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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2:00:22  浏览:9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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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4]87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管理,规范医疗保险费用补支、追回流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

一、追回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1. 由于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2. 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操作流程
  1.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
  (1)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信息,确认应追回的医疗保险费用金额。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通知单》一式三份,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社保所各留存一份。
  (3)用人单位或社保所负责向参保人员追回医疗保险费用。
  2.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
  (1)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分工认真核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保险费用,确定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金额及原因。
  (2)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通知单》一式两份,定点医疗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3)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费用审核的原则,在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系统中调出原申报数据信息,进行追回业务操作。
  3. 追回的医疗费用明细在《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明细单》和《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拒付明细单》中标明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医疗保险结算系统下载。追回的有关资料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二、补支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于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应支未支的。
  (二)操作流程
  1. 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社保所)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补支申请审批单》的姓名、身份证号、原始单据总金额及已支付金额等内容并签字盖章后,送交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补支审批单》后,认真核查,确实应给予补支的,在《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补支审批单》中填写审批意见,审定补支的金额,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进行补支。
  3.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系统按审定的补支金额对参保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支。补支的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要补记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
  4. 补支的医疗保险费用信息,通过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和《支付通知单》传递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对无误后,进行支付。
  5.补支医疗保险费用的有关资料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本规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通知单(略)
     3.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补支审批单(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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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亚美尼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统罗伯特·科恰良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三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及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声明如下:

  一、双方高度评价一九九二年建交以来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教等领域合作取得的积极成果,对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表示满意。双方愿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高层交往,加深政治互信,努力扩大各领域交流,推动中亚友好合作关系全面、深入发展。

  二、双方认为,经贸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双方合作的主要努力方向。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扩大投资,不断提高中亚经贸合作的规模和水平。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亚经贸合作委员会将为此发挥积极作用。中方愿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亚方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努力。

  三、双方认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予以关注,主张国际社会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中国和亚美尼亚同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积极支持多哈发展议程的谈判,愿在谈判中进一步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和支持,维护世界经济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亚方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将有利于加强中亚两国的经贸关系和拓宽相互间的互利贸易。

  四、双方高度重视发展两国议会友好关系,愿继续开展包括议会领导人、各对口专门委员会和友好小组间多渠道的交流,增进了解,加深友谊。双方相信,相互交流立法工作经验有助于推动两国关系向前发展。

  五、双方认为,两国在科技、文教、农业、新闻、体育、卫生、防震减灾、航空运输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有很大潜力,将认真落实已签署的各项协定,继续开展友好互利合作。双方还将鼓励两国地方和民间机构进行直接交往。

  六、亚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亚方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具有官方性质的往来,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七、中方支持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纳卡问题,支持国际社会为此付出的努力,希望纳卡问题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尽快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八、中国和亚美尼亚倡导国际人权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反对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和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双方致力于通过人权磋商与交流加深相互理解,在包括联合国人权会在内的多边领域加强相互支持与合作,共同推动双边关系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维护世界的多样性,促进世界不同文明和不同发展模式相互交流和借鉴。双方强调,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仍然是处理国际事务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联合国等国际和地区组织中的协调、合作与相互支持,愿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继续保持沟通、加强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十、双方声明,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的友好合作不针对第三国,也不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罗伯特·科恰良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关于检察机关与监狱、劳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关于检察机关与监狱、劳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2002-4-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监狱局:

  为不断强化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确保监狱、劳教工作方针的正确贯彻执行,更好地解决执法活动和执法监督中的问题,提高改造教育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现就检察机关与监狱、劳教所在执行刑罚和管理教育活动中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做好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监狱负有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劳教所负有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劳教所的工作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监狱、劳教所和检察机关职责不同,但工作目的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监狱、劳教所和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提高改造教育工作质量、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工作配合,规范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和监狱、劳教所要转变观念,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和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中,要积极配合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支持监狱、劳教所的改革举措;监狱、劳教所要强化法治意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监督。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向监狱管理局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时,劳教所在向劳动教养管理局呈报劳教人员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同时,应将拟提请或者呈报的罪犯、劳教人员的名单和提请裁定或者呈报审批的意见,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派驻检察室。

派驻监狱、劳教所的检察人员,要坚持经常深入罪犯、劳教人员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了解掌握改造教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狱、劳教所通报,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监狱、劳教所要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并明确给予回复意见。监狱、劳教所要将有关罪犯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或所外就医决定书及时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了解有关监管改造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三、协同开展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

  查办监狱、劳教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惩治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严格执法,严明办案纪律,依法取证,对于查处的案件,要按规定向监狱、劳教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取证时,监狱、劳教所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为依法办案提供便利。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协同监狱、劳教所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并针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劳教人员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等工作中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认真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堵塞漏洞,健全预防机制。对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和监狱、劳教所要派员调研解剖,适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预防问题,分析原因,提出预防对策,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严厉打击罪犯、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狱、劳教场所的改造教育秩序

  监狱对罪犯又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批捕、起诉罪犯的犯罪案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对应当依法立案而未立案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派出人民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应当定期分析罪犯、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和改造状况,定期对关押地点和劳动场所进行安全防范检察,保证监狱、劳教场所的稳定,维护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监狱、劳教机关实行动态管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动态监督

  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要经常互通情况。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快信息交流。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与省级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均应当实现微机联网,信息共享,各负其责,及时掌握有关改造教育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和信息动态,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对应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及时通报监狱、劳教所发生的重大情况,分析监管活动和执法监督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研究保证公正执法和文明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罪犯、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情况,以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督水平,提高改造教育质量。

  七、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干警执法水平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培训干警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培训计划,相互派员授课,对干警进行多层次分期分批培训,提高监所检察人员和监管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干警严格、科学、公正、文明执法,以适应新时期改造教育工作和执法监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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