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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05:58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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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会[2012]2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财 政 部

  2012年11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597514416790.pdf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 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 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 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 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 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 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 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 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 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 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 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 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 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 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 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 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 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 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 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 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 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 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 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 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臵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 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 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 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 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 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 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 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是否按照规定处臵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 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 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 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 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 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 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 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 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
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 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 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 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 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 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 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 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 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 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 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臵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 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 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 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 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 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 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 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 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 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 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 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 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 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臵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 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 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 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 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 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 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 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 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 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 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 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 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臵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 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 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 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 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 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 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 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 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设臵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 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 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臵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 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 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单位应当合理设臵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 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 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 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 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 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 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 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 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 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 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 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 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 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 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 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 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 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 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 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 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 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 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 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 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 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 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 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 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 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 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 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 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 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臵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 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 设臵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 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 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 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 的人员要配臵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 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 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 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 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 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 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臵、使用和处臵等关键环节的 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 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 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 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 外投资、处臵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 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 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 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 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
理。
   (一)合理设臵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 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臵的审批与 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 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臵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 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 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 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 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 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 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 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 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 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 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 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 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臵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 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 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 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 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 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 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 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 采取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 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 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 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 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 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 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 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 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 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 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 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 员的设臵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 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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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办〔2003〕63号



转发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考 评 办 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潮发[2003]19号),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潮办发[2003]37号)和省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8分)

1、县、区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落实,每年召开2次以上工作协调会议(4分)。

2、县、区政府已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4分)。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18分)

1、完成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数(6分)。

2、完成市下达的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4分)。

3、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4分)。

4、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4分)。

(三)落实再就业政策(18分)

1、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5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应该享受申请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或补贴资金(10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3分)。

(四)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15分)

2003年9月底前在市区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3分),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8分),在街道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4分)。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18分)

1、2003年9月底前,县、区政府已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拨款经费(3分),2003年底前,各县、区已建成劳动力市场场地和信息网络,并实现与市信息联网(5分)。

2、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等“一站式”服务(3分)。

3、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40%以上(3分)。

4、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60%以上(4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5分)

县、区政府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3分),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6分),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2分),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市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上述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按《县(区)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评分表》(见附件)。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3年底前,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对本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3年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县、区、街道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考评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县(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枫溪区管委会按照考评内容进行考核。

(二)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县(区)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的通知

水综合[2005]125号


  为指导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特制定《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请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为建设秀美山川,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做出新贡献。

                                                      水利部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


  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水利风景区在维护工程安全、涵养水源、保护生态、改善人居环境、拉动区域经济发展诸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功能作用。加强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为进一步明确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发展思路,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以人水和谐发展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特制定本纲要。


一、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现状



  1.我国水利风景资源概况
  我国江河纵横,河流众多,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大流域汇集千流万河。据统计,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万多条;水面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有13个,500~1000平方公里的湖泊有18个,10~500平方公里的湖泊有600余个;还有大量的冰川、瀑布、泉点及遍布大江南北的湿地等等。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带领人民修建了8.5万多座水库、3.9万多座水闸、27万多公里堤防,8亿多亩灌区,以及众多的水土流失治理区,这些水利工程在发挥其基本功能的同时,也形成了大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为水利风景区的发展和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条件。但长期以来,这些风景资源大多处于闲置或粗放开发状态,缺乏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危机四伏,亟待加强开发利用指导和保护。

  2、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水利部于2001年7月成立了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水利部综合事业局。2004年5月8日颁布实施《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8月1日施行行业标准《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截至2004年10月,4批139个景区被批准为“国家水利风景区”,700多个景区基本达到“省级水利风景区”标准。
  伴随“国家水利风景区”管理工作的推进,各地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逐步加强,陆续建立了水利风景区建设规章,基本形成了管理体系,有力地促进了水利风景区的发展。从实践成效上来看,不仅较好地带动了当地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其独特的保护水源、修复生态、维护工程安全运行的功能作用越来越明显。“以开发促保护,以保护促发展”的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理念,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可。

