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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42:29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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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七号)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 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对下列涉及农民负担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一)村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二)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三)易涝地区规定范围内公益性排涝水费;(四)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五)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费;(六)农民承担的其他费用和劳务。对农民的补贴补偿和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指导、帮助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各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本条例;(二)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及规定、措施;(三)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四)对筹资筹劳、公益性排涝水费、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等的管理、使用及收支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五)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点和监管机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监察、工商、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涉农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和纠正本部门、本系统加重或者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禁止借助行政权力在办理农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住房建设、外出务工、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第六条严格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经批准的筹资和投工投劳项目及标准、排涝水费以及对农民的补贴补偿等,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组织填入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收费和安排出劳。

  第七条 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必须事先将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予以公示,并按照公示的规定收费。

  农民对公示内容提出询问的,执收单位应当予以解答。

  第八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必要时按照受益主体和筹资主体相对应的原则,议事范围可以缩小为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每人每年承担的出资出劳数额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

  第九条 筹资筹劳应当用于本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血防灭螺、植树造林、村庄建设与整治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并注重使用效益。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需要筹资筹劳的,由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预案。

  所提预案必须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将包括筹资筹劳事项、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内容的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和表决。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筹资筹劳事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邀请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有重要分歧意见时,应当提交村民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报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筹资筹劳使用情况,由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二条 向农民筹资应当在农作物收获后筹集。向农民筹劳按照标准工日计算,原则上以投劳为主,在农闲时安排用工。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其工价标准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禁止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收款结算时,必须出具由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监制的内部结算凭证;不出具凭证的,农民有权拒付。

  第十三条 对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退伍伤残军人、五保户、特困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应当免除其筹资义务。

  退伍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分娩后未满一年的妇女、男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村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义务。

  第十四条 除因特大自然灾害确需农民投工投劳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农民无偿投工投劳。

  第十五条 易涝地区县乡两级水利工程农业排涝水费,按照实际受益面积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标准分解到户,由财政部门征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易涝地区的公益性排涝,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涉农收费的文件和措施;对违规出台的,农民有权拒绝。

  第十七条 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原则。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范围和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禁止将涉农的政府公益性服务由无偿变为有偿服务;禁止强制服务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政府公益性服务机构推介农业生产、生活资料不得从中牟利。

  第十八条 在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中小学校中发行报刊书籍、开展保险,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利用行政手段、行业权力强行征订报刊书籍或者强制投保。国家规定强制保险的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摊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赞助、资助和捐献财物,不得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开展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

  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者违法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方式管理村务。

  第二十条 农村中小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向学生集资、摊派和滥收费用;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接受各种经营性服务。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或者学生强行摊派各种集资款和其他费用、强行推销各种商品。

  第二十一条 农业灌溉水费由供水单位与村组、农民或者用水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据实收取,不得平摊,不得变成固定性收费项目。

  向农民收取电费,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农副产品收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压级压价。农副产品收购部门不得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代扣农民的交售款。

  化肥、农药、兽药、农膜、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有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提供给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补贴、补偿、专项投资、扶贫款、救灾救济款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抵扣、挪用、拖欠、私分和侵占。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所列款物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公布结果,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实行报告制度。案(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案(事)件发生地的市、州和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等部门对案(事)件进行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并于45日内向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上报处理结果。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视案(事)件的具体情形,可以会同同级监察等部门直接调查下级管辖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监察、工商、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农民负担举报、投诉制度,公布农民负担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网站等,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监察、工商、审计、信访等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可以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筹资筹劳、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劳务使用范围的;(二)向农民超限额筹资筹劳、无偿调用劳动力、强制收取以资代劳款的;(三)截留、抵扣、挪用、拖欠、私分、侵占政府提供给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资金、物资的;(四)强制农民参加保险、接受有偿服务、强行推销商品、报刊、书籍的;(五)违反规定向学校和学生收费、集资、摊派的;(六)涉农收费应当公示未予公示的;(七)阻止或者妨碍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八)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擅自向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置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的,由同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撤销,或者由上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已非法收取款物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款物的,对行政机关,由上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没收款物退还给农民;对企事业单位,由当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没收款物退还给农民,并处非法收取金额或者财物等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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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产办便[2007]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经商有关部门,现将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请条件

  管理范围维持2007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汽车产品目录不变,企业申请条件见《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第一条。2008年汽车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非一批一证”。

  二、组织和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须于11月19日前将所在地汽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汇总文件报至商务部(产业司)。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尽快通知本地区符合条件企业,按时申报。

