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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赴德物流研修人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2:56  浏览:9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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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赴德物流研修人员的函

交通部


交通部公路司(函)

交公便字[2004]112号



关于推荐赴德物流研修人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交通部科学研究院、规划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所:

根据中德两国政府在道路货运和物流领域的有关合作协议,今年7月联邦德国经济合作和发展部将派人到我国选拔2005—2006年度赴德物流研修人员。为做好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候选人员条件

1、在道路运输及物流领域(包括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有关科研单位和院校)工作满5年以上,工作表现良好,事业心较强,在道路货运和物流管理方面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

2、大专以上学历,外语(德语、英语)基础较好,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能够离开现工作岗位2年。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条件推荐候选人,名额不限。根据德方的要求,女性优先。

二、 报名办法

请各单位于今年6月25日以前确定推荐人员,填写《赴德物流研修候选人员推荐表》(见附件)并加盖派人单位公章后以传真形式报到我司,添表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报名的,不予受理。

三、我司将从推荐人员中选择20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员于7月7—9日参加德方的考核和选拔。德方将从我司选择的20名候选人员中挑选10名。其余符合条件的人员将作为今后年度赴德研修的主要候选人员。

四、有关进修安排

按照德方的要求,经德国专家考核并被选中的人员,将于今年9月到北京外经贸大学德语培训中心接受一年的德语强化培训,考核合格后,于2005年至2006年赴德国研修一年。在德国研修期间的费用由德国联邦政府全额资助。研修人员在国内培训德语期间发生的培训费和住宿费大约在1.8万元人民币左右,赴德手续费、往返机票等费用大约在1.2万元人民币左右,上述费用需由派人单位负担。

联系人:交通部公路司 许宝利 电话 010—65292758/9

传真:010—65292742

交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 宋春春 电话 010—65292247

附件:赴德物流研修候选人员推荐表





交通部公路司(章)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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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9〕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六日


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行为,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商标专用权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活动。
  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权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除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当一并提交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统一格式质押商标专用权贷款申请书。
  第七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情况、质押商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商标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在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预测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有关规定浮动。
  第十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价值及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在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贷款人在借款人办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当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终止,借款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贷款人应当同时将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退还借款人。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优先受偿后,剩余金额退还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可以将待处置的质押商标有关信息发布在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推动待处置质押商标的转让。
  第十六条 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驰(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可以优先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加强管理,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增加额度、提高效率。
  第十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驰(著)名商标认定情况和借款人违约情况。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OO九年六月六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10〕143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自我省建立和推广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动员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为促进法律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和保障民生、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了民主法治村建设、“平安浙江”建设的考核范围。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乡村法律顾问的长效机制,省厅制定了《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年“平安浙江”建设有关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全面推进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不断规范和提升法律顾问的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根据“平安浙江”考核办法和省厅《关于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浙司〔2010〕137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

县(市、区)司法局。

二、考核的内容

(一)制定建立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实施计划、工作规程、考核办法等制度情况;

(二)乡村法律顾问覆盖率情况;

(三)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调配法律服务人员,对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跟踪、督查、指导情况;

(五)所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乡村法律顾问案卷包括法律顾问合同(协议)、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乡村服务、工作日志、工作交流、工作报告、回访和检查等情况;

(六)担任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向乡镇、行政村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制讲座、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开展村务“法律体检”、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等工作情况。

三、考核的程序和方式

(一)每年11月30日前,县(市、区)司法局对一年来组织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考核表,报市司法局。

(二)市司法局于每年的12月对所属各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省厅。

(三)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可以结合县(市、区)司法局综合目标考核、法律服务机构百分考核、执业监督考查等工作一并进行。

(四)省厅将根据需要对各地组织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抽查。

四、考核等次及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乡村法律顾问的覆盖面必须达到“平安浙江”考核指标;其中,财政补贴落实、工作开展扎实的,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地“平安浙江”考核内容。

各地组织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作为省厅对各市司法局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乡村法律顾问考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认真总结建立和推广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宣传,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与相关部门沟通,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法律服务工作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

2.各市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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