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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发通报严肃处理具有行贿行为的施工企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09:06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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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发通报严肃处理具有行贿行为的施工企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公路司

陕西省交通厅发通报严肃处理具有行贿行为的施工企业

  陕西省交通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和交通部有关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在公路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的行贿行为。近日,交通厅以陕交发[2003]336号文件对已经法院审理确认有行贿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进行了通报处理。具体如下:

  一、对以下单位自通报之日起取消2年内在陕西省的投标资格

  1、韩城市黄河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长庆油田勘察局筑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

  3、扶风建筑公司

  4、陕西方菱冷弯型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5、中铁第十七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6、中国有色金属西安勘察设计院

  7、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8、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9、蒲城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以下单位自通报之日起取消1年内在陕西省的投标资格

  1、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韩城路桥公司

  3、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4、韩城秦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5、蒲城县宏翔公司

  6、韩城蓝天刻绘部

  7、渭南市公路总段修造厂

  8、韩城市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还对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内不得参与陕西省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活动的处罚。

  陕西省交通厅的做法,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违规的施工企业,对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行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公路工程施工企业都应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希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招标投标法》和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对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责,严厉打击公路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交通部公路司

                        二○○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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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6〕26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及《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盘政规〔2000〕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市本级统筹范围内有正常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城镇特困低保对象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需提供如下证件:

1个体工商执照、从业人员登记表;

2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的从业经历证明;

3有效的居住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

4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002年6月30日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参保手册等相关证明;灵活就业人员中属下岗失业人员的,参保时需提供个人档案。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后,五年内不可变更。按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待遇;按社会平均工资的8.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待遇。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男女均为5年。200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年限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持退休审批表、医保IC卡、医疗保险手册,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后,按有关政策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缴费。超过规定缴费时间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缴纳至补缴资金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时止,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缴费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视为弃保。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后,从下个月份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前视同缴费年限不计入医保缴费年限。

第九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人员,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发生的,必须于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次月办理接续手续,不按规定时间接续医保关系的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按《盘锦市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时缴纳。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率,随经济发展和医疗水平提高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即可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从参保后下个月份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各单独统筹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统筹地区城镇同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告

   2011年第40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 《目录》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的程序产生。《目录》的制订和发布,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主管部门组织汽车行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目录》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申报企业和车型的技术审查;

  (二)参与《目录》车型专项核查;

  (三)与《目录》相关的其他技术支持。
  
  第二章 申报企业及车型条件

  第六条 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

  (二)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

  (三)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行。

  第七条 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含)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目录》的制订

  第八条 《目录》为年度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

  第九条 申报《目录》的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条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专家组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要求,完成车型性价比指数计算工作,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目录(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目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适用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车型申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列入《目录》车型的产品技术指标、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开展专项核查,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持《目录》车型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价格等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车辆性能、配置及保修期。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车型入选《目录》资格:

  (一)产品已停产的;

  (二)产品参数和配置信息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厂家申报价超过规定价格的;

  (四)用车单位反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专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专家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及要求,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报《目录》的企业和车型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申报资格,并取消《目录》内所有车型。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企业生产车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车辆故障频繁且不能及时维修解决,影响公务需求保障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影响专家组成员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且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条 专家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名词解释.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119/1c6f6506c16a1031384b01.doc

2.《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企业申报材料.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119/1c6f6506c16a1031386802.doc

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评价指标体系.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119/1c6f6506c16a10313881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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