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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重新审核的限下技改项目进口设备税收优惠宽限期准予再次延长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11:16  浏览:8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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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重新审核的限下技改项目进口设备税收优惠宽限期准予再次延长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重新审核的限下技改项目进口设备税收优惠宽限期准予再次延长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批准、经国家经贸委审核合格的限下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税收优惠宽限期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批准的限下技改项目,即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轻工、纺织、电子等项目,依照报批程序经国家经贸委重新审核合格,并在总
署关税司转发各主管海关的清单上列名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于1997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到货的,仍可享受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准予延长减税宽限期的技改项目仍按《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执行国务院对技术改造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署税〔1996〕236号)规定的程序向项目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减税手续。
三、属于上述准予延长减税宽限期的技改项目,对已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应在原主管海关重新办理确认手续,并在原证明上注明宽限期截止到1997年12月31日。对未经主管海关重新确认签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一律不得凭以办理减税手续。


四、凡符合上述延长减税宽限期的技改项目,在宽限期内已全额缴税放行的进口设备,多征税款准予退还,请申请单位到主管海关办理减税手续后再到进口地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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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左某欲注册汇盛煤炭有限公司,需注册资金500万元,但其没有资金用于验资注册。恒信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知道后,与左某约定,由恒信达公司负责垫资500万元、进行工商注册,垫资利息按每天1.5厘计算。2011年2月23日,黄某指使其公司工商部经理王某将恒信达公司垫资的500万元存入拟成立的汇盛煤炭有限公司设立的验资账户,次日验资结束,又将该500万元及利息转到黄某个人账户。汇盛煤炭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顺利注册。

分歧意见:对左某和黄某、王某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左某和黄某、王某均不构成抽逃出资罪。2006年1月实施的公司法大幅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就是为了民间资本能顺利进入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目前该种行为较为普遍,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左某构成抽逃出资罪,黄某、王某不构成犯罪。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该规定看,法律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其他机构的法人代表不符合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王某与左某构成抽逃出资罪的共犯。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左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看,左某符合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没有异议。从企业注册流程看,审计部门以及登记主管部门对于成立公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到位证明、银行交款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这些均为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定形式。对于注册资本的使用和去向,法律明确设置了禁止性条款,即禁止随意减少、抽回注册资本,目的在于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维护其他股东或交易相对方等社会公众的利益。左某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全部注册资本500万元,违反了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属于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应构成抽逃出资罪。

其次,黄某、王某与左某在抽逃出资行为中系分工不同的共同犯罪行为。黄某为收取高额利息和防范资金风险,指使王某负责配合左某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全程运作和整个资金的流转,是抽逃出资的直接实行犯。左某与黄某、王某在整个抽逃出资过程中虽分工不同,但他们的行为目的一致,相互配合实施。黄某、王某垫资注册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与左某抽逃出资构成共同犯罪。

(马光禹 张 楠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政治处主任)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3]19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三日

梧州市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

冠状病毒病是由冠状病毒引起的人和动物的多种疫病的总称。冠状病毒引起动物感染的主要疫病有: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猪血凝性脑脊髓炎、猪传染性胃肠炎、初生犊腹泻冠状病毒病、火鸡蓝冠病毒病、猫传染性腹膜炎、犬冠状病毒病等。冠状病毒能感染多种动物,并引发严重的动物冠状病毒病。为了加强对动物冠状病毒病的监控,确保在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发生时,能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报告。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当地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8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采集病料送检确诊。
(二)疫情确认
1.临床诊断。由自治区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临床诊断专家根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确认:
(1)流行病学。
(2)临床症状。
(3)其他有关情况。
2.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确诊。
(三)疫情的分级
根据疫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及趋势,将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
(1)全市在30日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的。
(2)一个县(市)、区30日以内病畜数在300头(只)以上或病禽数在3000羽以上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
(1)全市在30日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
(2)全市在30日以内出现5至10个疫点的。
(3)一个县(市)、区30日以内病畜数在200头(只)以上或病禽数在2000羽以上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
一个县(市)、区局部零星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病畜禽和疫点都较少的疫情。
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主要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1.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冠状病毒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财力可能,将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的需要。
3.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动物冠状病毒病的强制免疫和监测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三)有关部门职责
1、水产畜牧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对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指导和监督疫点、疫区内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6)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其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建立疫情测报网,搞好疫情的监测、预报。
(9)建立健全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和调配用于紧急防疫的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合理分配紧急疫情处理所需资金。
(10)紧急调集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2.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及有关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4.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以及疫区封锁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水产畜牧主管部门通报国外的有关疫情。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等工作,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根据需要关闭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部队、经贸、外经贸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的分级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如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必须启动市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三级疫情的控制工作。疫情发生后,疫区发生地的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疫情,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和意见,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迅速逐级上报上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扑灭疫情。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发生二级疫情后,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市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同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部门。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调集人员、物资、资金,控制和扑灭疫情,并及时将疫情及应急方案的实施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应急工作,并及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市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包括疫苗库、药品库、防护用品及器械库等。
2.各县(市)、区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二)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确保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技术保障
1.发生疫情时,应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点、疫区。在通往疫点、疫区的交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的易感染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疫区。
2.发生疫情后,立即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并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排泄物、污染物和场所实施彻底的防疫消毒。
4.对易感动物全面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加强对疫点、疫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测。
6.加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和预报,密切关注疫情动态。
(四)人员保障
1.市成立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专家组,负责开展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时的现场诊断,并提出控制和扑灭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技术方案。
2.各县(市)、区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人员、动物防疫监督员。
(2)消毒、扑灭处理的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
(4)其他方面人员。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的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二)从事动物饲养、生产及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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