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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28:53  浏览:9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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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

1954年9月21日,

一、略
二、略
三、对于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问题,我们认为凡奸淫幼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或用何种手段,都应认为是极严重的犯罪。一般均应按其情节从严惩处。
(1)对于那些淫恶成性的伪军、政、警、特和地痞流氓分子解放后仍奸淫幼女者,或其他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者(致被害人自杀、被害死、性机能破坏不能治愈、残废及疯癫等),或奸淫幼女多人,情节严重恶劣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节特别严重恶劣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2)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危害亦较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教养责任而利用教养关系奸淫幼女者,分别按其情节,比照前述各条从重处刑。
(4)男女双方皆年幼者,从轻处理。对他们主要应是教育。
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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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发 【 2006 】 8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日


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引进项目、引进资金的考核认定工作,更好地落实《通化市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直机关2006年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责任制》(通发〔2006〕6号)、《通化市2006年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实施方案》(通办发〔2006〕1号),确保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取得实效,根据《通化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通市政发〔2006〕1号),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年度内引进项目和资金的认定。
第二条 引进的项目、资金主要是指年度内落户在通化市区(含市直、东昌区、二道江区、经济开发区)内,并形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社会公益型项目。
第三条 引进资金包括域内外直接投入的资金、各种借贷资金、向上争取资金和捐助馈赠资金等类型。
第四条 市级领导和市直责任单位引进的生产型、经营型和科技型等项目,落户在通化市区(含市直、东昌区、二道江区、经济开发区)的予以认定。

第二章 域内外资金、项目的认定

第五条 域内外资金是指来自通化行政区域内外的一切法人、自然人投入到我市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资金。包括独资兴办企业、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参股入股以及以设备等资产形式投入的资本和经营性资金。
第六条 客商投资新办独资企业,到位的注册资金凭企业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国地税登记复印件予以确认;形成的固定资产,实地查验后,凭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第七条 客商新办合资、合作企业,外方以设备、参股入股等形式投入的资本和经营性资金,实地查验后,凭企业营业执照、会计凭证、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国家商检或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第八条 客商并购企业开办生产或经营型等项目,凭资产转让合同和会计凭证予以确认。新增固定资产部分,实地查验后,以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第九条 客商投资兴建社会公益型项目,实地查验后,凭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会计凭证和银行有关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第三章 借贷、融资资金的认定

第十条 借贷资金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为帮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向国家各商业银行争取的贷款,投入到市本级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社会公益型项目建设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企业向国(境)外发行的股票及国内主板股票市场上市发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为帮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向国家各商业银行争取的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实地查验后,凭银行计划下达书、开户行进帐单、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凭证、双方协议(合同)进行认定。外币按国家当日牌价折算。融资项目要有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向国(境)外发行的股票及国内主板股票市场上市发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凭开户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予以认定。

第四章 向上争取资金的认定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是指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国家或省正常拔付的专项资金以外,从国家、省有关部门争取的国债资金、各类基金、拨款、专项贷款及补贴、贴息等资金,争取的资金要落实到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向上级争取的资金,投入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凭申请报告、主管领导签字认同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银行有关凭证、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经现场查验后予以认定。

第五章 捐助和馈赠资金的认定

第十五条 捐助和馈赠资金是指国内外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捐助和赠送给政府、事业单位和团体的资金。
第十六条 捐助和馈赠资金,投入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凭银行进帐单、财政部门认定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会计凭证,经现场查验后予以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不认定为引进项目和资金:
(一)各商业银行所发放的短期拆借贷款;
(二)用于抵顶域内债权人债务的资金或实物;
(三)经营者支付的广告和宣传费;
(四)经营者投入的非生产经营性实物;
(五)域内企业或经营性机构从域外获得的营业性收入或自然人获得的捐赠;
(六)用于非项目建设的消费性资金(不含办公楼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一个或多个引荐单位和项目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不能重复统计上报。已明确引荐单位的域外资金,引资额计入引荐单位。引荐单位为多家且发生争议的,由各引荐单位依据贡献大小协商解决;特殊争议情况的,由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考评认定组负责对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市直机关和通化经济开发区引进项目、资金的考核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按属地对招商引资进行认定,将相关材料报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考评认定组复核并予以确认。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关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2]448号




关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生物局,中国科学院植物、 动物、 微生物所,北京大学,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002年11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与中国科学院生物局共同举办了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研究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和名单等问题。中国科学院植物所、动物所、微生物所、北京大学、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纪要;

