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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市长工作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09:19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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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市长工作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市长工作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金政发〔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市长工作例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工作实际。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市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有关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计划、方案、政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整意见;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项目;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凡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有关部门须填报《金华市政府会议决策事项提交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要求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有关要求告知议题主办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各议题在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由分管市长主持或委托相关秘书长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二)涉及全市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市民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议题,提请部门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议题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分歧较大的,由分管市长主持或委托相关秘书长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六)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九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进行初审,填写《金华市政府会议议题送审表》,送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主任签署意见后,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十一条 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或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市长同意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一)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属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四)副市长(市长助理)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单位),会议相关材料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第十四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部门(单位)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候会。
第十五条 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参加议题讨论研究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副市长(市长助理)依次提出意见,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2分钟以内。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会议纪要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送审表、部门(单位)呈报材料、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进行新闻报道。

第六章 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于会后20日内反馈到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正副秘书长。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人员,应为部门(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除议题汇报部门可带助手外,其他与会部门一般不随员。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市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市长工作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长工作例会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条 市长工作例会一般每月月初召开一次。如遇重特大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由市长决定召开、延迟或取消会议。
第四条 市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各条线工作、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
(二)讨论研究各条线上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其他需要列入市长工作例会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市长工作例会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正副秘书长。
第八条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长工作例会,须向市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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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0]146号



  为了切实推进工业园区的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工业园区合理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集约利用、富有特色,为工业企业向园区聚集和招商引资搞好服务,现将市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制定的《湖州市市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市区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报告。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年七月五日

                   湖州市市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工业立市、工业强市”方针,加快工业经济发展,优化资产配置,集聚生产要素,合理工业布局,优化工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推进市区工业园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乡镇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或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机构。市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见市政府办公室[2000]130号抄告单)负责指导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拟订加快发展工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建设的有关问题,审批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审批工业园区设置的调整方案,对工业园区建设进行考核、奖励等。
  各区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工业园区的规划编制,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建设,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协调处理工业园区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综合工业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和统计工作,提出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乡镇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协调服务,对园区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服务、统一收费等,提出本乡镇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建议。

  第三条 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认真组织本乡镇工业园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市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组织论证后批准实施。

  第四条 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应坚持定位合理、注重特色,资源共享、集约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工业园区选址必须与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工业园区定位和发展必须体现多样性和特色化,要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工业园区的建设规模要有至2005年的近期目标和至2015年的远期目标,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
  工业园区内部功能规划要做到行业布局、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合理配套。

  第五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到园区集聚,鼓励和吸引个私大户进园区办厂,鼓励和引导集体、个体企业通过异地改造、兼并或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等方式进入园区兴业。园区所在乡镇政府要设法降低园区生产要素成本,采取更优惠的政策措施,营造政策盆地效应,吸引各种经济成分进区办厂创业。鼓励突破行政区域限制,发展跨区域的特色工业园区。

  第六条 园区内水、电、道路、通讯、环境治理等相关公用辅助设施应联建共享,三通先行。园区内严格控制建设非生产性建筑,禁止进行商业性非生产性房地产开发。

  第七条 工业园区建设应按照“起点高、眼光远、特色浓”的原则,尽可能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的企业入园。工业园区的发展建设应注重优化工业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工业基础比较薄弱、企业规模偏小的乡镇,其工业园区建设要充分发挥小企业的集聚效应,提升区域特色经济的竞争力。对工业基础较好的乡镇,园区建设应发挥资金、人才、区位等优势,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和外向型经济,提高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比重。

  第八条 进入园区的企业项目立项审批,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资金能自求平衡,无引进国外设备的,均由企业自主立项进区建设,报区经贸委备案。其它技改项目按《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改革方案》(湖政办发[2000]84号)和《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计经投[1999]1254号)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工业园区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园区“三废”处理应以集中治理为主,使园区排放的水、气、渣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合力扶持工业园区的发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工作和出台扶持园区建设的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工业园区要建立和健全园区管理服务体系,为进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园区管委会及与进区企业相关的乡镇管理机构,应建立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制度,接受企业监督。

  第十二条 为促进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和规范化建设,市区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对工业园区实行优进劣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并建立考核制度,从组织领导、园区规划、园区建设、招商引资、管理服务、政策措施六个方面进行考核,每年考评一次。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规模不搞“终身制”。以2—3年为期限,按考核实绩调整各工业园区建设的规划用地指标,向优强工业园区倾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地矿部关于勘查许可证注销问题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地矿部关于勘查许可证注销问题的通知
 
地发〔1988〕221号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勘查许可证注销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工作期限和计划项目类别,在换领勘查许可证的同时,将原勘查许可证注销。


  二、勘查单位因故要求撤销项目或者已经完成勘查项目,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项目撤销报告或者项目完成报告的同时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勘查项目的许可证注销手续,原则上应在原勘查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在勘查许可证上加盖“注销”印章,注明注销机关和日期。为方便勘查单位,一、二类勘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亦可在省(区、市)地矿局矿管处办理,省(区、市)地矿局矿管处要及时将注销的项目名称和许可证编号报地矿部矿管局。


  四、已“注销”的勘查许可证,从注销之日起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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