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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验收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15:08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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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验收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83号

关于印发“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验收意见的通知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科技部委托,我局作为“矿山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的归口管理机构,于2004年4月29日在北京组织专家对该课题进行了验收。验收专家委员会同意该课题通过验收。

  现将课题验收意见印发给你公司。请你们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和产业化工作,继续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附件:1. 课题验收意见

   2. 课题验收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矿山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

  课题验收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4月29日,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验收会。会议成立了以周世宁院士为主任委员、卢鉴章教授级高工为副主任委员,共16位专家组成的课题验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认真听取了课题承担单位所作的课题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估报告以及成果应用情况的汇报,并对提交的验收文件进行了审查,经广泛的质疑和深入的讨论,形成了如下验收意见:

  1.课题以瓦斯灾害监控与事故预防为重点,围绕矿井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预测评价、煤与瓦斯突出的区域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动态预测、瓦斯综合防治和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性评价等5个方面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攻关研究,取得了如下主要成果:

  (1)研究提出了瓦斯煤尘爆炸的危险性评价技术,研制出了实时连续监测粉尘浓度传感器,为瓦斯煤尘灾害及事故隐患的辨识和监测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支持;

  (2)采用瓦斯地质法、动力区划法、地球物理探测和电磁波透视等原理和技术,系统地研究并完善了适应于淮南等类似地质条件矿区的煤与瓦斯突出区域预测技术,达到了非突出危险区预测准确性100%,突出危险区预测准确性70%的指标;

  (3)采用掘进工作面瓦斯动态、AE声发射和电磁辐射监测等技术手段,基本解决了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非接触动态预测的关键性技术难题,研制的仪器装备达到了实用化的程度,提高了我国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4)顺煤层长钻孔技术、高压水射流扩孔和钻扩一体化技术、下向钻孔瓦斯抽放技术、单一低透气性突出松软煤层强化抽放技术与边抽边掘技术、高瓦斯煤层群上下保护层开采瓦斯综合防治技术、采空区及局部积聚瓦斯抽排技术、煤层注水技术的研究开发并试验成功,基本解决了淮南等类似矿区低透气性突出松软煤层瓦斯抽放和复杂条件下煤层群开采瓦斯治理中的技术难题,使我国瓦斯灾害治理技术有较大创新和突破。

  (5)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性评价技术以及闭环监测与控制决策系统研制成功,为我国大型高效集约化矿井的通风系统安全决策提供了技术手段。

  (6)课题通过攻关研究取得了30项新技术、18项新产品,其中24项关键技术研究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已获准2项专利。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

  2.课题研究成果初步形成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与监控的技术体系,为贯彻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提供了技术支撑。

  3.课题以产学研相结合方式开展攻关研究,建立了瓦斯灾害治理技术示范工程,显现出良好的示范效果。课题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课题的技术路线合理、关键技术选择准确、研究内容设置科学、成果配套性好。

  5.课题总计投入研究经费1788.98万元,其中国拨800万元。做到了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合理,保证了课题的圆满完成。

  6.课题在科技部的领导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组织、管理下,成立攻关专家组,通过实施方案审查、工作协调、执行情况中评估等,保证了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7.课题所提供验收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验收要求。课题完成了各项攻关内容,实现了课题的攻关目标,达到了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

  8.专家委员会建议科技部对课题的研究给予滚动支持,在已取得的重要成果基础上,针对我国煤矿瓦斯煤尘灾害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综上所述,验收专家委员会一致同意该课题通过验收。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2


课题验收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验收会职务
姓 名
单 位
职称/职务
专 业

主任委员
周世宁
中国矿业大学
院士、博导
安全工程

副主任委员
卢鉴章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教授级高工
安全工程

委 员
付建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监察一司
司长、教授级高工
采 矿

委 员
王树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监察二司
司长、教授级高工
安全工程

委 员
王端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协调司
副司长、教授级高工
采 矿

委 员
俞启香
中国矿业大学
教授、博导
安全工程

委 员
屠锡根
中煤劳保学会
教授级高工
安全工程

委 员
苏文叔
中煤劳保学会
教授级高工
安全工程

委 员
黄盛初
安全生产信息研究院
院长、研究员
安全工程

委 员
宁 宇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副院长、研究员
安全工程

委 员
吴宗之
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副主任、研究员
安全工程

委 员
金龙哲
北京科技大学
教授
安全工程

委 员
刘玉堂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研究员
采 矿

委 员
吕国金
抚顺煤业集团公司
安监局长、高工
通 风

委 员
张建国
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四矿
矿长、高工
采 矿

委 员
张吉林
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
总工、高工
采 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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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1990年3月20日,劳动部

根据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三十四号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的规定,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作了解释,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三十四号发布施行),现就《规定》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对《规定》第二条的“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如何理解?
解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
1. 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 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 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 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对《规定》第三条中“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应如何理解?
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已有规定条款执行。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就须继续按国务院1956年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执行。
三、《规定》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如何理解?
解释: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直属于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的,一般应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直属于地方的,一般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涉及多部门、多地区和军民两方面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时,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四、对《规定》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应如何理解?
解释:本条文中“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系指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等单位,也包括参加抢险救护的军队、武警、民兵组织和事故发生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在迅速组织上述力量积极进行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特大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特大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按《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96年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希望加强两国的良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并且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拓展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致力于推动两国的旅游发展,尤其是有组织的团队旅游,并将积极鼓励两国的旅游管理机构、旅游协会和其他旅游组织间建立联系;他们将支持旅游企业在第三国市场上就两国的联合线路进行合作促销,具体问题将由两国政府代表协商解决。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下列领域发展双边合作:人员培训项目、互换旅游专家、专业信息资料、统计和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在旅游领域内活跃的组织和机构间发展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欢迎旅游领域内的投资,包括私营企业的投资。

  第五条 缔约双方为了促进本协定的执行,将指派各自政府的旅游管理部门在北京和耶路撒冷轮流会晤,以商讨合作事宜并制定工作方案。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通过外交渠道以照会形式互相通知对方其国内批准本协定的法律程序已经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缔约一方在协定到期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否则其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类推。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即犹太纪年5754年SIVAN月28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希伯莱文和英文写成,在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毅            尤兹·巴拉姆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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