2、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初步名单;

3、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专家名单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纪要


  2002年11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与中国科学院生物局在国家环保总局共同举办了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研究讨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和名单等问题。会议由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杨朝飞司长主持,中国科学院植物所、动物所、微生物所、北京大学、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的专家参加了座谈会(名单附后)。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首先,杨朝飞司长传达了温家宝副总理、邹家华副委员长和国家环保总局解振华局长、祝光耀副局长关于“水中狼族亚马逊和食人鲳落户南宁”报道(中国环境报,2002年10月23日)的批示精神,并请各位专家对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提出对策建议。

  二、专家们一致认为,目前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形势十分严峻,已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而且危害范围还在不断扩大、程度也在不断加重,有些物种已经难以控制。如不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预防和遏制,我国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将会遭到更为严重的破坏。因此,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十分必要,也非常紧迫。

  三、外来入侵物种的涵义和范围应明确,要与国际接轨。参考《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外来入侵物种是在自然和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和威胁的外来物种,与对农业、林业生产和检疫所指的有害生物(病、虫、杂草)不同。

  四、制定和发布外来入侵物种名单是必要的,此为重要的管理措施之一。应该对名单中物种的危害和分布作简要说明,以对未被入侵的地区起到预警作用。名单中每个物种都应以完整周密的科学研究为基础,列入要准确。对存在不同意见的,暂不列入。

  五、经过专家们的认真讨论,初步确定将紫茎泽兰、豚草、薇甘菊、互花米草等16个危害十分严重的外来入侵物种列入名单(附后)。此次列入名单的是第一批,今后发现新的外来入侵物种,应及时列入名单并发布。

  六、专家们还对如何预防和控制外来入侵物种的破坏和威胁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立法。我国目前还没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研究制订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规范物种的引进,也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2、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要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只有经过评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不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方可引进。对已入侵的物种,要采取生物、化学、物理、生态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3、确定重点防治区域。当前要把自然保护区等生物多样性丰富和内陆水域等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作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重点。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环境特殊或脆弱的地区进行外来物种引种、试验及其他应用活动。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活动的管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无意引入。在自然保护区内发现的外来物种应予立即清除,决不能作为物种进行保护。

  4、落实防治资金。增加资金投入是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关键。国家要加大外来入侵物种预防、清除和控制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和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手段。关于清除费用,引进单位或个人要负责承担。必要时,可参考有些国家的做法,外来物种的引进单位和个人要先交纳生态环境风险保证金。

  5、加强科研。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必须依靠科学,要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的基础和应用研究,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部门的专家,针对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外来物种入侵机制、危害机制及其控制的基本科学问题开展联合攻关,力争取得较大进展和突破。要对现有的成熟技术进行组装配套,完善生物防治、低污染化学防治、生态替代、早期预警及遥感监测等实用技术并推广应用,依靠科学进步解决防治技术难题。

  6、开展宣传,提高认识。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工作是全社会的行动,只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才能取得良好效果。要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外来入侵物种的影响、危害、防治的知识,提高公众防范外来入侵物种的意识。
附件2: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初步名单

  1、紫茎泽兰 Eupatorium adenophorum


  2、薇甘菊 Mikaina micrantha H. B. K.

  3、空心莲子草 Aternanthera philoxeroides (Mart.) Griseb

  4、豚 草 Ambrosia artemisiifolia

  5、毒 麦 Lolium temulentum

  6、互花米草 Spartina alterniflora Loisel

  7、飞机草 Chromolaena odoratum

  8、凤眼莲 Eichhornia crassipes

  9、假高梁 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10、蔗扁蛾 Opogona sacchari

  11、湿地松粉蚧 Oracella acuta

  12、强大小蠹 Dendroctonus valens

  13、美国白蛾 Hyphantria cunea

  14、非洲大蜗牛 Achating fulica(Ferussac, 1821)

  15、福寿螺 Ampullaria gigas Spix

  16、牛 蛙 Aquarana catesbeiana Shaw
附件3:  

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专家名单

  金鉴明 院 士 国家环保总局


  李振宇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桑卫国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王印政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高贤明 副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薛大勇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张润志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姚一建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刘杏忠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宋豫秦 教 授 北京大学

  徐海根 研究员 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丁 晖 助 研 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杨朝飞 司 长 国家环保总局自然保护司

  娄治平 处 长 中国科学院生物局

  王艳芬 副处长 中国科学院生物局

  柏成寿 副处长 国家环保总局生物安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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