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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9:27  浏览:8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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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04〕169号


  自2003年3月第一批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正式启动后,各示范区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为促进全国示范区工作的开展,发现和解决示范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的要求,决定对第一批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卫生厅根据《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附后)要求,组织对本省示范区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2004年5月底前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二、卫生部将于2004年6月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省示范区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和人员将另行通知。

  三、卫生部将对本次督导考评结果予以通报。根据吴仪副总理关于示范区工作不搞终身制的指示,对督导考评结果总体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三个月后进行复核,对仍不合格者,将取消示范区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陈清峰  王冬梅

  联系电话:83157908 83157864

  附件: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



一、目的

为促进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督促《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中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发现和解决示范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保证工作进度,特制定本督导考评方案。

二、督导考评内容

按照《指导方案》的要求,示范区建设周期为3年。本次活动主要针对示范区启动第一年的工作进行督导考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线调查:描述与分析本示范区艾滋病的基本流行状况和相关的危险因素。

2、实施计划:根据当地艾滋病流行病学特点确定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制定出相应的实施计划或方案。

3、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政府和有关部门为示范区工作所落实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开展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4、政府各部门协调与配合:了解政府各部门在示范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情况。

5、检测咨询服务:了解示范区提供检测咨询服务的能力。

6、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了解治疗工作体系的建立、责任的落实、规范化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工作开展情况。

7、健康教育及大众参与:了解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

8、综合关怀支持:对感染者、病人、以及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家庭进行关怀支持的情况。

9、预防艾滋病传播干预活动:了解根据当地的流行特点,开展安全用血、降低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对暗娼、静脉吸毒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进行行为干预工作的情况。

10、项目管理:项目经费和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有关文件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建档规范管理和上报。

三、组织与实施

省级自查:在国家级督导考评实施前,各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应按照本方案组织对本省各示范区工作进行自查。各省自查工作应于2004年5月25日前完成,自查结果(包括自查工作报告,每个示范区的附表1及附表2)于5月28日前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国家级抽查督导:卫生部负责组织本次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级抽查督导时间为2004年5月28日—6月10日之间。本次国家级督导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根据示范区感染者数量、工作重点、专家组对示范区工作进展评价来确定。卫生部将对本次督导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本次国家级督导共抽查15个县,分5组进行,每组分别由组长1人、成员2人和协调员1人组成。组长由卫生部或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有关领导担任,成员为艾滋病预防和治疗专家,国家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督导组协调员。每组督导时间为7-8天。

(一)现场督导工作步骤

1、检查基线调查材料和结果,分析基线调查和示范区艾滋病防治实施方案的质量;

2、收集项目实施一年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信息,每位督导成员完成现场督导考评表(附表1);

3、督导考评小组成员讨论,整理督导考评意见,完成现场督导考评报告表(附表2);

4、撰写督导考评的现场反馈报告;

5、向督导单位现场反馈督导考评结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与当地项目相关人员座谈,听取地方对督导考评现场反馈的意见;

7、撰写书面督导考评报告上报国家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二)收集信息的方法

1、听取当地示范区工作情况汇报并讨论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2、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记录、照片、报表等);

3、现场考察/观察;

4、艾滋病实验室检测、抗病毒治疗、VCT等技术抽查;

5、与各类人群的小组访谈及随机个人访谈。

(三)收集信息的对象:

1、示范区主要负责人1名:县政府分管领导;

2、主要执行人员4名以上:包括项目负责人,医疗服务人员、预防人员、实验室人员;

3、了解示范区工作的知情人士3名以上:根据项目涉及的部门而定,如关怀工作可考虑民政、扶贫、农业的干部,针对吸毒可考虑禁毒民警,性传播干预可考虑治安、派出所民警、文化部门的干部,针对青少年可考虑教育部门的干部、学校老师等;

4、示范区受益人5名以上: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主要目标人群而定;

5、熟悉示范区受益人的知情人各3名以上: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主要目标人群而定,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吸毒者的亲属,娱乐服务场所老板等。

四、督导与考评的判定标准

根据以下标准判定各项工作是否合格。总体上7项合格即为总体合格,达不到7项合格为总体不合格。

1、 基线调查:内容和结果达到下述要求5条者为合格。

1) 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状况的描述;

