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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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删除该条第二项中“没收全部收入”、第五项中“没收其非法所得和使用的工具”和第十项“收回草原使用证”的内容。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删除第二款、第三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江苏省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暂行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实施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77号)等规定,结合江苏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办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审核的原则。
第三条 异议复核适用于民警或罪犯对监区(直属分监区)(以下统称监区)、监狱办理的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有异议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第四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其日常工作由刑罚执行部门办理。
监区长办公会负责本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工作。
直属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会议负责复核工作。
第五条 监狱、监区异议复核工作职责包括:
(一)受理复核申请;
(二)初审复核申请材料;
(三)调查取证;
(四)作出复核决定;
(五)督促执行复核决定。
第六条 监区提请减刑、假释意见应当在监区内公示两个工作日;评审委员会提请减刑、假释意见应当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警或罪犯在监区意见公示期内,可以向监区提出复核申请;在评审委员会意见公示期内,可以向刑罚执行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一)对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有异议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而呈报减刑、假释的;
(三)对同等情形下符合优先呈报条件而未优先呈报减刑、假释的;
(四)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的证明材料有异议的;
(五)对监区、评审委员会提请减刑、假释意见有异议的;
(六)有其他可以提出复核申请情形的。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复核事项及主要事实依据。
第八条 监区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或全体警察会议进行复核,并将作出的复核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核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九条 申请人对监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或者在评审委员会提请减刑、假释意见公示期内向刑罚执行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向刑罚执行部门申请复核。
逾期的复核申请刑罚执行部门不予受理,监区作出的复核决定即生效。
第十条 刑罚执行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刑罚执行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复核,并将作出的复核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评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复核申请人在监区、监狱作出复核决定之前,可以请求撤回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工作,监区及其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提交或未及时提交罪犯复核申请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核申请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复核决定的;
(四)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罪犯有弄虚作假、捏造、歪曲事实申请复核,或者在调查取证时作伪证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局刑罚执行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转发省府办公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府办公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印发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以“科学发展、先行先试”为核心,推动珠三角地区进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发展轨道,确保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实现“四年大发展”目标任务,根据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设立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奖),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标准客观。以定性评价为主,采取集体评审、量化打分的形式,科学评估珠江三角洲各市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创新举措及成果。
(二)民主公开,规范透明。严格评奖程序,严肃评奖纪律,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评奖,评奖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强评奖的透明度以及公正性、权威性。
(三)总体评价,突出亮点。采取总体评价和亮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珠江三角洲各市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民生建设等各方面工作中的创新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作出总体评价;对其中最具突破性、创新性和示范性的工作亮点进行单项评价。
(四)鼓励创新,促进发展。充分考虑珠江三角洲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创新工作基础条件差异,鼓励珠江三角洲各市敢想会干,多出“新招、实招、硬招”,积极探索实践创新措施。
第三条 创新工作奖评奖对象为珠江三角洲9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分综合奖和单项奖,综合奖对珠江三角洲9市总体创新工作进行评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单项奖对珠江三角洲地区9市实施的单项创新工作进行评奖,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评奖活动在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规划纲要办)结合每年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工作具体组织。
评委由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组部分成员,珠江三角洲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具体由省规划纲要办在评奖活动前提出建议名单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评分规则
第五条 综合奖评奖得分包括基础分、评委评分、评估考核组组长评分三部分。
第六条 基础分体现珠江三角洲各市通过工作创新,推动《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效果,其分值采用珠江三角洲各市当年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得分。
第七条 评委评分由评委对珠江三角洲各市创新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分为总体评价分与亮点评价分。
总体评价分由评委根据珠江三角洲各市创新工作总体情况书面材料、现场陈述进行评分,分值区间为60至10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得出算术平均分作为总体评价分。
亮点评价分由评委根据珠江三角洲各市创新工作亮点书面材料、现场陈述、省有关部门评价参考意见对各市亮点工作逐项进行评分,分值区间为60至100分。创新工作亮点为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工作创新(含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和推进工作力度等)三类,其权重分别为1.0、0.9、0.85。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经加权后得出算术平均分作为各市亮点评价分。
评委评分=总体评价分×40%+亮点评价分×60%。
第八条 评估考核组组长评分由评估考核组组长会议确定。对特别重大的、在全省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创新工作,可由评估考核组组长会议经讨论后予以加分。
第九条 综合奖得分=基础分×30%+评委评分×60%+评估考核组组长评分×10%。
各市得分最高的为一等奖,得分2-3名的为二等奖,得分4-6名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单项奖由评估考核组组长会议在亮点评价分得分前20项中选取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珠江三角洲各市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市上一年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包括本市创新工作总体情况和5项最具突破性、创新性和示范性的亮点工作)送省规划纲要办,由省规划纲要办汇总后送省有关部门评估并逐项提出评估参考意见。
第十二条 省领导小组结合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工作适时组织珠三角创新工作交流会暨评审会,由珠江三角洲各市负责同志陈述本市创新工作总体情况和亮点工作,评委根据现场陈述、书面材料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对各市创新工作总体情况和亮点工作分别进行现场评分。评委评分由省规划纲要办负责收集统计。
第十三条 评审会后省规划纲要办及时组织召开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组组长会议,形成评估考核组长评分。
省规划纲要办汇总各市基础分、评委评分和评估考核组组长评分,形成评奖意见,经省领导小组讨论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适当调整评奖规则。
第十五条 评奖结果作为我省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奖惩、培训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评奖结果在全省通报,并及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省领导小组将珠江三角洲各市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民生建设等各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汇编成册,加以宣传推广,推动面上工作。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建立评奖工作责任制。评奖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导致评奖结果严重失真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评审会邀请省监察厅派员监督。
第十九条 评奖对象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缩小甚至隐瞒、歪曲事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并全省通报批评。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将根据试行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行相应调整,由省规划纲要办按规定程序办理。省规划纲要办根据本办法制订评奖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规划纲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