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
深府办〔2004〕207号
《深圳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以下简称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驻外经贸代表机构,是指由市政府设立的驻海外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机构。具体机构名称为“深圳市驻××国(地区)经济贸易代表处”。
前款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
第三条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贸工局)为我市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驻外经贸代表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在市贸工局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为全市驻外经贸促进机构,积极向所在地区企业、商会和有关机构宣传我市投资环境、投资机会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联系所在地区重点企业、投资商,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资本输出机构、中介机构、商会及知名跨国公司建立广泛密切的合作关系,并为其提供有关信息和相关服务;
(三)负责合法收集所在地区经贸、商务信息,为我市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和服务;
(四)组织所在地区企业、商会来我市进行实地考察、项目洽谈等商务活动,并为来我市开展经贸活动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合作;
(五)承办或者协助承办我市在所驻国及周边地区开展的经贸促进活动,包括策划、宣传、客户发动、项目跟踪落实等工作;
(六)完成市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的设立由市贸工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拟在海外设立经济贸易代表机构的方案,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决定;
(二)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拟设立机构的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意见;
(三)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并批复后,根据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并根据所驻国法律进行注册登记。
第六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设首席代表,可设首席代表助理,首席代表负责该机构的全面工作,首席代表助理协助首席代表工作。其他工作人员由首席代表根据所驻国法律规定在当地聘用。
第七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助理(以下简称首席代表、助理)应当选派政治可靠、品德端正、业务能力强、外语好的业务干部担任。
首席代表由市贸工局推荐或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推荐和选配,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首席代表、助理驻外期限为连续5年,最长不超过7年。期间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由市贸工局提请市委组织部批准更换。
第九条 市贸工局可以根据对外经贸工作需要,每年分批选派业务能力强、外语熟练的业务骨干分别赴各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进行培训,每期时间为半年。
第十条 首席代表、助理及赴驻外经贸代表机构进行培训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外事纪律及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法令。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所驻国法律、法令和本办法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代表应当制定本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市贸工局备案。
第十三条 首席代表应当每六个月向市贸工局书面汇报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的工作情况,由市贸工局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和通报。
第十四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的以下工作应当由首席代表提出方案,由市贸工局请示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实施:
(一)当地外籍员工的雇用、增减;
(二)分支机构的增设、撤并;
(三)大型经贸活动的主要组织措施;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对首席代表、助理的年度考核,主要采取个人总结、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了解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首席代表提出预算,纳入市贸工局部门预算后,报送市财政部门核定。
市贸工局依照有关规定将核定的各驻外经贸代表机构业务经费兑汇成外币后,分别汇给驻外经贸代表机构。
第十七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所驻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税务制度建立帐册,进行财务核算,制定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差旅费管理制度,并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财务开支严格按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执行。一般业务开支由首席代表负责,超过一万美元额度及其他非日常重大开支应事前报市贸工局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每季度向市贸工局报送季度经费开支情况,市贸工局对各代表处设立专户管理,各代表处建立辅助帐,定期向市贸工局报帐核定。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市贸工局每年组织对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经费开支进行一次审计,驻外经贸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离任时,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应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派驻国当地的实际情况,就其工作人员的考勤、休假、培训、外事纪律、保密工作及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报市贸工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修订《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修订《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
建城园函[2010]15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更客观、科学地反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在总结国家园林城市遥感测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号),我们对《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试行)》(建城园函[2003]9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试行)》(建城园函[2003]9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建城园函[2009]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