  3、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不够。部分景区管理部门和单位,对于水利风景区社会需求的快速增长形势认识不够,对于水利风景资源的珍贵价值认识不高,理论研究不足,工作思路不宽,办法不多,措施乏力。
  规划工作薄弱。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涉及水工程安全,水源、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等问题,有其特殊的内容和要求,需要以规划来保障。但目前,大多数地区还没有编制本地区的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相当一部分景区的规划有明显的不足和缺陷。
  资金投入不足。水利风景区的基本目的和作用在于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工程安全的维护,对此公益性的工作,各级政府还都囿于财力所限,缺乏应有的经费支持。各景区单位的投融资渠道还不通畅,还没有把有关政策用足、用活,落到实处。
  经营管理粗放。多数水利风景区的经营管理与水资源或水工程的管理一体化,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机制不活,缺乏人才,经营管理工作严重滞后。


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的指导

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4、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统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科学、合理地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好水生态环境,切实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为建设秀美山川,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5、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突出保护的原则
  充分依靠科学理念和科技进步,确保资源、工程和游人的安全,修复和保护好水生态环境,弘扬水文化。
  (2)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统筹考虑水利风景区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现在与未来,兼顾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地方政府和群众的利益,赢得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谋取水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水利风景区的良性循环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因地制宜的原则
  水利风景区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自然、和谐。水利风景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资源条件和自然规律,因地制宜,综合整治。
  (4)讲求效率的原则
  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是个新事物。必须立足市场,用新观念、新思路、新方法去创立新机制,突出特点,有序建设,提高品味,实行市场化运作、产业化推进、企业化经营,以灵活有效的机制和发展模式,求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6、发展目标
  近期目标:至2010年,在独具特点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及其它山水风景资源丰富、特点突出的地区,有重点地兴建一批亲水性强、效益显著的水利风景区,为人们休闲、度假、观光、旅游和科普、文化、教育等提供较为理想的场所。其中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达到500家左右。
  远期目标:至2020年,建设覆盖全国主要河流、湖泊和大中型水利工程及其服务区域的水利风景区,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管理科学的水利风景区网络。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基本形成水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发展的局面。其中,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达到1000家左右。


三、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7、主要任务
  (1)调查、了解、掌握水利风景资源的分布及利用和保护情况。
  (2)科学、合理地编制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包括:明确各个时期水利风景区建设的目标、内容和重点;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建设优势,结合水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正确界定水利风景区的范围;划分水利风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评估水利风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
  (3)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加强水利风景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经营管理;探索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5)加强相关理论的研究、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逐步提高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投资回报率。

  8、基本要求
  水利风景区建设和发展应紧紧依托水利工程的建设与发展,应与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相结合。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改造要统筹考虑水利风景区的建设。有条件的应与拟建、新建水利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建设。已建水利工程应结合工程的扩建、改造、水生态和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统筹安排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努力做到水利风景区规划、设计、管理规范化;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化;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化,服务人性化;景区建设管理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企业化。


四、水利风景区的发展布局、建设重点和评价



  9、水利风景区的发展布局
  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和发展应严格按照资源条件和自然规律,因地制宜,顺势而为,量力而行。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可以一方面结合城市河湖水环境的综合治理、水生态环境的修复和生态景观河道建设,多规划、建设一批方便于群众近水、亲水的休闲性质的水利风景区,另一方面抓紧做好近城地区的湖、库自然山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尽快形成城-郊-乡,点、线、面相结合的水利风景区布局;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沿江、沿河,结合文化、旅游风景资源价值较高地区的开发,有重点地建设一批水文化品味较高的水利风景区;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国家大中型水利工程,结合工程的修建和生态修复,建设一批生态效益显著、经济联动性强、社会影响较大的水利风景区。在全国逐步形成以重要江、河、湖、库、渠为主体框架的水利风景区结构,并根据各地区、各流域的景区资源丰富程度、环境保护质量、开发利用条件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合理安排国家级、省级和一般水利风景区的布局。