2) 对当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年龄、性别和职业等分布的描述;

3) 对当地高危人群的种类、特征、数量、分布的定性或定量描述;

4) 对当地高危行为的种类、特征、数量、分布的定性或定量描述;

5) 当地普通群众的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6) 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7)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2、 实施计划:达到下述要求2条者为合格。

1) 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2) 根据基线调查结果确定当地艾滋病防治的优先领域。

3、 示范区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达到下述要求4条者为合格。

1) 政府发文部署综合示范区工作;

2) 建立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并落实工作人员;

3) 定期召开示范区工作会议,有相关会议记录或决议;

4) 调整、充实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5) 根据实施方案对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有培训记录。

4、 政府各部门协调与配合:达到下述要求1条者为合格。

1) 各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有部门协调事件/会议记录;

2) 相关部门协调,成功解决重大防治问题的实例。

5、 检测咨询服务:下述要求达到2条者为合格。

1) 建立初筛实验室,按照检测规范开展工作;

2) 对被检测者进行检测前后咨询,有咨询记录;

3) 现场抽查3-5名从事检测咨询的工作人员,达到合格的知识和技能。

6、 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达到下述要求2条者为合格。

1) 建立了抗病毒治疗药品分发的县、乡、村三级工作体系和责任制,有文件或工作部署记录;

2) 按照实施方案完成规范化抗病毒治疗的数量和比例;

3) 按照实施方案对病人进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7、 健康教育活动及大众参与:达到下述要求2条者为合格。

1)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于宣传对象、活动形式、内容、频度、参加人次等记录,有宣传品实物和音像资料;

2) 按实施方案开展学校艾滋病教育,有课程表和教案。

8、 综合关怀支持活动:达到下述要求5条者为合格。

1)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支持模式,如建立感染者活动场所温馨家园等;

2) 组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和互助活动,有实例;

3) 为生活困难的感染者/病人提供救助,有记录和实例;

4) 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艾滋病孤儿提供上学和生活支持,有记录和实例;

5) 为临终病人提供临终关怀和支持,有记录和实例;

6) 为感染者/病人开展咨询和心理支持活动,有记录;

7) 感染者/病人对社会环境改善的感受,有记录。

9、 预防艾滋病传播干预活动:根据实施方案,至少达到3条要求者为合格。

1) 根据《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保证安全用血的措施,有政策的出台和执法记录;

2) 按照实施方案,对感染艾滋病病毒孕妇实施降低母婴传播的措施,有记录;

3)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针对卖淫妇女的外展综合服务,如发放宣传资料、推广安全套等,有记录和实物;

4)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针对吸毒人群的干预活动,如宣传教育和针具交换,有记录和实物;

5)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有文件出台和工作记录;

6) 按照实施方案,对已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进行咨询指导,提供安全套防止HIV的进一步传播,有记录和实例。

10、项目管理:达到下述要求4条者为合格。

1) 落实配套经费到位;

2) 项目经费专账管理;

3) 项目经费和设备不挪作他用;

4) 示范区有关各种文件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建档规范化管理;

5) 按期高质量上报报表和阶段工作报告;

6) 定期分析项目实施情况,能及时发现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并加以解决。

11、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各省可参照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印发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督导评价方案(试行)》附件2(群众艾滋病防治知识调查问卷)、附件3(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调查问卷)、附件4(惩教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问卷),结合自查工作实际需要,对示范区相应人群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调查情况及结果请一并纳入自查报告。