一、测试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应用空间信息技术进行城市园林绿化评价的遥感测试。国家园林城市遥感测试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基础材料报送程序与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基础材料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建城[2010]125号)的要求报送。
三、指标测试内容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计算方法: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内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2、建成区绿地率
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建成区绿地率为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
计算方法: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内各类城市绿地面积之和/建成区面积)×100%
3、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公园绿地面积指城市建成区内各类公园绿地总面积之和。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城市中居民人均占有公园绿地的面积。
计算方法: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人)=建成区内公园绿地总面积/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数量
4、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未设区城市按建成区绿地率测试。
计算方法:城市各城区绿地率(%)=(建成区内各城区各类城市绿地面积/城市各城区的建成区面积)×100%
5、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未设区城市按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测试。
计算方法: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人)=建成区内各城区公园绿地总面积/建城区内各城区人口
6、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是对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计算覆盖居住用地的百分比(%);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对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按照300米的服务半径计算。
计算方法: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居住用地总面积)×100%
7、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新建、改建居住区应为2002年(含2002年)以后建成或改造的居住区(小区)。
计算方法: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绿地达标的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面积/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总面积)×100%
8、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防护绿地规划面积应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的现状建成区内的防护绿地面积,已建成防护绿地面积应以现状建成区内的防护绿地面积为准。
计算方法: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已建成的城市防护绿地面积/城市防护绿地规划总面积)×100%
9、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计算方法: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生产绿地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10、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绿地达标的城市道路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3.1.2中对道路绿地率的要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12米的城市道路(支路)和历史文化街区道路可不计入评统计范围。
计算方法: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绿地达标的城市道路长度/城市道路总长度) ×100%
11、河道绿化普及率
计算方法:河道绿化普及率(%)=(单侧绿地宽度大于等于12米的河道滨河绿带长度/河道岸线总长度)×100%
12、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受损弃置地指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并且废弃或不能使用的宕口、露天开采用地、窑坑、塌陷地等。
计算方法: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经过生态与景观恢复的受损弃置地面积/受损弃置地总面积)×100%
四、绿地测算基本方法
采用空间分辨率大于1米的遥感影像数据对城市绿地进行测算,测算基本方法如下:
1、带状绿地最小测算面积为0.01公顷,块状绿地面积最小测算面积为0.02公顷。
2、公园面积严格按照《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关于绿化占地比例≥65%的规定进行计算,符合规定的公园面积全部计入公园绿地面积,不符合规定的公园按照实际绿化面积计入公园绿地面积。未建成的公园不得计入公园绿地面积,可按实际绿化情况计入其他类型绿地的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
3、为加强对城市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兼顾不同城市自然地貌的客观现状,城市建成区内的水面在特定条件下可纳入绿地范畴,具体按以下几种情况统计:
(1)公园内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园内用地比例要求(绿化用地比例≥65%)的水面,水面全部计入公园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
(2)城市内部河流,沿岸(单岸)绿化带宽度<30米,水面不计入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
(3)城市内部河流,沿岸(单岸)种植植物形成宽度≥30米的滨水公园绿地,水面面积≤滨水绿地面积的50%,水面全部计入公园绿地面积,不计入绿化覆盖面积;水面面积>滨水绿地面积的50%,水面按滨水绿地面积的50%计入公园绿地面积,不计入绿化覆盖面积。
(4)城市内部湖泊,沿岸种植植物形成1000平方米以上的滨水公园绿地,水面面积≤滨水绿地面积的50%,水面全部计入公园绿地面积,不计入绿化覆盖面积;水面面积>滨水绿地面积的50%,水面按滨水绿地面积的50%计入公园绿地面积,不计入绿化覆盖面积。
4、道路绿化指标的计算以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现状绿地面积为准。
5、公园以外的各类运动场地,不计入绿地率,按照实际绿化情况计入绿化覆盖率。高尔夫球场除外,既不计入绿地率,也不计入绿化覆盖率。
6、立体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按照植被垂直投影面积计入绿化覆盖率。
7、对于遥感影像中被遮挡的绿地,经现场核实补测后计入相应类型绿地的面积,并注明实际情况。
五、遥感测试成果
1、遥感测试技术报告
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基本情况
(2)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技术与方法
(3)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指标测算与分析
(4)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结论
2、遥感测试成果图件
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卫星遥感影像图
(2)城市建成区绿地现状图
(3)城市建成区现状各类绿地分布图
六、联系方式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园林绿化处
联 系 人:孙晓春
电 话:010-58934023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信息处
联 系 人:林俞先
电 话:010-58934562
传 真:010-58933827
电子邮箱:knight.beijin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