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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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
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80110
实施时间:19980110
内容分类:道路及城市交通管理
题注:(1997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公安机关是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可以在条件许可的机动车道上设置供公共汽车、电车通行的专用车道,其他车辆在不妨碍公共汽车、电车通行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借道通行。公共汽车和电车行驶、停靠站点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车辆禁行的区域和路段,除紧急情况临时禁行外,应事先予以公告,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车辆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检验、登记,领取行驶证,并按规定悬挂号牌,方可上路行驶。
第六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规定,暂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指示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除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机动车操作规程操作; (二)不争道抢行;(三)不互相追逐、截头猛拐; (四)试车不违反试车规定; (五)地方驾驶员不得驾驶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机动车。
第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确需占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占道审批手续。对未办理审批手续占用道路,责令自行清除或暂扣占道物品;对拒不自行清除的,予以强制清除。
第九条 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违章停放。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应立即自行将车辆移开。 对违章停放的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的,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自行移开的,公安机关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借道不按规定或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处5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的,处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对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可以单处没收车辆;驾驶无号牌人力三轮车、板车的,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车辆。(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交通民警应廉洁奉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交通民警执法的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名单
(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刘格平(回族)
副主任委员
包尔汉(维族) 奎 璧(蒙族) 张 冲(彝族)
谢扶民(壮族) 桑吉悦希(藏族)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刀京版(傣族) 韦茂文(布依族) 王其梅
王美恭(回族) 王海民(彝族) 王德安(苗族)
扎克洛夫(维族) 牙合甫大毛拉(维族) 札喜旺徐(藏族)
石邦智(苗族) 司马益·亚生诺夫(维族) 召存信(傣族)
田富达(高山族) 包尔汉(维族) 付一之(傈僳族)
安尼瓦尔·汉巴巴(乌孜别克族) 安尼瓦尔·贾库林(哈萨克族)
安登银(彝族) 关山复(满族) 协饶登珠(藏族)
达理札雅(蒙族) 朱德海(朝鲜族) 伊敏·马合苏木(维族)
华尔功成烈(藏族) 汪 锋 苏 新(羌族)
苏谦益 克德尔拜衣(哈萨克族) 李开荣(瑶族)
李光华(拉祜族) 李和才(哈尼族) 陆庆美(水族)
陈基义(侗族) 陈经畲(回族) 吴英恺(满族)
吴通明(苗族) 吕剑人 邦达多吉(藏族)
林岳川(黎族) 松 布(土族) 张子斋(白族)
张 冲(彝族) 阿克木西日甫(柯尔克孜族)
阿旺嘉错(藏族) 果基木古(彝族) 罗运通(壮族)
金信淑(朝鲜族) 和凤昭(纳西族) 周仁山
周 林 周保中(白族) 赵世同(壮族)
赵乐群(壮族) 胡忠华(佧佤族) 奎 璧(蒙族)
降央伯姆(藏族) 马玉槐(回族) 马 泳(东乡族)
马青年(回族) 马鸿宾(回族) 马腾霭(回族)
夏克刀登(藏族) 夏康农 桑吉悦希(藏族)
特木尔巴根(蒙族) 乌 兰(蒙族) 普贵忠(彝族)
彭祖贵(土家族) 喜饶嘉错(藏族) 覃应机(壮族)
黄正清(藏族) 黄 荣(壮族) 雷春国(景颇族)
蓝昌法(瑶族) 杨文贵(苗族) 杨汉先(苗族)
詹东·计晋美(藏族) 廖志高(汉族) 蒙素芬(布依族)
翦伯赞(维族) 噶喇藏(蒙族) 谢扶民(壮族)
谢鹤筹(壮族) 龚 绶(傣族)
注:1959年4月29日民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包尔汉、奎璧、张冲、谢扶民、桑吉悦希为副主任委员。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防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防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的紧急通知
林护发〔2012〕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当前正处于秋季候鸟大迁徙时期,有迹象表明,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抬头趋势,严重威胁候鸟迁飞安全,危害保护成果。针对上述情况,为有效防范大肆破坏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现象的再度出现,经认真研究,现就进一步严防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全面加强巡护和看守。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明确责任人及负责领导,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巡护到位、看守到岗、责任到人,严防盗猎和破坏栖息地等现象的发生,尤其要严防使用网捕、毒药等恶劣手段乱捕滥猎鸟类的活动,制止对迁飞候鸟等野生动物人为干扰,进一步调查掌握本地候鸟等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越冬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集群活动区等,逐一安排人员力量开展巡护、看守,巡护、看守过程中发现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现象,请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能,对所在区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巡护、看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确保巡护、看守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限制对候鸟的猎捕活动。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至2013年春季候鸟迁徙完成前,除科学研究、保障航空安全、疫病防控等特殊情形外,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猎捕候鸟的行政许可申请应一律不予许可。即使因上述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候鸟的,也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猎捕方案,且实施地点应避开鸟类等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越冬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集群活动区等重要区域,尽可能避免给候鸟迁徙造成不当影响。
三、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及市场的执法监管。在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野外保护的同时,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花鸟市场、餐馆饭店、野生动物原材料集散地等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场所的巡查,掌握非法经营活动信息及动向,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执法措施。特别是在野生动物非法经营活动多发地和多发环节,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推进执法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执法力量的有效整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森林公安机关要集中警力,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形成强大的震慑声势和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止破坏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候鸟保护行动。为提高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效率,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要及时核实、分析举报信息,指导基层保护机构执法,并及时向公众反馈执法结果;要积极发挥保护志愿者协助执法的作用,引导其以适宜方式参与到收集非法活动信息和协助执法行动等工作中来,促进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效率;坚持开展“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开展保护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保护意识的提高,促使公众更加关心保护工作成效和面临的困难,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自觉抵制非法行为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强化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奠定群众基础。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