附表1 艾滋病综合防治项目现场督导考评表

附表2 艾滋病综合防治项目现场督导考评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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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市发展计划委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市发展计划委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管理,满足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的配套使用与发展需求,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
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有线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保证广大用户收视、收听的需求和美化城市居住生活环境,加强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可兼容并替代原“共用天线”)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是指:住宅建筑内有线广播电视所用的电缆暗管、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终端盒以及建设规划红线以内有线广播电视光缆电缆所用的光端机站、地下管道、人(手)孔等。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应按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站,改建、扩建的住宅区也应根据规划的要求安排有线广播电视的配套设施。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并配合有线广播电视线路工程的正常施工。
第五条 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建设立项报告中应按照《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设计规定》(以下简称“设计规定”)的配套设施计算投资费用。北京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配合建设单位对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进行规划设计。
第六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具有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 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必须把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施工纳入监管范围,进行监理、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经建设单位对建筑结构施工验收合格后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有线广播电视线路设备的安装。线路设备安装工程经北京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竣工档案移交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有
线广播电视的入网手续。
第十条 每套住宅应最少设计一个有线广播电视的终端,高标准住宅可按实际需求对终端数进行设计安排。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均按本规定监督实施。本规定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原《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电视设施规划设计暂行规定》(1995首规办规字第311号)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住宅区有线广播电视支线管道
第四章 住宅建筑暗管系统
附录一 光端机站设备间参考图
附录二 电缆管道与其它建筑物或管线的间距规定
附录三 名词解释
附录四 编写说明
附录五 住宅建筑暗管系统组织方式举例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适应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美化城市居住生活环境,保证广大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加强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有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设计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地区连接北京有线广播电视网的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配套基础设施(以下称“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管理。公共建筑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 本规定中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是指:住宅区规划用地红线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所用地下管道,外线引入的人(手)孔、住宅建筑内暗管系统、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终端盒、光端机站等及系统供电和接地设施。
1.0.4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所选用的器材应是由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鉴定的定型合格产品,未经鉴定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5 本规定按照《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总体规划》、《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工程技术方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未包括部分,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0.6 本规定解释权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第二章 一般要求
2.0.1 新建住宅区内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络和光端机的配置按照《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工程技术方案》的规定,以每500户—1000户为一个分配网组团与光端机相连接的规划进行设计。并应满足住宅区建设终期规划的户数要求。
2.0.2 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应按照有线广播电视网线路设计组建住宅建筑内暗管系统和住宅区地下支干线管道。支干线管道应与有线广播电视光端机站及光缆网管道连通。
2.0.3 住宅建筑内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的输出口应通入每套住房,终端盒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住房结构和需求进行设计安排。
2.0.4 有线广播电视的终端盒应设置在每套住宅的起居室或卧室。
2.0.5 光端机安装处应设光端机站,为保障其附属设备的安排和维护的要求其占地应不小于2×2平方米。机站位置应尽可能设在本机站覆盖的住宅区分配网组团中心,并宜建在建筑首层(或地下室一层)以利于电信号的分配和管线安排。光端机站室内设备间参考图见附录一。

2.0.6 在设计和施工中有线广播电视专用线路管道和暗管系统应满足有线广播电视电缆、光缆对于屏蔽、弯曲半径、防机械损伤、防水、防潮、防火、防雷等方面的要求,严格保持与其它建筑设施的间距规定。
2.0.7 住宅建筑的暗管系统在建筑施工中应在布放电缆的暗管内穿放一根直径1.6毫米以上的镀锌钢线,以利安装时的布缆施工。
3.0.8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光端机站和建筑内暗管系统的放大箱,应设有供电装置。光端机站的供电装置应采用(交流220V)专线供电,用电量按2KW计算,放大箱的供电装置宜由(交流220V)专线供电,用电量按0.1KW计算。当分配网采用集中供电方式时放大箱
可不设供电装置。
2.0.9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光端机站应设接地装置,当采用单独接地的方式时,其接地电阻应≤4Ω。如接地装置与本建筑共用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应采用绝缘专线方式,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接地电阻应≤1Ω。
2.1.0 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可以兼容并替代原住宅建筑共用天线系统。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在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光缆网暂不能达到的地区,可以组建本地有线广播电视天线接收系统和前端,其技术标准应满足有关规定,但住宅建筑内暗管系统应依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第三章 住宅区有线广播电视支线管道和光缆管道
3.0.1 住宅区有线广播电视网支干线管道和光缆管道(以下称线缆管道)是住宅区规划范围内用于敷设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支干线电缆和光缆的地下管道,由线缆管道和相应的人(手)孔组成。
3.0.2 住宅区内有线广播电视光缆采用光缆管道的敷设方式时,住宅区引入光缆的地方和引入光端机站的地方应设人(手)孔。
3.0.3 由光端机站引出的支干线电缆应采取管道敷设的方式。引入住宅建筑的支线管道在楼外应设手孔。由此手孔引入住宅建筑内放大箱的管道敷设时,其孔径应不小于40毫米,数量应不少于2条。
3.0.4 室外线缆管道的埋深一般应不小于0.8米。管道可采用钢管、混凝土预制管或硬质PVC管,孔径应不小于80毫米。钢管壁厚大于4毫米,PVC管壁厚应大于4.5毫米,钢管应进行防腐处理。
3.0.5 线缆管道所用人(手)孔定型图及相应的要求,由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提供。
3.0.6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线缆管道与其它管道和建筑物的最小净距按附录二的规定取值。

