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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37:06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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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活动。

第三条 征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期限,以征地拆迁公告公布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主体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

第五条 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汉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做好土地征迁实施、协调、保障等工作,市规划、住建、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 拆迁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以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或土地、房产证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

第八条 拆迁单位和私人产权的住房改为门面房,仍按照普通住房对待。其装饰装潢可按同类房屋拆迁标准的30%给予材料款补助。

第九条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 从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征地范围内栽种树木、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农业户口村民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和集中连片安置两种方式。

被拆迁人为农村户口居民的,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为非农村户口居民的,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二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采取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农业户口村民选择集中连片安置的拆迁房屋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1标准执行。

框架结构房屋经专业机构认定后,补偿标准按1580元/平方米执行。

拆迁附属物、构筑物、树木等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2、3标准执行。

坟的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汉政办发〔2010〕104号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村民拆迁安置,以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依照汉中市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规定,按规划自行建房安置 。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户按照“早拆迁、早安置”的原则,依次妥善划拨用地。

第十六条 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主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主体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由产权管理单位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属村集体或个户的,由拆迁主体按统一标准一次性付给迁移费,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2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居民、村民住房,拆迁主体按照确认的拆迁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15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并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30元/平方米的自行临时安置过渡费。

第二十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主体给予被拆迁人每户1000—5000元的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按被拆迁人搬迁的具体时限分档确定。

第二十一条 拆迁企事业单位房屋,一次性给予被拆迁单位15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在拆迁协议约定期限内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主体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实施拆迁安置。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在规定期限未交地或未完成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拆迁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拆迁活动。对违规拆迁的行为将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对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应当配合房屋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活动中,对无理取闹、态度顽劣,漫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的房屋拆迁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零星构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3.汉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树木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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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鲁政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鲁政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保障农民群众居住安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我市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从保障农村居民居住安全方面讲,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提高农居的抗震防灾能力,帮助农民营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平安泰安”、“和谐泰安”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从所处地理区域讲,我市地处郯庐—聊考两条强震带之间,境内地质构造复杂,具备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构造条件。虽然近年来我市在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建筑材料和材料配比达不到基本要求等原因,导致我市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的能力不高,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损失将相当严重。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居安思危,从实践“三个代表”,保证群众切身利益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抗震防灾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根据我市地震地质构造情况及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二是坚持经济实用、抗震防灾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引导农民科学选址,建设既可抗御地震,又可防御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价合理、经济实用的房屋,营造安全居住环境。三是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原则。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把农居防震保安工作与现代村镇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旧村改造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四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原则。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安全家园,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农村民居建设的规划和质量管理。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充分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平震结合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农村居民建设规划,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农村抗震防灾措施,明确组织准备、示范工程、全面实施、全面验收等阶段的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及保障措施,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规划。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用地监督,使农村民居不仅要依据地形地貌等地面情况进行规划建设,使村镇建设和农民建房尽可能避开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同时,村镇道路布局、房屋间距等要符合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与疏散要求。地震部门要搞好建设场地的地震地质构造和场地环境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确定农居建设的抗震设防要求,为农村民居建设规划提供抗震设防依据。要加强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农村民居工程质量的监管,积极探索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质量的管理机制和办法,确保地震安全农居工程高标准、高质量建设。

(二)积极搞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技术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已有的房屋调查统计资料、人口普查资料、历史震害资料以及年鉴、县志等,以行政村为调查单位,切实搞好农村民居基础资料调查工作。2009年以前,要完成农村民居基础资料数据库建设,建立起全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基础数据库体系。建设、设计、地震等部门应结合我市村镇经济发展水平、地震地质环境、建筑材料、民居风格等特点,开发设计编制不同户型、不同造价、不同规格的,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要编制地震安全农居建设培训教材,积极组织开展抗震防灾技术培训,使一大批农村建筑工匠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要切实搞好信息技术服务工作,在县(市、区)建立技术信息服务网点,组织技术人员对农民建房进行现场指导,提供法律法规、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并依托地震群测群防体系,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防震保安技术服务网络。

