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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8:19:13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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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二、将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没收销售收入”的内容,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第三十五条中“处以该批产品总值15%--20%的罚款”的内容,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责令暂停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经检查产品质量合格后,方可生产和销售”的内容,删除第二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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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水下深层水泥搅拌法加固软土地基技术规程》(JTJ/T259—2004)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357号



关于发布《水下深层水泥搅拌法加固软土地基技术规程》(JTJ/T259—2004)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等单位制定的《水下深层水泥搅拌法加固软土地基技术规程》,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丁J/T259—2004,自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七月二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6号)精神,组建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设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市国资委监管的范围是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提出需由市政府派出监事的国有独资和重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名单,审核监事会报告。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承担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原市经贸委党委所承担的管理企业领导人的职责。

  (三)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5、负责对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

  6、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非经营性和公益性资产的管理,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收益的监缴。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市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审核市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市级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二)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四)代表市政府向国有独资和重点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根据市委授权,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负责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

  (七)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九)负责对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国有土地、矿产、水、森林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纠纷调处,对产权变动进行审批;负责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收益的监缴。

  (十)负责对县、市、区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归口管理企业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政治、人才工作。

  (十二)根据市委决定,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机关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党委办公室牌子)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财务、安全工作;负责委党委会、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法规与宣传科研究起草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办法草案;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研究探讨全方位监管国有资产的理论和实践;调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总结宣传市内外全方位监管国有资产的实践经验;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归口管理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和归口管理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三)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科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负责编制国有资产产权收益预算;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定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拟定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方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定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产权管理科负责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全市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负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五)经营性资产管理科负责全市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清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意见,拟订国有经营性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产权收益的监缴;负责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

  (六)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科负责全市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资产的清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意见;拟定全市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经营分类、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资产收益的监缴,并对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考核,对资产收益使用进行监督。

  (七)公益性资产管理科负责全市公益性资产的清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公益性资产管理范围、办法、制度的改革意见;拟定全市公益性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经营分类、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益性资产收益的监缴;负责对全市公益性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考核,对其收益使用进行监督。

  (八)资源性资产管理科负责全市资源性资产的清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资源性资产管理范围、办法、制度的改革意见;拟定全市资源性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的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资源性资产的监管及其收益的监缴;推进资源性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九)企业改革科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工作,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上市、合资等改革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工作,承担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管理工作;申报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的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重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

  (十)企业发展科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十一)监事会工作科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科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归口管理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负责企业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委机关的干部考核、任免等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员发展和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工作;开展人事方面的调研工作;负责人才的管理、引进、培养、教育工作;按照市委决定,承担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意见;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委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和所监管企业、归口管理企业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协会和社团组织的联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28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1名),机关事业编制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正科12名,副科6名),另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专职团委书记各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五、其它事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公司的设置与调整,另行报批。

  (二)市国资委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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