  三、申报材料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向商务部汇总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由地方机电办填写,见附件2,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3.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4. 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
  5.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示与执行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2008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张文俊、付英晟
  电话:010-65197577,65197403
  传真:010-65197563
  电子信箱: zhangwenjun@mofcom.gov.cn
       fuyingsheng@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
申报类别:(乘用车/轿车/大中型客车/载重车/低速汽车)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是否具有底盘生产资格
企业性质
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生产数量及增长率
产值及增长率
国内销售数量及增长率
国内销售额及增长率
纳税额及增长率
税后利润及增长率
本年度出口情况 出口数量及增长率
出口金额及增长率
出口主要国家和地区
拥有哪些在国外注册的自主出口品牌
自主品牌出口比例
生产准入及认证情况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文号
是否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下一年度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1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2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3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法人代表签字年 月 日 企业盖章年 月 日

附件2
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办名称及盖章:
序号 汽车生产企业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名称 海关代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申报类别 是否具有底盘生产资格 名称 海关代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地方机电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非典型肺炎是指目前病原尚不明确,近期在我国局部地区发生流行,主要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传播的一种呼吸道传染病,临床主要表现为肺炎,在家庭和医院有显著的聚集现象。

为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及时发现疫情并采取有效的治疗、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司组织专家在总结前一阶段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的技术方案,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执行。现将上述方案发布在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net.cn)上。我司2月13日发布的“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等技术方案(卫疾控传一便函[2003]17号)停止使用。

由于该病病因尚未查明,其技术方案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修改和完善。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对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电子信箱:division-1@163.com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附件1



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1.流行病学史
1.1 发病前2周曾密切接触过同类病人或者有明确的传染给他人的证据

1.2 生活在流行区或发病前2周到过非典型肺炎正在流行的地区

2.症状与体征
有发热(>38℃)和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

咳嗽、呼吸加速、气促、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罗音、肺实变体征。

3.实验室检查
早期血WBC计数不升高,或降低。

4.肺部影像学检查
肺部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样改变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

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验、肺部影像学检查综合判断进行临床诊断,一旦病原确定,检测方法特异,即建立确诊病例的定义。

疑似病例:1.1+2+3或1.2+2+3+4

临床诊断病例:1.1+2+3+4或1.2+2+3+4+5



非典型肺炎重症病例诊断标准

非典型肺炎病例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中1条可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的重症病例:

1.多叶病变或X线胸片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2.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3.低氧血症,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 93%,或氧合指数<300mmHg。

4.出现休克、ARDS或MODS(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备注:

1.密切接触是指护理或探视非典型肺炎病例、与病例曾居住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

2.非典型肺炎流行区是指有原发非典型肺炎病例,并造成传播的地区,不包括已明确为输入性病例,并由该输入性病例造成一定传播的地区。

3.病人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全身酸痛、乏力、胸痛、腹泻。

4.排除疾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要注意排除原发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肺结核、肺部肿瘤、非感染性肺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肺部疾患。









附件2

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


一、推荐治疗方案

(一)一般性治疗:休息,适当补充液体及维生素,避免用力和剧烈咳嗽。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多数病人在发病后14天内都可能属于进展期)。定期复查胸片(早期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天)、心、肝、肾功能等。每天检测体表血氧饱和度。

(二)对症治疗:

1、有发热超过38.5℃者,全身酸痛明显者,可使用解热镇痛药。高热者给予冰敷、酒精擦浴等物理降温措施。

2、咳嗽、咳痰者给予镇咳、祛痰药。

3、有心、肝、肾等器官功能损害,应该作相应的处理。

4、气促明显、轻度低氧血症者应早给予持续鼻导管吸氧。

儿童忌用阿司匹林,因该药有可能引起Reye综合征。

(三)治疗上早期选用大环内脂类、氟喹诺酮类、β-内酰胺类、四环素类等,如果痰培养或临床上提示有耐药球菌感染,可选用(去甲)万古霉素等。

(四)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建议应用激素的指征为:①有严重中毒症状;②达到重症病例标准者。应有规律使用,具体剂量根据病情来调整。儿童慎用。

(五)可选用中药辅助治疗,治疗原则为:温病,卫、气、营血和三焦辨证论治。

(六)可选用抗病毒药物。

(七)可选用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

(八)重症病人的处理和治疗:

1、有明显呼吸困难或达到重症病例诊断标准要进行监护。

2、可使用无创正压通气首选鼻罩CPAP的方法。常用的压力水平为4-10cmH2O。应选择适当的罩,并应持续应用(包括睡眠时间),暂停时间不超过30分钟,直到病情缓解。推荐使用无创正压通气的标准:呼吸次数>30次/分;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93%;

