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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9:53:45  浏览:9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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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法[200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法院反映对于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保证行为如何确定保证期间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而我院于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亦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审理担保法实施前的有关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主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三、本通知发布时,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200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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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强重型汽车及其车用发动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1号
  
  关于加强重型汽车及其车用发动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控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现就重型汽车及其车用发动机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应根据下列标准要求,建立企业自身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691-2001);

  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

  3、《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95-2002)。

  二、为确保产品满足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制订《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用于指导企业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及控制,并作为重型汽车及其发动机型式核准的必备技术文件。制订要求和内容见附件一。

  三、生产企业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经核准后备案;生产企业对《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增补和修改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准并备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必要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内容和程序见附件二。

  四、自2005年7月1日起,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发动机生产企业,对其机型不予型式核准。2005年7月1日以前已经通过型式核准的发动机机型,必须在2005年7月1日前完成《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补报和备案,未完成补报和备案的发动机机型,将撤消其型式核准。

  自2005年9月1日起,凡《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未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对其车型不予型式核准。2005年9月1日以前已经通过型式核准的车型,必须在2005年9月1日前完成《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补充申报,未完成补报的车型,将撤消其型式核准。

  五、生产企业每年应对《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并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三。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生产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年度例行监督检查,每年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抽样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其结果将于3个月内通报。抽样检查办法见附件四。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足够信息质疑生产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时,将对该生产企业加强监督检查。

  七、凡现场核查存在重大整改项目和(或)抽样检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生产一致性保证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生产企业应暂停相关车(机)型的生产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核查。

   经核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该车(机)型的型式核准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组织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制度。生产一致性免检的条件、申请、批准、公告和撤消程序见附件五。

  凡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企业,自获得免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免于年度例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查和现场核查。

  九、进口车(机)按本公告规定接受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检查。

附件:1.《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编写要求

   2.现场核查内容和程序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040.doc
   3.《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编写要求

   4.抽样检查办法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042.doc
   5.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043.doc
   6.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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