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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29:12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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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全市双拥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全国和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乡(镇)是双拥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德阳“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德阳”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德阳“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经过评选程序命名的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所命名乡(镇)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乡(镇)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水平全面提高,推动经济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的命名范围是:各县(市、区)所辖的乡(镇)。

第六条 命名表彰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应严格遵循标准,保证质量,实行动态管理,梯次发展。

第七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评选表彰总数控制在全市乡(镇)总数的10%以内。双拥模范乡(镇)每次评选的实际名额,原则上以上届命名表彰的名额为基数,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市创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第八条 对在双拥模范乡(镇)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双拥模范乡(镇)的标准

第九条 命名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具体的实施规划、完善的保障措施。基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健全,成员随缺随补,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等例会制度完善、落实经常,组织、协调和指导双拥工作的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双拥工作办公室有办公场地,有专(兼)职人员,有经费保障。乡镇、社区、村、组建有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形成服务网络。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政治教育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途径和手段,积极组织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双拥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好“双拥周”“双拥月”活动,主要领导带头参与教育。主要口岸、道路等公共场所有固定规范醒目的国防、双拥宣传标志牌。中小学开设国防教育课。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十二五”发展规划。积极支持部队建设,主动为驻军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医院、车站等公共服务机构设有优先服务窗口,交通、旅游等服务行业有优惠政策,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办实事成效显著。大力支持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实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成效显著。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技术拥军,协助军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积极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优惠政策配套,优质服务到位。拥军机制建立,支前保障有力。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驻地军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保持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军队优势,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好扶贫帮困、助学兴教和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帮助地方完成好军训任务。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发展中发挥突击队作用。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军人优待优抚办法》和《德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转业军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安置以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得到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医疗、住房等保障落实到位,保证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重视对零散烈士建筑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的维护管理。完成征兵任务,确保兵员数量、质量,无责任退兵。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双拥活动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积极开展活动进社区、学校、机关、连队、行业、企事业单位,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健全各项制度,定期对双拥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相关资料完备,实现双拥工作社会化、制度化、经常化。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把道德建设作为军民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创建文明乡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活动。驻军单位与驻地单位结成共建对子,相互支持、共谋发展,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开展军(警)民联防、共建平安活动,当地社会稳定、治安良好。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地方、驻军领导互相尊重、互相走访、互通情况。出现军民纠纷,军地领导能及时出面解决,措施有力,处理迅速,善后工作及时,无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评选:

(一)双拥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人员、经费、办公地点不落实;

(二)未形成配套的双拥政策规定,未将双拥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和干部考核内容;

(三)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问题突出;

(四)退役士兵、士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军队离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

(五)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待遇未落实或未达到规定标准;

(六)享受优抚抚恤定补范围标准不公开、不透明;

(七)军民共建活动成效不明显;

(八)发生重大军地、军民纠纷,在市双拥办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造成较大影响。

第三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由市委、市政府和德阳军分区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每四年命名表彰一次。

第十三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每次命名表彰由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择优推荐。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并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均有资格被推荐。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双拥办公室申报(推荐)市级双拥模范乡(镇)前,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初查。通过听取汇报、集体座谈、实地了解、软件核阅等方式,提出参评意见。对拟推荐命名对象应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 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前,应征求当地驻军、基层群众的意见,并附上主要事迹材料。

第十六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在各县(市、区)按条件、标准进行自查、考评的基础上,经县(市、区)委、政府、人武部审核确定,由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市双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推荐的双拥模范乡(镇)进行考评验收,提出初选名单,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重大异议的报请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予以命名表彰,对有重大异议的,组织实地核查,一经查实即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命名表彰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授予奖牌,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应以命名表彰为新的起点,按照“巩固、发展、创新、提高”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九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获得命名后,每年要向市双拥办报送1篇双拥工作调研(经验)文章,每年底应将本年度双拥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要点报市双拥办,作为年度检查考评依据。

第二十条 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对辖区内双拥模范乡(镇)的自查管理工作,市双拥办将不定期对全市双拥模范乡(镇)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并报送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下届评选市双拥模范乡(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表彰的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双拥工作无新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由县(市、区)双拥办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乡(镇)出现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民纠纷等突出问题,应在纠正和妥善处理的同时,及时将情况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解决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乡(镇)称号,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双拥模范乡(镇)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届评选资格。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双拥模范乡(镇)评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街道办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德阳市双拥工作先进单位。驻德部队团以下单位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德阳市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德阳市双拥工作先进个人。其命名标准,申报程序、审批权限及命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至颁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发的《德阳市双拥或拥军优属模范乡(镇)命名和拥军优属先进单位表彰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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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参与监督管理,有力地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如非法倒卖房地产、无照和超范围经营房地产、房地产交易合同不规范、房地
产虚假广告时有发生、房地产租赁经营中税费流失等。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参与监督管理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参与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是:
1、参与制订房地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
2、对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办理其登记注册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3、对集中交易的房地产市场进行登记注册,颁发《市场登记证》;
4、规范房地产买卖、租赁等经济合同文本,对房地产交易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和鉴证;
5、监督管理房地产广告活动;
6、监督检查房地产市场交易活动,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7、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咨询活动;
8、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对房地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对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核,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严格把关,并建立专项审核制度。
2、对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六个月尚未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3、对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进行居间、行纪及代理等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按《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进行管理。
三、加强房地产买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1、进行房地产买卖,当事人必须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标的物的基本情况、销售价格、付款时间及结算方式、交房期限、维护保养、产权归属、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违约责任及买卖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
加强房地产买卖合同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审查管理和鉴证制度。
2、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关于投资额度等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房地产广告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经营行为的管理,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进行。
四、加强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凡非国家定价出租的各种所有权房屋,其交易行为均应纳入房地产市场管理。
2、从事房屋出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居住用房租赁暂除外),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出租活动。
3、房屋租赁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价格、租赁期限、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等。
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管理,可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登记管理
开办集中交易的房地产市场,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手续,领取《市场登记证》。
六、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房屋出租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对非法倒卖公有房屋牟取非法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款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对在房地产市场中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进行非法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4、认真受理消费者关于商品房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申诉,及时处理消费者协会转来的消费者投诉,对房地产市场中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市场管理机构和落实管理人员,把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中,要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搞好内部协调,并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以切
实达到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目的。




1996年9月1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擅自使用带有“北冰洋”商标瓶子灌装汽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擅自使用带有“北冰洋”商标瓶子灌装汽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5年4月11日《关于擅自使用带有“北冰洋”商标瓶子装汽水是否构成侵犯“北冰洋”商标专用权问题的请示》(京工文字〔1995〕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局来函中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在工商标字〔1995〕第42号文中做了明确的答复,请您局根据此文精神进行处理。
另外,据反映,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带有“北冰洋”商标瓶子是由于商标注册人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拒绝回收空瓶子造成的,请你局尽快调查核实。若北冰洋食品公司已收取了上述瓶子押金而又拒绝回收空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处理。



199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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