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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24:34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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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数量日益增加,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检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严格检验,把住了进口设备的质量关,也为向外商索赔时提供了技
术依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但在工作中发现,国内许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进口合同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基本上是按生产
国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由于外国锅炉、压力容器规范、标准与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规程、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规范、标准整体水平低于我国的规程、标准;有的国家规范、标准虽然整体水平不低于我国的规程和标准,但在某些具体要求上低于我国的规定。由于这
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在我国国内的安全使用。为了严格执行我国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防止质量低劣的锅炉、压力容器进入我国,现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后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国内进口单位不得与未取得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的外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商及其代理商
签定进口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制造厂商未取得我国进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一般应以我国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如果外商以我国规程、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有困难时,可以按下列任意一个国家的规范或标准做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美国规范:ASME第Ⅰ卷《动力锅炉建造规程》;
第Ⅷ卷第一册《压力容器》;
第Ⅷ卷第二册《压力容器——另一规则》。
英国标准: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锅炉规范》;
BS1113《水管蒸汽锅炉规范》;
BS5500《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
德国规范: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
TRB《压力容器技术规程》;
AD《压力容器规范》。
日本标准:JLS B8270《压力容器》(基础标准);
JLS B8271~B8285压力容器单项标准。
法国规范:CODAP《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建造规范》。

其他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规范、标准原则上不予认可,除非事先经劳动部批准。
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否则在设备到达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程、标准进行。
未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进入我国口岸。
四、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如以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外国规范、标准作为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时,设备的安全质量除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外,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锅炉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锅炉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主要受压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书、焊后热处理报告书和水压试验合格证);
4.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3.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二、在锅炉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
1.制造厂名称;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4.额定蒸汽压力(出水压力);
5.额定蒸汽温度(出水温度);
6.锅炉出厂编号;
7.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
三、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四、结构的基本要求:
1.卧式锅壳锅炉的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m,如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其计算长度应不超过3m。
2.锅筒、炉胆、回燃室及集箱上的纵向和环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下脚圈拼接焊缝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且不得采用十字接头(不等厚筒体除外)。
卧式内燃锅壳锅炉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的连接处,不得采用T型接头连接。对于卧式锅壳锅炉,任何情况下,管板与炉胆、管板与锅壳不得采用搭接接头连接。
3.凡能引起锅筒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如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壁或集箱壁处应加保护套管。对于额定蒸汽压力≤1.0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锅炉,给水管穿过锅筒壁处可不加保护套管。
4.排污阀与排污管推荐采用法兰连接,排污管与锅筒、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五、焊接与探伤的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和T型焊接接头,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等危险性缺陷。
2.管板与锅壳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管板与炉胆、回燃室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应进行50%的超声波探伤。
3.额定蒸汽压力≥3.8MPa锅炉的集中下降管与锅筒、集箱连接的角接接头应进行100%超声波或射线探伤。
六、安全附件及仪表的要求:
1.蒸汽锅炉采用的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结构。
2.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的短管连接,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3.每台蒸汽锅炉的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装置的锅炉;
(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的锅炉。
4.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应有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6t/h的锅炉应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
5.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6.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的热水锅炉,应有超温报警装置。
七、锅炉上所有计算书中的量钢以及锅炉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量单位。若采用非国际计量单位进行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备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附件2: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的压力容器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2.主要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金属材料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书、热处理报告书、压力试验报告书及气密性试验报告书等);
5.压力容器顺竣工图样。
二、进口的压力容器应在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应包括:
1.制造厂名;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介质;
4.设计温度;
5.设计压力;
6.最高使用压力;
7.产品出厂编号;
8.制造日期。
三、设计要求:
1.常温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时的混合液化石油气成份的实际饱和蒸汽压力确定,并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液化石油气的限定成份和对应的工作压力。
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的角焊缝结构以及筒体与封头的连接接头型式不得采用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规定不允许采用的接头型式。
3.压力容器的筒体与筒体、筒体与封头之间的连接以及封头的拼接不允许采用搭接结构,也不允许存在十字焊缝。
4.球形压力容器应在上、下极带上各设置一个人孔。
5.快开门(盖)式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四、压力容器用钢的要求:
1.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析)不应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使用单位应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同意,并在设备进关时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2.压力容器用钢材的冲击韧性值应符合我国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3.采用焊接钢管作为压力容器的壳体,事先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同意。
4.沸腾钢只允许用于使用压力不过0.6MPa、使用温度为0~250℃、壁厚不超过12mm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五、工艺的要求:
常温下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以及贮存能导致应力腐蚀的其他介质的压力容器,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六、检验的要求
1.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数量应符合我国的《容规》和GB150的规定。
2.压力容器的筒体和封头的焊接接头应按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检测的比例为不低于每条焊缝长度的20%,但对所有焊缝的T型连接部位,开孔区域内(开孔周围三倍壁厚内)的焊缝,拼接封头的对接接头,公称直径大于250mm接管的对接接头以及焊缝系数为1的所
有对接接头必须进行无损检测。(对于无法进行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最后焊接的一条环焊缝可不进行无损检测,但工艺应保证其质量)。不允许采用降低焊接系数而不进行无损检测。
3.当压力容器壁厚≤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对于采用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的钢材且筒体厚度大于20mm的压力容器,焊接接头除用射线检测外,还应增加不少于焊缝长度20%的超声波检测。
当压力容器壁厚大于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进行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当采用一种方法对焊缝全长进行检测后,另一种方法的检测率不少于焊缝全长的20%。
4.压力容器的压力试验报告应记载试验压力、试验介质、介质温度、保压时间和试验结果。试验报告随同设备同时交给客户。
对于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钢材所制的压力容器,压力试验后应对压力容器表现进行无损检测抽查,且不应存在裂纹。
七、压力容器计算书中的量纲以及压力容器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量单位。若采用非国际计量单位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备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19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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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05-02-01)


