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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17:37  浏览:9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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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北京市发生因消费者食用加工不当的福寿螺引发食源性疾病的事件。为保护消费者健康,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水产品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和要求,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严肃查处。
二、餐饮单位制售凉菜、水产品应当严格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操作,并抓紧改善生产加工条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水产品的监测力度,对发现寄生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水产品,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销毁。
四、广泛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摄食生鲜水产品可能感染食源性疾病的健康风险,以及预防措施和方法。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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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盘锦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办法》等17件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盘锦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办法)等17件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30日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陈海波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盘锦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办法》等17件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决定对《盘锦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办法》等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发文号

1
盘锦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办法
1986.11.10
盘政发[1986]90号

2
盘锦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办法
1986.11.10
盘政发[1986]90号

3
盘锦市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办法
1986.11.10
盘政发[1986]90号

4
盘锦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986.12.25
盘政发[1986]96号

5
关于提取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费的规定
1987.11.15
盘政发[1987]88号

6
关于建立市场调节基金和商品储备制度的规定
1988.8.27
盘政发[1988]55号

7
关于调整和放开部分商品价格的规定
1988.8.27
盘政发[1988]55号

8
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1.10.8
盘政发[1991]61号

9
盘锦市企业工资基金监察办法
1993.1.18
盘政发[1993]4号

10
盘锦市贯彻《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1993.7.19
盘政规[1993]2号

11
盘锦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1995.7.12
盘政规[1995]9号

12
盘锦市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
1995.8.31
盘政规[1995]12号

13
盘锦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
1995.11.20
盘政规[1995]14号

14
盘锦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1996.5.3
盘政规[1996]2号

15
盘锦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
1997.12.2
盘政规[1997]7号

16
盘锦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服务管理办法
1997.12.6
盘政规[1997]9号

17
盘锦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8.12.21
盘政规[1998]6号



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节能汽车推广政策实施以来,各地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有关企业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做好推广工作,政策效果初步显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为进一步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保证推广机制有效运转和消费者真正受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推广财政补贴及时兑付。节能汽车推广企业要及时把补贴政策和推广车型等有关情况通知各级经销商,并要求经销商在销售场所明示推广车辆型号、综合燃料消耗量、实际销售价格和补贴标准,认真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确保纳入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的车型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即可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在消费者购车时,汽车经销商有义务向消费者介绍汽车节能性能及应享受的财政补贴,在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车牌号码并在销售发票上签字确认后及时兑付补贴。

推广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政策内容和目的,介绍操作程序,加深消费者认知,取得消费者配合和支持。

二、严格执行价外补贴政策。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把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补贴严格区别开来,先按享受企业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节能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政府补贴兑付给消费者。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政府补贴提高节能汽车销售价格,切实使消费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三、及时报送信息。节能汽车推广企业要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推广车辆型号、价格、车牌号、消费者个人信息、联系方式以及销售网点信息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财政部。推广企业要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要妥善保存带有消费者签字的销售发票等凭证。

四、加强组织保障。节能汽车推广企业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政策解读、沟通协调、组织管理和检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并在本通知下发后尽快将有关机构和人员联系信息向社会公告。要迅速对各级经销商的不规范做法和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整改,并结合企业售后服务系统,处理好消费者有关财政补贴方面的投诉,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消费者,把惠民工程真正办好。

五、加大处罚力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对把财政补贴与价格混在一起、不及时兑付或拒不兑付补贴、代消费者签名冒领补贴以及变相涨价、哄抬车价的推广企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贴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节能汽车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推广资格。

财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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