第四章 住宅建筑暗管系统
4.0.1 住宅建筑的暗管系统由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用户终端盒和电缆暗管等组成。
4.0.2 暗管系统引支干线管道进线口的设置:塔式高层住宅楼,可按一处进线组织暗管系统;多层式住宅楼及板式高层住宅楼可根据线路设计要求按一处以上进线组织暗管系统。
4.0.3 由暗管系统放大箱一分配箱一终端盒的暗管设置应采取短捷的路径,以减少线路损耗。分配箱到每户的终端盒应采用单独的暗管设置,不得与其它住户终端盒相串接。一户内多终端口的设置方式可采用户内分配方式。
4.0.4 暗管系统设置具体要求:
(1)暗管系统直线敷设长度超过30米时,中间应加装过路箱。
(2)暗管必须弯曲敷设时,长度应小于15米,弯曲超过两次时,中间应加装过路箱。
(3)暗管敷设时不得有小于90°的弯角,弯曲半径应大于管径的6倍。
(4)设计时只敷设一条“75—5”型电缆的暗管应采用内径≥20毫米的钢管,设计敷设其它型号电缆或两条以上电缆时,暗管内孔截面积的利用率应不大于40%。
(5)有线广播电视线路的暗管系统应全部采用钢管,与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终端盒的连接采用焊接方式,并应与接地系统相连。
4.0.5 跨越建筑物伸缩或沉降缝的暗管,在其两侧墙上均应安装过路箱,两箱之间有管道相通。
4.0.6 暗管系统所有放大箱、分配箱均应设在住宅建筑内的公用部分,箱门开启后便于维修操作。
4.0.7 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终端盒应采用嵌装于墙壁或明装于弱电竖井内的安装方式,其规格见表一。
表一:
----------------------------
| 名称 | 箱体尺寸mm长、宽、深 |
|----|---------------------|
| 放大箱| 600×400×160 |
|----|---------------------|
| 分配箱| 300×400×160 |
|----|---------------------|
| 过路箱| 260×260×120(户分配箱) |
|----|---------------------|
| 终端盒| 75×75×60 |
----------------------------
4.0.8 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户分配箱)安装高度一般底边距地不低于300毫米。
4.0.9 终端盒安装高度底边距地300毫米。
4.10 暗管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应符合表二。
表二:
----------------------------
| 其它管线 | | | | |
| | 电力 | 给水 | 热力 | 煤气 |
| 相互关系 | | | | |
|------|----|----|----|----|
| 水平距mm| 150| 150| 300| 300|
|------|----|----|----|----|
| 交叉距mm| 50*| 20 | 300| 20 |
----------------------------
注:*项为当双方均有护管保护时,可不受此间
距限制。
主编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附录一:光端机站设备间参考图缆线入口
(略)