各保险公司:
为确保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等法规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认真编报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偿付能力报告应以单个公司报表而不是合并报表为基础进行编报,即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权益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反映,并按规定进行认可。
三、根据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5号及相关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的规定,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表样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一)认可资产表的变化
1.账面余额,指扣除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减值准备)之前各项目在账簿上的余额。账面价值,指各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填列其账面净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之后的金额)。
2.“存款”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存放在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登记结算公司的货币资金。本项目不包括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在“其他投资资产”项目中反映。
3.“待回购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正回购方)根据买断式回购协议将来要从逆回购方买回的证券。
4.“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和买断式逆回购确认的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证券款。保险公司进行买断式逆回购购入的待返售证券应按证券类别分别在“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企业债券”等项目中反映。
5.“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对外拆出的资金。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等有关规定,且拆借对手为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外汇拆出资金为认可资产,其他拆出资金为非认可资产。
6.“应收股利”项目,反映已宣告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
7.“存出保证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
8.“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该项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评估增值余额。如果评估增值余额小于零,应当将其“账面余额”计为零,“非认可价值”等于评估增值余额的绝对值,“认可价值”等于“账面余额”减去“非认可价值”。
9.删去原认可资产表的第1.1行“其中:资本保证金”项目和第12行“融资资产风险扣减”项目。
(二)认可负债表的变化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为报告期末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中,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产险(包括短期产险和长期产险)、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计提各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投资连结保险的单位准备金应并入“独立账户负债”项目反映。
2.“卖出回购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正回购和买断式正回购确认的卖出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款。
3.“应付返售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逆回购方)根据买断式回购协议将来要返售给正回购方的证券。
4.“应付次级债”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中确认为认可负债的部分。
四、偿付能力报表附注包括:
(一)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依据和编报基础;
(二)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三)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5号和问题解答第2号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报表附注;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投资资产中各类债权资产的明细和其他投资资产的明细;
若认可负债表中所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小于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责任准备金,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差异金额和具体原因。
五、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编报规则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中的格式和要求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不得更改明细表的格式、内容和内设的公式。偿付能力报告中必须包括所有要求的明细表(目录见附件三)。如果报告期内没有某张明细表所反映的业务,则在该明细表的数据空格中填“0”。
六、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以前年度数据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5号及其实务指南、问题解答第2号等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的期初比较数据编报确有困难的,可不列报期初比较数据。
七、财产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
八、各公司应在2005年4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偿付能力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偿付能力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中可以不包括明细表;
(三)所有偿付能力报表(包括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明细表等)和监管指标报表的EXCEL格式文件(报表表样可从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九、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也应报送偿付能力报告,但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十、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编报集团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报告,不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十一、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计提责任准备金,编制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十二、关于偿付能力报告的其他编报要求,适用《关于做好200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3〕40号)的有关规定。
十三、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联系人:郭菁、栗利玲,联系电话:010-66506115。

附件:http://www.circ.gov.cn/notes/asp/file/109.doc

关于自来水厂排放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26号




关于自来水厂排放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自来水厂底泥排污核算问题的请示》(川环〔2004〕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自来水厂在制取生产过程中,将所产生的泥渣、废水排入外部水体,而泥渣、废水中含有导致水污染的物质,因此可以确认自来水厂为排污单位。

  自来水厂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制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底泥,其污水排放口应进行规范化整治,并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

  自来水厂如拒绝申报,又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环保部门应按照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规定,直接以成品水量为基数,将原水中污染物总量扣除成品水中污染物总量和以固体废弃物形式贮存或者处置的污染物总量,按照差额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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