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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11:14:42  浏览:9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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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卫生部令发布,将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贯彻实施新《办法》,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过渡管理规定

(一)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1、新《办法》实施以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许可证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在产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2、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尚未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产品,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申请换证的产品,在卫生部没有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之前,该产品原卫生许可证视为有效。

3、按规定应当在2002年7月1日以后至2003年1月1日之前提出换证申请的产品,在卫生部没有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之前,该产品原卫生许可证视为有效。

(二)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1、新《办法》实施以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许可证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在产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备案。

2、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产品,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其中申请换证的产品,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作出是否予以备案决定之前,该产品原卫生许可证视为有效。

3、按规定应当在2002年7月1日以后至2003年1月1日之前提出换证申请的产品,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作出是否予以备案决定之前,该产品原卫生许可证视为有效。

二、 关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报与受理过渡管理规定

(一)新《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许可证或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应当于2003年1月1日前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 关于消毒产品包装、标签(含说明书)使用过渡管理规定

新《办法》实施以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许可证或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产品的包装、标签(含说明书)在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可以使用。对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不再继续生产或进口、但仍有部分库存产品需要继续销售的,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应当向卫生部提交库存产品申请继续销售的备案申请、该产品的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经审核,由卫生部法监司作出是否同意继续销售的决定。

四、 关于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验机构问题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检

验机构进行认定,并于2002年7月1日前将认定的检验机构报我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将对承担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核。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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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精神,加快推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推进我市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坚持突出重点、促进升级、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三条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中,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等日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申报专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和拨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年龄不超过60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3年以上海外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沿的人才。

(二)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且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的人才。

(三)对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鼓励的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攻关、重要科研基地建设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人才。

第五条 领军人才申报的项目须与其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来莞创业的申请人原则上要与注册企业的法人代表相一致,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二)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三)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六条 市财政对确定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照项目分类给予资金扶持,原则上自有资金与资助资金比例不少于1:1。

(一)创业扶持(分A、B、C三类)。

1.创业A类。经专家评审确定为A类的领军人才项目,给予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创业企业注册后,首次给予10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计划进度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向每个引进领军人才项目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5年内免交租金;或给予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月,限期5年。向领军人才每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5年内免交房租;或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限期5年;对于落户定居东莞的,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购买仪器设备等有关科研支出,可获得50%的财政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创业B类。经专家评审确定为B类的领军人才项目,给予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创业企业注册后,首次给予6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计划进度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住房补助和科研资助等扶持资助标准与上述创业A类相同。

3.创业C类。经专家评审确定为C类的领军人才项目,给予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创业企业注册后,首次给予4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计划进度的完成情况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住房补助和科研资助等扶持资助标准与上述创业A类相同。

(二)创新扶持(分A、B两类)。

1.创新A类。对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领军人才,其项目经专家评审确定为A类的,给予100万元创新资金资助。首次给予4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发展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对于落户定居东莞的项目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2.创新B类。对受聘于我市各类企业的领军人才,其项目经专家评审确定为B类的,给予50万元创新资金资助。首次给予20万元资助,后续资金视项目发展情况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3年内分期等额拨付。对于落户定居东莞的项目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七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资金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共同管理、联合下达,支出范围包括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专家评审费、有关人员(包括专家、领军人才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在莞食宿费、监理机构服务费及其他工作经费等。相关评审费、差旅费、食宿费标准参考《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和《东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监理机构的服务费参照粤港招标立项监理机构服务费率。

第八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全年接受申报,分批评审。办公室负责在东莞政府网、市人力资源局网站上开设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栏,并与有关网站合作发布我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的相关信息。应聘者登陆东莞市人事网(http://dgrs.dg.gov.cn)进行报名并填写《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计划书》。办公室还将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赴国内外重点城市招聘海内外领军人才,进一步宣传、推介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和我市的创业环境。欢迎各方面专家和社会各界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各方面领军人才。

第九条 申请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计划书》(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或知名专家对所报项目的评价资料;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论文(摘要)、产品检测报告、技术成果鉴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在递交申请时需核对原件,同时申请人应同年没有申请其他城市的引才计划。

第十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程序主要包括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价、确定人选、签定合同等。

(一)资格初审。办公室对报名人员的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依据申请的条件与要求,对《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提交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的人选。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成立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主要负责确定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专家评委会设主任1人,由两院院士或知名专家担任;委员6至10人,由技术、管理、财务以及科技风险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和学者担任。按不同专业领域下设若干个专家评审小组,每个评审小组7至9人,聘请行业学术造诣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课题技术领域、有评价分析能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知名专家组成。

(三)综合评价。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邀请有关科技风险投资、知识产权、财务、管理等专家和相关部门领导、企业家组成综合评审小组对项目的专家评审结果是否通过进行综合评价。并综合领军人才层次、项目自主创新能力与市场前景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分类(创业A、B、C类,创新A、B类)推荐。

(四)确定人选。根据专家评审和综合评价意见,提出初步建议人选,经办公室审核后,将评审结果在新闻媒体进行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五)签定合同。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由项目落户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与领军人才签定相应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暂未达到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办公室将积极向用人单位举荐,力求为高层次人才找到发挥作用的机会和舞台。

第十二条 加强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可委托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考核指标,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备案。每年由办公室对本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编制年度执行报告,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第十三条 接受专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责。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将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怀政发[2006]11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怀化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及时预防和灭治白蚁,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镇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白防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房屋及其附属物、建筑物的白蚁防治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
第三条
怀化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白蚁防治的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规划、消防、房产等管理部门,白蚁防治单位、房地产开企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等都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六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白蚁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内,实行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县以上房产管理局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防治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包治包灭期限不得低于3年;包治期限处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市规划、消防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做好白蚁防治工作,在办理建设项目和房屋装饰修工程审核审批及工程安全审核审批时,应当查验《白蚁预防合同》。对不能出示白蚁预防合同的应当将情况通报给白蚁防治单位。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经过白蚁预防和灭治的房屋,在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时,承担白蚁防治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无偿进行灭治。
第十三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等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等房屋管理单位发现白蚁危害时应当及时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物不得用白蚁预防灭治,药剂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施工验收制度、定期回与复查制度、白蚁防治工程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收费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凡在白蚁防治施工中滥收费用的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将其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0%作为后备基金,用于白蚁防治施工的复查、复治及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后备基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加强白蚁防治工程的档案建设与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白蚁防治工程的档案资料在防治合同期限内不得销毁。
第十九条
非白蚁防治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房地产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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