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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05:50  浏览:8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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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农村建房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这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富裕起来的一个必然趋势,是一件好事。但是,有不少地方对农村建房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农村建房和兴办社队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相当严重。这种情况如果任其
发展下去,将会招致严重后果。对此,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一、要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反复说明在我国节约用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我们国家地域虽然辽阔,可是耕地很少,随着人口的增长,地少人多的矛盾将越来越尖税。如果我们在用地上失去控制,不仅会影响当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而且会带来长期的难以弥补的灾难性后果,贻害子孙后代。各级政府对这一事关人民长远利益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要教育农村干部、社员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决不允许任何个人和单
位乱占滥用耕地。
二、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农村社队要因地制宜,搞好建房规划,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为了节约用地,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建筑形式,在山区建房要依山就势,黄土高原可提倡修建窑洞,在大城市效区和人多地少的地
区应提倡盖点楼房。有的社队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动用耕地建房时,要经过批准。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地政府按实际情况制订。
三,必须重申,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有些人把责任田、包产田,误以为个人所有,随意占用,这是不对的。


四、要逐步改革农房建筑材料,减少打坯、烧砖、取土用地。目前,粘土砖还是建房的主要材料,但烧砖耗能大,毁田多,应当逐步改革。有些地方,可以采用夯土、石头、荆笆作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工业废料制作硅酸盐砖、炉渣砖和混凝土空心小砌块。
五、各级政府对农民建房和社队企业占地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任意侵占耕地建房、不经批准强行占地以及建房占地过多的,要严肃处理。对社队企业占而不用的土地,要责令退出。
目前,国家农委和国家建委正在组织力量对农村建房用地的有关政策和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各地政府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情况、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向他们反映,以便汇总研究,制定出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



198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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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第45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第45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运发〔2013〕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第45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交通运输部
2013年3月11日






文档附件:

1.附件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303/P020130313579209751828.doc
2.附件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303/P020130313579209811851.doc

3.附件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303/P020130313579209731831.doc


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8年4月7日,铁道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等各种经济实体(独资或控股)的产权管理和财会管理,促使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公司)健康发展,维护铁路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出资单位)用其所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通过投资、出租、出借或无偿划拨方式兴办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兴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类企业。
第三条 出资单位要与企业建立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以章程、经营责任书、出资单位正式文件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益。
第四条 出资单位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承担财产责任,即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 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单位承担义务、责任并上交投资回报。

二、产权管理
第六条 出资单位必须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清办〔1997〕19号)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统发〔1997〕135号)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手续。对过去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要认真进行清理,补办申报审批手续;对已兴办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应按铁道部《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铁财〔1997〕79号)办理。
第七条 对投入企业的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出资单位投入的资本金;企业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依据。
第八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九条 企业凡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同意的,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
第十条 出资单位应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规范的投资回报制度,并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规定向出资单位报送财务报告,出资单位要利用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信息,跟踪其资金运作和资产使用过程,强化国有资产的经营监管。对于经营管理不善的,要进行整顿清理;资不抵债的,则应依法申请破产。

三、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经营业务的性质和范围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并且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切实搞好各项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出资单位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应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按照处理独立企业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一、由出资单位划出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方面的开支,应全部由企业负担。企业归还的垫支费用,出资单位应冲减相应的支出费用等。
二、出资单位向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其出售价格可以按评估价格,也可以按不低于同类同质资产价格作价。出售价格一般应在交付该项资产或签订合同时一次全部收取;分期付款的,应在交付资产或签订合同时收取不低于全部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收取最后一次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出资单位向企业提供的水、电以及其他劳务,一律按规定收费;提供的各项实物存货,一律按质论价,收取价款。不得故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无偿向企业提供劳务、存货。
四、出资单位从企业购入产品或接受劳务,必须按规定进行计价结算,不得故意按高于市场价格的数额支付价款和费用。
五、出资单位向企业提供产品,必须如实计价结算,作销售处理,收取合理利润(合理利润按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利润率计算)。
六、出资单位委托企业经销产品,要计算合理的产品销售利润率,只能按规定留给企业合理的销售差价,不得故意压低等级和按拨交价格转移销售收入。
七、出资单位经销企业委托代销的产品,必须按规定收取合理的购销差价。
八、出资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业务,必须按规定计算、收取加工费用,相互之间不得用提高或压低价格和费用的手段,非法转移成本和利润。
九、出资单位向企业提供的借款,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并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十、企业租用出资单位资产,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按期收取租赁费。租赁费参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租赁资产年折旧额+租赁资产总额×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年租赁费=------------------------
1-流转税税率-流转税税率×流转税附加率
其中: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总资产报酬率=---------×100%
企业平均资产总额
流转税附加率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之和。
第十四条 出资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企业提供任何抵押担保,必须担保的报部审批。对已提供抵押担保的,应依据本规定终止抵押担保协议或合同;对已造成的抵押担保损失,要督促企业予以赔偿;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抵押担保损失,应比照坏帐损失按规定的鉴定审批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包括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项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和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财务收支各个环节的控制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的财会部门要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为各方面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严密的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设帐户,企业内部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企业的名义另外开设银行帐户;财务部门内部要钱帐分管,银行印鉴与支票要分开单独保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必须由二人以上相互复核;大额资金的调度与使用,须经企业领导集体决定,由企业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付,确保安全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企业对外投资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出资单位或董事会审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已投资项目要做好监管工作,连续三年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低于本企业资金利用率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在企业内部设立会计机构和指定财务负责人;企业领导人负责本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的财会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会计基础工作标准》的要求,建立会计帐簿,审核和填制会计凭证,认真做好各项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财会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违法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向企业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企业领导人要在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法律责任。对严重违法乱纪的收支,财会人员还应当向出资单位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劳务费必须通过工资总额进行核算,并且工资的增长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由效益决定分配。要防止消费基金过多向个人倾斜。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必须遵章守纪,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正确、完整地反映。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部内有关文件凡与本文有抵触的,均以本文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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