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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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5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友好关系,发展双边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将为互设总领事馆提供一切便利。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第一条规定设立的总领事馆的所在地及领事辖区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四条 中国驻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领事馆和罗马尼亚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将本着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的精神,并按照领事权利和国际惯例,在互惠的基础上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协定经批准后,在布加勒斯特交换批准书,并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如缔约一方通知另一方希望终止本协定,在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本协定仍将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黄 华 斯特凡·安德烈
(签字) (签字)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等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第16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等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省政府十届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等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具备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七条之后,增加两条,作为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转让、买卖国家投资或集体兴建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播电视设施是依法取得的;(二)设置广播电视设施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及技术标准;(三)接受转让的单位或买方单位已经接入区域性广播电视传输网。”第十九条:“转让、买卖国家投资或集体兴建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对于转让、买卖广播电视设施的申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20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将原第十八条:“国家投资或集体兴建的广播电视设施,未经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转让、买卖和查封。”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集体兴建的广播电视设施,未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转让、买卖和查封。”
二、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加盖检验合格的验讫印章,并出具产品检验证明。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修改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当日内加盖检验合格的验讫印章,并出具产品检验证明。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
三、在《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后增加两条作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申领《收费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收费员证》申请表(表上应有收费单位的意见,加盖主要领导名章和收费单位公章);(二)有申领《收费员证》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三)有从事具体收费工作的政策依据及收费单位的证明;(四)其他能证明本人可领取《收费员证》的文件、资料”。第十四条:“申领《收费员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领人到发放《收费员证》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员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确认;(三)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申领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结。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收费员证》的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教育部、商业部关于研究生的粮食定量问题的答复
教育部、商业部
教育部、商业部关于研究生的粮食定量问题的答复
教育部、商业部
答复
最近有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研究生的粮食定量问题。现查一九六四年《关于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人员编制和研究生的助学金及其他生活待遇问题的几点规定》中规定,脱产研究生的粮食定量与大学生相同。经研究,关于研究生的粮食定量仍应按此规定执行。
197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