附录二:有线广播电视地下电(光)缆管道与其它建筑物或管线的间距规定

---------------------------------------------------
| 其它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 | 平行净距(m) | 交叉净距(m) |
|-----------------------------|---------|---------|
| |直径≤300mm |0.5 |0.15 |
|------------|----------------|---------|---------|
|给水管 |300mm——500mm |1.0 |0.15 |
|------------|----------------|---------|---------|
| |直径>500mm |1.5 |0.15 |
|-----------------------------|---------|---------|
|排水管 |1.0 |0.15 |
|-----------------------------|---------|---------|
|热力管 |1.0 |0.25 |
|-----------------------------|---------|---------|
| |压力≤300kpa |1 |0.3 |
|煤气管或天然气管 |----------------|---------|---------|
| |300kpa<压力<800kpa|2 |0.3 |
|------------|----------------|---------|---------|
| |电压<35KV |0.50 |0.50 |
|电力电缆 |----------------|---------|---------|
| |电压>35KV |2.00 |0.50 |
|-----------------------------|---------|---------|
|发电厂或变电站 |200 | |
|-----------------------------|---------|---------|
|高压杆塔 |50 | |
|-----------------------------|---------|---------|
|通信电缆 |0.1 |0.1 |
|-----------------------------|---------|---------|

|绿化 |乔木 |1.5 | |
|------------|----------------|---------|---------|
|绿化 |灌木 |1.0 | |
|------------|----------------|---------|---------|
|保护地线 |土壤电阻率ρ≤100Ω·m |10 | |
|------------|----------------|---------|---------|
| |土壤电阻率ρ≤500Ω·m |15 | |
|-----------------------------|---------|---------|
|地上杆柱 |0.5——1.0 | |
|-----------------------------|---------|---------|
|马路边石 |1.0 | |
|-----------------------------|---------|---------|
|电车轨侧 |2.0 | |
|-----------------------------|---------|---------|
|房屋建筑红线(或基础) |1.5 | |
---------------------------------------------------

附录三:名词解释
一、共用天线系统——原住宅建筑中接收当地开路广播电视节目并分配给本建筑用户收视的系统,包括接收天线、前端箱和分配网等。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是由光缆网——电缆网组成全市性多节目、多功能的有线广播电视网,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兼容并替代共用天线系统的功能。
二、分配网组团——即指光缆信号到达住宅区后由光端机转换为电信号,此电信号一般只供给500户用户最多不多于1000户。这是从有线电视传输技术指标及回传功能为要求的组合方式。
三、光端机、光端机站——是指将光——电信号进行相互转换的设备,配以供电和其它设备组成光端机站。
四、放大箱——主要用于设置信号放大器、分支器、分配器,并设220V交流电源,当系统采用内供电方式(集中供电方式)时,可不用再设供电系统。
五、分配箱——是住宅建筑暗管系统中用于设置分支器、分配器的箱体。
六、过路盒——是暗管系统的设置中直线超过30m,弯曲超过两次,为施工提供方便的暗盒,也可以做为用户室内多端口设置的再分配设施。
七、终端盒——又称系统输出口,是指用户电器(如电视机、收音机等)与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连结的设备盒。

附录四:编写说明
本规定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与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现在北京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已采用光缆——电缆网传输方式在北京市进行大规模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现网络不仅可以兼容并替代原共用天线系统,考虑到现行技术和未来的发展,其技术标准和传输方式也有较大改进。根据《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工程技术方案》和原广电部
、建设部有关标准,本规定对现住宅区和住宅建筑中有线广播电视网的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作了明确规定。
本规定有以下几点原则:
一、在住宅小区内提出了光缆网——光端机站——电缆网进建筑物的地下管道工程模式。
二、有线广播电视网在新建建筑中提出了“自下而上”和“一户一线”的暗管系统设计要求。
三、对线缆管道、暗管、暗箱等提出了明确的器材要求和安装尺寸。
四、《规定》反映了有线广播电视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前瞻性和重要性。
本《规定》在编写过程中得到北京地区许多设计院、施工单位和市各委办部门专家的指导和支持,并参加了审查工作,在此谨示感谢。
本《规定》的具体技术问题由编写单位解释。




