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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0:24:57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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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法规[2006]132号


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4号),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1-22日举行。现就做好此次考试考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今年是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国有企业法制工作三年工作目标的关键年,各省级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今年4月底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高度重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切实组织做好这项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其他有效形式,宣传普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意义和有关规定,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后备人才队伍。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省级国资委应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各项考务工作,尽量争取为考生留出充足的报名时间;要保证通畅的联系渠道,有关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工作的情况、要求和建议,应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和人事部反映。

  三、组织好考前培训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师资,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好考前培训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教育培训等工作。培训工作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授权的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各省级国资委以及各中央企业分别组织,也可以联合组织,还可以委托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中介组织进行。培训工作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强制培训,不得乱收费。

四、做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等形势的需要,在总结以往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经验的基础上,编委会对今年的考试用书有关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考试用书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请各用书单位直接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发行工作按照集体优先的原则进行。

  有关考务工作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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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温州人向××擅自加工制售假冒ZIPPO、BOSS商标的砂轮打火机,被温州市工商局现场查扣ZIPPO商标打火机97370只,价值87633元,BOSS商标打火机5350只,价值4280元。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向××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张××伙同韦××等人在佛山市棉纺厂内其开设的惠而顿公司利用回收的旧“惠普”硒鼓、墨盒进行再生产,然后贴上“惠普”商标的标识以及用有“惠普”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进行包装后进行销售。张××将其中的“惠普”商标的硒鼓3133个及“惠普”商标的墨盒13745个销售给张××等人,销售收入达人民币129465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

有关“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例在网上还可以检索到很多,说明这种罪还是比较普遍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如何处罚?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就是行为人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没有征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所以本罪应当严格和商标许可发生的纠纷分开,在商标许可中,可能有些手续并不齐全,操作并不规范,当被许可人拒绝支付许可费时,许可人有的会考虑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来威胁被许可人,或者通过这样的手段来强制被许可人支付许可费。因为刑事手段直接让当事人面临牢狱之灾,对当事人的威慑力非常的大,在实务操作中这个罪比较容易被滥用。

2、行为人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使用的商标相同,而且用在同一种商品上。这两个“相同”必须同时具备。现实中更多的是将他人比较有名的商标改头换面,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有名的商标,这种行为属商标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现实中傍名牌的行为有千百种,都是打擦边球想方设法将自己装扮成名牌的样子,目的是使消费者混淆自己与名牌的区别,这些都是民事侵权,而不构成本罪。那么如何把握这个罪名,其实很简单,假冒商标就像制作假钞,把它做成真的样子,越真越好,傍名牌只是将自己打扮成名牌的样子,样子象,但是还保留自己特色,和名牌做区分。就向上述案例中的张某某假冒惠普的墨盒,假的东西当成真的东西卖给消费者,这才构成刑法犯罪。

假冒商标是要坐牢的,在现实中,傍名牌的行为和假冒的行为大家还是分得清的,但是大家有一种非常危险的认识。在农村我们都可以看到农民兄弟用的、穿的都是NIKE,PUMA等世界顶级名牌,他们当然不可能购买正牌的世界名牌,他们买的“世界名牌”的价格非常的低廉,名牌的商标是随意贴上去的,这种情况大家可能是司空见惯的,在北京原来的秀水街就以假冒名牌而闻名世界,大家都知道是假冒的,但是价格相差巨大,无论是中国人还外国人都有很大的购买兴趣。由此大家就产生了一个误解:假冒商标,只要价格差别大,大家明知是假的就不构成“假冒商标罪”,只是普通的商标侵权。这是危险的错误,尽管在现实中很多地方,很多时候都是这样处理的,但是这个罪名的构成可不是这样的,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相同的注册商标,只要销售额或收入达到一定的量就构成。现在这样处理,不等于以后还这样处理,这个案子这样处理,不等于那个案子也这样处理。

3、行为人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给商标所有人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等。 在非法律人士看来,法律是神秘的,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这完全是法官自己说的,所以只要把法官搞定就“情节不严重了”,其实法律的适用是非常严格的,法官只能依法判决,普通百姓所能看到的只是基本法律,法律后面的解释,实施细则他们并没有去检索,所以产生误解。关于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下面的内容会引用具体的法律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罚

刑法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以下情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案件中温州人向××的非法经营额在25万元以下,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被判处6个月的拘役应当说是比较轻的,两高解释是2004年12月出台的,该解释的出台明显加重了处罚力度。
以下情形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上述第二案例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为非法经营的数额比较大,达到一百多万元。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和财政粮食的作价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和财政粮食的作价问题的函
财公[1961]59号

1961-06-26财政部


广东省财政厅:
  6月8日来函悉。关于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以后,在经济作物地区和缺粮大队,农业税折征代金以及拨交给粮食部门的粮食作价问题,兹复如下:
  (一)经济作物地区的农业税,缴纳实物有困难的可以折征代金。经济作物尚未提价的,仍按提价前的粮食价格计算;已提价的,按其提高价格的比例计算粮食作价,但是不得超过粮食提价的幅度。对缺粮而有其他农副业收入的生产大队,折征代金的粮价,亦按提价前的粮食价格计算。
  (二)财政部门拨交给粮食部门的粮食,应当按照提价后的实际价格进行结算,具体办法可与当地粮食部门协商办理。
财政部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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