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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2:01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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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7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

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必须按项目开设唯一账户,禁止多头设置或混用账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被拆迁户”的管理办法,从省→市→区(市县)→乡(镇)→被拆迁户,均由所委托银行按照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五方签章的拆迁补偿兑现表,将资金及时足额直接补偿到被拆迁户,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调度使用专户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由铁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筹措安排,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按相关项目拆迁补偿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对资金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审计检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严禁截留、侵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发生,禁止用专项资金进行拆借、投资和捐赠、赞助,审计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直接用于铁路建设项目所界定拆迁补偿内容的摸底调查、鉴定评估、行政裁决、审计审价及按政策进行的拆迁补偿、拆除代办及安置过渡等相关费用。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购置或安置点建设方案,需报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按相关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分批拨付。

第六条 由相关区(市、县)铁建部门根据项目的阶段性工作量测算资金需要量,向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提出拨付预算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配套工作经费按比例一并拨付。每次申请必须详细上报上一轮资金使用情况,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进展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七条 开户银行有责任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对相关区(市、县)专项资金进行监管。严格依据《拆迁资金拨付通知书》和《拆迁资金拨付兑现表》,按工作程序将补偿费直接发放到被拆迁单位、集体或被拆迁户。

第八条 在相关手续完善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及拆迁工作机构应按程序及时发放补偿款,做到便民、利民,手续简便可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拖延和占用。被拆迁单位、集体以转帐方式领取补偿款,被拆迁户原则上用存折方式领取补偿款。

第九条 发放补偿款时,开户银行需审核验明:

1.核对区(市、县)铁建部门提交的《拆迁资金拨付通知书》、《拆迁资金拨付兑现表》及相关附件。

2.核对被拆迁单位、集体的银行帐号和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第十条 各区(市、县)铁建部门按月向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接受相关检查和审计。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停止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结算审计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区(市、县)铁建部门要及时提出审计申请,省、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应尽快组织核查审计,逐级开展资金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是指市及相关区(市、县)铁建部门为组织推进项目拆迁工作,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计提比例在专项资金中提取的经费。

第十三条 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总费用的5%另行计列,供省、市和相关区(市、县)铁建部门及承担拆迁安置工作的部门使用。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原则向工作量大、工作难度较高的基层部门倾斜,按省铁建办计提1%,市级机构统筹计提1%,项目相关区(市、县)铁建部门计提3%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实行专帐、专款、专用管理,总额控制,直接用于相关项目的公告公示、拆迁代办及与拆迁工作相关的开支(如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差旅培训、接待协调费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野外津贴、误工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费用、表彰奖励等)。任何单位及部门不得将工作经费挪作与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十六条 工作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各级铁建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建账管理,并报市财政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区(市、县)铁建部门于每月末向市铁路建设管理机构报送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对工作经费下达后未按计划进度开展工作和违反使用规定的,可停止拨付或收回另作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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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5]15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提出。市政府各部门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策的事项,应书面向市政府请示,按程序报分管的常务会议成员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常务秘书汇总送秘书长审核,再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后,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一般不临时动议增加会议议题。

二、确定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部门应充分做好会前准备。汇报材料应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原则上不超过2千字,并按要求如数印制送达。属秘密文件需要收回的,应事先说明,并在材料上注明“秘密文件,会后收回”字样。

三、确定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由部门分管副职汇报。

四、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如出国出省考察,参加省召开的会议,参与重要贵宾接待活动,因病住院治疗等)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会前主动向秘书长请假并说明原因,根据会议内容指派副职列席。

五、出席、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请人代会,不得使用无线通信设备;会议进行期间,一般不得约人约事,商谈处理其他工作。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执行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定期通报。

七、新闻单位指派宣传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记者,必须具备较高水平,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报道内容需经秘书长审核。电视台新闻报道以口播和字幕报道为主。

八、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情况、汇报单位的准备情况、遵守会议纪律情况、会议宣传报道情况、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已以皖政办秘〔2009〕86号文件印发,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省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各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各种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该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
以省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省政府批准。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省政府批准。
以市县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省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省政府批准。
以公共企事业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需上一级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二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全省各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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