(三)认真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各县(市、区)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结合村庄规划编制、村庄整治、小康村建设和“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等,各选择1个有条件、有代表性的乡镇,1—2个村和100户农户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的样板农居示范区,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全面实施。2009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一个市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实施。 各级政府要把建设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采取措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要建立完善工作体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市统筹、县(市、区)组织、乡(镇)落实的组织原则,认真落实《泰安市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确保地震安全农居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扶持政策。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资金,以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各县(市、区)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与同级财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五保户、特困户建造地震安全农居房予以重点帮扶。

(三)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全民防震意识。 广播、电视、报社、科协、地震等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普及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推广地震安全农居建设的典型经验,提高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推动全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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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府〔2009〕42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自觉性
近年来,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规范,较好地保证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但是,当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监管不力;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项目法人与中介机构内外串通,违规操作,擅自变更部分项目招标方式,甚至规避招标、直接发包;一些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扩大投资规模;一些投标企业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不良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违法违规,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当前,我市正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大力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不断增加,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因此,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管好用好政府投资,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是非常有必要的。各级领导和广大行政人员要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规定。
二、规范操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各个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计划管理,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1、凡属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议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收集项目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按云府〔2005〕28号文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2、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审批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法人机构代码证明、项目法人身份证明、资金落实证明、主管部门意见、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国土部门用地意见、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和其它应说明材料)一并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对重大项目要委托有资格的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论证后再审批。
3、凡未列入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原则上不批准立项,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安排建设资金预算;根据实际确需增加的工程项目,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加强招投标监管,严禁规避招标、违规招标。
1、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招标规划,不得在招标投标时故意缺项、漏项,致使工程造价失控。
2、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以拆分工程、大工程招标小工程直接发包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故意延误招标前期工作,以时间紧等理由规避招标、违规招标。
3、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价格签订合同,并且要依法依规明确工程变更相关条款。
4、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以及招标投标应公开透明。所有招投标项目信息除在法定媒体公开外,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专栏公开;各职能部门要按照2008年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颁布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严禁乱挂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变相降低或提高投标人资质、擅自下调最高投标限价、强行垫资等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5、市发改、建设、经贸、水利、交通、科技、信息产业、外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
6、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对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建设事项变更。
1、严格执行检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监察、法制等部门,对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和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严格企业信用审查,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实施全过程信用监督。
2、严格监管履行合同情况。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文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
(1)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各项审批事项,如有变更要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并办理报批手续。
(2)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3)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作好投资规划,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总额。凡增加投资的必须先报批再建设,不得出现“先开工,再补报”等情况。
4、严格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工程项目投资,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规模、扩大工程量等方式超出立项核定投资总额。
(1)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原合同相违背的补充合同(协议)。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影响或其他客观原因实施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需要调增中标合同金额的,或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追加投资金额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增加金额超出原批准估算在10%(含10%)以内且低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局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凡增加金额超出原批准估算1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论证提出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结算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造价,凡变更项目未经相关报批程序的,财政部门不认可该部分变更,不追加拨付工程款。
三、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
市级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乱作为、不作为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未立项擅自开工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二)对应招标项目不进行招标,或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先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停职反省,再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对违规招标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再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对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擅自变更,造成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超原批准估算在10%(含10%)以下且低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对未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批准擅自变更,造成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超原批准估算在10%以上、20%(含20%)以下的,或未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批准,超原批准估算2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未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批准擅自重大变更,造成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超原批准估算20%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先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停职反省,再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对不按规定履行立项、审计、招投标、资金拨付、施工、监管等职能,造成行政效能低下,或向监管对象“吃、拿、卡、要”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不履行管理职能等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先对该领导干部实行停职反省,再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八)对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
二O O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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