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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8:08  浏览:8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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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

国家计委 财政部等


关于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

1978年12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

根据中共中央批转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为了进一步建设好小城镇,加强现有小城镇的维护管理,自一九七九年起,城市维护费的开征范围可以扩大到一些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和工矿区”的精神,现对有关开征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开征范围。主要是一些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和工矿区。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开征:1.全县或相当于县的镇、工矿区,工业产值(包括中央、省、市、地区在本县境内的工矿企业,下同)在五千万元以上的;
2.少数民族地区,全县(旗)或相当于县(旗)的镇、工矿区,工业产值在二千万元以上的;
3.地区所在地(包括自治州、盟)及经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县镇。
二、开征项目和附加率。开征项目主要是工业用电和工业用水附加。附加率,东北地区因电费、水费较低,定为10%,其他地区定为5%至8%,在这个幅度范围内,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批准执行。
凡是涉及增加人民群众负担的项目,如公共汽车、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如开征附加,应从严控制,个别项目如确需开征,可由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报财政部、国家建委备案。
凡是过去规定应予免征和停征的项目,如农业生产用电、企业自备水电、关停企业用电、用水,基建施工期间用电用水以及货物运输、沙石等,均一律不得开征附加。
三、征收办法。公用事业附加是由使用(消耗)单位(户)负但,由生产(销售)单位代征代交,不得由正常营业收入中提取。征收手续和计算方法应力求简化。统一由大电网供电的工矿企业,企业在哪个县范围内,对其征收的工业用电附加,应交那个县使用。
四、对尚未达到开征条件的县镇,国家每年拟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城市维护费预算拨款,作为对没有开征但又确属急需的一些县镇的维护资金补助专款,此项专款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局、建委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分配。
五、县镇开征的公用事业附加和过去批准征收的工商税附加等,都属于城镇维护资金,要保证用于城镇现有各项公共设施的维护。包括:城镇给水、排水、公共交通、煤气、道路、桥涵、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消防、交通标志、路灯等设施的维护以及城镇房屋维修(包括中小学校房屋修缮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所需要材料设备,由省、市、自治区纳入计划,保证供应。
六、为了管好用好此项资金,要求各县镇城建部门和财政部门都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和预决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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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 卡塔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

  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 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二) 公司的股份,股票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 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 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五) 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在卡塔尔国方面,系指:

  (一) 具有卡塔尔国国籍的公民;

  (二) 按照卡塔尔国立法组建,其住所在卡塔尔国领土内的法人,包括公司,总公司,公共组织,公共和半公共实体;

  (三) 卡塔尔国政府。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领土”一词系指缔约一方的领土,及缔约一方的海域。?海域?系指在勘探,开发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缔约一方根据国际法拥有主权及管辖权的领海和领海以外的大陆架。

第二条

  一、 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 缔约一方应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和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雇员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

  一、 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二、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和保护。

  三、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不应包括缔约另一方依照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为了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的任何优惠待遇。

第四条

  一、 缔约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为了公共利益;

  (二) 依照国内法律程序;

  (三) 非歧视性的;

  (四) 给予补偿。

  二、 本条第一款(四)所述的补偿,应等于被征收的投资财产的真实经济价值,应按宣布征收时的通常经济状况进行估价。补偿的支付不应迟延。

第五条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的投资,如果由于战争、全国紧急状态、暴乱、骚乱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若缔约另一方采取有关措施,其给予该投资者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第六条

  一、 缔约任何一方应按照其法律和法规,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转移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收益,包括:

  (一) 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 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清算款项;

  (三) 与投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的偿还款项;

  (四) 本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成费;

  (五) 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费、管理费;

  (六) 有关承包工程的支付;

  (七) 在缔约一方的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或雇员的收入。

  二、 上述转移应依照转移之日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通行的汇率进行。

第七条

  如果缔约一方或其机构对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做了担保,并据此向投资者作了支付,缔约另一方应承认该投资者的权利或请求权转让给了前一缔约方或其机构,并承认前一缔约方或其机构对上述权利或请求权的代位。代位的权利或请求权不得超过该投资者的原有权利或请求权。

第八条

  一、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适用或终止所产生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二、 如在争端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友好解决,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将争端提交专设仲裁庭解决。

  三、 该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

  自缔约一方通知缔约另一方将争端提交仲裁之日起两个月内,缔约双方应各自任命其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自任命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共同提名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由缔约双方任命为首席仲裁员。

  四、 如果在收到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后四个月内仲裁庭尚未组成,缔约双方间又无其他约定,缔约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任命尚未委派的仲裁员。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应请国际法院中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最资深法官履行此项任命。