  10、建设重点
  不同类型的景区有不同的条件和情况,在规划建设中应因地制宜,注意突出特点,形成特色。
  (1)水库型。水工程建筑气势恢宏,泄流磅礴,科技含量高,人文景观丰富,观赏性强。景区建设可以结合工程建设和改造,绿化、美化工程设施,改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条件。核心景区建设应重点加强景区的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同时,结合水利工程管理,突出对水科技、水文化的宣传展示。
  (2)湿地型。湿地型水利风景区建设应以保护水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重点进行水源、水环境的综合治理,增加水流的延长线,并注意以生态技术手段丰富物种,增强生物多样性。
  (3)自然河湖型。自然河湖型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应慎之又慎,尽可能维护河湖的自然特点,可以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配置之以必要的交通、通讯设施,改善景区的可进入性。
  (4)城市河湖型。城市河湖除具防洪、除涝、供水等功能外,水景观、水文化、水生态的功能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应将城市河湖景观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统一规划,综合治理,进行河湖清淤,生态护岸,加固美化堤防,增强亲水性,使城市河湖成为水清岸绿,环境优美,风景秀丽,文化特色鲜明,景色宜人的休闲、观光、娱乐区。
  (5)灌区型。灌区水渠纵横,阡陌桑图,绿树成荫,鸟啼蛙鸣,环境幽雅,是典型的工程、自然、渠网、田园、水文化等景观的综合体。景区可结合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现代农业和近年兴起的服务农业进行建设,辅建以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6)水土保持型。可以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的预防保护、重点监督和重点治理等修复范围内进行,亦可与水保大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园区结合开展。

  11、水利风景区的评价
  水利风景区评价应包括风景资源评价、环境保护质量评价、开发利用条件评价和管理评价4部分。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对水利风景区的水文景观、地文景观、天象景观、生物景观、工程景观、文化景观及其组合的评价。
  环境保护质量评价应包括对水利风景区的水环境质量、水土保持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价。
  开发利用条件评价应包括对水利风景区的区位条件、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游乐设施和环境容量的评价。
  管理评价应包括对水利风景区的景区规划、管理体系、资源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和服务管理的评价。
  具体评价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04)。


五、保障水利风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对策与措施



  12、加强领导和协调
  水利风景资源是水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保护和利用好水利风景资源,是全社会尤其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地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合理界定水利风景区的建设范围和保护管理范围,共同推进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发展。

  13、加大扶持力度
  水利风景区是个新生事物,需要从多方面给予支持和扶植。一要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的理论研究,正确指导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发展;二要探索、创新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妥善解决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三要把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政府对水利风景资源、水生态环境保护的主渠道投入;四要逐步加强对水利风景区规划、设计、建设和经营的管理,促使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经营管理市场逐步规范、有序;五要适时成立水利风景区协会,引导水利风景区主动追求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14、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水利风景区
  水利风景区的功能作用有多种,惠及全社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在保证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支配和有效保护的条件下,水利风景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适当分离。可以将水利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条件下,从共赢思想出发,创建多元化建设管理投融资模式,或股份合作,或委托经营,或租赁承包。

  15、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各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研究本区域水利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问题,尽快编制本区域的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各景区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编制景区发展总体规划。规划应保证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突出水利风景区的特点,有利于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充分体现前瞻性、科学性、合理性。

  1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队伍建设是水利风景区工作的关键。要加快水利风景区建设和经营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重视对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素质的培训。可以探索、创新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以事业发展吸纳人才,以丰厚待遇留住人才。

  17、加大执法力度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实施,各地应认真加以学习和落实。应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学习、执行情况,依法建设和管理水利风景区,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保障水利风景区发展目标的实现。

  18、加强水利风景区的宣传和营销工作
  社会形象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水利风景区单位应以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社会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应注意多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合作,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展示水利风景区风采,提高水利风景区的社会认知,扩大影响。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营销战略和策略,逐步建立景区营销网络,不断开拓市场,提高投资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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