼─────────────────┼────────┨┃  │117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许可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广发│        ┃┃  │  │                 │术字[1981]681号)         │        ┃┠──┼──┼─────────────────┼─────────────────┼────────┨┃  │118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5条(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准                │令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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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199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


(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1991年交通部对税率表进行修订,1994年2月25日交财发〔1994〕206号文再次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前项应完吨税船舶,毋庸另向税务机关完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 吨税分三个月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其税级税率列明如下:
(一)按三个月期缴纳者:
--------------------------------------------------------------------------------------
| | | 一般吨税(元/吨) |
| 船舶种类 | 净吨位 |--------------------------|
| | | 90天 | 30天 |
|----------------------------|------------------------|------------|------------|
| 机 | | 500吨及以下 | 3.15 | 1.50 |
| | 轮 船 |------------------------|------------|------------|
| | | 501--1500吨 | 4.65 | 2.25 |
| 动 | 汽 船 |------------------------|------------|------------|
| | | 1501--3000吨 | 7.05 | 3.45 |
| | 拖 船 |------------------------|------------|------------|
| 船 | | 3001--1000吨 | 8.10 | 3.90 |
| | |------------------------|------------|------------|
| | | 10001吨以上 | 9.30 | 4.65 |
|----------|----------------|------------------------|------------|------------|
| 非 | | 30吨及以下 | 1.50 | 0.60 |
| 机 |各种人力驾驶船及|------------------------|------------|------------|
| 动 |驳船、帆船 | 31--150吨 | 1.65 | 0.90 |
| 船 | |------------------------|------------|------------|
| | | 151吨以上 | 2.10 | 1.05 |
--------------------------------------------------------------------------------------
(二)按30天期缴纳者,照前表税率减半征收。
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如所领吨税执照满期后尚未驶离中国,则应自原照满期次日起续征。
第三条 应征吨税船舶的国籍,如属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的税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该船舶的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按三个月期缴纳的吨税税率如下:
--------------------------------------------------------------------------------------
| | | 一般吨税(元/吨) |
| 船舶种类 | 净吨位 |--------------------------|
| | | 90天 | 30天 |
|----------------------------|------------------------|------------|------------|
| 机 | | 500吨及以下 | 2.25 | 1.20 |
| | 轮 船 |------------------------|------------|------------|
| | | 501--1500吨 | 3.30 | 1.65 |
| 动 | 汽 船 |------------------------|------------|------------|
| | | 1501--3000吨 | 4.95 | 2.55 |
| | 拖 船 |------------------------|------------|------------|
| 船 | | 3001--1000吨 | 5.85 | 3.00 |
| | |------------------------|------------|------------|
| | | 10001吨以上 | 6.60 | 3.30 |
|----------|----------------|------------------------|------------|------------|
| 非 | | 30吨及以下 | 1.05 | 0.45 |
| 机 |各种人力驾驶船及|------------------------|------------|------------|
| 动 |驳船、帆船 | 31--150吨 | 1.35 | 0.60 |
| 船 | |------------------------|------------|------------|
| | | 151吨以上 | 1.50 | 0.90 |
--------------------------------------------------------------------------------------
按本条规定纳税之船舶,如申请按照前条办法按30天期缴纳,照上表减半征收。
第四条 外国籍及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在到达及驶离设关港口,按海关规定须向关申报进口与结关者,应将船舶吨税执照一并交验。如进口时原照已经满期或前未完纳吨税者,应并在申报进口时填送申报单,交验(一)船舶国籍证书(或港务机关签发的收存此项证书之证明书),(二)船舶吨位证明,向关申报完税。
第五条 前项船舶,其吨税执照之有效期间在申报进口后满期者,及专在港内行驶者,均应于原照满期时按前条规定向关申报纳税领照。倘自满期次日起5日内不向关申报完税,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论罚。
第六条 特准行驶未设关地方之外国籍船舶,应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到达或驶离港口时向当地港务机关交验船舶吨税执照(无港务机关地方应向当地边防公安机关或部队交验),在原照满期时,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报由当地税务局依本办法代征吨税发给执照,逾期不报按第十四条论罚。
第七条 纳税人应自海关(或税务局)签发吨税缴款书之次日起5日内(星期日及规定放假日除外)缴清税款,由关(或局)填发船舶吨税执照,逾期由关(或局)自第6天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应纳税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作为海关罚款入库。
第八条 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及中国公私营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在租用关系开始或解除时,其原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船舶吨税,如尚未满期,得仍继续有效。惟期满后应即按照当时使用关系向关报完吨税或向税务局报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九条 船舶因经修理,原净吨位有所增减,在原领吨税执照有效期内,不再调整税额。惟于下期完纳吨税时应按吨位变更后的吨位证书,申请核定税额。如吨位增高而匿不申报,希图漏税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十条 已完吨税之船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得验凭所交港务机关证明文件,按其实际日数,将执照有效日期,批注延长:
(一)船舶驶入我国港口避难、修理者;
(二)船舶因防疫隔离不能上下客货者;
(三)船舶经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者。
第十一条 下列各种外籍船舶,免征吨税:
(一)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之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
(二)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之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客货者。
(三)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之泊定趸船、浮桥趸船及浮船。
(四)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五)合于暂行海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毋庸向关申报进口的国际航行船舶。
第十二条 船舶使用人如于该船未到达港口以前办理结关手续者,须向关递送书面保证,担保俟船舶驶入港口后交验吨税执照,或遵章完纳吨税请领执照。此项执照的有效日期,亦应自船舶申报进口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船舶使用人所领吨税执照,在有效期间内,如有毁损或遗失时,得向原发执照海关(或税务局)书面声明,并请另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第十四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纳税领照者,除限期办理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三倍以下之罚金,以海关罚款入库。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站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信办[2005]1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站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信息办,市各有关网站:

为迎接省、市语委有关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规范我市各互联网网站语言文字应用,现将《扬州市网站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此规定,对各自网站进行评估检查,以保证我市顺利通过江苏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网站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网站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消除互联网网站语言文字中不规范使用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网站语言文字,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网站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四条 网站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五条 网站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简化字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1955年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四)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六条 网站广告语言文字及图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本办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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