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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25:20  浏览:8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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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知

食药监办保化[201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提高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对原料供应商的审核。

  二、审核内容
  (一)准入审核:制定供应商准入要求,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经营状况、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供货期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购进的原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质量安全要求。
  (二)过程审核:建立原料使用过程审核程序和溯源机
制,保证供应过程中持续的产品质量安全。对供应产品的进货查验、生产使用、检验情况、不合格产品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评估管理:建立评估制度,对供应商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对供应产品质量、交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合格率等方面进行评估,结果为不满意的供应商,采取淘汰或改进机制。
  (四)现场审核:对重点原料供应商应定期开展现场审核,包括对生产能力、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核要点
  根据审核内容,结合使用的原料特点,确定相应审核要点。
  (一)文件审核
  1.供货商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合法的生产经营证明文件等;
  2.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原料生产原理说明;
  4.原料性能、规格、安全性评估材料、企业自检报告或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
  (二)产品验收与检验
  生产企业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严格的进厂验收或检验,要求供应商按供货批次提供有效检验报告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
  (三)重点原料供应商的现场审核
  生产企业应建立现场审核要点及审核原则,对重点原料供应商的生产环境、工艺流程、生产过程、储存条件、质量管理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进行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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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59号


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租赁经营企业确定厂界问题的请示》(吉环文〔2004〕10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现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未规定同一厂区的厂房由多家租赁经营的厂界问题。目前,我局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环保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可遵循如下原则:承租协议中明确了租用设施和边界的,可将协议中的边界定为厂界;未明确厂界的,可将各承租单位的厂房外墙或厂房外裸设备占地边界确定为厂界。待《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修订颁布后,按新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五月八日)

为巩固纺织压锭成果,防止棉纺行业再度发生重复建设,促进棉纺行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十五”期间,国家继续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监督所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纺锭,继续对棉纺细纱机(含其变型产品,下同。变型产品由国家纺织工业局认定)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棉纺细纱机以及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配件的购置实行准购证制度。
二、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国家纺织工业局核发。准购证由国家纺织工业局管理发放。
三、生产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棉纺细纱机和向取得准购证的企业销售棉纺细纱机。对违反者,发证机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没收其违规收入。
四、棉纺细纱机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配件必须有生产企业、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等标记,并只能销售给取得准购证的企业。任何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以订购配件形式,转手销售成台棉纺细纱机配件或将配件组装成台销售。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组装、销售棉纺细纱机配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没收其违规收入。
五、需要购置棉纺细纱机的企业,必须办理准购证,并且只能向持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买。对未取得准购证的企业违规购置的棉纺细纱机必须销毁,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六、新建棉纺企业和现有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增加棉纺纺纱项目,必须经国家纺织工业局批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企业的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七、棉纺细纱机的出口实行登记核查制度,经营棉纺细纱机出口的企业凭其正式有效出口贸易合同到国家纺织工业局办理登记,棉纺细纱机生产企业按照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出口贸易合同组织生产和供货。棉纺细纱机生产企业在供货后3个月内,应将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报送国家纺织工业局核查。对将出口棉纺细纱机转销国内的,外经贸部门要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八、棉纺细纱机属国家机电产品进口集中登记管理商品。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外经贸部门要从严控制棉纺细纱机的进口。对违规审批或进口的,外经贸部门要取消其审批权或经营权。海关要对进口棉纺细纱机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查验力度,对通过伪报、夹藏等方式进口棉纺细纱机的非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九、任何企业不得租赁违规购置的或应淘汰的棉纺细纱机,或者出租厂房安装上述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者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十、为了提高棉纺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国家鼓励企业加快更新改造。更新改造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纺织工业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十一、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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