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经委《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10:59  浏览:9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经委《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经委《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制定的《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泸委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进程,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设立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调动和组织社会资源,促进工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意见,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各项活动而设立,并由市财政管理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责任明确、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安排使用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每年年初由市财政根据市人大批准的预算以及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点,将专项资金的分配建议报市工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技术领先原则。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二)突出重点原则。立足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向我市优势产业倾斜,着力提升优势产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链的延伸;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统筹协调原则。充分发挥工业项目对农业产业的带动作用,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壮大一批具有“专、精、特、新”的成长型企业;支持30个工业重点乡镇,对其进行重点培育和支持。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工业发展项目,积极支持企业清洁环保、文明安全的生产设施改造,积极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五)市场导向原则。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积极探索专项资金运作的新方式,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各方面投资工业项目的积极性,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客观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业生产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应用技术研究等项目的补贴或贷款贴息;工业外贸出口、品牌建设、招商引资、企业创业辅导、清洁生产等方面的补助;补充信用担保基金;对企业的政策性补助、政策性奖励;工业政策研究和规划论证等前期工作经费。
第八条在我市境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及农业龙头企业为主要使用对象,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清洁能源生产等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申请使用市级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与当地财政部门建立了报表关系;
(三)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备环保审批手续,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具有超前性,项目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符合批准要求;
(五)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大,项目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
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商业性金融活动、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及国家明文禁止的项目,以及个人福利、奖励和消费性开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一条(一)申请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应用技术研究等项目的补贴或贷款贴息;招商引资、工业外贸出口、品牌建设、企业创业辅导、清洁生产等方面的补助,区县企业向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相关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及市级财政部门。
申报单位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1《XXX资金申请表》;
2项目管理部门规定的材料: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安排资金的初步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市财政部门根据正式下达的资金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二)担保基金:根据年初批准的担保基金预算金额,由担保基金实施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三)对企业的其他补助奖励等,由企业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理拨款手续。
(四)前期工作经费:由经办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级相关项目管理部门按其职责依法行使对项目的管理,负责审议和发布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及项目审核,负责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企业政策性补助、奖励的审查和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等。检查的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十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的使用效益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六条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任何企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对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企业(单位),财政部门应立即追缴并停止拨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承办单位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九条企业(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在5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 工业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法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2、关于侵权纠纷案件案由的编排。《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案件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分别作了规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第三级案由之下。第二,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级案由。

  3、关于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4、关于第三部分中“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的协调问题。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四、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在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二月四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遗失物返还纠纷

  43、漂流物返还纠纷

  44、埋藏物返还纠纷

  45、隐藏物返还纠纷

  46、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

  (5)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6)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7、共有纠纷

  (1)按份共有纠纷

  (2)共同共有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8、海域使用权纠纷

  49、探矿权纠纷

  50、采矿权纠纷

  51、取水权纠纷

  52、养殖权纠纷

  53、捕捞权纠纷

  5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55、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6、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7、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8、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59、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0、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1、占有物返还纠纷

  62、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3、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4、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债权纠纷


  十、合同纠纷

  65、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67、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68、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69、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0、悬赏广告纠纷

  71、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2、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3、拍卖合同纠纷

  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4)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7)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8)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9)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7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76、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77、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78、保证合同纠纷

  79、抵押合同纠纷

  80、质押合同纠纷

  81、定金合同纠纷

  82、担保追偿权纠纷

  8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84、信用卡纠纷

  85、补偿贸易纠纷

  86、租赁合同纠纷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8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88、承揽合同纠纷

  8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6)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90、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3)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91、保管合同纠纷

  92、仓储合同纠纷

  93、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94、行纪合同纠纷

  95、居间合同纠纷

  96、借用合同纠纷

  97、典当纠纷

  98、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再保险合同纠纷

  (6)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7)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99、合伙协议纠纷

  10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8月4日发布《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将本文废止。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上海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深圳分公司,
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履行制定、修改、审核备案保险条款费率的职责。现就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对正在使用的和已经废止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进行清理,并于1999年2月10日以前将清理结果(文件及磁盘)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二、为严肃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和开发,要求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新险种开发权限应相对集中。
三、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开发的新险种应即时向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报备。报备的条款费率文本一式三份包括有关的市场分析预测报告。文本须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外文书写的条款,可作为附件,但中外文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保险条款业经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审核同意后,
方可执行。
四、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如需对已备案的保险条款进行修改,须重新报备。
五、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备保险条款时,须填写“财产保险条款备案表”(格式附后)一式三份。
六、未经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批准,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执行已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时,不得擅自变更条款内容或浮动费率。
七、1999年2月10日以后,任何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使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
有效条款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序号|条款名称|经营区域|险别|批准单位|批准时间|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有效条款指目前正在使用的保险条款;
2.“险别”一栏填写主险或附加险;
3.“批准单位”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具体分行。如未经批准或备
案,请在“备注”栏说明。

废止条款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序号|条款名称|经营区域|险别|批准单位|批准时间|废止时间|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废止条款包括曾经使用但目前已经废止的保险条款;
2.“险别”一栏填写主险或附加险;
3.“批准单位”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具体分行。如未经批准或备
案,请在“备注”栏说明。

财产保险条款备案表
------------------------------
| 报备单位 | | 险种名称 | |
|------|---------|------|----|
| 险 别 | | 开办区域 | |
|------|---------|------|----|
| 报备时间 | | 受理时间 | |
|----------------------------|
|保| |
|险| |
|责| |
|任| |
|-|--------------------------|

|责| |
|任| |
|免| |
|除| |
|----------------------------|
| 保险费率 | |免 赔 率| |
|------|---------|-----|-----|
| 保险期限 | |无赔款退费| |
|----------------------------|
| | |
| 备 案 | |
| | |
| 说 明 | (印章) |
| | 年 月 日|
|----------------------------|
| | | |处| |
| | | |理| |
|同| |同|意| |
|意| |意|见| |
|备| |备|-|-----------|
|案| |案|部| |
|说| |时|领| |
|明| |间|导| |
| |经办人: | |批| |
| | 年 月 日 | |示| 年 月 日|
------------------------------
说明:1.外资财产保险分公司报备条款,填写此表一式三份;
2.险别中填写“主险”或“附加险”;
3.备案表统一采用A4纸。



1999年1月2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