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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58:35  浏览:9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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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在京召开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朱■基总理、吴邦国副总理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出了部署。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通知》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努力、尽职尽责做好有关工作,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现作如下通
知: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自觉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抓好江泽民总书记、朱■基总理、吴邦国副总理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学习,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深刻理解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事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自觉把促进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列为“一把手”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实施,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切切实实抓出成效。
二、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强化现有就业岗位;继续鼓励、支持国有企业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多种经营,兴办
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车间、库房和场地等,兴办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各类市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利用技术、人才优势,开拓农村市场,与农村从事加工业的专业村、专业乡联合经营,多渠道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
下岗职工。要主动为国有企业提供企业登记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三、继续鼓励、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引导其积极招收、聘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继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引导、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停产或严重亏损的国有小型企业,优先安置
下岗职工。引导、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招工时,优先招收、聘用下岗职工。教育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关心、爱护、尊重下岗职工,引导其与下岗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改善工作环境,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工资、福利等问题。
四、引导下岗职工更新择业观念,自谋职业。大力宣传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引导、支持下岗职工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到各类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引导、支持下岗职工面向农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对下岗职工申请登记注册的
要优先受理,简化和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批准,下岗职工可以从事临时经营。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发布的《关于开展为下岗职工排忧解难热心服务活动的通知》精神,积极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五、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服务工作。一是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的专业劳动技能和自谋职业的能力;二是举办下岗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共同参加的再就业洽谈会,沟通双向选择渠
道,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牵线搭桥;三是积极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的下岗职工提供市场信息方面的服务,组织有经验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他们传授经验,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六、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积极配合公安、劳动、城建、税务等部门,认真清理整顿大中城市中的无照经营,积极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引导其有序流动。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切实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依法严肃查处各种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努力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为下岗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狠抓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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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7〕27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萍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创造一个清洁、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粪便,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中转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建筑余土垃圾(含居民装修垃圾)的垃圾处理费,仅指在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不含运输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处理费暂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和计量方式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的,按生活垃圾量计征无害化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供水、供电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代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
  第六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持有市发改委(市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进行收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纳或不按标准、期限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改委(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搞好金税工程的建设,提高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有效性,总局在认真总结金税一期工程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增值税管理的特点和现状,借鉴国际上增值税稽核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研究制定了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以下简称《需求》),并将根据《
需求》制定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现将《需求》摘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增值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应严格按照《需求》所确定的方式采集,即:存根联数据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子系统取得,抵扣联数据从税务机关的认证子系统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今后将逐步推行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
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应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产生,不得使用录入器。
二、为便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和使用企业的申报资料,总局对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需求》与修订后的申报办法是配套设计的,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三、《需求》确定后,要进行软件的设计开发和设备的招标,系统的正式启动将推迟到1999年9月。在此期间,总局将加快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进度,力争覆盖全国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发票的企业。
四、金税工程的业务工作,地市级以上国税局统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并由专人负责,目前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地区必须于一季度内,将此项工作职责划转流转税管理部门,同时做好相关业务人员的调整,保障工作的前后衔接。省级国税局要将上述职责划转情况及流转税管理部门专
项负责人员名单于4月20日前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五、本通知下发后,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
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建设目的
建立基于企业申报信息稽核为主导、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稽核为辅助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强化以两级稽核为核心的增值税日常稽查的实施手段。
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建设目标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和全部稽核,形成“一级全面采集、四级全面稽核”的稽核体系。
(一)数据采集工作主要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完成。
1.专用发票数据采集。为了保证稽核数据的准确性,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采集。其中存根联数据由企业开票子系统自动生成,抵扣联数据由税务机关认证子系统自动生成。专用发票的采集面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范围确定。在现阶段,凡是防伪税系统
开具的专用发票都必须采集到稽核系统进行稽核。待防伪税控系统在全面全面推广后,再对所有专用发票进行稽核。
2.申报数据采集。已经推行征管软件的地区,稽核系统不再单独建立该项数据库,需要运用申报数据时,调用征管软件中的纳税申报数据库。没有推行征管软件的地区,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全面采集,采集方法为:
(1)在自原的原则下,纳税人可以申报利用计算机系统(不包括录入器)产生的电子数据,税务机关接受申报后再将电子数据转换为稽核系统数据库;
(2)纳税人不能利用计算机系统产生申报电子数据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录入。
(二)稽核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完成。其中申报信息稽核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完成,而专用发票稽核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和总局共同完成,其中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稽核购销双方均在本地区范围内的专用发票,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稽核省内跨地区的专用发票,总局负责稽
核跨省的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主要功能。根据系统建设目的,共设置“申报信息稽核”、“专用发票稽核”、“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专用发票内部收发存管理”和“税源统计”等五项功能。其中“申报信息稽核”和“专用发票稽核”为主要功能,其他三项功能为辅助功能,一是为
前两项稽核功能提供必要的数据来源,二是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一)申报信息稽核。以纳税申报资料为基础,根据每个行业的平均水平,确定税负率和销售额变动率的正常峰值。定期计算分析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和销售额变动率,将两项指标超过正常峰值的纳税人作为纳税申报异常企业,列印《稽查单》送交二级稽核。
(二)专用发票稽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进行稽核,检查有无利用专用发票偷骗税行为。具体稽核方式有两种:
1.交叉比对。利用计算机将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和销货方存根联进行逐一核对,对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的专用发票以及抵扣联、存根联票面内容不符的专用发票,列印《稽查单》送交检查。
2.稽核查询。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对于存在质疑的专用发票,税务人员将其号码录入计算机,稽核系统利用“全国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数据库”和“专用发票流向数据库”进行快速稽核,首先检查是否属于丢失被盗发票,然后再检查与真票的发放流向是否一致,以此来判断专用发票
的合法性。“全国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数据库”根据各地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建立,“专用发票流向数据库”根据税务机关逐级发放专用发票的流向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三)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建立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数据库,为稽核系统提供必要的数据,同时为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情况,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等各项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四)专用发票内部收发存管理。利用稽核系统加强总局、省、地市、区县四级税务机关专用发票计划、发放、调拨和票款结算的管理,建立“专用发票流向数据库”为发票稽核服务。
(五)税源统计。各地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并逐级上报,为上级税务机关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每一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企业,基层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按月上报重点企业纳税申报的明细情况。



199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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