2000年10月1日

河北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调动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颁发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留成范围和留成比例在保证完成国家调拨任务和按计划供应本地市场的前提下,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供应出口的中央部管商品和地方管理商品,以上年的外留实际收购额为基数,增长的部分,实行外汇留成。
1、中央部管商品,超过基数供应出口部分的外汇收入,留成百分之二十,其中除分给中央主管部和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各三分之一外,其余三分之一另作为基数,省主管部门和地区(包括市、县)或省辖市各分百分之二十五,所余的百分之五十留省集中使用。省主管部门分得的
外汇,属于出口工业品所得的部分,分给生产部门百分之七十,分给分配部门百分之三十;属于出口农副土特产品所得的部分,分给生产部门百分之三十,分给分配部门百分之七十。
2、地方管理的商品,超过基数供应出口部分的外汇收入,留成百分之四十。以这百分之四十为基数,省里留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五十,省主管部门、地区(包括市、县)或省辖市和企业各得三分之一。省主管部门分得的外汇,属于出口工业品所得的部分,分给生产部门百分之七
十,分给分配部门百分之三十,属于出口农副土特产品所得的部分,分给生产部门百分之三十,分给分配部门百分之七十。
3、属于外贸以进养出(包括进料加工)的出口商品,按出口净创汇额(即在出口收汇中扣除进口原料、辅料、设备等用汇)计算,留成百分之十五。以这百分之十五为基数,中央部管商品部分,分给中央主管部百分之三十,分给企业百分之二十,省里留百分之二十,省主管局、地区
(包括市、县)或省辖市各得百分之十五;属于地方商品部分分给企业百分之二十,省里留百分之五十,省主管局、地区、(包括市、县)或省辖市各得百分之十五。
4、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工缴费外汇收入,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规定,除了用于支付外商提供设备价款外,留百分之十五给企业,用于进口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支付出国洽谈业务、交流技术、培训人员和业务考察等费用;留百
分之十五给企业所在的地方(如系部属企业,分给地方和主管部门各一半)。留给地方的部分再作为基数,省里留百分之五十,省主管局、地区(包括市、县)或省辖市各得百分之二十五。由于生产方面未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索赔,从企业和主管局留成中支付。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辅
料总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减半留成;不足百分之二十的,不予留成。

5、中小型补偿贸易收入的外汇,在补偿期间,扣除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后,留百分之十五给企业和地方,各半分配;如系部属企业,除规定留给企业的部分外,其余分给主管部门和地方各一半。留给地方的部分外汇,由省集中百分之五十,其余由省主管部门和地区(包括市、县)或
省辖市各得百分之二十五。待补偿期满后,按出口贸易的不同形式计算留成。
以上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按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各地、市应分得的外汇留成额,再参照各地、市出口商品收购增长额,作适当平衡分配。
下列出口商品收汇不实行留成:
(1)粮食、食用油、原油、成品油、煤炭、水泥、原木、钢材、生铁、锌等十个重要统配商品;
(2)经批准进行国内外品种调换,不增加国家外汇收入的出口商品;
(3)为归还借用的外汇贷款和补偿从国外引进设备所提供的出口商品;
(4)已有外汇留成的出口商品;
(5)由外贸负责经营的供应国内市场销售的商品;
(6)没有完成国家调拨任务和供应国内市场任务而增加出口的商品。
二、留成外汇的计算方法
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计算,以当年外贸收购实际增加的有效数量为依据(即按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收购数,包括计划内和经外贸部门批准的超计划完成的部分,扣除上年实际收购额和当年外贸经营的内销部分,扣除出口转内销部分),按单项商品当年出口的平均价格,逐项计算出外汇
金额,再根据留成比例,核定外汇分成数。凡不符合出口规格、质量的产品,外贸公司不予收购,也不能计算外汇留成。
在计算外汇留成时,对原料和加工成品,原则上不得重复计算。原料调入地区的加工品出口,计算出口成品外汇收入留成时,应扣除原料部分。
加工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料、材料、辅料,由外贸进口的部分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按以进养出的留成比例计算。主要由国内有关部门供应,外贸进口只占少部分的,按一般出口商品的留成比例计算。
三、外汇留成的结算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由外贸部统一结算,一年结算一次,于下年一季度内结清。省外贸局统一组织各外贸分公司,在下年二月十五日前,计算出上年外汇留成的结算统计资料,分别报送各总公司;省外贸局二月底前报外贸部。由外贸部办理拨汇。省外贸局根据外贸
部下拨的留成外汇数额,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地区(包括市、县)或省辖市和生产加工企业、供货单位的留成外汇结算事宜。
四、留成外汇的使用
各部门,各地、市、县,各企业的留成外汇,应主要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的生产。
五、本办法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198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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