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47:18  浏览:9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8号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四条 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 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

  第九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第十四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第十六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用户举报:
  (一)发现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明显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三)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或处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或者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以下工作:
  (一)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
  (二)协助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认定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是否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
  (三)协助国家有关机关追查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机关和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是指由一个用户名与一个互联网域名共同构成的、可据此向互联网电子邮件用户发送电子邮件的全球唯一性的终点标识。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是指附加在互联网电子邮件上,用于标识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接收者和传递路由等反映互联网电子邮件来源、终点和传递过程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是指附加在互联网电子邮件上,用于标识互联网电子邮件内容主题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3号


根据《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国联席办[2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转发你们。同时,就办理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汇总表》的车辆,请按照《通知》的规定审查,对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手续;对未列入《汇总表》的车辆,也不得办理免税手续。
二、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凭填写、盖章完毕的《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手续。对《审批表》内容不全或《审批表》与《汇总表》内容不符的车辆,不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手续。
三、军车号牌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车辆必须在其落籍地办理免征或者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手续。
附件: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了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现代农业劳动者队伍,强化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人才支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要求,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现将《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生产稳定发展,大力提升广大务农农民的从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在总结近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转型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培训需求,结合农业产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大力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专项技术培训,进一步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着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培训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和农民受益。

  二、培训任务、对象和内容

  2012年安排全国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330万人,其中,农业职业技能培训140万人,农业创业培训2万人,农业专项技术培训188万人(各省任务分配见附件1)。具体对象和内容如下。

  (一)农业职业技能培训

  结合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农机购置补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农业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对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以及从事农业经营和农村社会管理的农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对象为种养大户等农业农村生产和经营人才(详见附件2)。培训内容以农业生产及管理技术、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机操作及维修技术、沼气建设及维护技术、农业经营管理及农村社会管理知识等为重点,提高农民职业技能,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培训采取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时间一般累计约4天。

  在开展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以国家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农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营管理常识、道德素质、艾滋病防治、农村消防安全、科普知识等农业农村公共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农业创业培训

  主要针对在农业领域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基础的青年农民,特别是对农村初中、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学的两后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以激发创业热情、教授创业技能和相关农业知识为主要内容开展系统培训,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创业就业或扩大产业经营规模。培训采取连续培训与分段培训相结合,理论教学、案例和实际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时间一般累计约14天。

  (三)农业专项技术培训

  首先,要满足今年全国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需要,以高产创建万亩示范方为单位,对示范方内的从业农民开展技术培训,每方培训骨干农民约100人,全年培训不少于2次。其次,要结合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地方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在关键农时季节对社员和从业农民开展专项技术培训,以村为单位,每村培训不少于50人,全年培训不少于2次。农业专项技术培训内容要紧紧围绕项目和产业发展,以主推品种、种植养殖技术、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为主,开展面对面、手把手的现场示范指导,注重同现代传媒手段相结合。

  三、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按人均600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农业创业培训按人均3000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农业专项技术培训按人均100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专业培训的实际成本,对参训农民实行差别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培训任务下达

  农业部、财政部综合全国农业产业发展布局、相关农业工程项目安排、农村劳动力状况,以及今年各省(区、市)申报的培训任务需求等情况下达培训任务。

  各省(区、市)要根据各县的阳光工程培训需求调研报告、上一年度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本省(区、市)今年农业生产布局和要求,尽快将培训任务按职业技能、农业创业和专项技术三大类别分解下达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后者再下达至培训机构。其中,农业创业培训任务可由各省(区、市)直接下达至培训机构。

  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业务厅局及本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处室充分协商,配合重大农业工程项目实施和产业发展分解落实培训任务,与各项目和工作形成合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效果。

  省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省(区、市)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连同《阳光工程任务分解表》(附件3),于6月30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二)培训机构确定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别的培训任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除外);

  2.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3.具备必要的教学实训条件和专业教师,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

  4.具备较强的组织招生能力和培训经验;

  5.近五年无不良记录。

  各地要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机构在农民培训中的作用。加强阳光工程实训条件建设,特别要注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技推广示范县科技实验示范基地等重大农业项目实施场所作为重要的实习实训基地。

  承担农业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其余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农业部备案。

  (三)培训工作开展

  1.制订培训计划。培训机构要根据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类别、专业和任务数量,精心编制培训计划,报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计划实施,确保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落到实处。

  2.遴选培训师资。各地要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机构要聘请了解农村、熟悉农业,贴近农民,具有一定资质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培训教师、专家特别是基层农业技术人员作为阳光工程培训师资。

  3.编发培训教材。各地要加强培训教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采取省、县统分结合的办法组织编写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免费发放给参训农民,确保每人一套。除专项技术培训外,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不得以简单的讲义、明白纸等代替培训教材。

  4.实施班级管理。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建立规范的班级管理制度,各培训班要选好配强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要成立班委会,加强学员之间的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顺畅有序;要组织学员填写《阳光工程参训学员满意度测评表》(附件4)。

  5.组织培训考核。对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培训机构要组织参训农民进行考试。有条件的,鼓励进行现场技能测试。各地要加强与相关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的协调,鼓励和引导受训农民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促进提高培训质量。

  6.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应逐班次建立真实、完整和规范的培训档案(具体要求见附件5)。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档案制度。

  7.项目管理和验收。对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派人逐班次讲解阳光工程政策,核实学员情况,听取学员建议,公布联系电话,发动学员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培训结束后,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检查培训档案、学员抽查等方式逐班次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附件6)。验收不合格的,要出具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配套。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强对阳光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阳光工程新的培训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和充实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协调好各行业的关系,逐级落实责任。要加大阳光工程资金配套力度,增强项目实施效果,扩大项目覆盖面。

  (二)强化信息公开。各级阳光工程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面和权威的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内容,同时鼓励通过电视、报刊等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阳光工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监管系统,以及互联网、电话和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管,确保培训项目规范实施。对培训进展缓慢、管理不力的地区和培训机构,要及时调整其培训任务,向社会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发现违规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要积极邀请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和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农业部、财政部组织阳光工程培训项目抽查。农业部将根据今年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监管、资金使用、信息报送、制度建设、培训方式创新等情况,对各省(区、市)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任务安排的重要依据,引导培训资金和任务向监管有力、实施效果良好的地区倾斜。

  (四)规范经费使用。阳光工程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机构对农民开展免费培训的相关支出。各省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培训工作实际制定阳光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开支内容和报账程序。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农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报账过程中应出具《阳光工程培训台账》(附件7-1)和《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承担农业专项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报账过程中应出具教学计划,教材讲义,《阳光工程培训台账》(附件7-2)和培训现场照片。各地要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骗取、套取、挪用、贪污等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发生。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强化业务培训。农业部将举办项目管理培训班,对各省(区、市)管理人员和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各地要及时对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帮助其了解新的政策和要求;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切实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各地要积极开展师资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六)完善信息报送。各省(区、市)要加强阳光工程监管系统的管理。每月10日前,完成对各地录入培训信息的审核工作;随时报送培训工作简讯、先进典型等宣传信息;8月份报送阶段工作总结;12月15日前报送全年培训工作总结。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阳光工程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党的惠农政策,积极主动参加阳光工程培训,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增加收入。


附件:
农办财(2012)7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06_2751138.htm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