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2:35:55  浏览:9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6〕6号 2006年1月19日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暂以市和区县两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分级运行,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和各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并确保基金的运营安全。
市卫生、财政、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对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一)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内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在市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二)区县属及以下用人单位参加区县级统筹,在各区县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三)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所在区县的生育保险统筹。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生育保险。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登记办理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生育保险待遇的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三)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补贴支付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1.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第十三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三)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可按照以上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医疗费支出的实际,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第十六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
(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工,可自分娩、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补贴。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
(二)区、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西安市长效节育手术证明或医学证明及医疗资料。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还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20日内对申领人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核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对已登记参加生育保险但又自行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中断缴费当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至恢复缴费。职工在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在本单位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经办机构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二)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提供生育保险业务查询服务;
(三)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接受同级财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本办法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胡锦涛主席任免驻外大使(2010-03-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胡锦涛主席任免驻外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刘晓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洪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程永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三、免去崔天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程永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傅莹(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晓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李保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何亚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张业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保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找法思维与律师、检察官、法官的使命

杨涛


 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通常是对于案件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实行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法律条文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最后就是结论。比如,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某甲以暴力抢劫他人一万元,某甲就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寻找法律的过程是,先从事实寻找法律,最后得出结论。
  不过,在我看来,这不过是常人的思维理解而已,在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眼里,由于其肩负的使命不同,决定其找法思维的差异,因而,如何将现有的事实适用法律完全不是一回事。
  先说律师吧!以前,在计划经济年代,我们称律师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概念就是说律师也有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于是出现律师站在检察官一边说被告不好的笑话。现在我们不提“国家法律工作者”了,律师顶多就是个“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拿当事人的钱,为当事人说话被认为是天经地义。那么,好了,我们看看律师是怎样找法的。比如说,现在有一起刑事案件,某甲在一场打架中将他人打死了,被刑事拘留了。律师接到案件,首先想到的是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注意这是律师潜意识中的“结论”,是律师为当事人利益考虑的必然的考虑,于是他能通过分析本案的事实,分析他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而无罪等,如果不成立,他会再考虑他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最后他才会考虑他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即使是这样,他还会考虑他的当事人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处理的情节。因此,从这个假设的事例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律师适用法律的思维完全是从结论到前提,也就是说从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论寻找法律的适用。这一点,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说的很好,他认为,对律师而言,由于职业特点(千方百计使被代理人胜诉),因此,他们毫无选择地从有利于被代理人胜诉的结论出发。挖空心思去寻觅有关前提(先例、规则和原则以及一切足以使法院重视的标准)。
  一般人会认为律师是否很卑鄙,他们怎么不主持正义,反而从自身结论去寻找法律呢?这是对律师的误解,律师并不需要主持正义,他们不是国家的司法工作者,如果要说他们在为正义努力,那就是在全力维护他的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他本人的利益最大化过程时,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实现正义。因此,在我看来,律师不能伪造、歪曲事实,因为事实不能一目了然,然而,律师可以从他的当事人利益角度解读法律(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歪曲法律),因为法律是公开的,对法律的解读法官应当有足够的智慧来判断。
  再来说检察官,检察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同时又是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检察官不能用律师的找法思维来适用法律,因为,他们肩负着“客观性义务”,就是他们既不能让有罪的人逃脱法网,但也不能让无罪的人蒙受冤枉,因此,他们适用法律的过程必须是从事实出发寻找最能适用和准确的法律。同样以某甲在一场打架中将他人打死了为例,他们就必须从其主观方面、主体、客观方面、客体等四个犯罪构成的要件来推断这一行为能适用那一条法律,如果现有的法律条文都不能将这种行为包括进去,就只能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将其释放。如果检察官有意不合适的法律适用在被告人身上,那么,这是一种渎职行为,要追究检察官的责任。这里的道理也很简单,除了检察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要主持正义外,更重要的是,检察官行使国家公权力,这是一种进攻性的权力,可以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允许其以自己臆想的法律适用于事实,公民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而律师不同,他们只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即使他们“歪曲”法律,也不会使他人权利受损失,并且最终作出决断的是法官,可以将律师的臆想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那么,法官应该如何找法呢?法官是中立的第三者,是正义的主持者,也可以说,是被告人与国家的纠纷中进行裁决的第三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找法的过程既不同于律师的众结论到法律,也不同于检察官的从事实到法律,而是一种判断,在检察官和律师之间从事实到法律的推论中判断谁是正确。如果法官抛弃检察官和律师的对于法律的推论,自行从事实基础上,寻找法律依据,岂不是法官自行指控又自行裁判,而且还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所以,学者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的司法解释颇多异议。不过,在世界各国,法官并不是完全限定在检察官与律师提出的法律条文之间作出判断中找法,法官发现两者适用法律错误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也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找法适用,但条件一般是该行为包含在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并所适用的罪名比指控罪名更轻。比如刚才提及的某甲之事,如果检察官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律师认为是无罪,法官可以根据事实在找到相应的法律后,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英美法中,通常情况下,判决中对起诉书的罪名变更是不允许的,但是,根据英国1967年的刑事法的规定,除叛国罪和谋杀罪外,如果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相当于”或者“明确或间接地包含着”另一项法定的罪名,那么,陪审团可以在判定被告人不构成原来指控的罪名的情况下,改判其构成其他罪名。
  因此,由于职业的使命不同,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找法思维就截然不同,理解这一点,对我们更深刻地了解这些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特点将会有颇多益处。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