  五、 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关于仲裁程序,仲裁庭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有关争议的实质内容,应适用本协定和相应的国际法规则。除非仲裁庭根据特殊情况另有规定,缔约双方应平均分担仲裁程序的费用,包括仲裁员的报酬。仲裁地点应为海牙(荷兰)或斯德哥尔摩(瑞典)。

第九条

  一、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关于投资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应由当事人友好解决。

  二、 如争议自发生之日六个月内未能解决,应任何一方的要求,争议应提交投资所在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三、 如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法律争议,自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友好解决,当事任何一方也未根据第二款选择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争端,则任何一方应有权将争端提交仲裁,该仲裁庭应逐案设立,由三名按下列方式任命的仲裁员组成:

  自要求仲裁之日起两个月内,当事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在任命的两个月内,该两名仲裁员共同提名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国民作为首席仲裁员。

  四、 如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任命,争议任何一方可邀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书长作出所需的任命。

  五、 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争议各方应承担其仲裁员及出席仲裁程序的代表的费用。仲裁庭的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承担。关于仲裁庭的程序,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有关争议的实质内容,应适用投资所在缔约一方的法律。仲裁地点为海牙常设仲裁庭(荷兰)。

第十条

  如果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和法规或基于某项承诺或特别协议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较本协定的规定更为优惠,应从优适用。

第十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或之后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进行的投资。

第十二条

  一、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起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二、 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期满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继续有效。

  三、 本协定第一个十年有效期满后,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但至少应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四、 第一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本协定终止之日前进行的投资应自终止之日起继续适用十年。

  由双方政府正式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厂务公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创新

张喜亮


  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一批企业通过实行厂务公开,加强了企业的管理和改革,完善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职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企业管理的重要特色和优势。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厂务公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报告中明确找出:“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达到目标”。何为政治?孔子的回答是,“政者正也”。修身养性齐国治家平天下,政治是需要从每一个社会公民自身的修养开始的。西洋哲人亚里士多德也曾指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孙中山认为,政治就是治理众人之事。厂务公开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本单位事务管理的制度和活动,是政治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为目标”。社会主义的生命就在于人民的民主即人民参加其社会生活事务的管理、参加组织事务的管理、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没有人民的参加,社会、组织和国家的活动就失去了活力。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正是以人民的彻底解放为旗帜,感召人民群众的参加,才缔造了一个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在对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正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旗帜,支持和鼓励人民群众参加,才实现了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正是有人民的参加调动起了人民的热情和积极性才得以实现。
(在“厂务公开论坛”上的发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厂务公开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企业和企业职工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项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职工直接参加企事业单位事务管理,是职工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二、厂务公开是政治体制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

  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政治民主必然与人民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厂务公开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也是实现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从民主政治建设的角度而言,厂务公开属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从我国的政治生态的现实出发,我们国家的公民组织形式,在农村主要是以村为单位组织起来的,除社区居民组织以外,最重要的形式就是企事业单位。居民自治、村务公开、厂务公开,这是我们国家基层民主政治的主要载体。职工是企事业单位中主体,在企事业单位中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事务的管理,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我国民主政治体制框架的基础。职工通过各种形式参加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实现其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之人翁地位的体现。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党中央要求“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厂务公开是对我们既有的民主政治形式的丰富,是政治民主形式一个创新。政治固然是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但是,民主政治首先应当是从对涉及自身利益和权利的事务的管理。在企事业单位保障职工参加管理的权利,保障职工对自己工作中的事项和涉及切身利益的决定具有知情权和决策,这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最基础性的内容。

三、厂务公开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厂务公开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也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无庸讳言,厂务公开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为了冲破企业发展的困境实现企业效益的提升而创造出来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改革处于关键时期,如果突破企业的困局实现企业的发展,一些企业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企业经营者如实地把企业的经济状况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向职工公开,谦虚地听取职工对企业摆脱困境意见,职工以主人翁精神无私地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一个经营不善多年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实现了扭亏增盈。从这样的历史和事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厂务公开既是对职工民主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更是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的必由之路。
  实行厂务公开既是民主政治的创新,也是企业发展必然要求;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当生产关系滞涨了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就必须改革生产关系。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按照既定的设计,就是要改革那些与生产关系不相适应的环节,解放生产力,从而实现企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不断地满足人们水平日益增长的要求。
  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首先是对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的尊重,从根本上保障职工参与本单位事务管理的权利从而激发出职工的主人翁精神。
  实践证明,实行厂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力手段。实行厂务公开,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密切党与企业职工群众的关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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