3、严重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吸氧5升/分条件下SaO2<90%或氧合指数<200mmHg,经过无创正压通气治疗后无改善,或不能耐受无创正压通气治疗者,应该及时考虑进行有创的正压通气治疗。

4、一旦出现休克或MODS,应及时作相应的处理。如果处理有困难或条件不足,应及时请有关专家会诊。

二、非典型肺炎出院诊断参考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未用退热药物,体温正常7天以上;

2、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

3、胸部影像学有明显吸收。









附件3

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
由于非典型肺炎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接触病人分泌物传播,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隔离防护措施。结合前阶段的防治经验,特制定本指南。

1、基本要求
1.1 全体医护人要提高认识,特别是急诊、门诊工作人员,要掌握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及时发现病人,避免漏诊、误诊。

1.2 医院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病人诊室,诊室应通风良好。

1.3 坚持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专门的留观室,专留观室须与其他留观室隔离。无特殊原因,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转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定点医院专门病房由感染(传染)科、呼吸科和ICU医护人员组成的联合救治小组管理。

1.4 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1.5 综合做好预防院内感染发生的各项措施,医务人员要增强体质,注意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提高抵抗疾病的能力。

1.6 其他普通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2、非典型肺炎病区管理
2.1 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收治在专门病区,基本要求是: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

(2)专门病区内应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无交叉;

(3)医护人员办公室应通风良好,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要收入不同的病房;

(5)进入病区应戴12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

(6)病区出入口应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2.2 住院病人均需戴口罩,严格隔离,严格管理,不得离开病区。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尽可能分别隔离。

2.3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非探视不可,探视者必须戴12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3、病区的消毒隔离
3.1 空气消毒

3.1.1 非典型肺炎病房的空气消毒处理

需要定期消毒的有隔离病房、放射科机房、病区值班室、更衣室、配餐室、病人电梯间、门诊候诊室、病区走廊等。

病房有人的情况下:

①强调病房的通风,特别是强调自然风的通风对流,保持室内空气与室外空气的交换,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排气扇)。

②可用乳酸加热熏蒸消毒,每天上、下午各消毒1次,按下表用量将乳酸溶于适量水中,加热蒸发,使乳酸细雾散于空气中。

附表:以净高为3m计算,面积大小不同的房间所用乳酸量

面积(m2)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乳酸用量(ml)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病房无人的情况下:

①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天2-3次。

②0.5%的过氧乙酸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或3%过氧化氢喷雾,用量为20-40ml/m3,作用60分钟;或用活化后的二氧化氯,浓度为0.05%喷雾,用量为20ml/m3,作用30分钟;或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或有强氧化高电位酸化水原液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以上化学消毒剂用作空气消毒均需在无人且相对密闭的环境中(消毒时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药物使用浓度、使用量及消毒作用时间操作,方能保证消毒效果。每天应消毒1次,消毒时腾空房间,密闭门窗进行喷雾,喷雾完毕,作用时间充分方能开门窗通风。

3.1.2 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ICU病房必须专用,不能收治其他病人。

3.2 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

病房、走廊、检查室、X光室、B超室、检验室、治疗室、医护人员办公室等场所地面要湿式拖扫,可用0.1%过氧乙酸拖地或0.2%-0.5%过氧乙酸喷洒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拖地)。

桌子、椅子、凳子、床头柜、门把手、病历夹等可用上述消毒液擦拭消毒。

病房门口、病区出入口可放置浸有2000mg/L有效氯的脚垫,不定时补充喷洒消毒液,保持脚垫湿润。

3.3 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的处理

对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有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消毒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的随时消毒,作用时间30-60分钟,经消毒后的呼吸道分泌物可倒入病房厕所,每天消毒痰具一次。

3.4 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

3.4.1 病人使用的被服、口罩要定时消毒,可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病人的生活垃圾要用双层垃圾袋盛装及时有效处理,避免污染的发生。便器、浴盆的消毒可用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3.4.2 呼吸治疗装置在使用前应进行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建议尽量使用一次性管道,重复使用的各种管道应在使用后立即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再清洗,然后进行灭菌消毒处理。

3.4.3 体温计使用后可即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听诊器、血压计等物品,每次使用后应即用75%乙醇擦拭消毒。

3.4.4 运载病人的交通工具及用具消毒。救护车运载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应开窗通风,病人离车后,应立即对车内空间及担架、推车等物品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3.5 使用后的隔离衣、口罩、帽子、手套、鞋套及其他生活垃圾要及时处理,存放容器必须加盖,避免可能的污染。

