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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矿用隔爆型分级闭锁真空电磁起动器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56:43  浏览:9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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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矿用隔爆型分级闭锁真空电磁起动器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办字[2004]17号

关于做好新型矿用隔爆型分级闭锁真空电磁起动器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起动器是煤矿井下必备的电器设备,需要经常进行检查、维修以及更换所控制的负荷。但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受电磁起动器防爆安全性能和职工素质等情况的制约,井下电工误操作或违章作业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人身伤害,也发生了数次带电作业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的事故。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2003年发生的“5.1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就是因工人违章带电作业造成的。

  你单位研制的新型隔爆型分级闭锁真空电磁起动器(国家专利产品)系列产品,已于2003年11月3日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专家鉴定。鉴定委员会认为,该新型隔爆型分级闭锁真空电磁起动器属煤矿井下电磁起动器更新换代产品;它实现了开启接线腔盖断电、分级闭锁,从技术上可以防止由于违章及误操作打开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起动器接线腔盖后的带电作业和上一级的误送电。

  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提高设备安全性,对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新型隔爆型分级闭锁真空电磁起动器的推广应用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1.我局支持该产品在煤矿企业的推广应用。

  2.要做好该产品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让企业了解新型隔爆型分级闭锁真空电磁起动器的技术特点和前期应用情况,以便企业在购置和更新设备时能优先选用。

  3.要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技术服务工作。在产品推广应用中,要确保产品质量可靠、供货及时、价格合理,并不断完善和发展电磁起动器技术。

  

  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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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体改委 计委 城乡委 等劳


批转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体改委 计委 城乡委 劳动局 审计局 建工局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问题,创造建筑企业之间平等竞争的基本条件,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城乡建设环保部《关于建筑行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下列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以及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金保险人员,为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对象:
1.市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装璜,下同)、机械施工企业;
2.基地在南京的部、省属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
3.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
4.建筑行业中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其离退休工资、退职生活费、各项政策性补贴(包括物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类补贴);发给城市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金;农民合制工人缴纳养老金保险后发给的养老金,均列
入统筹范围。
凡一九八七年一月四日以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四)款和第五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和第七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干部,其退休、退职费用暂不列入统筹范围

第四条 凡在本市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修理、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工程的建设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规定向南京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劳动保险费。收取标准暂定:建筑、机械施工工程
按直接费的百分之三点五,安装施工、人工土石方工程按人工费的百分之十八点二,其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装璜工程按总产值(包括在外地完成的产值)的百分之一;建筑行业中的工业企业按企业月全部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
第五条 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1.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修理、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工程项目,都应在建设银行开户,统筹基金由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委托建设银行南京分行按规定的收取标准,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预算将应缴纳的统筹基金划拨转入建行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不另
签定合同,竣工决算时按实调整。
2.部分技改、大修理工程不在建筑银行开户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
3.建筑工业企业的统筹基金,由企业按收取标准直接向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统筹基金在税前“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年终结算。
4.建筑、安装、机械施工企业在外地承包的工程收取劳动保险费,按当地规定的费率上缴市建筑行业统筹办。企业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以外的其他产值(包括第三产业营业额,下同)按产值(营业额)的百分之二点五缴纳统筹基金。
5.未参加建筑行业统筹的外省、市、县来宁施工和内包自营的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统筹基金亦按本规定的标准和收取办法执行,由市建筑行业统筹办收取后,按江苏省预算定额规定的费率返回给企业。
第六条 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在建设银行设统筹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计入统筹基金专户。
劳动保险费实行统筹后,分为统支和返回企业包干使用两个部分;统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条由企业按季度将实际支出数上报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经审核后由市行业统筹办划拨,年终结算。另一部分按统筹基金的百分之十八返回给企业包干使用,节余和超支均由企业在营业外费用中核算
。使用部分按季度由企业填送报表给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在企业完成上年度指标(缴纳统筹基金的直接费、人工费、产值)的基础上由市建筑行业统筹办预拨和年终结算。
参加建筑行业统筹企业的离、退休职工费用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职工实行离岗退养,退养工资仍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待离岗退养职工在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0年8月18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2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我省正确实施,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和中央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我省实际出发,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
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治省的任务是,逐步制定与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立健全执法
责任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各级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和管理,执法和司法水平有较大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加强,为实现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依法治省。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依法治省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转变观念,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牢固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依法治省工作中,要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人大的监督主导作用和“一府两院”的执法主体作用,形成各级各部门各行业齐抓共治的局面。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要根据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尽快制定依法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全面推行依法治市、治州、治县、治乡、治村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推
广和宣传先进典型,推动依法治省工作不断深入。
三、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针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加强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把经济立法作为重点,同时加强精
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制定和完善对“一府两院”监督的立法。政府规章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规章,应当提出修正意见,确保国家法制统一。要防止立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把立法决策与我省改革和发展的
重大决策相结合,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增强立法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四、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制定具体的责任目标方案,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按内容分解到各执法职能部门,理顺内部执法关系,明确内部执法责任;要按系统、分专业、有层
次、有重点地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考核、任用、评议、奖惩制度建设;要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做到行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严肃司法、秉公办案,维护正常的经
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大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监督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
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要大力推行和进一步完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检查监督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规范具体、奖惩严明、执法严格、监督有力。“一府两院”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认真查处执法
中的腐败行为,纯洁执法队伍,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放在突出位置,把监督的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评议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情况作为重
要内容,在选举和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时,要把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作为必要条件;要把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起来,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质询、罢免、撤销、特定问题调查等各项权力及监督手段,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水平;要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
映强烈的典型案件或重大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坚决查处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行为,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逐步形成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组织、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的日常监督等方面有
机结合的监督体系,确保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利用执法检查、述职评议、
组织视察等各种监督方式,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群众监督工作,使权力机关的各项监督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六、继续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三五”普法规划,继续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动员全社会、全体公民积极投身到依法治省工作中去,把普法教育引向深入;要建立健全领导
干部学法制度,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农村、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把学法、用法、守法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全省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律师、公证、会计、审
计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服务,以现实的法律问题或具体案例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开辟和增加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等宣传栏目,宣传严格依法办事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现象,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努力做到以学法促用法,以用法促守法,相互带动,相互促进,把依法治省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9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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