3.6 污水处理。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现阶段可以适当增加药物投放,使总余氯量在≥6.5mg/L。

3.7 终末消毒。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病房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4、医护人员个人防护
4.1医护办公室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4.2医护人员进入病区必须戴12层棉纱口罩,4小时应更换;进入病房均需穿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和鞋套。

4.3 医护人员在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的消毒和清洗。手消毒可用0.3-0.5%碘伏消毒液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钟,洗手应采用非接触式的洗手装置。

4.4 进行近距离操作时,除做好上述防护外,应戴防护眼镜。

4.5 医护人员在进入、离开病区时,要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









附件4

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纲(试行)
1、核实诊断

2、病例个案调查

(1)病例基本情况

(2)发病治疗情况

(3)接触者调查

(4)有关因素调查

3、对于暴发疫情的病例要重点调查职业史、禽畜接触情况、类似病例接触情况

4、样本的采集送检、检测

(1)发病早期要及时采集血清、鼻咽拭子、痰液、胸液、支气管冲洗液

(2)聚集性病例要采集病例的双份血清

(3)死亡病例要采集尸解组织:肺组织等

(4)必要时采集病例密切接触者有关检材

5、分析总结要点

(1)三间分布

(2)临床分析

(3)有关因素分析:职业因素、接触者发病情况分析

(4)病例间相互关系

(5)潜伏期分析

附: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编号:

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姓名: 性别:1.男 2.女 年龄: 岁 月 户主姓名:

职业:A.医院工作人员:a.医生 b.护士 c.护工 d.行政管理人员 e.其他     科室:  

B.非医院工作者:a.幼托儿童 b.散居儿童 c.学生 d.教师 e.保育保姆 f.饮炊食品业

g.商业服务 h.工人 i.民工 j.农民 k.牧民 l.渔(船)民 m.干部职员

n.离退人员 o.家务待业 p.其他 q.不详

家庭地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      发病地点: 市 县(区)



一、临床表现

1.症状体征(有打√)

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A.发热(>38℃) 有 □ 无 □ 不详 □

B.咳嗽 有 □ 无 □ 不详 □

C.咳痰 有 □ 无 □ 不详 □

D.胸闷 有 □ 无 □ 不详 □

E.鼻塞 有 □ 无 □ 不详 □

F.流鼻涕 有 □ 无 □ 不详 □

G.打喷嚏 有 □ 无 □ 不详 □
H.咽痛 有 □ 无 □ 不详 □

I.咽红 有 □ 无 □ 不详 □

J.罗音 有 □ 无 □ 不详 □

K.呼吸加速 有 □ 无 □ 不详 □

L.气促 有 □ 无 □ 不详 □

M.呼吸窘迫综合征 有 □ 无 □ 不详 □

N.其他


发热描述:最高: ℃ 入院: ℃ 咳痰性状描述(颜色、性状、量等)



2.治疗情况

是否住院治疗: 有□ 无□ 不详□

如果是,收治医院: 入院日期: 年 月 日

病人处于隔离病房: 有□ 无□ 不详□

上呼吸机: 有□ 无□ 不详□

如果病人没有住院治疗,是否在家隔离: 有□ 无□ 不详□

使用抗菌素治疗: 有□ 无□ 不详□

使用抗病毒药物: 有□ 无□ 不详□



3.实验室检测

项 目
检测时间
结 果

(WBC、中性、淋巴细胞)






胸部X光

(详细描述)






其 它






二、流行病学因素调查

1.发病前2周有无与类似病人接触: a.有 b.无 c.不详

如果有,

与患者接触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发病地区
发病时间
接触时间

(起止)

A
B
C
D
E
F
G




































A.接触方式:a.与病人同进餐 b.与病人同处一室 c.与病人同一病区 d.与病人共用食具、茶具、毛巾、玩具等 e.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 f.诊治、护理 g.看望 i.其他接触:

B.接触地点:a.家 b.工作单位 c.学校 d.集体宿舍 e.医院 f.室内公共场所d.其他

C.接触频率描述:a.经常 b.偶而

D.接触时场所通风情况:a.良好 b.不良(未开门开窗 布局不好不利通风)

E.接触时有无戴口罩:a.无 b.一次性 c.十二层棉纱式 d.b+c;

F.接触时有无戴手套:a. 无 b. 有

G.接触后有无洗手: a. 无 b.每次都消毒 c.每次都洗但不消毒 d.经常洗 e.偶尔洗

H.请描述接触时病人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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